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和春天集团有限公司司工资怎么样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与饶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与饶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8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民终2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号7-47。
法定代表人:梁小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倩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X,男,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海棠路98弄20号407室。
上诉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饶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6)浙0205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仇倩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饶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因受国内外船舶制造业急速下滑走势的巨大影响,导致上诉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上诉人陷入困境之时,上诉人也积极采取措施自救,包括大幅裁员,被上诉人就是其中之一。上诉人也非常感念被上诉人昔日对公司的付出,因上诉人确已无力恢复资金链,且不希望耽误被上诉人的择业时机,故作出此无奈决定。但是上诉人仍认为,绩效工资是以公司效益为基础的,2015年公司已出现严重亏损,原审法院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仅凭形式证据就判令上诉人支付2015年绩效工资。
饶X书面答辩称: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违背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应支持。《关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部分贷款逾期欠息的公告,受众为资本市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且发布期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日之后,不适用于此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仍在正常运转,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雷及其家族成员,请求支持此案的连带执行对象为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因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受国内外船舶制造业急速下滑走势的巨大影响,导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绩效工资是以公司效益为基础的,2015年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已出现严重亏损,不应再向饶X支付该年的绩效工资。诉请判令:驳回饶X提出的支付2015年剩余绩效工资38800元的请求。
饶X在原审中答辩称: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状况是在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就是明知的,现再提出类似理由没有依据。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结果正确,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应予以驳回,要求其履行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饶X于日入职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在离职前担任下属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于日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于日届满,因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双方协议于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由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向饶X支付2015年剩余绩效工资38800元、2016年税前薪资12900元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7496元,以上共计159196元。上述款项由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在代缴代扣饶X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于日前向饶X付款。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失公平,未向饶X支付绩效工资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饶X因此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剩余绩效工资38800元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14992元。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裁决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向饶X支付剩余绩效工资3880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7496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饶X系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就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应向饶X支付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无证据表明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证据显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上述协议应为合法有效。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理应依约向饶X支付相应的绩效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相应义务,饶X要求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要求不予支付饶X绩效工资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驳回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饶X2015年的剩余绩效工资38800元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749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与饶X于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载明因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主营的业务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对饶X2015年剩余绩效工资、2016年工资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约定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故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其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严重亏损为由主张不支付2015年剩余绩效工资,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晖
审 判 员  樊瑞娟
代理审判员  龚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佳易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变更如下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https://static.intsig.net
立刻下载APP每天10万条商机尽在掌控
cc_wx_text您当前的位置: & 欢迎光临
凉蓬,帐篷,秋千,滑梯,健身器材,家具,工艺品,电子产品,电动工具,阀门及其配件,货架,手动工具,灯具,电器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家用电器,五金,百货,日用杂品,纺织品,化妆品,办公用品批发,零售等主营工艺品;圣诞礼品;野营刀具;军品;工艺品;圣诞礼品;野营刀具;军品浙江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南路69号,有业务咨询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热诚为您服务。 []
经营范围:凉蓬,帐篷,秋千,滑梯,健身器材,家具,工艺品,电子产品,电动工具,阀门及其配件,货架,手动工具,灯具,电器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家用电器,五金,百货,日用杂品,纺织品,化妆品,办公用品批发,零售等主营工艺品;圣诞礼品;野营刀具;军品;工艺品;圣诞礼品;野营刀具;军品
名称:浙江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南路69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春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