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带地区群众生活丶工作的安排12号文件是什么样的内容,还有5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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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发[2006]12号文件内容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和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和《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是指市容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三个方面的责任。
&&&&第三条 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区环卫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由区建设管理局组织环卫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划分确定。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由区建设管理局分别与各责任单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五条 城区“门前三包”应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市容卫生: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内地面,做到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积水、废弃物等;临街建(构)筑物、墙面、围墙、牌匾、灯饰、门窗(橱窗)保持美观,无破损、残缺和陈旧现象,无乱挂、乱堆现象和残标;
&&&&(二)园林绿化:责任区内无向绿化带倾倒垃圾、污水行为,无乱踩踏、乱采摘、乱栓、乱挂、乱钉和乱砍现象;
&&&&(三)公共秩序:责任区内无店外或超店堂经营、乱摆摊设点行为,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现象。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维护管理工作到位。
&&&&第七条 责任单位可采取指定专人或者委托专业单位等形式,落实“门前三包”任务。采取委托形式的,责任方应与委托方签定有偿服务合同,但“门前三包”的责任主体不变。
&&&&第八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门前三包”标准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区建设管理局作为落实“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置监督岗,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的监察。
&&&&第十一条 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管理考核范畴,对落实“门前三包”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成绩突出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门前三包”工作落实不好的责任单位,管理(执法)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以及管理(执法)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广大公民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潭政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隔离带、路沿石至建筑物之间的部分,以及路肩、道路两侧排水沟等附属市政设施。
&&&&第三条 各区建设管理局是本辖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各区建设管理局应设立城市道路占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占破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接受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规划、物价、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占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占用,包括基建占道、商业占道、大型广告占用以及其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辖区建设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领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城市主次干道的,辖区建设管理局应向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报告。
&&&&第六条 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各类建设施工的,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场地应实行实体围墙围挡作业。
&&&&占用城市主干道人行道进行施工作业、堆放设施设备和材料等物品的,须留足必要的距离作为人行通道,不准影响行人通行。
&&&&第七条 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批准时间、地点和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或扩大范围,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不得出租转让。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和经营的,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由区占破办派员验收。造成占用场地损坏的,应按道路维护标准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各区建设管理局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主、次干道上新设通道和新开喇叭口。凡确需增开的单位,按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等特殊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到辖区建设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按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天然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二)擅自利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冲洗车辆;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设置广告;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设施设备、材料等;
&&&&(五)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章 挖掘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向辖区建设管理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方可施工。城市道路的挖掘工程,辖区建设管理局应向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报告。挖掘修复费按省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凡依附于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管网、杆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辖区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辖区建设管理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以及有关技术要求挖掘,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不得阻碍交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辖区建设管理局检查验收;
&&&&(二)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区占破办处理;
&&&&(三)城市主次干道的挖掘工程和横穿道路的挖掘沟槽,必须符合相对应地段道路设计的技术标准要求;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主、次干道的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挖掘,应当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
&&&&(五)道路的挖掘修复工程应当及时完成;
&&&&(六)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避开交通高峰期;
&&&&(七)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必须与路面接平。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覆盖、损毁、侵占、堵塞各类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影响设施功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工程必须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和恢复,保持路面平整、清洁。竣工后应及时报告辖区占破办,缴销挖掘许可证。
&&&&第十九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的平交道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文明管理,公正廉洁,加强对城市道路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许可)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许可)决定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许可)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城市道路维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01〕5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城区(以下简称市城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各区建设管理局是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房产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五条 凡在市城区处置各类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到区建设管理局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区建设管理局应接到申请后20天内作出核准规定。予以核准的,核发批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城市居民处置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经核准后,按区建设管理局指定的地点堆放,由区建设管理局统一处置。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罚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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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北京市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外围组团之间连成一片,避免城市“摊大饼式”的发展,实现城市规划“分散集团式”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和10个边缘集团之间,以及各边缘集团之间用约240平方公里成片的大绿带进行隔离,由此形成了城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昌平六个区,近30个乡镇。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还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商品房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为了推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北京市从1994年至今,专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由于绿化隔离地区规划面积较大,其房地产项目用地也在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业界通常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称之为“绿隔项目”。本文将从绿化隔离地区的产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项目的政策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项目。
一、绿化隔离地区产生的历史渊源
建设绿化隔离带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最早可溯源至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早在 1927 年,雷蒙.恩温(Rqymond Unwen)就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其主导思想就是建议用一圈绿化带把城市的中心区圈住,不再让往外发展,在绿化带外围再建设一连串的卫星城镇,以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其城市建设在建国后一直受国家各届领导的关注。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政府立即着手开始研究北京城市发展发向,编制总体规划。1954年推出了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稿,即《改建和扩建北京市规划草案要点》,其主要特点是:以旧城为中心向四郊发展,中心城市是 6000 平方公里、可以容纳 600 万人的一张“大饼”,郊区建设若干卫星城镇,市域总人口达到约 1000 万人。
1958年北京城的总体规划又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压缩了中心城市的规模,并第
一次把中心城市这张“大饼”的模式改变为“分散集团式”,中心城市变成了几十个不同规模的集团。在后来北京城总体规划的修改中“分散集团式”的模式被一直坚持了下来。
按照“分散集团式”的城市布局,需要用绿化隔离带将北京市中心、边缘集团、郊区城市卫星镇区分开来,绿化隔离地区由此产生。1986年,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首都城市绿化近期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九片大面积的绿化隔离带,正式启动了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建设。目前北京市的绿化隔离带共有二道,第一道是在城市中心区和 10 个边缘集团之间以及各边缘集团之间用成片的大绿带进行隔离,已基本完成;第二道用于隔离市区与卫星城、边缘集团与卫星城,将形成一条环市区的绿色生态环,也于2003 年全面启动。
为了加强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 2000 年 2 月 29 日,由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研究总院等单位共同组成了北京市绿化隔离带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具体负责绿化隔离带的实施。并确定了把房地产开发同旧村改造、实现绿化相结合的原则,在绿化隔离地区除了建设绿化项目外,还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并通过适当比例的房地产开发,以弥补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资金不足。为规范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活动,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从而使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区别于普通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更具北京特色。
二、有关绿隔项目的主要政策及内容
为推动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北京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绿隔项目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
1、北京市政府于 1994 年 1 月 20 日下发了《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 1994 年 7 号),规定了绿化隔离地区的范围内容、促进实现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的政策及措施。
2、2000 年 3 月 24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建设的意见》(京政[2000]12号),明确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加快基础设施和新村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一部分商品房向社会出售,所得收益用于拆迁补偿和绿化建设。
3、2000 年 3 月 29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0]20号),规定对于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10 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 1:0.5,同时规定了金融机构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和贷款支持等内容。
4、2001 年 3 月 19 日,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合颁布了《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具体实施意见》(京总指发[2001]4 号、京财农[ 号),对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贷款的主要发改银行及贷款主体、具体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5、2001 年 4 月 20 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1]31 号),规定了建设项目实行“一条龙”审批,并对有关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税费的减免等绿隔项目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6、2001 年 7 月 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京政办发[2001]53号),明确严格控制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确保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限制在绿化面积的 3%至 5%以内。
7、2001 年 11 月 1 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号),对绿化隔离地区搬迁上楼的农民及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问题进行了规定。
8、2001 年 12 月 12 日,市绿隔总指挥部、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办理土地征用及使用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总指发2001[18]号),主要明确了农民自住房、按比例建设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及商品房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程序问题。
9、2001 年 12 月 30 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1]97号),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的审批、房屋搬迁、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房屋的出租销售等问题进行规范。
10、2002 年 8 月 6 日,市绿化总指挥部、市规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联合颁布了《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京总指发
[2002]11 号),对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的规划有开发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11、2003 年 2 月 14 日,市绿化总指挥部、市规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剩余建设用地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总指发[2003]5 号),规定了绿化隔离地区剩余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主体、开发内容和范围、有关政策及工作程序等内容。
三、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
结合上述绿化隔离地区的政策,我们分析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
1、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其主要任务就是改善绿化隔离地区农民的生活条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绿化隔离地区的经济发展,即绿化隔离地区的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通常我们称之为“农民上楼”。目前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农民合作建房的形式,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资进行建设。并由政府投入,加快绿化隔离地区水、电、气、热、环卫、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旧村
改造和新村建设创造条件。
目前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主体大多是绿化隔离地区各村委会的农工商联合公司,其实质是农民自己出资改善居住条件,因此其不同于国家建设征地和市区的危旧房改造,其拆迁补偿政策也不适用于城市房屋的拆迁政策,主要由各乡(镇)、村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主决定拆迁补偿办法。
新村建设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按照居住小区的标准,以多层建筑为主,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 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
农民可以按建安造价购买自住房,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偿标准由行政村自定。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计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 的面积计算。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
2、商品房开发项目
按照现行政策,绿化隔离地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主要有两类:
一是 1:0.5 的商品房项目。为了弥补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的不足,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 1:0.5。亦即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按农民自住房的面积的二分之一建设商品房用于出售;
二是剩余用地项目。根据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颁布的京总指发
[2002]11号文件规定,在确保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和新村建设(含农民自住房及其按规定比例配套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等用地后,绿化隔离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剩余建设用地,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建设,所获收益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同时 11 号文列明了剩余建设用地详细地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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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将从绿化 隔离地区的产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项目的政策 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项目。 &?xml:namespace prefix ...  本文将从绿化隔离地区颠楮 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项目 的政策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项 目。 1 一、绿化隔离地区...  本文将从绿化隔离地区的产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 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项目的政策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项目。 一、 绿化隔离地区产生的...  为规范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活动,北京市制 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从而使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区别于普通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更具北京特色。 二、有关绿隔项目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4页 免费 绿隔政策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尽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项目建议...  住宅项目在北京市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政策催动下, 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但由于不同区域绿化隔离带的建设和保护程度不 同,绿隔项目并不是均匀地分布在...  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 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4页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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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  北京绿化隔离带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政策北京绿化隔离...第十五条 经营性绿化产业项目以及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至绿化隔 离地区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 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四、采取退耕还林、发展绿色产业、引资建绿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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