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贷款人签字妻子没签字信用社是否不予借款

商丘农信社发放贷款男子未签字 50万贷款被冒领_新浪河南新闻_新浪河南
商丘农信社发放贷款男子未签字 50万贷款被冒领
河南法制报 评论
  □记者翟国明&&&
  村民:农信社违规操作,致使50万元贷款被冒领,个人信用被黑
  信贷员:贷款是领导安排发放的,自己当时都不认识借款人农信社:目前不作任何回应,如有损失也是借款人自找的
  近日,商丘民权县城关镇小老家村村民蒋文生向本报投诉,称2007年5月民权县农村信用社(现改名为民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本人未到场、未签字的情况下,仅凭他人伪造的签名和印章,就违规发放50万元信用贷款,导致今日贷款无人偿还、自己信用被黑的严重后果。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村民投诉:未到场未签字莫名其妙“被贷款”50万元
  日,在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门口,蒋文生拿着一摞材料告诉记者,他在民权县城经营着一家中型超市,2012年夏,当他去其他银行办理贷款时,才被告知自己因有一笔50万元贷款未还而被拉入金融系统黑名单。对此,蒋文生感到非常震惊:“这怎么可能!我贷款我会不知道……”
  震惊之余,面对这莫名其妙的巨额贷款,蒋文生急忙四处奔走确认,经过几天的走访,他终于查证:日,民权县农村信用社确实为一个叫“蒋文生”的人发放了一笔50万元的信用借款。“这不可能!”蒋文生第一反应是,是不是重名了?然而细查之下却发现,身份证号竟然也是他的。
  为了弄清这笔贷款到底是谁实际使用了,蒋文生又多次前往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询问,后来在一个熟人的帮助下得知:50万元贷款是被一个叫董俊杰的人领走使用的,而且董俊杰因为非法集资已被拘留。
  在蒋文生提供的一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单上,记者看到这份借款单的编号为,起止日期为日至日,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料,审批人为王明存,信贷员为徐付臣和姚海生,末尾有蒋文生的签名和印章。
  据了解,王明存为时任民权县农村信用社主任,现已退休,而徐付臣则为当时经办的信贷员。蒋文生和董俊杰认识。“我买过他的房子,他拿我的身份证去过户了,估计就是当时拿去贷款了。”蒋文生推断。
  “但不管怎么说,我没到场,也没有签字,信用社怎么能仅凭一个(伪造的)签名和印章,就把贷款给发放了呢?”蒋文生认为,民权县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之处,他要求追究当时审批人和信贷员的责任,并要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自己去除黑名单,消除影响。
  信贷员:发放贷款是领导安排的自己当时并不认识借款人
  为了弄清事实的真相,日上午,记者同蒋文生首先找到了当时的信贷员徐付臣。徐付臣说,自己当时并不认识蒋文生:“那是领导安排的,主任说好的,不然50万块钱我们信贷员哪有权利放出去?”
  此外,因为此事多次沟通无果,蒋文生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民权农村信用联社为自己恢复名誉、去除黑名单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证明自己的程序合法,特地向法院出示了王明存、徐付臣等人的书面证言,证明日的那笔贷款蒋文生是知情的。但当记者向徐付臣问及这份书面证明时,徐付臣却说:“是领导让这样写的,我就这样写了。”
  向司法机关作证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何徐付臣会出现如此反复、前后不一的说法呢?
  民权农信合作联社:目前不作任何回答如有损失也是借款人自找的
  为了全面了解情况,记者又找到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张奉奎要求采访,张奉奎指派该社资产办盖科长给记者说明情况。在交谈过程中,盖科长旁边一个自称该社法律顾问的中年男子回答记者:“2010年以前,我们的贷款程序并不是十分规范,存在个别信贷员违规操作的情况,2010年起我们进行了全面整顿……损失他自己承担,因为他如果不和董俊杰有往来,怎会发生这种事儿?”这样的回答
  彻底激怒了蒋文生,他气愤地说:“我和董俊杰认识咋了?只要日那次我没来,没签字,你们就不应该放款!再说了,借款单上写着我的名字,你们真把款贷给我了吗?几年间问我要过利息吗?”
  对此,中年男子不作任何回答。盖科长则连忙说是表述错误,然后告诉记者,在董俊杰案子了结之前,无法认定当时的贷款是蒋文生签的字还是董俊杰伪造的,因此对此事暂不作任何回应。
  律师:放款程序不能“想当然”信用社应提供证据自证清白
  同时,在采访中,盖科长反复向记者强调,蒋文生和董俊杰是认识的,他们还一起来信用社贷过款,信贷员们都见过他们,“因此我们就(想当然地)认为老蒋来签字了”。
  但本报法律顾问、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朱广晓律师说,《河南省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十二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所有的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第六十二条规定,客户部门(岗)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即便蒋文生和董俊杰认识,但是这都不能代表蒋文生曾在日当天前去签字盖章,发放贷款的严格程序也不能靠想当然来代替。”并且,朱律师还指出,本案中,即使董俊杰真的存在着伪造印章骗取贷款的行为,只要民权信用社能够严格履行放款规定,这件事就可以避免,“所以关键点还是在信用社那边”。
  对于此事,本报将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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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喜欢:评论:在借款人处签字 虽没使钱仍为借款人
日 11:04:06
 平安龙江网
平安龙江网讯 &钱是陈某借的,我都没用一分钱,只是签个字而已,怎么就把我告上法庭了呢?&汪某没有想通,并始终认为自己只是一般担保人而已。在借款处签字,虽没用钱,到底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陈某、被告汪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244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被告陈某、被告汪某共同给原告张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记载:&今借张某人民币贰万元,约定利息2%,定于日归还,逾期不还自愿支付25%的违约金,此款用于修车,如发生法律纠纷由让胡路法院裁决。借款人:陈某、汪某&。同日,二被告又共同出具收条,证实收到原告20000元。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3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汪某辩称:借据上记载是20000元,但被告实际就收到8500元,此借款的债务人是被告陈某,汪某只是借款的担保人;被告陈某辩称:借据是被告陈某出具的,被告汪某是担保人,钱是被告陈某收到的,实际只收到8500元,此款没有偿还过。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共同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又共同给原告出具收条,证实收到20000元借款。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原告请求的期限计算,利息应为2440元。庭审中二被告主张仅实际取得部分借款,且被告汪某只是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的此项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编辑: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武杰、吕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武杰、吕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获嘉县人民法院&&&&&&&& &&&&浏览:2次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724民初862号
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诉讼代表人:肖波,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中祥,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王武杰,男,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迪,女,日出生,汉族,系王武杰妻子。
被告王磊,男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健康大道。
被告侯焕萍,女,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芸,女,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波,男,日出生,汉族。
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获嘉信用社)诉被告王武杰、吕迪、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中祥、被告王武杰、吕迪、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武杰与被告吕迪系夫妻关系。日,被告王武杰由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担保在原告处贷款20万元,利率为9.9‰,约定日偿还,有借款合同为证,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武杰、吕迪支付贷款本金20万元;2、被告王武杰、吕迪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暂算至日为22176元);3、被告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对以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武杰辩称:在此事件中,我是受害者,属于欺诈,字是我签的,但是贷款事实与签署的内容部分一概不知。信贷员没有给我讲解借款合同内容,就只是让我签字。
被告吕迪辩称:我们都是被害者,是我的字体不错,日期不是我填写的,我签字的时候只是一张空白纸,我不知道这笔贷款的事情。
被告王磊辩称:我接到起诉书时才知道这笔借款的事实,其余一概不知,我认为信用社存在欺诈,信贷员吕鑫磊当时以老庙黄金老板的身份让我给他担保,我之前为别人担保签的字是否被盗用,请法院查明事实。我根本不认识借款人王武杰。贷款的时候,信贷员、借款人、担保人需要合影,为什么这次没有,信贷员是否违背了职业规则,请查明。作为信用社的员工,是否存在隐瞒事实,为什么单位领导没有追责和调查。我是一个受害者。我认为这笔贷款存在瑕疵,是不成立的,我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侯焕萍辩称:吕鑫磊当时和我说是让我给他担保,现金五万,他有黄金店面,又是信用社职工,资金应该没有问题,另外,我自己在信用社有自己的贷款,我应该不具备担保资格,当时吕鑫磊说试试再说,然后我就签字了,根本没想到就直接贷款用了。直到去年去信用社扯横幅的时候,才知道我有一笔担保,借款人王武杰我不认识,我认为这属于欺诈。我知道,借款人、担保人、信贷员需要合影,为什么这次没有。我以为那次的签字就是查征信用的。合同上我名字的印章不是我提供的,我没有。当时他说的贷款金额是五万元。这笔借款是王武杰用于购煤的,信用社为什么不调查清楚。
被告吕芸辩称:当时吕鑫磊找到我的时候,也是以金店的名义让我给他担保的,当时我推托说单位不盖章,就不说这事儿了,但是过了没多久,他又找到我说去试试,去了之后,签字的时候都是空白页面,我只是签了字,也没有单位的印章,直至前段时间我才知道贷款已经批下来了,之后我才知道还有二次签字,以及合影的事情,我根本就没有经历这些程序,就认为贷款不成立。借款到期后,我才知道借款人是王武杰,我根本就不认识。
被告贺波辩称:我和借款人王武杰不认识,当时也是吕鑫磊找到我让我给他担保,我妻子是他金店的员工,贷款金额不符,当时他说的是五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信贷业务申请书一份;2、个人借款合同一份;3、借款借据一份;4、借款人配偶承诺书一份;5、保证合同一份;6、担保承诺书四份;7、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王武杰的质证意见:信贷业务申请书,除了姓名是我签的,其余都不是我写的。其余几个保证人我不认识。身份证复印件在我去签字的时候我就没有提供,不是我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字体都不是我的。个人借款合同上,最后一页的借款人是我签字的,日期不是我签的。借款合同上借款用途是购煤炭,我就不做生意。我没有收到通知说我贷款了。借款借据上是我签字,但是当时都是空白页,借款借据我都没有看,信贷员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我根本看不到任何内容。对于其他证据不发表意见,我就没有看到过,我也不认识这上面签字的人。我是去年8月份知道他的金店倒闭后,我才想起来我给他签过字,然后我自己去信用社查询的,我都没有见到过钱,就不知道我妻子吕迪签过字。我的借款合同是4月29日,为什么我妻子的签字是4月24日,我对此有异议。我本身不具备贷款条件。
被告吕迪的质证意见:字是我签的,我不知道内容,当时签字的时候是空白页,日期不是我填写的。这应该是2014年之前的签字。对于其他证据不发表任何意见。
被告侯焕萍的质证意见:借款合同上没有我的签字,我没有见过。保证合同上的借款人我不认识,对于数额有异议,当时吕鑫磊说的是五万元,保证人签字的那一页,我签字的时候是空白页,就我一个人签字,个人手章不是我提供的。信贷业务申请书,我签的时候上面没有人签字,是空白页,手章也不是我提供的。担保承诺书上签字是我签的,手章不是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我提供的。吕鑫磊是我其他贷款手续的信贷员,我的所有手续他都有,但是这笔贷款我没有给他提供过。在职人员应当提供工资流水及单位用章,做生意的话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为什么都不见这些证据,如果是自然人贷款的话,根本就贷不出来这么多款。
被告王磊的质证意见:借款人说对我们担保人不认识属实,借款人没有做生意,信用社为什么不对贷款用途进行调查,和当时吕鑫磊给我说的借款用途不一致。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字是我本人签字。当时我签字的时候也都是空白页,没有内容。保证合同上的签字我是第一个,我签字的时候没有其他人签字,日期也不是我签的。担保承诺书上的日期和保证合同上的日期不一致。信贷业务申请表是我本人签的字,当时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当时都是空白页。身份证复印件上为什么会有我妻子的签字我表示质疑,身份证复印件上不是我和我妻子的签字,不是我提供的复印件。保证合同签的日期和承诺书上的日期不一致。
被告吕芸的质证意见:业务申请书上保证人签字的时候上面没有任何人签字,我签字的时候也是空白页。身份证复印件上我爱人的签字不属实,我爱人当时在郑州,不知道为什么会有我爱人的签字。所有当时签字的手续都是我本人所签,但是当时都是空白页。对于其他证据不发表意见。保证人签的日期和承诺书上的日期不一致。
被告贺波的质证意见:字都是我签的,我也是担保人,但不是给王武杰担保的,担保金额当时说是5万元,现在变成了20万元。借款合同等证据我均未见过。我当时签字的时候也都是空白页。
本院认为:六被告均认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七份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王武杰与被告吕迪系夫妻关系。日,被告王武杰向原告申请贷款20万元。日,原告与被告王武杰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约定和借款借据显示:“贷款人: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王武杰;借款金额: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贷款月利率9.9‰;按月结息,结算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人: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为确保王武杰与债权人在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第一条担保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授信,债务履行期为日至日。第二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另,被告吕迪于日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显示:“被告吕迪愿与被告王武杰共同承担该笔贷款的偿还义务。”。贷款后,被告王武杰只将利息清至日,下欠本金20万元及期内利息5940元、逾期利息(暂算至日为16236元)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贷款逾期月利率为14.85‰。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武杰应及时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到期未还,造成此纠纷,被告王武杰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武杰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迪作为被告王武杰的配偶,应对以上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作为被告王武杰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即日至日,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及保证人提起诉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均辩称“该笔贷款是帮吕鑫磊贷的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及承诺书上的签名是本人所签,但其他内容均不是本人书写的”,因四位保证人均认可本人的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四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武杰、吕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王武杰、吕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期内利息5940元。
三、被告王武杰、吕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以贷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4.85‰为利率计算标准,从日起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暂算至日为16236元),利息随借款本金支付。
四、被告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3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317元,由被告王武杰、吕迪承担,被告王磊、侯焕萍、吕芸、贺波负连带责任负担。退回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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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起诉借款不还一案
借款人出逃,信用社在找到借款人后没有催其还款,而是续了借款合同,时隔两年后却起诉我们担保人,要我们还清借款,担保人中还有借款人的妻子,在借款合同中允许吗?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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