如何看待外资进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园林 绿化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外商投资。&   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吸收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股份制企业及合作开发)和外商其他投资(含外商购买中方的股票及其他)。&   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   吸收外商投资应遵循《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增加设施供给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和企业 的管理水平。任何企业、任何项目在利用外资时都应将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引进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得采用落后或淘汰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设 备。&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全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于每年8月报送建设部,并应纳入本地区利用外资计划。&   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计划。&   城市市政公用企业负责提出本企业的利用外资项目。&   第七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外资项目的审批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项目建议书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局面意思后报省 有关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除包括项目建议书必备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地区本行业利用外资现状,利用外资方式的选择及理由,利用外资 金额,外资使用计划,外资偿还或回报能力预测等。&   第八条 申请借用外贷款项目必须切实做好前期各英准备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国内配套资金必 须打足,资金筹措渠道必须落实。&   第九条 经批准借用外贷款的项目,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必符合中外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条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的转贷工作并建立还贷准备金。由国家统借、 地方自还的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应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或通过邀请外商询价比价方式进行。对拟定的合作伙伴,中方应 委托有关的咨询机构对其社会信誉、合法性和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资信和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咨询 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确认其有能力承担项目后,中方方可确定外方合作伙伴。&   第十二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方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中外双方投入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外方 提出的合作条件应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价格水平(收费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中方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在双方签订的协议 或合同中,中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证或变相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率,不得设定最低价格公式,不得以外币计价和结算,不得允许外方抽走资本资本金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外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接收合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合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大中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中方必须控制设施总供给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四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其中双方签约的合同或协定的主要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定,必须经过省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报送国家或省级外经留主要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对已经签约或建成投产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若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必须首先报原贷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包括与国内转贷机构理顺国外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按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商得国外贷款机构同意,再 按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与外商签约。&   第十六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必须由承担过相同行业项目设计任务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八条 利用外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外资的使用、项目建成后的运行 维护和外资的偿还或回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利用外资的统计备案制度,并将利用外资统计纳入城市建设统计体系。利用外资项目对外签约后,应 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将合同或协定副本报送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签约情况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利用外资情况纳入城市建设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直辖市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或协定,由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事业利用外资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利用外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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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制定机构:建设部
发布日期:日文书字号:建综(号
生效日期: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容环境卫生、培训处置和园林绿化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外商投资。
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吸收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合作开发)和外商其他投资(含外商购买中方的股票及其他)。
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
吸收外商投资应遵循《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增加设施供给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企业的管理水平。任何企业、任何项目在利用外资时都应将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引进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得采用落后或淘汰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设备。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全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于每年8月报送建设部,并应纳入本地区利用外资计划。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计划。
城市市政公用企业负责提出本企业的利用外资项目。
第七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方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除包括项目建议书必备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地区本行业利用外资现状,利用外资方式的选择及理由,利用外资金额,外资使用计划,外资偿还或回报能力预测等。
第八条 申请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必须切实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国内配套资金必须打足,资金筹措渠道必须落实。
第九条 经批准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外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条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的转贷工作并建立还贷准备金。由国家统借、地方自还的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应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或通过邀请外商询价比价方式进行。对拟选定的合作伙伴,中方应委托有关的咨询机构对其社会信誉、合法性和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资信和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咨询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确认其有能力承担项目后,中方方可确定外方合作伙伴。
第十二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基础上中方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中外双方投入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外方提出的合作条件应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人格水平(收费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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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摘录标签民资、外资涌入江苏城市公用事业领域
民资、外资涌入江苏城市公用事业领域
中国网 | 时间:
 | 文章来源: 新华社
    江苏城市公用事业开始告别“独家经营”模式,民资、外资涌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成为江苏省经营城市的新亮点。
    今年5月上旬,英国安格利安水务集团出资1亿元人民币,与泰州市自来水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水务公司,买断泰州三个自来水厂20年的经营权,英方控股95%。4月,徐州和南通也分别有两家民营公司在当地建设污水处理厂,均从当地政府获得25年的特许经营权。
    数据表明,未来5—10年,江苏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将进入一个高潮期,“十五”期间,全省每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都在150亿元以上,而政府财力能解决的不足三分之一。江苏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认为,开放城市公用事业的探索,有助于引进资金,引入竞争,打破政府垄断,提升公用事业运营的市场化程度。当前最实际的途径是开放市场,以经营权换取外资和民资。
    据介绍,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江苏省部分城市就开始了改革城市公用事业投资、经营体制改革的探索。“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产业化”,这一思路开始向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领域渗透。1993年以来,全省有26个市、县向社会有偿转让出租车经营权,换取16亿元的建设资金;城市路、桥、地下通道等公用设施的冠名权、经营权转让,也为政府换来了大量资金。
    开放城市公用设施市场,政府巧借市场之手,利益驱动,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全省城市公交市场开放10年,大量民资、外资涌入,公交运力空前提高,人车比例已从1:8提高到1:4.5。而污水处理厂等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也借助外力,在很多中小城市迅速兴建起来。全省上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达到68家,其中相当部分利用了外资、民资。泰州市政府利用民资1.7亿元,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短短几个月,一期工程即竣工投产,日处理污水4万吨。
    引进外资经营城市公用设施,同时也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新近进入泰州的英国安格利安水务集团,公司资产达40亿美元,在全球19个国家开展水加工及污水处理业务。这样一个“洋水务”,无疑也会带来一笔丰富的观念财富。
    据了解,江苏省正在制定相关政策,以进一步推进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
    新华社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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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板块行情
领涨概念涨跌幅涨跌家数最大贡献股涨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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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跌概念涨跌幅涨跌家数最大贡献股涨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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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板块12.3%12/5523.65%
流出板块涨跌幅流出资金最大贡献涨跌幅
金融板块12.3%12/5523.65%
金融板块12.3%12/55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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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及时表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资企业大量进入广东公用事业领域
&&&&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新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去年有27户涉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的外资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与上年同期的3户相比增长了8倍。外资企业进入公用事业,有利于刺激市场活力,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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