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准备酒店筹建流程一条铁路专用线,应该是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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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铁路专用线项目获得核准
&&&&【项目编号:】
& &&2014年6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以青发改基础[号文核准青藏铁路公司报来的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铁路专用线项目。
& &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建设总规模16.3公里。建设工期半年,2014年开工建设,工程估算总投资32883万元。
基础产业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青海省信息中心承办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
/> /> /> /> /> />李王强诉济源市永安铁路储运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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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李王强诉济源市永安铁路储运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王强,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子万、赵鼎,均系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永安铁路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长伦,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李王强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永安铁路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永安公司于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依法确认济源市强达物资铁路货场专用线(以下简称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原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包括办公场所及磅房、地磅)的产权属永安公司所有。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李王强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王强委托代理人王子万、赵鼎,被上诉人永安公司委托代理人苗长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OOO年4月11日,经郑州铁路局批复,同意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乔庄村委)在侯月铁路线盘古寺车站侯马端牵出线上接轨修建铁路专用线。后北乔庄村委没有投资修建,2OO3年6月21日,北乔庄村委与济源市佳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北乔庄村委提供土地,供佳兴公司出资修建铁路专用线。佳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于日与李王强签订协议书,约定丁XX从即日起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李王强,以后由李王强独立进行铁路专用线的筹建工作,该协议签订后,未经变更注册登记,佳兴公司即被济源市工商局于日吊销营业执照。此后,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一直由李王强个人筹资修建。为了新建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配套办公楼,北乔庄村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了各项手续,日,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同意该项目建设,日,济源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O06年12月5日,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了同意的批复。日,北乔庄村委出具证明,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货场配套办公用房,非耕地场地三亩由村委提供,同意在该场地上建房45间,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属李王强、李正(李王强之子)所有。村委同意二人用该房屋和院地作为拟建济源市强达铁路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公司)的办公场所。日,北乔庄村新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竣工,日,郑州市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北乔庄村新建铁路专用线工程进行了验收,该专用线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基本具备开通使用条件。日河南新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强达公司(筹)资产评估报告书(豫新夏评报字【2007】第018号),评估目的:确定强达公司(筹)股东拟投入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工程的公允价值,为公司设立登记提供价值咨询服务;评估范围和对象为:评估基准日委托方申报的铁路专用线工程;评估基准日:日;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评估结果:评估原值估算为元,评估净值为元;评估结果有效期:至 日之前有效。日河南新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强达公司(筹)验资报告书(豫新夏验字【2007】第059号),验资报告中表述:“截至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李王强实际缴纳出资额3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90万元,实物出资210万元;李正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60万元,实物出资140万元”,“贵公司(筹)股东出资的实物资产,已经河南新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于日出具了豫新夏评报字(2007)第018号评估报告,评估净值为元,经全体股东确认:将其中的350万元作为出资,将评估净值超过申报金额部分元作为资本公积,剩余元作为公司对股东的负债”。另外验资报告附件3中的资产移交明细表中显示:自然人股东李王强和李正将以下实物资产投资给强达公司(筹),现就投资的实物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如发生权属争议,我们愿负全部责任。移交明细如下:铁路专用线土建工程、铁路专用线轨道工程、铁路专用线路桥工程、铁路专用线光电工程、铁路专用线附属其他工程。该移交表中不包含铁路专用线办公场所、磅房和地磅。日,经济源市工商局批准设立了强达公司,自然人李王强、李正为股东,李王强为法定代表人。口,郑州铁路局下发关于开通使用北乔庄村新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的通知,定于20O7年9月30日开通使用该专用线,日,郑州铁路局下达第92441号调度命令,于当日开通使用该铁路专用线。根据股东会决议,日,经济源市工商局登记变更,强达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至8O0万元,公司股权分别为赵XX35%,赵X20%,李王强30%,李正15%,法定代表人由李王强变更为赵XX。后李王强将其股权转让给范XX15%。日,经济源市工商局登记变更,公司名称由强达公司变更为永安公司。&&&&另查:日,经济源市工商局核准,李王强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济源市强达物资铁路货场(以下简称强达铁路货场),注册资金8.8万元,负责人李王强,该企业于日被济源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又在日与济源市轵城镇第二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日与洛阳北工务段实业开发部签订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合同;2005年4月与洛阳供电段签订设计施工承包合同;20O5年l0月21日与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签订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信号改造工程;日与苗XX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日与郭XX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日与河南省济源市克井二矿签订协议;日与郑州铁路局盘古寺车站签订安全协议;2007年9月与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签订非路产铁路专用线代维修合同;2008年11月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以上合同或协议均是以强达铁路货场名义签订。北乔庄村新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经强达铁路货场申请,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更名为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郑州铁路局同意后,报铁道部批准,铁道部于日在2008年第4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中以“济源市强达物资铁路货场专用线”进行公示。&&&&原审法院认为:永安公司在本案中起诉李王强,要求依法确认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的产权属永安公司所有,故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权属争议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李王强在答辩中称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的理由,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的条件其中一个是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这里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形式上具体,并不要求实质上客观真实足以达到胜诉的程度,故李王强辩称永安公司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起诉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解散,并应当及时进行清算。本案中,强达铁路货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唯一清算主体的李王强一直怠于对企业进行清算,存在主观过错,强达铁路货场的清算主体李王强应当作为被告对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起诉进行应诉,故李王强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予支持。李王强将其投资修建的原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工程作为实物出资,投资给强达公司,并办理了全部实物资产移交手续。经河南新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净值为元,经全体股东确认:将其中的350万元作为出资,将评估净值超过申报金额部分元作为资本公积,剩余元作为强达公司对股东的负债。日,经济源市工商局批准设立了强达公司,该项资产即成为了强达公司的法人资产。后经强达货场申请,在铁道部运输局刊物上公示,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更名为强达货场专用线。日,经济源市工商局登记变更,公司名称由强达公司变更为永安公司,故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也即是永安公司的法人资产。由于永安公司认可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中的铁路专用线附属其他工程不包括办公场所、磅房、地磅,且铁路专用线与办公场所、磅房、地磅属可分物,故永安公司要求确认办公场所以及磅房、地磅属归其所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1、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包括铁路专用线土建工程、铁路专用线轨道工程、铁路专用线路桥工程、铁路专用线光电工程、铁路专用线附属其他工程【含给排水/消防水池工程等设施】)的产权归永安公司所有;2、驳回永安公司要求确认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办公场所及磅房、地磅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王强负担。&&&&李王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存在程序问题:(1)经过登记备案的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所包含的物权内容,与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所包括的物权内容不一致。永安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的产权属永安公司所有,而原审判决却判决“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的产权归永安公司所有,原审判决已超出永安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2)铁路专用线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这些工程具体内容应以具体的数据为准来确定,一审判决仅以概括的名称来确认物权内容的做法会导致判决内容不具体,让当事人无所适从;(3)郑州铁路局郑铁总(号《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铁路发展规划,在国家铁路线上接轨修建专用线必须经铁路局批准。”日开始实施的(铁道部第21号令)《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郑州铁路局郑铁总(号《关于颁布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铁路专用线产权变更须报经铁路局批准。”根据以上各项规定可以看出,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专用线的登记、公示等行为的性质是履行对铁路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永安公司对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专用线的登记和公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应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变更或转让登记,并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永安公司的起诉;(4)永安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的产权属永安公司所有”,“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仅是指一项在建工程的临时名称,而非工程竣工验收后最终形成的铁路专用线,没有在铁路主管部门登记并公示,从不动产登记角度讲,该标的物是不存在的,且完工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物包括哪些具体内容须以相关铁路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为准,永安公司仅以一项无法确定具体物权内容的在建工程为诉讼标的起诉,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立案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永安公司的起诉;(5)郑州铁路局郑铁总(号《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用线引起接轨站增加的线路及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原则上属专用线建设单位所有,为了便于维修管理,确保运输安全,专用线的接轨道岔应无偿移交铁路部门管理,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二款规定:“以上道岔及线路的附属设施随主体一并移交。”郑铁总(号《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桥、涵、管、线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郑州铁路局郑铁总(号《关于颁布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均有与上述郑铁总(号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一致的规定。以上各项规定说明,铁路专用线只能由单位建设、拥有所有权,而自然人是不能建设、拥有所有权的,强达铁路货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虽然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不影响该企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继续存在,本案争议的铁路专用线的投资者和建设单位是强达铁路货场,该专用线也已登记在强达铁路货场名下,所以,永安公司本次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裁定驳回永安公司的起诉;二、原审实体处理上存在问题:(1)根据以上铁道部郑州铁路局郑铁总(号《关于重新制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证明由建设单位建成的专用线并非全部归建设单位所有,其中的“道岔及线路的附属设施”应归铁路部门所有,所以原审判决概括的铁路专用线物权确认归永安公司所有,违反了铁路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2)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和投资人均为强达铁路货场,强达铁路货场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并清偿债务,在未依法清算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属于该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资产铁路专用线出资到强达公司,该出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出资行为无效,原审判决以一项无效的出资行为认定被转移财产的物权归属是不恰当的;(3)事实上,只有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其中的350万元因出资而成为永安公司的法人资产,仍有剩余1285243元作为强达公司对其股东的负债,对于剩余元的价值并没有出资而成为永安公司的法人资产,强达公司根据出资人的意思表示仅取得铁路专用线剩余元部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并没有取得该部分的所有权;(4)在强达公司和济源市华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李王强、李正向赵XX、赵X转让强达公司55%的股权,李王强、李正非但没有收取股权转让款,反而又向赵XX出具52.5万元的欠条,在此股权转让过程中,有显失公平情形。对此,李王强、李正将保留维护自已权益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永安公司的起诉,或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永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永安公司辩称:一、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1)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产权属永安公司所有,事实上,李王强私自将永安公司所有的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变更为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致使永安公司无法经营,才引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并未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2)一审法院已把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在判决中表述的非常具体,这些有关的工程项目和铁路专用线紧密相连,都具有特定的指向,所以一审判决内容明确、具体,并无不当;(3)本案是因李王强将其新建的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投资给强达公司,并转让给赵XX55%后,又欺骗铁路部门以其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强达铁路货场名义将该铁路专用线更名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所引起,完全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非国有的铁路专用线的物权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本案诉争的铁路专用线并没有进行物权登记。李王强自认为是铁路部门对专用线管理是具体行政行为,把铁路部门公布铁路专用线名称的业务行为说成是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案完全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4)本案诉争的铁路专用线从报批至开通使用再到李王强私自更名之前,其名称一直是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投资者都是以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的名义进行建设的,故本案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完全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5)依据郑州铁路局郑铁总(号《关于颁布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铁路部门对非国有性质的铁路专用线行使的仅仅是管理权,而非对其享有所有权,况且,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对自然人修建铁路专用线作出过禁止性规定,在本案争议的铁路专用线于2003年8月开工修建前,实际上是由李王强投资修建,强达铁路货场即于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便强达铁路货场是投资人,也不能对抗相信工商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永安公司,故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并无不当;二、原审在实体处理上处理正确,并无不当。(1)从已颁布的各项有关铁路法律法规来看,铁路部门对非国有性质的铁路专用线行使的仅仅是管理权,而非对其享有所有权,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对自然人修建铁路专用线作出过禁止性规定,故原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的铁路专用线物权归永安公司所有,并未违反了铁路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2)本案的焦点是诉争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物建筑物的产权归属,李王强在此却将股东投资、公司股权股份以及公司债权债务与本案法律关系相混淆。李王强和李正在设立强达公司的工商验资报告及其签署的股东确认书中,明确表示将铁路专用线其中的350万元作为出资,将评估净值超过申报金额部分元作为资本公积,剩余元作为公司对股东的负债,足以证明铁路专用线的全部资产属于强达铁路货场有限公司所有,故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的全部价值的资产由于出资行为已经成为永安公司的法人资产;(3)强达公司与华源公司之间从未进行过任何资产重组,而是各自发生过注册资本、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这有强达公司与华源公司各自的工商登记为证。李王强给赵XX出具的52.5万元借条是公司增资和股权变更过程中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与上述两个公司之间的注册资本、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无关,更与本案物权确认之诉无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日,中铁郑州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郑州铁路局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原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日、该施工图日由我单位完成。因专用线名称与该委托单位工商注册名称不一致,因此,原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更改为注册的济源市强达物资铁路货场专用线。”强达铁路货场在该证明上加盖有公章。日,中铁郑州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强达铁路货场共同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是由中铁郑州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因运转能力等问题未能及时开通。根据战略装车点建设要求,对其进行了相关改造,使其线路条件基本达到了需要。该专用线现更名为济源市强达物资铁路货场专用线。”一审诉讼中,日,郑州铁路局工程设计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李王强出具的一份证明,载明:“在我局侯月线盘古寺接轨修建的“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在2007年8月通过验收,日我局以《关于开通使用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工程的通知》(郑电总【)允许开通使用。根据业主单位济源市强达物资铁路货场申请,我局同意该专用线定名为“济源市强达物资铁路货场专用线”并在2007年报铁道部批准,铁道部在2008年第4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中以“济源市强达物资铁路货场专用线”进行公布,作为该专用线在营运中正式使用名称。”本院认为:永安公司在本案中起诉李王强,要求依法确认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的产权属永安公司所有,故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权属争议产生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专用线名称的登记和公示行为,并非是对铁路专用线产权的确认和登记性质,李王强称铁路专用线产权的确认和登记部门应为铁路主管部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是由作为强达铁路货场负责人的李王强以强达铁路货场名义将本案诉争的铁路专用线的名称登记为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所引起,而强达铁路货场属于李王强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且该企业已于日被济源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歇业至今,作为唯一清算主体的李王强一直怠于对企业进行清算,故李王强作为强达铁路货场的投资开办人和清算主体,依法应当作为被告对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起诉进行应诉,故李王强上诉称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日郑州铁路局郑铁总函(2000)81号《关于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修建铁路专用线的批复》、日北乔庄村委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日李王强与丁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日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发改交通(2006)78号《关于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修建铁路专用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意见》、日郑州铁路局郑电总【号《关于开通使用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新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的通知》、日赵XX与李王强、李正签订的《合伙修建经营铁路专用线协议书》、日中铁郑州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向郑州铁路局出具的一份证明、日中铁郑州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强达铁路货场共同出具的一份证明以及李王强提供的日郑州铁路局工程设计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一份证明,以上证据均可证明本案诉争的铁路专用线在项目报批和修建过程中,均是以“济源市克井镇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名义履行相关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后,根据强达铁路货场申请,该专用线定名为“济源市强达物资铁路货场专用线”以此作为该专用线在营运中正式使用名称,故在本案中所指的强达铁路货场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所包含的物权内容,与原北乔庄村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实质上是一致的,永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原审判决并未超出永安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另外,在强达公司筹建阶段,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强达公司股东拟投入该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工程的公允价值,评估原值和评估净值均为元。强达公司(筹)验资报告书显示,该公司股东出资的实物资产,评估净值为元,并经全体股东确认,将其中的350万元作为出资,将评估净值超过申报金额部分元作为资本公积,剩余元作为公司对股东的负债,另外验资报告所附资产移交明细表中显示,自然人股东李王强和李正将原铁路专用线土建工程、铁路专用线轨道工程、铁路专用线路桥工程、铁路专用线光电工程、铁路专用线附属其他工程投资给强达公司,如发生权属争议,李王强和李正愿负全部责任。以上三份证据足以证明在强达公司筹建过程中,原铁路专用线的全部资产已经李王强、李正以投资方式全部转移给了强达公司所有。之后,强达公司经济源市工商局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又由强达公司变更为永安公司,故强达货场专用线也即是永安公司的法人资产。由于永安公司认可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中的铁路专用线附属其他工程不包括办公场所、磅房、地磅,且铁路专用线与办公场所、磅房、地磅属可分物,故永安公司要求确认办公场所以及磅房、地磅属归其所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王强称强达公司与华源公司之间在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该纠纷与与本案物权确认之诉无关,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王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振&&军&&&&&&&&&&&&&&&&&&&&&&&&审&&判&&员&&&& 孙&&东&&杰&&&&&&&&&&&&&&&&&&&&&&&&代理审判员&&&& 段&&雪&&芳&&&&&&&&&&&&&&&&&&&&&&&&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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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白涛铁路专用线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行政审批、环保
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白涛铁路专用线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 &我局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了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白涛铁路专用线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申请材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如下:
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
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
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一、工程基本情况
&&& 项目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马夹背白涛化工园区内(地理位置见附图1),距白涛镇约1.5km,距涪陵区约21km,距重庆约150km,主要承担天原化工有限公司原材料和产品的中转、外运。目前,项目已投入试运行。
&&&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铁路专用线,长度为750m,铺轨长度1.564km,与渝怀铁路连接,设计运输能力为30万t/a;②液体储灌区(2个200m3液体烧碱中转罐、2个500m3三氯甲烷中转罐、2个100m3二氯甲烷中转罐、4个500m3盐酸中转罐);③液体储罐区至危化品码头缓冲罐区输送管道4条&500m(分别输送液体烧碱、三氯甲烷、二氯甲烷、盐酸)以及从危化品码头至液体储罐区消防水池的1条600m消防水管道,管径均为108mm。项目总投资4743.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占总投资的1.52%。
&&&& 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于2006年获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号),由于建设内容与原环评发生变化,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涪陵白涛铁路专用线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渝环建函[号对后评价进行了备案。2013年12月,重庆化医集团将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无偿划给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由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托管。
项目总投资4743.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占总投资的1.52%。
二、环保执行情况
(一)环境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项目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执行了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使项目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基本得到了落实,设置了环保管理机构,有日常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环保管理工作,该项目环境管理基本满足要求。
(二)环境影响调查
&&& 1.生态环境影响
&&&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位于白涛化工园区内,占地4.33hm2,地形北高南低,东南部有三个小丘,西部及北部为山坡,周边区域内以稀疏灌木和草丛地为主,山体植被覆盖较好。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环境敏感区域,无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施工期和试运行期主要采取了以下陆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①建设过程中注重环境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意识教育,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施工期间未发生乱砍乱伐林木的事件;②通过优化设计,合理调配土石方,施工弃土(约6.959万m3)未随意倾倒,转运至了项目附近(乌江下游约1km处)联农村的一处低洼地,部分回填后修建了沿江公路,公路区域外弃方进行了覆土,农民已种植了大量农作物和果树,减轻了施工过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③储罐区及铁路专用线站台地面全部进行了硬化,并加强了周边绿化;场区周围设置了排水沟;④场区周边边坡已通过修建了护坡进行边坡防护,并进行了边坡绿化。
&&&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部分物料依托现有的白涛危化品码头进行液碱、盐酸、三氯甲烷的外运。危化品码头下游乌江河段有马夹背产卵场、洄游场和小溪口产卵场。白涛危化品码头所在地马夹背乌江水域范围内(项目上、下游)有鲤鱼、鲢鱼、江团、鲫鱼产卵场和洄游区,无越冬场。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依托现有的白涛危化品码头现有的泊位、趸船,不新增设备,不占用水域,也不进行水体施工,施工期对水生生态基本上不会造成影响。项目运营期新增运输能力小,不会威胁到下游产卵场鱼类生存,不会阻断鱼类洄游通道,不会对乌江水生生物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施工期和试运行期主要采取了以下水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①加强环境管理,禁止施工人员捕捞鱼类。②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危化品的中转作业。③加强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及杜绝危化品进入乌江。
&&& 2.水环境影响
&&&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造成地表水污染,无环保投诉;施工期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的相关要求,水污染防治措施有效。
&&& 试运行期废水主要是液体储罐区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罐区倒罐及装卸管道清洗废水、地坪冲洗水等。主要采取了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①危化品码头办公区生活污水利用危化品码头原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一级标准排入乌江;液体储罐区及站台值班房生活污水利用旱厕收集处理后由周边农户负责清运还田处理。②液体储罐区倒罐及装卸管道清洗废水由槽车运输至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潘家坝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③地坪冲洗水及事故废水经过排放管道进入事故池,再由槽车运输至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潘家坝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外排废水COD产生量小(0.0409t/a),不需进行排污权交易。
&& &3.环境空气影响
&&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施工期未收到环保投诉,未发生尘污染现象;施工期较好的执行了环评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不大。
&&& 废气主要有内燃机车燃油废气,以及液体储罐区装卸、清罐等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废气。铁路专用线采用内燃机车进行牵引,机车年耗油量约6.0t/a,污染物排放量小,其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很小。液体储罐区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HCl、CHCl3、CHCl2等。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无组织排放监测因子HCl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CHCl3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标准。主要采取了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①装卸、运输过程及储罐无组织排放废气:采用玻璃钢质、钢质液体储罐,输送泵均采用无泄漏的屏蔽泵输送;严格执行灌区操作规程,对灌区进行巡检。②机车燃油废气:加强对机车的维护和管理,由运转室负责合理调度运行。
&&& 4.声环境影响调查
&&&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施工期未收到环保投诉,未发生噪声扰民现象;施工期较好的执行了环评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影响不大。
&&& 噪声源主要有空压机、各类输送泵、水泵及各类运输车辆,源强在80dB(A)左右。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标准要求。主要采取了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对卸船泵进行基础减振,真空泵和卸火车泵布置于泵棚内且进行基础减振;运输过程中严格限速,禁止超速行驶。
&&& 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调查
&&& 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废弃土石方、生活垃圾等。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优化工程设计,开挖土石方合理调配,尽量实现了场内平衡,最终产生的弃土弃渣(约6.96万m3)运至项目附近一低洼处堆放,现已筑路或复垦。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施工期未发生弃土乱堆、乱弃现象,较好的执行了环评中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对环境影响不大。
固体废物主要是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天原储罐区不再储存卤水,无卤水沉积物产生。生活垃圾产生量5.1t/a,厂区设置了垃圾箱,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6.环境风险影响调查
&&&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建立了完整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设有健全的环保管理机构。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环保决策机构,安全环保部是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现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4人。运营以来,没有发生过重大的环境风险事故。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危化品码头区域:①设置火灾报警系统,配备火灾报警装置、视频监视系统、防爆无线电对讲电话各一套;②趸船上设置泡沫消防系统,配备了气体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共19个,泡沫炮、泡沫枪各3个;③斜坡道阶梯管道底部设置托盘;④码头180.00m高程以上储罐区域的管道发生泄漏时,管道内物料进入危化品码头已设置的20m3事故池内。液体储罐区:①工艺设备合理布局,各建筑物之间留设消防通道,已通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验收;②液体储罐区均设置了围堰,可容纳所有液体储罐的液体物料;③液体储罐区设置了容积为250m3的事故水池,再通过管道将事故废水引至东侧约100m处1350m3事故废水池存放,最终通过罐车运至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处理(见附件5 委托处理协议);④铁路专用线北侧截洪沟涵洞处设置拦截坝;⑤卸车泵棚地面进行了防渗处理。液体输送管线:①设置PLC系统对储运过程进行监控,并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②管线沿线设置了警示标志及防撞护栏、防撞墩;③加强对输送管线的日常检测、检验;④液体输送管线沿线设置地沟,下游临近厂区公路侧设置挡墙和截断阀,用于收集泄漏事故废水;⑤危化品码头缓冲罐区设置围堰和20m3事故池。
&&& 7、公众意见调查
&&& 采取了在当地张贴公示、发放调查表和走访咨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公众意见调查结果表明: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涪陵铁路专用线工程的建设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赞同。公众普遍认为该项目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工程建设对当地环境影响较小,100%的被调查公众对已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无不满意意见。
三、监测结果
&&& 委托重庆市涪陵区环境监测站于2013年12月26日-12月27日对HCl和CHCl3无组织排放进行了监测。验收监测期间,储罐区转运装卸正常,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 监测结果如下:HCl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CHCl3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标准。
四、现场检查结论
&&& 通过验收组人员的现场检查,涪陵白涛铁路专用线工程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在设计、施工及运行过程中按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的要求落实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施运行正常。该工程基本符合验收要求,原则同意通过验收。
&&&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日内以电话、信函、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 联系电话:181939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 邮编:401147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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