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天3人获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贪腐2亿是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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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终身监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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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两高出台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与去年出台的修正案九关于的具体规定作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司法解释对贪污罪终身监禁的情形规定有哪些?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立即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相关知识。
  法律规定
  1、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终身监禁的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2、两高关于贪污受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两高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下,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的适用
  终身监禁刑罚的设定要从死刑适用的角度来考虑,因为贪污受贿犯罪为非暴力犯罪,在目前慎用死刑的背景下,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较少。但为了加大对贪腐行为的惩罚力度,又在死缓的基础上加了一个终身监禁刑。
  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的适用并没有规定具体金额和情形,保留一定弹性可以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保持一定的威慑力。至于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则可以在实践中通过判例等确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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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电视台长江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依纪依法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2015年,湖北保持正风反腐高压态势。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办违纪案件近两万件,党纪政纪处分18000余人,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不超过30天,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5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召开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即可追责
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
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界定
司法解释还对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作出界定,明确事后受贿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要求看,收受下属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来范围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
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
&衡量是否合理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全面部署来看,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所作的全面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对记者说,&实际上,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的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三万以下如何追究?
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对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苗有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要求,应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序衔接。&司法解释使得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同时也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更为合理。&
&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保证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裴显鼎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
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周光权说,&终身监禁的裁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意味着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再减刑、释放。&
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些算不算&贿赂&?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
追逃、追赃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查办案件来说,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这是否会影响追逃工作的开展?
万春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故其中仅一处涉及追逃,即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追逃问题已有相关规定。&万春表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隐匿、转移赃物的情况非常严重,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对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这旨在指引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赃&错误观念,充分认识追赃对惩治腐败、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坚持依法从严惩治腐败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编辑 马丽 徐珊珊 责任编辑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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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贪官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贪腐2亿是“标准”吗?
  10月,反腐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终身监禁”终于在一年之后适用到了具体的贪腐案例中。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使得该案成为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之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相继因受贿罪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最先因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处以终身监禁的3名贪官。为什么要对他们适用终身监禁?什么情况下会适用终身监禁?还有哪些贪官可能会面临终身监禁?
  贪腐过亿的省部级高官已至8人
  进入年末,十八大之后落马高官的贪腐案也迎来了审判的“小高潮”。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已有37人领刑。其中,1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8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的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被判处死刑,被判处死缓的是白恩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周永康、令计划、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内蒙古自治区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中国科协原常务副主席申维辰、海南省原副省长谭力、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从比例上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约占已判案例的30%(编者注:其中包括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赵黎平)。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在2008年至2013年的5年间,作出判决的省部级高官贪腐案有30余个,70%以上落马高官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13人被判处死缓,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等;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包括薄熙来、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等。
  而从更长的时间纬度看,据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田国良统计,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名省部级干部中,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约占已判案例的53%。其中,死刑立即执行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
  不难发现,跟整个刑罚制度发展一致,高官贪腐案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的趋势。2007年7月,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之后,再无省部级高官因贪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撰文表示,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已很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十八大之后,高官贪腐案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也越来越少。
  被称为“军中第一贪”的军队高层谷俊山是十八大之后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和军队高层中首个被判处死缓的贪官,而那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前。由于官方没有公布更多细节,具体涉案金额及情节不得而知。
  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白恩培超过2.4亿元的涉案金额刷新了落马省部级高官贪腐案的纪录。在此之前,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贪腐案创下的涉案金额最高纪录是1.9573亿元,陈同海最终被判死缓。
  十八大之后,除白恩培外,涉案金额过亿元的省部级高官还有7人,包括周永康、朱明国、金道铭、万庆良、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河北省委原秘书长景春华、山西省原副省长杜善学。其中,朱明国的涉案金额超过了2亿元(受贿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合计2.32亿元),杜善学1.69亿元、景春华1.46亿元、周永康1.2977亿元、金道铭1.23亿元、万庆良1.11亿元、毛小兵1.048亿元。朱明国被判处死缓,周永康、金道铭、万庆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毛小兵、景春华、杜善学尚未判决,终身监禁是否会在他们之中再度适用不得而知。
  贪腐2亿是终身监禁的标准吗?
  作为专门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的一种死缓执行方式,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重点在于不得减刑和假释。
  其立法的本意是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赵秉志认为,因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必须是针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而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缓。
  从法院的公开判决看,判处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终身监禁的依据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3人的涉案金额分别是:白恩培2.46亿元,魏鹏远2.1亿余元,于铁义则受贿3亿余元。
  数年以前,受贿1.0857亿元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余万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日上午,姜人杰与许迈永被同时执行死刑。这一信号在当时被许多人理解为贪腐亿元是被判处死刑的参考标准。
  如今,2亿元是否会成为未来判处终身监禁的一个参考标准?
  但光考虑涉案金额是不够的,还要考虑犯罪情节。例如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的朱明国并未被判处终身监禁。
  赵秉志分析,犯罪情节一般应考察贪污受贿的次数、持续的时间、贪污对象是否为特定款物、贪污受贿赃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是否退赃及退赃比例等各种情形。在综合判断相关犯罪情况后,如果认为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判处一般死缓(即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刑、假释)尚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前不久,中央纪委公开了白恩培的贪腐细节,舆论哗然。白恩培喜欢红木和茶叶,其妻张慧清酷爱翡翠和玉石,从白家查获的藏品多得让办案人员震惊。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的办案人员说,他们光清理这些藏品就花了十几天的时间。
  魏鹏远也刷新了人们对“小官巨贪”的想象。魏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执法人员调去5台点钞机清点魏鹏远家中的赃款,因长时间不间断工作,竟当场烧坏了一台点钞机。
  而于铁义受贿案中,于铁义犯罪时间持续多年,案情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于铁义喜欢打牌,经常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供应商们必须随叫随到,每次输赢动辄几十万元。
  虽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基本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未被判处死刑。
  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终身监禁的增设,虽然在客观上能够起到控制和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但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有效解决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问题,改变长期以来无期徒刑名不副实、执行不严的现象,有利于形成对严重腐败分子的法律震慑作用和保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 沈德咏的意思不言而喻,要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更要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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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贪污1万以上即追刑责 判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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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原标题: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记者罗沙、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债务免除、会员服务、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凤凰网微信(ID:ifeng-news),请扫描二维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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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这些贪官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贪腐2亿是“标准”吗?
16:02:47&&&来源:&&&作者:&&&责任编辑:李冬姐
  10月,反腐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终身监禁&终于在一年之后适用到了具体的贪腐案例中。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使得该案成为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之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相继因受贿罪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最先因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处以终身监禁的3名贪官。为什么要对他们适用终身监禁?什么情况下会适用终身监禁?还有哪些贪官可能会面临终身监禁?
  贪腐过亿的省部级高官已至8人
  进入年末,十八大之后落马高官的贪腐案也迎来了审判的&小高潮&。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已有37人领刑。其中,1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8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的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被判处死刑,被判处死缓的是白恩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周永康、令计划、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内蒙古自治区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中国科协原常务副主席申维辰、海南省原副省长谭力、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从比例上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约占已判案例的30%(编者注:其中包括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赵黎平)。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在2008年至2013年的5年间,作出判决的省部级高官贪腐案有30余个,70%以上落马高官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13人被判处死缓,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等;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包括薄熙来、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等。
  而从更长的时间纬度看,据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田国良统计,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名省部级干部中,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约占已判案例的53%。其中,死刑立即执行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
  不难发现,跟整个刑罚制度发展一致,高官贪腐案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的趋势。2007年7月,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之后,再无省部级高官因贪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撰文表示,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已很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十八大之后,高官贪腐案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也越来越少。
  被称为&军中第一贪&的军队高层谷俊山是十八大之后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和军队高层中首个被判处死缓的贪官,而那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前。由于官方没有公布更多细节,具体涉案金额及情节不得而知。
  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白恩培超过2.4亿元的涉案金额刷新了落马省部级高官贪腐案的纪录。在此之前,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贪腐案创下的涉案金额最高纪录是1.9573亿元,陈同海最终被判死缓。
  十八大之后,除白恩培外,涉案金额过亿元的省部级高官还有7人,包括周永康、朱明国、金道铭、万庆良、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河北省委原秘书长景春华、山西省原副省长杜善学。其中,朱明国的涉案金额超过了2亿元(受贿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合计2.32亿元),杜善学1.69亿元、景春华1.46亿元、周永康1.2977亿元、金道铭1.23亿元、万庆良1.11亿元、毛小兵1.048亿元。朱明国被判处死缓,周永康、金道铭、万庆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毛小兵、景春华、杜善学尚未判决,终身监禁是否会在他们之中再度适用不得而知。
  贪腐2亿是终身监禁的标准吗?
  作为专门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的一种死缓执行方式,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重点在于不得减刑和假释。
  其立法的本意是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赵秉志认为,因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必须是针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而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缓。
  从法院的公开判决看,判处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终身监禁的依据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3人的涉案金额分别是:白恩培2.46亿元,魏鹏远2.1亿余元,于铁义则受贿3亿余元。
  数年以前,受贿1.0857亿元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余万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日上午,姜人杰与许迈永被同时执行死刑。这一信号在当时被许多人理解为贪腐亿元是被判处死刑的参考标准。
  如今,2亿元是否会成为未来判处终身监禁的一个参考标准?
  但光考虑涉案金额是不够的,还要考虑犯罪情节。例如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的朱明国并未被判处终身监禁。
  赵秉志分析,犯罪情节一般应考察贪污受贿的次数、持续的时间、贪污对象是否为特定款物、贪污受贿赃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是否退赃及退赃比例等各种情形。在综合判断相关犯罪情况后,如果认为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判处一般死缓(即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刑、假释)尚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前不久,中央纪委公开了白恩培的贪腐细节,舆论哗然。白恩培喜欢红木和茶叶,其妻张慧清酷爱翡翠和玉石,从白家查获的藏品多得让办案人员震惊。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的办案人员说,他们光清理这些藏品就花了十几天的时间。
  魏鹏远也刷新了人们对&小官巨贪&的想象。魏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执法人员调去5台点钞机清点魏鹏远家中的赃款,因长时间不间断工作,竟当场烧坏了一台点钞机。
  而于铁义受贿案中,于铁义犯罪时间持续多年,案情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于铁义喜欢打牌,经常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供应商们必须随叫随到,每次输赢动辄几十万元。
  虽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基本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未被判处死刑。
  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终身监禁的增设,虽然在客观上能够起到控制和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但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有效解决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问题,改变长期以来无期徒刑名不副实、执行不严的现象,有利于形成对严重腐败分子的法律震慑作用和保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 沈德咏的意思不言而喻,要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更要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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