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我是一个,一三级残疾人农村补贴,有什么补贴呢!

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将获补贴
  本报讯(记者陈荞)本市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16至60周岁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每月最高将可获得千元补贴。昨天,市残联、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每接收一名残疾人,政府将给予其每人每月200至300元的运营补贴。
  市残联数据统计显示,本市目前至少有2万名残疾人有托养需求。按照本市相关规划,到2015年,本市的专门托养机构和养老场所将可以向残疾人提供1.2万张床位。为减轻残疾人的家庭负担,此次下发的办法明确,只要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市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残疾人在入住托养机构时均可享受补贴。
  按照该办法,对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残疾程度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二级、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对于享受低保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补贴600元。
  据了解,年满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将享受本市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减免待遇。
  对于接收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政府也将给予运营补贴。此外,收住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社会福利机构,如需要购置康复器材的,也将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收住残疾人2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收住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瓮安县惠民政策明白卡-瓮安县人民政府网
教育惠民政策
卫计利益导向政策
扶贫开发政策
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惠民政策
人社局惠民政策
农业惠农政策
民政局惠民政策
商务局惠民政策
文化和旅游局惠民政策
交通局优惠政策
林业惠民政策
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惠民政策
发改局惠民政策
环境保护局惠民政策
烟草分公司惠民政策
教育惠民政策(2015)
1.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o年。
资助流程:下拨资助名额——幼儿及家长填写幼儿资助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盖章并开具贫困证明材料——幼儿园组织评审并公示——发放资助。
2.义务教育“三免两补”:
三免: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免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费,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
资助流程:学校不收取学费及困难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教科书费由学校及相关部门操作,学生及家长不参与。
一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4元/生.天,全年800元/生。
资助流程:由学校及相关部门操作,在校期间按200天计算,每天免费提供一顿餐食。
二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o年,初中1250元/生o年。
资助流程:下拨资助名额——学生填写生活补助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盖章并开具贫困证明材料——学校组织评审并公示——发放资助。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部分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o年。
资助流程:下拨资助名额——学生填写资助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盖章并开具贫困证明材料——学校组织评审并公示——发放资助。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标准为2000元/生o年。
资助流程: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资助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盖章并开具贫困证明材料——学校组织评审并公示——发放资助。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o年。
资助流程:由学校及相关部门操作,相关部门为学生代交学费到学校,学生及家长不参与。
6.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路费补助):资助当年高考升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省内学校500元/生,省外学校1000元/生。
资助流程:下拨资助名额——学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领取并填写入学资助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盖章并开具贫困证明材料——学校汇总——教育局组织评审并公示——发放资助。
7.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最低1000元,本专科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毕业后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资助流程:诚信贷款网络答题——网络注册贷款信息并提交贷款申请——携带贷款申请表及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教育局办理现场接受审批——签定贷款合同——携带相关材料入学就读。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卫计利益导向政策(2015)
一、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简称计生“两户”)
(一)独生子女户
独生子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二女户
计划生育二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四项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子女日以后出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子女日以前出生,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家庭仍然享受原奖励标准。
2、“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
3、“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依法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含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死亡一个子女的家庭,根据现行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夫妻一方在49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日以后出生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独子户和独女户均统一按照6000元的标准执行。
4、“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4、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 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及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符合农村低保条件。
5、“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7、“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8、“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优先照顾”的对象,具备下述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在工作地工作年限符合当地规定。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60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资金标准每人每月27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
2、“节育并发症对象,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以及城镇夫妇双方“零就业”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一方未满60周岁死亡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2000元,若死亡时其子女不满1 8周岁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夫妻双方未满60周岁双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民政部门每年发给子女20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子女年满1 8周岁为止;若子女高考被全日制高等院校统招录取入学的,每年继续发放2000元补助金,直至毕业为止。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
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居住房屋属于危房。
2、“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同时继续享受女孩助学奖每年1200元;“计生两户”家庭女孩考生考取本科院校(含三本)学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
三、相关问题的明确
(一)“四项制度”对象户籍要求:贵州省城乡户籍。
(二)年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最新户籍证明为准。
(三)子女数:初婚家庭子女数以夫妻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计算;再婚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子女数以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计算;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夫妻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分别计算;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或收养的现有子女数计算;送养子女现存活的,既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也计入养父母的子女数。
(四)合法收养:日前收养的,如公安户口簿已经载明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或群众公认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按事实收养认定;日后收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收养条件并办理收养正式手续。
(五)合法婚姻: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六)依法生育:日前生育子女的,以《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号)文件为依据;日后生育子女的,以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七)长效避孕节育手术证明书的有效认定:在户籍地县级行政区域内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原则上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书原件为准;在户籍地县级行政区域以外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经户籍地乡级以上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查核并出具有效意见为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书遗失的,可向原提供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出具相关证明。
(八)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手术措施:无特殊原因,独生子女户在生育一个孩子后,妻子一方按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二女户在生育或收养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施行男性输精管结扎术或女性输卵管结扎术。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放置宫内节育器、施行男性输精管结扎术或女性输卵管结扎术的,须经乡级以上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九)独生子女伤残鉴定: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十)独生子女死亡:以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为准。
(十一)资金申报: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资金,从妻子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离异(丧偶)后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的资金,从夫妻或子女各自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
(十二)资金发放:一般以对象资格审批通过的年度为资金发放(补贴)起始年。资金按年预算,每年发放(补贴)一次。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的资金,初婚家庭、丧偶后的单亲家庭,发放(补贴)全额资金;再婚家庭(含离异家庭)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分别发放(补贴)50%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补贴)的资金,按个人全额发放(补贴)。
(十三)计生“两户”“农转非”后政策适用时限:自转移之日起的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新农合政策
一、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
2015年个人年筹资标准为70元,2016年个人年筹资标准为90元。
二、补偿封顶线
新农合统筹基金对每个参合患者医药费年累计最高补偿支付限额为20万元(住院加门诊)。
三、门诊补偿
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下表标准报销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
定点医疗机构
县内村卫生室、州内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州内县级医院、县(市)辖区内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州内州级医院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州外普通门诊不予报销补偿。
四、住院补偿
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以次为单位按下表标准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
州内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州内县级医院、县(市)辖区内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州内州级医院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医院
(经转诊)
州外公立医院非转诊
起付线(元)
0-2000元(含)
8000元以上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五、慢性病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慢性病证明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与本疾病相关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75%的比例报销,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人/年。
慢性病病种范围: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类疾病,活动性结核,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冠心病,肺心病,糖尿病,白癜风,痛风,慢性骨髓炎,支气管哮喘,椎间盘突出,血友病,地中海贫血。
六其他补偿规定
1、 每年12月如因系统转接、方案调整等原因暂停新农合补偿,在县外就医的住院医药费用和当年12月暂停新农合补偿后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延长至次年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补偿,占当年补偿金额。
2、参合农民到省级、省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必须经州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到县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出院时按照省级、省外三级医院“经转诊”的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者,一律按照州外非转诊报销。对急、危重症住院等特殊情况,患者或家属应在住院5日内到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补办转诊审批手续,报销时提供医院急诊证明材料。
七、请广大参合群众在住院期间向医院索取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或到医院查询系统查询医疗费用,结算时核对补偿费用,主动参与监督医院乱收费现象。
八、咨询、举报电话:、2789311
扶贫开发政策(2015)
《关于进一步加大扶贫生态移民力度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
(一)精心编制“十三五”扶贫生态移民规划。
(二)精准做好移民搬迁安置。一是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实施整村搬迁的要求为贫困村中贫困人口比例高、生存条件恶劣的自然寨和村民小组;插花搬迁的必须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二是精准选择安置方式。移民的安置去向和地点以县城、集镇、旅游服务区、中心村、有就业岗位的产业园区为主,其中重点放在县城和集镇。三是精准推进移民就业保障。
(三)创新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机制。一是提高贫困户补助标准,实行住房建设差别化补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建房每人补助2万元;非贫困户每人补助1.2万元。政策不追溯已实施计划搬迁的62万人。二是严格执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形成正常的退出机制。三是用好用活农业开发政策,通过土地流转或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扶持移民对原有承包地退耕改种经济林、水果或中药材,实现生态恢复和移民增收双赢。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
资助对象:具有贵州省户籍、就读高中阶段以上学校(不含研究生阶段)的农村贫困学生凭《扶贫手册》申请资助。对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本人申请审批后可纳入资助范围。
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原有资助政策基础上,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实施以下精准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两助三免(补)”。就读普通高中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实施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基础上,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76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资助项目。
(二)中职学校“两助三免(补)”。就读中职学校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实施三年免学费(2000元/生/年)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基础上,对一、二年级学生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资助项目。
(三)普通高校“两助一免(补)”。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外,再向其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本科学生标准为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学生标准为3500元/生/年)资助项目。
免费(补助)标准原则上为贵州省范围内相应学段收费项目的最低收费标准。以上所涉免费(补助)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相应收费标准变化而调整。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
 救 助 保 障 对 象 范 围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2)特困供养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5)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6)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7)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8)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9)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
&(10)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资 助 参 合 (保) 政 策
& 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应缴参合(保)费用,按人均不低于30元标准资助,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个人应缴参合(保)费用,按人均不低于10元标准资助,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补 偿
& 1.门诊统筹补偿。
&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报销封顶线不低于400元/人/年。
&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人/年。
& 2.住院补偿。
& (1)起付线。省内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段标准为:乡级50元至100元,县级200元至500元,市级600元至800元,省级1000元至2000元。跨省就医的起付线,原则上应高于省内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2)住院补偿比例。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标准为:乡级80%至90%,县级70%至80%,市级60%至70%,省级50%至60%。
& 大 病 保 险 报 销 政 策
&  全面推进实施大病保险,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合(保)人员购买大病保险。
 计 生 医 疗 扶 助 政 策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合(保)成员,减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卫生计生部门的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支付。
 民 政 医 疗 救 助 政 策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下部分在年救助封顶线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由民政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下部分,经申请认定,在年救助金封顶线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民政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等11类救助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平均水平达到90%以上。
《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 1.提高低保标准,逐步推进两线合一。
& 2.坚持应保尽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确保“两无”贫困人口和暂时不能脱贫人口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 3.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确保强农惠农政策有效惠及困难群众。
& 4.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大幅提高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提高特困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 1.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十三五”期间每年继续分别按人均不低于20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增加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同时将所有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 2.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健康成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6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000元/月。
& 3.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设施建设和管理,打造特困供养人员的幸福家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设施,确保各地供养床位达到当地五保对象总数的60%,切实满足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2017年实现所有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全覆盖。
&(三)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基本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基本住院救助年度限额达到3万元以上。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有效保障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的基本生活。
(五)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有效遏制因灾致贫返贫。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精准认定、分类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对象。提高低保受灾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户(简称: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水平和因灾倒损房屋灾后重建补助标准,低保受灾户和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分别上浮30%、10%,因灾倒损民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30%。
(六)加强住房救助,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一级危房户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户均补助2.23万元,困难户户均补助1.23万元;二级危房户中的五保户户均补助0.85万元,低保户、困难户户均补助0.7万元;三级危房户中的五保户户均补助0.7万元,低保户、困难户户均补助0.65万元。
(七)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贫困群众老有所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60周岁以上人群应保尽保。
(八)加强社会保障救助制度衔接,形成兜底扶贫合力。
《贵州省精准扶贫“特惠贷”实施意见》
贷款扶持对象:精准扶贫“特惠贷”发放的对象是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凡可以增收的项目均可申请贷款。
贷款利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信用社以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实行优惠利率。
贴息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标准。
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惠民政策(2015)
一、素质提升补贴对象:
于全省范围内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
补贴标准:
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
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二、购置农机具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各地已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二)补贴标准
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三) 根据黔移民发移发﹝2014﹞60号-(瓮移民发﹝2014﹞7号)通知自日起试行
三、移民惠民政策:
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地质灾害区等贫困农户为主)的对象,在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点上购(建)房的,每个人口补助资金1.2万元。
人社局惠民政策(2015)
一、社保方面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1、缴费标准:(1)学生、少年儿童机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按42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380元。其中,重度残疾、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410元。(2) 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380元。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490元。(3) 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2、个人起付线次数和标准:(1)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次住院个人起付线;门诊特殊病全年只设一次起付线。(2)住院起付标:①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② 二级医院为200元;③
三级医院为350元;④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含转诊转院)在二级医院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的为80元;⑤ 经批准的黔南州外转院就医的,省内转院为800元,省外转院为1000元;⑥ 异地安置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其中: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起付标准金对应以上情形减半。(3)门诊特殊病起付线标准为200元。
3、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乙类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部分和起付标准金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为:(1)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为90%,个人支付为10%;(2)二级医院(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为80%,个人支付为20%;(3)三级医院(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为70%,个人支付为30%;(4)经批准的黔南州州外转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为60%,个人支付为40%;(5)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支付为70%,个人支付为30%。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5年后,住院或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
4、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9万元。
5、普通门诊医费用疗支付比例和限额: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每次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目录》(不分甲、乙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0元。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1、筹资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是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1)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资。其中,个人缴纳50%,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助50%。具体为个人缴费15元,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补助居民每人每年15元。(2)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含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筹资。其中,个人缴纳50%,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助50%。具体为个人缴费5元,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补助居民每人每年5元。
2、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待遇: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周期同步。城镇居民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赔付,年度最高支付费用15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按治疗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但被保险人必须有连续有效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关系。
城镇居民医疗住院及转诊转院审批流程
1、住院: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及复印件、临时就诊单、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黔南州内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保科直接办理入院手续,出院直接与就诊医院结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对本州内住院不再审批,同时在州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除特殊情况外,我局只对医院进行结算,不受理个人结算资料。
2、转院:(1)转黔南州外贵州省内:参保人员持由瓮安县人民医院、瓮安县中医院出具的《转院审批表》及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到瓮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医保科办理。(2)转贵州省外:①州内三级医院转出: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持由州内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审批表》及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到都匀市社保局医保科办理。②省内州外三级医院转出:参保人员持由省内州外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到瓮安社保局医保科办理。
3、不予报销情形:未办理转院手续在外就医的,其在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结算支付(急诊转院允许在15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二、仲裁院惠民政策
1.开辟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劳动者到我院咨询、解决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事项,当即与县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进行沟通,引导他们通过行政执法程序解决问题,及时快捷解决、减少维权成本。
2.“移动仲裁亲民行”:对离县城太远,行车不便的工伤、职业病等劳动纠纷案件推行“移动仲裁”办案制度。把仲裁工作重心下移,走进企业,走进当事人,现场调处劳动争议案件。
三、就业方面
小额贷款扶持创业政策
(一)贷款对象:微型企业创业者、大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退伍军人、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文件批准带薪创业或停薪创业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有志创业者。
(二)贷款条件:凡创业在瓮安县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提出申请,劳动年龄在法定以内,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家庭成员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拟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筹资金不低于从事项目所需资金的30%,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创业者。
(三)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方式
1.对符合贷款条件在我县境内投资创业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贷款贴息扶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不超过2年贴息;吸纳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等就业达到30%的企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贷款额度,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不超过2年贴息。
2.小额贷款按季付息,两年到期还本,也可提前还贷款,提前还贷款的贴息计算按实际贷款日进行计算贴息。
3.对已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中,信用良好、经营状况好,并且属于国家和省、州、县鼓励、支持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现代服务业等)的,可续贷一次,并可再享受一次上述规定的财政贴息政策。
(四)贷款程序
1.贷款人或企业申请。
2.人社或妇联审查、推荐。
3.承贷银行审批,发放贷款。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一、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初级、中级技能等级培训对象(含创业培训等):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社区矫正等特殊人群,按规定纳入享受培训补贴范围。
(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简称“高技能人才”)技能等级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技工院校、企业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人员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男性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
二、培训分类及要求
培训分为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四类。
三、培训补贴工种
(一)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培训补贴工种实行严格的进入退出机制。
(二)各市(州)人社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对需新增的职业(工种)进行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的需求对职业培训补贴工种进行补充完善,并对外公布。各市(州)当年急需新增的补贴工种,由各市(州)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经省人社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四、培训补贴类型: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在当年度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不同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培训补贴申领办法
(一)培训机构在开班前须将培训计划、开班申请、培训人员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报批准开班的人社部门同意,培训过程中主动接受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培训完成后由参训者本人或委托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学员明细表、学员签到明细表、检查记录表、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等凭证材料。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培训,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长期培训,培训机构可申请预拨不超过该班总培训测算费用30%补贴,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结算和抵扣。具体预拨比例、预拨程序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按人社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及有关规定,实施完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后向批准的人社部门申请。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参训者个人账户、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培训机构等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拨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转拨。
农业惠农政策(2015)
瓮安县农业惠农政策补贴
1.农作物良种补贴:
水稻每亩补贴15元,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帐户上。
2.水稻保险
水稻全额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保费为每亩30元。其中政府补贴24元,参保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亩自交6元/亩,全额保额为500元/亩。
2014年水稻实行基本保险,保费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水稻基本保费补贴比例:保费为每亩19.5元。其中,中央每亩补贴12元,省级每亩补贴7.5元。全额保额每亩为325元,其中生长期绝收为保额的40%(即130元),抽穗期绝收为保额的70%(即227.5元),成熟期绝收为保额的100%(即325元)。
3.玉米、油菜和马铃薯保费补贴比例:保费为24元/亩。其中,政府补贴19.2元/亩,参保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亩自交4.80元/亩,全额保额为400元/亩。
3.能繁育母猪保费补贴比例:每头保费60.00元。其中,政府补贴48元/头,参保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交12.00元/头,全额保额为1000元/头。
4.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帐户上。
5.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帐户上。
瓮安县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在贵州省只有遵义县、安顺西秀区、湄潭县、瓮安县、都匀市等十来个县市实施。
1、补贴范围:项目县境内,凡使用大约克、长白、杜洛克等优良品种公猪,并采用人工授精技术进行配种的母猪饲养户,均可享受中央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给予的资金补贴。
2、补贴标准:在项目实施期内,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母猪配种时提供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配种费精液费40元。
3、补贴对象: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配种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化养殖户。
4、补贴方式:我县通过几年来的实施,也在不断改进,为了与农业部要求统一,采取了生猪人工授精点或精液供应点在开展生猪人工授精或销售精液时,填写《配种登记三联单》和《配种登记表》受益户签字的方式。配种时少收补贴猪精液费20元每窝,即由猪品改点垫付补贴,将千家万户的补贴支付转为对猪改点付款,简便兑现补贴的工作量。
贵州省年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43小类104品目(详见附件1)。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省级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涉及多省需要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分档及补贴额由农业部委托牵头省组织,有关省份参加共同确定;其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机具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不超过60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和计生户,可重点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机具数量。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告知,经公示补贴对象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册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4小类104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耕整机(水田、旱田)
田园管理机
开沟机(器)
1.1.8联合整地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驱动耙
1.2.3起垄机
1.2.4灭茬机
1.2.5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水稻(水旱)直播机
2.1.6免耕播种机
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中耕追肥机
2.4.4配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2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甘蔗收获机
4.5.3甘蔗割铺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青饲料收获机
4.6.2牧草收获机
4.6.3割草机
4.6.4搂草机
4.6.5捡拾压捆机
4.6.6压捆机
4.6.7饲草裹包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4.7.2高杆作物割晒机
4.8蔬菜收获机械
4.8.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剥壳(去皮)机械
5.1.1干坚果脱壳机
5.2干燥机械
5.2.1粮食烘干机
5.2.2油菜籽烘干机
5.2.3果蔬烘干机
5.2.4热风炉
5.3仓储机械
5.3.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打蜡机
6.2.3果蔬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搅拌机
8.1.8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网箱养殖设备
9.动力机械
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0.1.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0.1.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他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固液分离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2精准农业设备
11.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民政局惠民政策(2015)
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重大疾病人员、家庭生活困难在校大学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二、医疗救助内容: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80周岁以上社会老人、重度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资助1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资助30元。2、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惠民医院减免、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所属类别按标准予以门诊救助和按比例予以住院救助。3、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重大疾病人员给予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4、符合医疗救助且患重大疾病的对象经住院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申请临时性医疗救助及慈善医疗援助。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申请审批程序:1、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救助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填写《瓮安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2、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根据各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初步救助金额,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3、救助金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救助金额较大的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低保政策:
一、低保对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
二、评定方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或村组提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我县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商务局惠民政策(2015)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惠民政策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瓮安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开展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个体经营户等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园区以及物流(快递)企业。
1.仓储和物流项目按工业用地价格挂牌。?
2.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3.法人企业在我县开辟农村市场,建立农村电商平台,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10万元。?
4.传统行业法人企业自营电商平台销售我县产品,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10万元。
5.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集成现代信息技术、物流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建立质量追溯系统,且在网上销售我县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按投入比例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开办农旅一体化业务的,按投入比例予以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法人企业在国内、省内知名B2B、B2C、C2C平台新开办网店,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收的,分别按5万元、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是销售我县商品的,按B2B、B2C、C2C平台,每年分别补助5000元、5000元、3000元,用于我县产品的线上展示、推广和运营服务外包。
其他经营主体在国内、省内知名B2B、B2C、C2C平台新开办网店销售我县商品,且运营一年以上。每年补助5000元,用于我县产品的展示、推广和运营服务外包。
7.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示范专业大户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农旅一体化业务,开通网络覆盖WIFI的,每年据实补助网络服务费。
8.被认定为国家、省、州、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商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电子商务园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整体入驻率超过80%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一次性按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下同)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自办的,三年内据实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经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缴纳的除外),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0.企业和个体从业户等经营主体入驻园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每入驻一家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0元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1. 对网络通达全国、国外的快递企业、物流企业在我县乡镇新开办一个网点且实际运营2年以上,每开办一个网点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2年内实现乡镇级网点全覆盖一次性补助8万元。对2年内实现村级网点全覆盖的,一次性补助16万元。
12. 县内产业园区、国家机构建设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引进国内、省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创新性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办法支持。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企业的,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我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申请人是其他经营主体的,需在我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
三、申请程序?
1.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经县领导小组审查后的拟扶持企业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示无异议方可发放奖励或补助。 ?
服务电话:(瓮安县商务局)
文化和旅游局惠民政策(2015)
1、猴场会址纪念馆:进学校、进监狱巡展(免费)。猴场会址纪念馆免费开放。宣传资料免费发放。
2、文化馆惠民政策:进社区,乡镇,企业,学校,军营公益演出;免费提供功能室;免费舞蹈,唱歌等辅导;免费提供演出道具,舞台,服装等。
3、广播电影电视科惠民政策:农村公益电影放映。
交通局惠民政策(2015)
关于学生、老年、残疾和军人优抚(爱心卡)“公交IC卡”
一、学生卡乘坐公交车半价优惠,只限学生本人使用。
二、老年、残疾、军人卡每卡每年在1080次之内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
关于现役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等优先优抚政策
一、参战和残疾退役军人等在公交公司可不必排队优先办理乘车卡。
二、参战和残疾退役军人可凭相关证件办理爱心卡,凭卡免费乘坐公交车且不限次数。
三、现役军人凭证可免费乘坐公交车。
林业惠民政策(2015)
退耕还林工程()政策补助
生态林第一、二周期各补助8年;经济林第一、二周期各补助5年
第一周期239元/亩,第二周期134元/亩
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补助
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2015年启动实施)政策补助
造林合格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分三次补助
第一年补助500元/亩、第三年补助300元/亩、第五年补助400元/亩。
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补助
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国家级公益林补助
14.75元/亩
经年度检查验收合格,补助资金到位后进行补助
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地方公益林补助
天保、退耕、石漠化、植被恢复等造林绿化项目
根据各项目批复的投资标准,补助标准一般为350元/亩(含种苗费、整地造林费、造林前三年抚育费);造林树种以发展我县主导产业为主,种苗需政府统一采购;整地、造林、抚育等劳务补助需检查验收合格;以造林承包合同约定形式进行分期补助。
森林抚育补贴项目
对中幼林抚育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100元/亩;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补助。
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2015)
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
一、申请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常住户口的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行为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5、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6、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为本县新就业职工(家庭):
1、由工作地点所属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1年以上(含1年)的就业证明;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4、所在单位(企业)未提供职工宿舍;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为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由县公安部门出具1年以上(含1年)的居住证明;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行为的;
5、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7、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8、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本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低保证等证明)。
(二)本县新就业职工(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由工作地点所属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1年以上(含1年)的就业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由县公安部门出具1年以上(含1年)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办理流程
本人到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初审合格后领取申请表→到房管部门查询有无房产登记记录→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缴保情况(到公安部门查询居住情况)→
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到民政部门查询婚姻情况→
①在各社区居委会申报的对象,将申请表交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收集并公示、拍照、留底后,统一报送办事处审核、公示、签字、盖章(茅坡村的申报对象直接交表到瓮水办事处,仙桥村和云星村的申报对象直接交表到雍阳办事处);→②在村委会申报的对象,将申请表交到各乡(镇)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各乡(镇)审核、公示、签字、盖章;→③在工作单位申报的对象,→统一将本人申请表上交所在单位办公室,各单位办公室收集完整后统一移送单位所在的办事处审核、公示、签字、盖章→送住建局审批。
五、保障性住房有关标准
(一)保障标准:
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15平方米;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保障面积-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ⅹ4元。
(二)收入标准:
1、本县常住户口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
2、本县新就业职工月均收入低于3000元;
3、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50元。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住房按面积收取租金。
建制镇(乡)月租金:每平方1.50元;
县城主城区内月租金:每平方2.50元。
(四)发放租赁补贴的对象:
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有低保证)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一、申请对象: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申请要求:1、申请人需准备危房改造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地村委会或人民政府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3)无居住房屋的;
三、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2013年度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四、改造标准:2015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标准为: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困难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83万元、0.7万元、0.63万元。(注:补助标准以当年度补助标准为准)。
五、申请方式:农户自愿申请
六、申请程序:农户向村委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委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实地核实→村委会召开评议会并将评议结果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县危改办→县危改办审批后→乡镇组织实施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惠民政策(2015)
进城镇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可转为城镇居民,也可在保留农村户口的同时办理城镇居民居住证。
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居民13大类24项有关教育、医疗、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权利及待遇。在国家相关政策变动前,继续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享受农村种粮直补、农机购置补贴、新农合等国家各类惠农政策,继续享受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营养餐补助等政策,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保留农村户口同时办理城镇居民居住证的,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13大类24项有关教育、医疗、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权利及待遇。继续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享受农村种粮直补、农机购置补贴、新农合等国家各类惠农政策,继续享受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营养餐补助等政策,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之一解决住房问题:
经申请,审核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租赁,也可以购买。
申请购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集中安居房,办理房产证并可办理购房按揭贷款。
购买商品房。10户以上选择集中购买商品房的,由政府协调,按团购价优惠购买。
对购房实行补助奖励:
自愿复垦复耕农村宅基地的,按200元/㎡进行补助。补助面积=房屋占地面积+院坝空地面积(院坝空地面积最多按100㎡计算,少于1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相对集中连片10户以上自然寨一次性复垦复耕农村宅基地的,每户奖励1万元。
自愿参加集中普惠制免费培训,可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对符合国家用工政策的,经本人申请,每户至少推荐1人到园区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工作;对经过技能培训,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劳动力,可通过区域劳务合作,输送到外省打工。
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对因残疾、失业1年以上等导致就业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工商注册登记简化程序、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进入各类市场或商业街经营的,在注册登记等方面,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摊位。
实施创业扶持政策
在农民工创业园进行创业的,享受“一免两优三扶四规”扶持政策。
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农村青年创业和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金额最高8万元,贴息期限最长2年;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工商部门的“3个15万”补助政策;民贸企业贷款(流动资金)可享受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贴息2.88%补助政策。
合伙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可提供人均10万元最高200万元、2年以内小额担保50%贴息贷款。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创办小微企业和营业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同等享受相关税种免征或减征政策。
个人初次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二、三产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地方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据实以奖励形式返还。
社会保障政策
进入城镇务工有固定单位(企业)的,由该所在单位(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长期无固定工作场所的,视其自身经济条件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对第一阶段(2014年—2016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象,原已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将其缴费金额归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若因原已参加新农保所缴纳养老保险金额与城镇社保体系中存在的缴纳金额差额,由政府补助缴纳10%,剩余部分由农业转移人口自行缴纳;首次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离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时可补缴参保前不足的缴费年限。参保时限:在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办公室申报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到县社保部门申报办理完毕参保手续。
可以自主选择城镇医疗保险。
随家庭进入城镇居住就读的中小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居民学生相同的医保待遇、基金补助和政府财政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
进入城镇居住前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登记办理城镇居民居住证后的下一季度起,可转换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今后视其家庭人均纯收入状况,应保则保,应退则退。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居住片区就近安排入学,并同等享受城镇学生待遇。
在符合条件且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就近入住社会养老机构养老。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子项目惠民政策(2015)
生态移民补贴
2015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项目---生态移民子项目
0.5万元/人
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补助
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未列尽事宜,按国家政策和各项目具体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局扶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惠民政策(2015)
扶持对象和范围
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微型企业
(一)重点扶持从事社会服务、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等行业的微型企业;
(二)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避开各级各类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敏感点;
(四)在商住楼从事产生噪音、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经营项目的,必须取得县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听证会。
(五)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医疗机构住院部、学校教学楼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敏感建筑物内及其临近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恶臭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不得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与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对列入《贵州省微型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黔环通〔号)(试行、详见附件1)和《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黔环通〔号)的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豁免管理,即不需要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二)对未列入上述豁免管理目录、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扰民的微型企业建设项目,需申报环评文件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在受理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及时公布修订后的《贵州省微型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试行)
贵州省微型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
管理名录(试行)
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工作室
无噪声扰民
软件开发、程序设计等知识产业研发
午托班、文化培训班、音乐教室等教育
无噪声扰民
面包糕点店、营业面积小于50㎡的餐饮店
有集中烟道和有效的烟气处理设施、污水符合市政排污管网进入要求并接入管网
擦鞋店、烟酒店、干洗店、书店、花店、药店、服装店、摄像店、影像店、五金店、眼镜店等小型商店
无噪声扰民
废旧感光材料等实现有效处置
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场所
租赁、中介服务场所
贸易、旅游中介服务场所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场所
无噪声扰民
菜篮子工程
不含基地和市场建设、不含清洗工序
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
烟草分公司惠民政策(2015)
优惠金额(元)
按8.5盘/亩计
下部不适用烟叶处理
按5.8公斤/亩,半价供应
新技术补贴
按上等烟43.7%,亩产2.5担计
秸秆有机肥
按补800元/吨,4包/亩计
专业化分级
按2.5担/亩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年四级残疾人补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