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森林法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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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 2.森林分类;3.植树造林制度; 4.制度; 5.制度一、概述(一)关于森林森林的。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包括森林、林木、以及依托森林、林木、生存的、植物和。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关于森林概念:“森林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也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包括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法所称,是指以为单位与的百分比。,包括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面积、农田林网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森林是的主体,在各种中,对人类的影响最直接、最重大,也最关键。森林是自然界最丰富、最稳定和最完善的碳储库、、资源库、蓄水库和能源库;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持,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是的摇篮,也是的摇篮。人类的祖先由中的一员,逐渐演化成今天的“人”,森林为提供了生活生存条件,森林是他们栖息、取食、劳动,甚至也是御敌的场所,从而成为人类繁衍进化的发源地。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失去依托。人类的生活方式走过了一条“完全依赖森林→逐步→迫切回归森林”的道路。导致六大。最近一百多年,人类对森林的利用和破坏达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初期,地球陆地三分之二被森林覆盖,约为76亿公顷;末期又减少到34.4亿公顷,下降到27%。从全球角度看,直接导致了六大。1.土地严重;2.严重;3.严重干旱缺水;4.严重的;5. 大量动植物;6. 加剧。从这六大可以看出,破坏森林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断言,假如森林从地球上消失,陆地90%的生物将灭绝;全球90%的淡水将流入大海;将减少90%;生物放氧将减少60%;同时将伴生许多生态问题和生产问题,人类将无法生存。我国森林的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2%,人均占有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占有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目前,我国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8%,沙化占国土面积的18%,15—20%的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近年中国和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4%。(二)关于森林法1、森林法的用立法的方式保护是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世界林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古老的《汉穆法典》(公元前)就有关于林木培植和采伐的规定;近代最早的森林法是德国巴单项森林条例,以及德国森林法。当今,经济发达的英国、德国、日本、美国等,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我国以农立国、以农为本。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我国劳动人民很早就认识到森林对农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十分注意对森林的保护。历代的,尽管目的各有不同,都在不同程度上注重对森林的保护。我国第一个,即有“禹之禁,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最早的的法律规定(《·篇》)。周朝法令规定:“凡窃木者,有刑罚。”“凡不树者无椁。”(《》)。就是说,盗窃林木者必须判处刑罚,平民百姓不种树者,死后不给。时还曾下过《伐崇令》,其中规定“毋伐木,毋掠,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森林的培育、管理和保护的森林法规,是成功后,民国政府制定的“林政”。在“林政”的基础上,民国政府于颁布了《森林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森林法),共六章三十二条;颁布了《森林法施行细则》和《造林奖励条例》。民国政府又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森林法》,共十章七十七条。2、现行森林法的立法过程中华人民成立以后,森林立法工作成绩。1950年颁布的《法》第十八条规定:“大森林、大、、地……均归,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这一规定,是我国建立的重要法律根据。此后,国家根据不同时期对林业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法令。第一部森林法规,是1963年制定的《条例》。1979年六次会议通过了《(试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部单项经济法律。在《森林法(试行)》施行5年的基础上, 1984年第六届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于日起正式实施。日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重新颁布经过修改的《森林法》,即现行的《森林法》。3、森林法的基本任务和原则现行的《森林法》共7章49条(第一章;第二章森林;第三章;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第六律责任;第七章)。日, 第278号发布《》。《》共7章48条。( 第一章;第二章森林;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第六律责任;第七章)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森林法指出,本法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这一宗旨,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1)维护;(2)鼓励造林;(3)保护资源;(4)改善环境。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其全部内容,指导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根本准则,是每一个具体条文的依据和灵魂。我国森林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1)优先原则;(2)遵循森林资源自身规律原则;(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4)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原则。二、森林法主要概述现行森林法,设定了一系列的,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大类:1.制度; 2.森林分类;3.植树造林制度; 4.森林保护制度; 5.森林采伐制度。(一)林权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简称林权。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即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森林法设定的林权制度主要规范有以下四项:1、林权之保护规范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林权的种类和发证规范。①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法定的种类为6类,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②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权利人的权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对国务院确定的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2、林权纠纷处理规范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林权纠纷处理的主体、救济程序和有关规范。①林权纠纷处理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政府。这是一个前置的规范。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②林权纠纷处理的救济程序。森林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③发生林权纠纷时保护林权人权益和森林资源的规范。森林法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规范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的条件和有关事项。1998年为适应的需要,修改森林法时规定了有关政策,主要规范:一是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二是林权流转的条件,林权权利人拥有的、、的林地使用权和,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实质是放开的流转,限制的流转。三是规定了预防流转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措施,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4、权益保护规范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规定了林权的保护措施和减轻的负担等。①关于林权的保护措施,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②关于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和其他合法权益。③关于减轻负担,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和强制集资。(二)森林分类森林分类就是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主导利用不同,将森林进行分类,并实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以实现的目的。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和。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是零散的,但是基本的框架是清晰的。1984年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基本分类规范,以及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设立了制度;1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区划规范等。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1、森林分类基本规范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和主要用于提供,属于公益林;、、主要用于提供有形,属于。2、补偿规范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设立,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使用规范。①关于森林。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这是对森林法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和过程中一次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以木材生产利用为唯一目的的林业经营体制,标志着森林在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和经济社会具有重要作用。②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和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此外,森林法强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不得挪作他用。3、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①关于商品林采伐规范——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②关于公益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的森林,严禁采伐。4、公益林区划规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益林区划主体、批准程序,以及面积控制标准。①国家重点公益林(原文是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②地方重点公益林,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③其他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④省、自治区、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植树造林制度植树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资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主要包括林业建设方针、科技扶持、经济扶持、义务植树制度、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任务及等六个方面。1、确立了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所谓“普遍护林”,是指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所谓“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结合,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达到源源不断地满足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的。2、鼓励研究和推广《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之一,林业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持。在林业的发展中,科技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木种苗的质量;二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林的防病虫害、防火、防灾水平;三是通过科学进步,可以提高水平,进而提分质量和林业生产力。3、扶持植树造林政策措施《森林法》第八条对植树造林扶持政策措施做了规定。鉴于是国民经济的弱质产业,又是一项,森林法对扶持植树造林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是:①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②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育林费,就是从木材等的销售收入中,征收一定数额的资金,用来造林,也称。③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④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由国家对林业的投资、、银行贷款、育林费、捐赠款,以及其他资金等组成,主要用于植树造林。⑤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4、义务植树规定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和谐统一的关键措施,是建设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为此,日第五届全国第四次会议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导,颁布施行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公民,除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森林法》第十一条对义务植树做了进一步重申。义务植树是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的义务性劳动。“义务植树”有:一是法定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强制性。5、关于植树造林的分工与责任《森林法》第二十六条对植树造林规划、任务落实和部门责任等做了规定。①规定植树造林规划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地确定本地区提林的奋斗目标。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指导植树造林工作的。森林的多少,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森林资源的多少和实现绿化程度。②关于植树造林任务的落实。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社会和各行各业都参加的工作。为保证植树造林规划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和。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植树造林规划,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同时,建立和完善绿化,把造林作作为考核各级,特别是县、乡行政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③关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规定。为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森林法规定,属于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宜林荒山荒地,由该组织造林。同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实行承包造林。实行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可以调动单位或个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绿化进程。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科技人员、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可以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这是国家鼓励林业发展的特别政策性规定。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开发的积极性,我省200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目前全省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今年全省植树造林,由、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工人等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荒山造林开积占一半以上。④关于铁路、公路、江湖等部门区域造林的规定。搞好铁路、公路两旁、江河、湖泊周围和工矿、机关、学校用地以及农场、牧场等区域的植树造林,有利于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属的区域组织或者负责造林。如铁路、公路两旁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组织造林。学校、部队等由该单位负责造林。6、《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封山育林用工少、成本低、效益大,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改善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应当在积极开展的同时,大力发展封山育林。(四)森林保护制度森林保护,是资源,维护的重要举措。森林法规定了的原则性管理规范。关于、、森林病虫防治以及等具体法律制度,《》和《》、《森林病虫害条例》、《》、《条例》等分别作了具体规范。这里主要介绍森林法本身的六个方面规定。1、关于森林资源清查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森林资源清查是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分布和种类,掌握森林资源变化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合理的、准确的材料、统计资料和。森林资源清查,实行统一标准、分类调查制度。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全国性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清查”,由林业部组织,以省为单位进行;二是调查,简称“二类清查”,由省林业部门组织,以县为单位进行;三是作业设查,简称“三类清查”,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详细调查。2、林地占用管理规范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占用林地审核批准程序、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①占用林地审核批准程序。进行、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的法律、办理审批手续。②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批准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③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3、护林规范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护林组织设立和职责。①护林组织设立。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②职责。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4、规范森林法第明确政府的预防扑救职责。一是规定,在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二是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是发生,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是因扑救负伤、致残、牺牲的,按规定给予医疗和。5、森林规范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森林规范。主要是两个方面规定:一是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工作。二是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另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6、和规范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和规范。主要是三个方面规定:一是划定自然保护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二是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三是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禁止;因特殊需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五)森林采伐制度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五个方面主要规范如下: 1、森林限额采伐规范森林采伐限额规范是森林采伐管理的核心规范。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的最大量。《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年采伐限额的编制原则、编制主体,以及采伐限额的批准程序。①编制原则,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②编制主体,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③采伐限额批准程序,各编制主体制定年采伐限额,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编制一次,一定5年不变;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皖政[2001]55号文件下达了我省“十五”期间(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在整个“十五”期间得到了严格执行,使我省森林采伐量连年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确保了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增长。我省“十一五”期间(年)年森林采伐限额,省政府已经以皖政[2006]43号文件下达执行。2、关于年度木材《森林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年度木材的制定原则等。①年度木材纳入,每年确定一次。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定原则,是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③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3、采伐许可规范是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经营者提出采伐林木申请,在审查决定的基础上核发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证件。①许可范围。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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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森林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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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森林,使人类有更多的生活资源,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为了使更多人能理解法规的内容,有关森林法解释也就应运而生。由于森林资源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故而相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法立法目的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法的空间效力及调整对象的规定。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及权属证书发放的规定。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种类划分的规定。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释义】 本条是对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释义】 本条是对鼓励林业科研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本条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中新增加的条款。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及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释义】 本条是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的规定。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释义】 本条是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释义】 本条是关于植树造林的义务性规定。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释义】本条是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资源清查和资源档案制度的规定。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是科学管理森林的基础措施。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本条是这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释义】 本条是对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定。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释义】 本条是对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一、规定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的必要性。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释义】 本条是对征用和占用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的规定。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释义】 本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护林工作和护林员的主要职责的规定。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释义】 本条是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代行行政处罚权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任务的规定。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和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外珍贵树木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完成造林任务,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释义】 本条是关于营造林木的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释义】 本条是关于封山育林的法律规定。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释义】 本条是关于控制森林年采伐限量的原则和如何确定年采伐限额的法律规定。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释义】 本条是关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释义】 本条是对各类森林和林木采伐方式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和各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机关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释义】 本条是关于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量的法律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释义】 本条是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释义】 本条是关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法律规定。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林区木材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释义】 本条是关于木材运输和木材检查站的法律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释义】 本条是对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进出口和批准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条是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超批准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等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出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林行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释义】 本条是关于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的处罚。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释义】 本条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的生效日期以及与修改前的《森林法》的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森林法解释,需要砍伐林木、进行林地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森林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不同的分类应该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国家鼓励植树造林的活动。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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