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开票转内销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副会长兼秘书长:
副 会 长:
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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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发布日期: 10:30: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四、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五、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九、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四)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十三、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国家税务总局
&&&&&&&&&&&&&&&&&&&&&&&&&&&&&&&&&&&&&&&&&&&&&&&&&&&&&&&&& 日
中央国家机关
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海淀公安分局网站备案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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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单位:神州易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
【事项类别】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O& 适用范围:国税
&O& 适用层级: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管理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管理。
补办证明包括如下内容:《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 证明》和《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业务流程】
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流程如图 10-89 所示。
图 10-89&&& 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流程
【资料处理】
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报送资料见表 10-89。
表 10-89&&&&&&&&&&& 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报送资料清单
报送资料名称
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
申报抵扣税款 的证明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的报 送条件为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出口企业。
【办理规范】
申报受理人员收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后,对报送报表、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初审。
(1)相关纸质资料、证件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 有该企业公章;按规定提供与纸质资料对应的电子数据。受理申请资料(包括电子申请数据和 纸质申请资料)并签署初审意见,将不需留存的原件退回,同时读入电子数据。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
申报受理环节受理出口企业《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管理的申请》后,应核对丢失证明种类、原证明编号无误后,方可重新出具证明。重新出具的证明需注明“补办,原×××号证明未使用过的,方可使用本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字样。
因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补办,申报受理环节应要求出口企业按规定提供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发放人员打印并发放《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出口退 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或《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给出口企业。
除报送资料清单中列明的归档资料外,需要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补充清单见表10-90。
表 10-90&&&&&&&&&&&&&&&&&&&&& 归档资料补充清单
归档资料名称
4.办结时限
本税务事项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文章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编辑:溪流
版权所有 & 200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6号 邮政编码:350003贸易出口退货的财务和税务相关实务处理
  一、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相关政策规定
  在实际出口贸易操作中,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方式,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由于此规定涉及企业的利益太大,对此税企双方颇具争议。因此,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补充调整政策,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之后又出台30号公告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因此,如果生产企业已经确认出口货物收入的发生退关退运,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及免抵退税额;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出口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关退运,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项目。
  二、出口货物退关退运及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贸易出口退货的财务和税务相关实务处理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退关退运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出口企业应如何进行核算,一直以来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特别是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免)税之后又发生跨年度退关退运的,将直接影响到外销收入与退(免)税额的调整问题。文/马楠楠不同情况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未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
  生产企业未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其会计处理及免抵退税处理较为简单。首先在发生退关退运次月的账务中冲减当期外销收入,同时调整已结转退关退运货物的成本。其次如果是跨年度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账务和财务报表中进行损益调整。根据61号公告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因此,未正式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货物,不用在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冲减,外销收入已做会计处理的只调整相关账表。
  (二)已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
  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在此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按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以冲减后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第32栏“免抵退税额”、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上的净额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有当期免抵退税不足冲减时,其不足冲减部分应补缴差额税款。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口企业下期还有业务发生,并能产生免税退税额的。生产企业当期不足冲减时,免抵退税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第32栏“免抵退税额”冲减至0为限,形成26栏“结转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33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并自动结转到下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调整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额”,当期无需做账务处理。在下期按调整后的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第32栏“免抵退税额”、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上的净额进行账务处理。当产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税务机关已审批免抵退税时,凭《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二是出口企业以后再无出口业务发生,不可能产生免抵退税额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免抵退税款,同时在账务中冲减差额税款原计提的出口退税额,并对不足冲减部分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红字冲回。如果是跨年度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另外,补交已退税款时,企业会计处理应附征税机关开具的缴款书。
  (三)退关退运货物出口转内销
  生产企业在海关办理退关退运前,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冲减免抵退税额并进行会计调整(具体操作参照上述“已申报免抵退税发生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步骤),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向海关办理退关退运相关手续。如果退回的出口货物需转作内销处理的,生产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按有关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冲减外销收入转为内销收入,同时调整库存商品从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商品,并按内销产品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三、结语
  我们在面临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妥善的处理好我们的税务问题和财政问题,这样才能够使得公司的资产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利用,妥善的处理也将是对于一个会计人员职业技能很大的考察。(作者单位为大连龙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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