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图片合作社国家有那些补贴

&&& 根据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和2014年造林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晋林规〔2014〕83号)和晋中市林业局《晋中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和2014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市林计字〔2014〕43号)及《山西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晋林规函〔号)、晋中市林业局《晋中市林业局关于转发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市林计字〔2015〕49号)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造林补贴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内容:2014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生态林乔木林3000亩,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生态林乔木林5000亩,   二、相关补贴政策 && (一)谁造补谁,公开自愿原则。凡在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规划范围内,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营造的人工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谁造林补给谁。 && (二)补贴对象。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进行人工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为了便于管理,原则上造林连片面积不小于50亩(含50亩)。 && (三)补贴标准。乔木林200元/亩,其中造林第一年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金额的70%,造林三年后经省级验收合格兑现补贴金额的30%。 && (四)相关注意事项。补贴资金与其它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已享受天保工程、退耕还林)不得重复;四旁(零星)植树地、单行林带,以及通过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补植、以封代造等方式营造面积不得纳入造林补贴范围;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所营造的人工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进行主伐。 &&& 三、申报条件及资料要求 &&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造林主体资格 &&& 申报主体必须是林农、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国有林场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等国家规定的造林主体。 && (二)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 凡自愿申报的各造林主体,请携带造林地承包合同、林权证、申报人身份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证件)到平遥县林业局领取申请表,填写后经所属行政村和行政乡&&&&& (镇)、国有林场审核,交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确定任务和签定合同。   申报及审核截止时间日。&&&&&联系地址:平遥县林业局 电话:5868179
主办单位:平遥县林业局&&&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路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技术支持:平遥县委县政府信息化中心&&&客服中心电话:Powere&by平遥县委县政府信息化中心&&&中国& 平遥&&ICP备:晋ICP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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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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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现代林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一)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解决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农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合算&的难题,有效地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和风险成本高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将产生重要作用。(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林业生产周期长,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现良性循环。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推进林业标准化、产业化、信息化、生态化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有利于发展林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林业发展进程。(三)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林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创新机制,激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农民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合作,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形成共同购买林业生产资料、租赁机械、销售产品、共享技术信息的合作体;有利于共同经营森林,克服生产周期长的弱点,形成有效的资金流;有利于联合从事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内部运行机制规范的新型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五)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民提供林业科技、信息、培训、生态保护等综合性服务,培养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提高农民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和乡风文明。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六)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以林业专业化合作为基础,以优势林业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优化合作社治理结构,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生态化水平,努力实现兴林富民,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七)基本原则。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围绕发展林业生产,全力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服务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强化服务。--以尊重农民意愿为核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有利于加快植树造林步伐,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促进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政府引导规范为保障。切实加强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指导专业合作社建设,不断提高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三、依法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八)依法组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经营业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都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折资折股入社。(九)制定章程。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十)依法登记。每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到成员总数的80%,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十一)突出服务宗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照专业合作社章程为成员提供林木种苗、林业机具、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采购供应服务,提供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加工产品、森林食品、药材等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有关的林业技术、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许可代理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联合防火、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统一产品生产标准、统一承揽林业工程建设任务。以及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社区合作内部化的金融服务。通过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推进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十二)实行民主管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可以依法设立附加表决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十三)合理分配利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十四)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如果有必要,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十五)依法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十六)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十七)大力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十八)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木优良品种(系)选育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十九)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知名品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活动。对通过质量标准和认证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二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依法采伐自有林木,可按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森林资源状况安排采伐指标,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二十一)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号)的要求,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勘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及时依法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加强抵押林地、林木的监管工作。(二十二)依法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行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依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应当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使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应当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采伐自有林木的,应当降低或免征育林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五、不断强化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保障(二十三)明确部门职能,强化机构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在服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要制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二十四)积极沟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人事等部门的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林经济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时,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给予优先扶持和适当倾斜。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二十五)开展试点示范,积极培育典型。各地要抓好典型,大力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工作,坚持示范引路,以点带面。要选择和培育一批优势明显、运行流畅、操作规范、带动作用大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评定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二十六)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重点宣传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掌握好政策和经营技术,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二十七)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要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保障措施。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机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 & & & & & & & & & & & &国家林业局& & & & & & & & & & &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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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植树造林国家有补贴吗?
我现有一片荒山种植了杉树,国家会有补贴吗,有补贴 是怎么补贴的,这是租下来的荒山,树木成林可以砍伐吗?
律师回答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247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上林业站咨询 21:44您现在的位置:&&
2017年国家对合作社有哪些补贴政策?
  【中国农机网 政策标准】   2016年,国家推出多个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那么,2017年,国家对合作社又有哪些补贴政策呢?今天就带大家来梳理一下。  2017年国家对合作社有哪些补贴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金融支持政策    国家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3、财政扶持政策    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明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会优先予以安排。    4、涉农项目支持政策    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2017年,合作社将承担更多申报项目功能。    5、农产品流通政策    国家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6、人才支持政策    农业部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明年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同时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原标题:2017年国家对农村合作社补贴优惠政策)
(来源:农管家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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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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