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补交九万元的社保合适吗?已有民国十九年年公龄天津人不知补交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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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劳动义务申请补交社保不支持
1980年9月,高女士进入该宾馆工作。1983年3月,高女士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赴法国留学,档案关系仍保留在该宾馆。直到月期间,高女士回国。
2009年3月中旬,高女士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是1968年参军入伍,至1976年4月复员回,先后在上海数个单位工作,最后被调入该宾馆工作,系该宾馆正式职工。在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后赴法国留学,人事关系及党员关系仍保留在该宾馆。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社保,过错是该宾馆造成的。
她称, 1993年上海市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该宾馆没有替她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期间,自己回国曾与该宾馆交涉社会保险费事宜,但该宾馆仍拒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该行为侵害了她的权益。认为自己的档案关系仍在该宾馆处,且在2007年4月还向该宾馆党组织,缴纳了24年党费计人民币873元,若自己不是该宾馆职工,为什么向该宾馆缴纳党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宾馆,为她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该宾馆辩称高女士于1980年9月进入该宾馆属实,曾担任宾馆办公室秘书和团委书记,但在1983年3月她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赴法国留学,尽管档案关系仍在宾馆。但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高女士留职停薪满一年后,没有继续与宾馆履行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自1984年2月就自动结束。2007年4月,高女士到该宾馆办理缴纳党费,但宾馆收取党费并等于双方就有劳动关系?组织关系与劳动关系不一样。宾馆曾提出要将她档案转移,而高女士声称将要到找工作,而后把档案转到新的单位。之后,高女士却一直没有音讯。2008年7月,高女士又馆办理证明事宜,宾馆又一次提出档案转移到她户口地,可又一次被高女士籍口推诿。认为高女士已经自动离职9年了,根据当时养老保险的政策,已不属于宾馆的职工,不可能为她设立养老保险账户,且高女士的起诉已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不认同高女士诉请。
经审理法院查明,在2009年3月上旬,高女士曾向为社会保险费申请仲裁,但被告知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予受理。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高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1995年12月周先生经上海市劳动人事局调动,调入上海新新房地产公司工作;数天后下岗,公司发放了数月下岗工资后,未再发放生活费;也从未为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日至9月30日周先生因病住院治疗,共花费住院医疗费31391.90元。之后,周先生为治病仍继续花费医疗费。
日周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报销医药费33000元。日该委以周先生的请求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周先生遂至浦东法院诉称,于1995年3月调入公司,同年12月,未接到公司上班通知而下岗待业至今;日至30日因患食道癌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3.3万元,要求予以报销。
周先生还提交如下证据材料: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干部商调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自己的档案材料由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事实;医疗费单据;仲裁决定书,证明双方纠纷经仲裁前置程序。
2008年8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周先生要求房地产经营公司报销医药费3.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上海市汇盛 温明律师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的案件。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障制度。根据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另,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之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更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一中,高女士要求单位补交社保是为了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案例二中周先生要求报销医药费是想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为何法院均未支持两者的诉请呢?两案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案例一中,高女士与单位协商留职停薪保留档案关系。实际上,这种情况属于劳动者长期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状态。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因为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一定的内容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停薪留职期间双方没有履行内容,因此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例二中周先生于95年12月下岗,虽非个人原因造成,但之后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他未向单位主张权利也未提供劳动,实际上双方也已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了。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上述两案例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诉请。
另外要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两点:一、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同时结合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可能因此要付出更大的用工成本或承担更大的用工风险。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无效的,参加社会保险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对此劳动合同当事人无权对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做出约定。对用人单位来说,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即使有此约定,单位仍然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于《人才市场报》日版 说法堂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温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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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个人社保补缴流程职工社保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上社保。也就是说,只要是有单位的人员,不论是否北京本地户籍,都应参加社保。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只存在由于“单位原因”造成漏缴,不会存在“个人原因”未缴社保费用的情况。如果确实出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参保人社保的断缴,用人单位应向社保部门提出,为参保人申请补缴。按照规定,对于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或者超过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须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另外,还应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比如营业执照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等,到属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2楼个人社保补缴流程是什么?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一、所要补交的信息1、身份证号码;2、姓名;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二、办理社保卡1、办理社保卡用的相片回执单,在打清单时,交付我工作人员;2、由办理本人取卡,社保局受理费用20元;3、由我处带取卡,本处将收取费用50元;4、时间为一个月。三、收费流程1、扣款成功后,到社保局打印社保清单;2、双方共同对致社保清单产生的费用;3、个人+公司+滞纳金+手续费;补交人员按照上述办理流程进行,即可顺利办理社保补交。安盛天平提醒,办理社保补缴的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补缴政策上的说明,带齐证件,除了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楼个人补缴社保流程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3、劳动、工资发放明细表等;4、其他相关材料。#4楼补缴、补偿社保流程一、当年补缴对于参保单位申请为个人补缴当前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社会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参保单位须提供:1、《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窗口领);2、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3、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携带企业版报盘文件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明细表》(表十)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二、跨年补缴对于参保单位申请为个人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补缴业务。1、养老科审批材料:1)单位按规定向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补缴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本国籍:补缴人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所在页、变更页)外国籍: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的复印件及本人护照复印件4)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补缴期间原始工资收入凭证(原件、复印件。原件保证有起始月、终止月当月,中间至少每季度提供一册)。6)如果职工个人为本市城镇户口,须提供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补缴期间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期限的证明,如果职工个人为外地户口,需提供补缴期间申报个税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注:第1项材料原件及2、3、4、5、6项材料复印件将留存养老保险科。第5项工资收入凭证必须成册,册内没有全体明细的,必须另附。不能单独单张抽取或不装订。以上6项材料中为复印件的均需要说明用途并加盖单位公章。2、审批完之后的五险补缴1)行政部门审批件、专项审计补缴通知、稽核整改意见书等相关材料2)《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窗口领);3)《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窗口领)4)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6)携带企业版报盘文件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明细表》(表十)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三、缴费1、窗口办理完,当时可以缴费。2、可刷卡、支票付款(时间不同,最好刷卡)。3、缴费必须在办理当天完成。4、单位和个人缴费在一起,应当在工资中扣除员工自己承担的部分。单位补偿(一)未给员工上社保说明:员工入职以来,公司未给其上保险,自己在人才交。后公司补偿给其自己在缴费的金额。需要的材料:1、员工委托人才上保险的证明2、员工委托人才缴费期间的社保对账单3、员工的扣款存折复印件补偿流程:1、准备以上材料2、写说明,由总经理批准,加盖公章3、员工自己准备报销发票,如超出两位副总审批权限则需董事长批准4、领款后,在说明上签字,证明已领款,说明一式两份(二)补偿给员工单位应缴费金额说明:公司开始的是期不给上保险,后有员工不想保险中断,所以提出要公司在其期开始上保险。所以公司虽然给其缴纳了社保,但是应当由公司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从其工资里扣除了。后公司补偿给其当初应当由公司缴纳的社保金额。需要的材料:1、员工入职当月的工资表补偿流程:1、准备以上材料2、写说明,由总经理批准,加盖公章3、员工自己准备报销发票,如超出两位副总审批权限则需董事长批准4、领款后,在说明上签字,证明已领款,说明一式两份#5楼单位社保补缴流程什么?1.先在五险合一软件中做增员(先登记个人信息,然后增员),然后报盘报表。2.再在网上拿号,到社保中心做。因单位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当年一楼几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单位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当年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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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后,由社保经办人员对补缴资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补缴申请受理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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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买房今起行不通
  新京报讯 在去年开始执行的限购政策中,非京籍家庭如购房,需要在京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保或个税。从而,一些所谓的代办公司以代办补缴社保获取购房资格为名,诓骗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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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住建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布消息,今起,补交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将不予认可,同时明确了购房资格中社保缴纳的相关条件。
  不法机构10万元代办社保补缴
  此前,考虑到一些人在换工作期间会出现社保的短期“断档”,审核中对于补缴社保是可以认定的,但这却成为了一些不法机构牟利的方式。据媒体报道,个别机构曾经办理过通过补齐社保而取得购房资格,补齐5年社保的资金连带办理费用共10万元。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明确购房资格审核中的社保要求,也是为了坚决查处诓骗购房人以“获取购房资格”为由非法代办补缴社保的行为,防止不法机构和个人以此非法获利。
  标准细化有利于家庭判断是否满足条件
  根据昨日的权威发布,从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予认可。这意味着,此前已完成的补缴记录在审核中可予以计入。购房资格审核中,要符合缴纳社保的两项条件:应自提出申请的上一个月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
  该负责人称,此次重申和明确缴纳社保的认定标准,是北京不断完善购房资格审核机制的一项举措。认定标准更加细化、明确,有利于家庭判断自身是否满足“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同时,对审核中不认可社保补缴,也有利于保障正常缴纳社保的非本市家庭的购房需求。
  加强对社保缴纳情况监督管理
  限购政策实施以来,全市以“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保”为审核条件的申请家庭共2.73万户,占全市申请家庭的5.6%;其中2.18万户通过审核,审核通过率为79.8%,实际购买住房的1.47万户,占全市购房数的5%。
  两部门表示,将加大对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严格按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如实申报,如实提交审核材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据了解,今年7月,上海市房管局表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 解读
  完善政策并不意味限购调整
  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认为,此次明确“缴纳社保”的认定标准,是完善购房资格审核、细化政策规定的一项常规举措,并不意味着政策调整,“任何一项政策都不可能在一开始就十全十美,总是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的。”
  此前认可补缴社保,是由于确实有因为换工作等情况造成了社保的短期中断。陈志称,调控是要抑制投资和投机性需求,同时也应保护合理购房需求。但近期出现了一些机构打着“获取购房资格”的幌子,以补缴社保的方式,让一些根本没在北京工作或工作时间很短的人获得购房资格,这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近几个月,通过与社保部门的比对,发现了一些恶意补缴的情况,有些竟然补缴了一年以上,甚至更多。“这虽然是少数现象,但确实不符合‘京十五条’对购房资格的认定,是违规行为,所以政策就必须完善,堵住这些人钻的‘空子’。”陈志说。
  ■ 分析
  “调控政策不会出现松动”
  购房审核不认可社保补缴,对市场会有什么影响?
  陈志认为,此次只是完善购房资格审核,与调控加严或放松没有关系。而且从数据上看,以缴纳社保条件购房的家庭在全市购房家庭的占比仅为5%,对市场影响较小,“从目前看,北京首次置业在购房中的占比一直持续在九成以上,改善性购房也大都是自住为主,市场上提供的也大部分是中小套型住房,因此对整个市场的影响很小。”
  他表示,从北京市场的实际特点看,抑制投资投机需求将是一项长期任务,北京不断完善限购政策,也表明调控政策不会出现松动。
  ■ 相关新闻
  炒卖房号行为将严查
  新京报讯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个别楼盘销售出现“倒卖房号”的情况,自称与开发商有“内部关系”的人士称5万元一个房号。
  一位自称与开发商有内部关系的倒号人士称,房价不能优惠,就是开发商的正常开盘价格,只能保证能提前选房或把选房号码排到前面,但要额外支付5万元“好处费”。
  市住建委表示,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须严格遵守销售相关政策规定。对变相转让已预售房屋、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经纪机构炒卖房号、赚取差价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惩。如果购房人遇到以上问题,可以拨打投诉电话投诉举报。
  【释疑】
  工作变动中断社保可用个税证明购房
  社保补缴不认可了,对于一些因工作变动导致社保短期中断的人怎么办?补缴认定的时间节点是什么?对于一些购房人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
  Q:因为工作变动而社保短期中断的人,在此标准下将不具备购房资格,政策是不是过严了?
  A:具备购房资格,应该满足缴纳社保连续的条件。发生工作变动的,前后两家用人单位也应该及时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这次明确的标准是对购房资格审核机制的细化和完善,是对正常缴纳社保的非京籍购房家庭权益的保护。
  如果确实出现因为工作变动而中断缴纳社保的情况,购房人也可考虑提供连续5年以上在京缴纳个税完税证明来购房。“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自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5年,每年至少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年份不能中断,补缴无效。
  Q:关于缴纳社保的认定,是以什么时间为准?现在补交18日之前的中断社保行不行?
  A:缴费时间以及是否属于补缴的认定,以社保实际缴纳款到账时间为准。
  Q:有的人社保有中断,是由于单位的原因缴纳晚了,隔了几个月才把前几个月的同时缴上,这也不具备购房资格?
  A: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因此在12月18日起补缴的不予认可。
  Q:连续5年缴纳社保,是五个险种都不能断?
  A:目前购房资格审核是以养老险为主,审核是否连续缴纳5年以上。
  Q:有些单位不用缴纳养老险,怎么办?
  A:按规定,未纳入北京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在京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驻京部队医院、学校等单位,其非本市职工家庭购房,需要提交3份材料:所在单位上级部门出具的单位未纳入本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和政策依据;本单位出具的申请购房职工任职及年限证明;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60个月在京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记录及相关审核所需材料。
  非京籍家庭购房条件
  ●持有北京有效暂住证;
  ●在北京没有住房;
  ●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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