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外宾来访接待方案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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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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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行[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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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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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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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行[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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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桂财行[2014]2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行[2014]27号
各市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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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行[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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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日前报送财政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 第三条 各市县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市县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各市县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 各市县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 第七条 各市县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国人员必须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见附1),经派员单位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核准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同级外事部门申请办理任务审批手续。凡未经派员单位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外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批准。
&&&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本文章更多内容: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规范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日
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宾接待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国外、境外来宾接待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外宾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部门公务接待费预算。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活动。
  (三)年度内各单位公务接待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进行追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访的国际旅费。
  第八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各单位应比照国内公务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九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等,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0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00元;县(市、区)主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在浙江期间,宴请安排不超过1次;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在浙江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其中包含赴市、县(市、区)访问,由市、县(市、区)接待单位安排的宴请1次。
  第十一条&&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或大巴。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市、县(市、区)访问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1人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
  第十二条&&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浙江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或邀请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国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外宾在浙江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省里邀请的外宾来访团组在浙江期间,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省里陪同人员人数商中央邀请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六条&&陪同外宾赴市、县(市、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凭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中央单位负担;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如需到浙江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十九条&&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如确需到市、县(市、区)访问的,邀请单位应当事先明确市、县(市、区)接待费用的承担情况。
  第二十条&&对应邀到访浙江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掌握,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招待天数、招待人数商中央邀请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核算列&公务接待费&经济科目。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时应提供正式邀请函或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的公函,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的原始发票及费用开支清单。
  第二十三条&&外宾接待经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或授权邀请、接待外宾的;
  (三)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奢侈行为的;
  (四)违规扩大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五)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浙江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日起实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浙财外〔1998〕47号)同时废止。当前位置:首页&>&下属机构&>&委属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通知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2014年广西发展改革系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暨投融资能力提升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    来源:区培训中心
桂发改人事〔2014〕128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内有关处室及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升全区发展改革干部投融资能力,经研究,决定于10月底在浙江大学举办2014年广西发展改革系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暨投融资能力提升专题研讨班,组织全区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部分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局长以及委内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现将参加研讨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14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共7天(含往返时间)。
  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
  二、参加培训人员
  (一)全区14个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各1名。
  (二)横县、宾阳县、鹿寨县、三江县、桂林市临桂区、灵川县、全州县、藤县、合浦县、防城港市防城区、浦北县、灵山县、桂平市、玉林市玉州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平果县、田东县、德保县、贺州市八步区、南丹县、宜州市、来宾市兴宾区、扶绥县、凭祥市等26个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处、经体处、投资处、地区处、农经处、工业处、环资处、能源局、铁路建设办公室等9个有关处室,以及广西经济信息中心、委经济研究所负责人各1名。
  三、培训主要内容
  (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与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二)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发展;
  (三)完善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配套改革;
  (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五)扩权强县配套改革;
  (六)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套政策和制度;
  (七)发展改革系统干部如何提升投融资能力。
  四、培训日程安排
  研讨班具体日程安排附后(详见附件1)
  五、报名及报到要求
  (一)请各单位(处室)填写研讨班报名表(见附件2),并于10月20日前传真和发送电子邮件至广西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联系人:苏斌;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 。
  (二)研讨班要求10月26日当天报到。报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451号浙江东茂宾馆前台,电话:9,浙江大学联系人:裘老师()。报到当天,浙江大学将按照以下推荐班次的航班抵达时间,集中两次安排车辆到机场接送参训人员;其余时间段抵达的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的,请自行前往报到地点。
  (三)为方便集中接送站,建议各参训人员去程时集中选择乘坐以下两个10月26日的直航航班。研讨班结束后,返程航班由各参训人员自行选择;如需统一送站,请预定11月1日的返航航班。
  航班时刻表(2014年10月26日星期日)
  起点(起飞时间)
  终点(到达时间)
  航班号
  南宁12:00
  杭州14:15
  中国国际航空CA1778
  南宁12:50
  杭州15:05
  厦门航空MF8079
  桂林13:00
  杭州15:00
  南方航空CZ3265
  桂林13:55
  杭州15:50
  山东航空SC4646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有关规定,本次研讨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为便于填写报名回执,本通知已上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子站,各单位(处室)可自行查询并下载。路径如下:广西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培训中心子站——通知通告栏目。
  其他未尽事宜,可与广西发展改革委人事处或培训中心联系。联系人:钟桂连、苏斌,联系电话:、2282311。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温秀坤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广西经济信息中心 广西互联网络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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