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借贷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借款未具体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本文作者/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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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赵某请朋友王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借款20万元。事后,赵某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王某在借条上签名并表示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8月,李某找到赵某,要求赵某在2012年年底前归还借款,赵某认为,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李某单方要求自己在年底还款没道理,于是未在年底偿还借款。2013年4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判令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某以从借款日起开始计算,李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王某则以合同未约定自己的保证期间为由认为自己不该在这么多年后还承担保证责任。
前述案例中因欠条为载明还款期限不明而在当时人间引发纠纷的例子,不在少数,亲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往往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往往不太重视,或者疏忽未约定,或者口头约定“有钱了就还”,借款人一旦不肯还款,出借人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1、未约定还款期限,还款的日期是否可以无限拖延?
《合同法》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是说,如果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依法无法明确的,虽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随时返还,但不等于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拖延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应在出借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还款。故赵某以未约定还款期限为由拒绝在李某确定的期限内还款,是违约行为,李某当然可以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2、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借款合同(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在作出催告之前,出借人根本无法知道借款人是否会在其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还款,也就不可能知道其权利会否遭到侵害。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确定的合理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故李某要求赵某在2012年底偿还借款,赵某未偿还借款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1月开始起算,至2013年7月起诉时,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赵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若存在出借人在确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又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的,或者借款人同意还款等情形的,从出借人主张还款或者借款人同意还款时开始从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3、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26条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借款保证合同中没约定还款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应当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若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应在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约定的保证期限内起诉,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则应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就本案而言,王某的保证期间为李某要求赵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李某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间,王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未约定还款期限,可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当然为不定期借款,若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为
“无息借款”,则出借人不能就还款期限到来之前的部分主张利息,但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产生的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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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一批,出具了一张欠条给乙公司,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双方对于该笔货物买卖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甲公司辩称,该欠条形成时间是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出具给乙公司的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只有出具欠条的时间,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次日起计算2年,乙公司向被告甲公司催要货款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出具给乙公司欠条之日并不是乙公司权利受侵犯之时,由于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双方事先也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因此原告依法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货款。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没有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究竟应该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一般理解为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之日的一个月宽限期后即日起开始计算。
  因为,出具欠条与权利受到侵害并不等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于甲乙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甲公司收到货物并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乙公司可以随时向甲公司主张付款权利。在2007
年2月1日之前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也未拒绝履行债务,因此对乙公司而言,日之前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直到日乙公司明确向甲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欠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甲公司要给与乙公司一定的宽限期做准备,一般理解为一个月,一个月以后甲公司仍分文不还,此时乙公司就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应该从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甲公司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乙公司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事先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因此,本案不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将甲公司收到货物的时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开始的情况下,甲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也就不应视为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不能视为是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的权利也就并未在甲公司出具欠条之时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交货前对货款的支付方式有约定,那么,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根据该批复,如果双方曾约定了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如果双方并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所以,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本案属于未约定过付款期限,故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主张权利的形式可以是直接向对方主张并给与一定的宽限期,也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至于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双方事先未约定履行期限,
则应从买受人收到货物应当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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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什么时候可要求还款?
  时间:   
问:日,孙某从同事刘某处借走现金5万元,当时约定月利率2分,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孙某给刘某书写了借据,详细记载了借款金额及利率。后来,刘某向孙某催要借款,孙某不仅不予偿还,反而外出躲避,难以联系。请问,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据,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呢?
答: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孙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约定了月利率2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作为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孙某返还,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经刘某催要,孙某至今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孙某应返还刘某5万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也可给予对方一个宽限期,诉讼时效自你宽限期满计算2两年,如果在2年间你再次主张权利,则时效重新计算,可以一直推但不能超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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