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怎样管理每个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的定义是什么

最新上海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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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提问者:陈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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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目前实行的是分等收费标准,也就是最高级2.3元/平方
但这个规定是10年前制定的,因此完全不匹配目前的物价水平,因此房管部门和物业协会都主张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交付后和业主大会)另行商议物业费单价,也就是所谓的超标认证。
根据小区的硬件等级差距和地域,目前新建社区的物业费水平普遍在2-6元每平方。
根据行业管理,小区配套的沿街商品,通常是按照两倍的物业费水平进行收取的。
如果物业类型为商业,那么商铺的物业费没有规律,根据商业街本身条件和商管公司的定位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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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保洁费 3元/户.月 京价(房)字[号
  2 生活垃圾清运费 2.5元/户.月 京价(收)字[号
  3 保安费 5元/户.月 京价(房)字[号
  合计 126元/户.年
  4 绿化费 0.055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号
  5 化粪池清掏费 0.025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号
  6 普通住宅管理费 0.292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号
  7 普通住宅小修费 0.152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号 不含户内部分
  8 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 0.083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号
  9 电梯运行维护费 1.347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号
  10 高压水泵运维费 0.063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号
  11 电梯代验费 0.023元/平米.月 京发(改)字[号
  小计 2.04元/平米.月
  12 营业税 0.107元/平米.月 京地税营[号 费用*5%
回答数: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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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依据其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分为三个级别,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不超过0.09元,0.14元,0.20元三个收费档次。
*不超过 0.09元每平方标准:1.小区内不设置管理处, 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一次以上,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人员要求 (1) 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 管理人员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一级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 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 要求。 (2) 24 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 急修二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 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七天内答复处理。 (4)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 监督装修过程, 对违规装修、 违章搭建及时劝阻、 制止或报告。 (5) 建立财务制度, 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 做到运作规范, 账目清晰。 (6) 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 业主资料档案等)。 (7) 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 做到运作规范, 账目清晰。 (8) 可采取走访、 恳谈会、 问卷调查、 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 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 30%。 (9) 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 办事纪律、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0) 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1) 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 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不超过0.14元的标准:1 管理处设置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配置简单办公设备, 配有电话。 2 管理人员要求 (1) 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 管理人员服装统一, 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 周六、 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二级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 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 要求。 (2) 24 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 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一般修理二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 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五天内答复处理。 (4)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 监督装修过程, 对违规装修、 违章搭建及时劝阻、 制止或报告。 (5) 建立财务制度, 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 做到运作规范, 账目清晰。 (6) 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 业主资料档案等)。 (7) 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8) 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 做到运作规范, 账目清晰。 (9) 可采取走访、 恳谈会、 问卷调查、 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 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 50%。 (10) 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 办事纪律、 收费项目和标准。 (11) 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2) 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 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0.20元标准:1 管理处设置 (1)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 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 配置一般的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 电话等)。 2 管理人员要求 (1) 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 管理人员服装统一, 挂牌上岗, 仪表整洁。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 并提供服务。 三级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 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 要求。 (2) 24 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 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 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4) 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 审批、 巡视、 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 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现象及时劝阻、 制止或报告。 (5)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 做到运作规范, 账目清晰。 (6) 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设备管理档案、 业主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 等]。(7) 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8) 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 做到运作规范, 账目清晰。 (9) 可采取走访、 恳谈会、 问卷调查、 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 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 60%。 (10) 建立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 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 办事纪律、 收费项目和标准。 (12) 能提供二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 和二种以上便民(无偿) 服务。 (13) 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4) 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 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回答数:16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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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小区都不一样的。没有统一标准的。确实有有关规定。但是各种各样。按房子来的。比如我家的小区,有回搬房,有商品房有公租房,一样的房型物业费都不一样
回答数: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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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海市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分等收费标准,也就是最高级2.3元/平方但这个规定是10年前制定的,因此完全不匹配目前的物价水平,因此房管部门和物业协会都主张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交付后和业主大会)另行商议物业费单价,也就是所谓的超标认证。根据小区的硬件等级差距和地域,目前新建社区的物业费水平普遍在2-6元每平方。根据行业管理,小区配套的沿街商品,通常是按照两倍的物业费水平进行收取的。如果物业类型为商业,那么商铺的物业费没有规律,根据商业街本身条件和商管公司的定位而收取
  2.根据规定,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有关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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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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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更名为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协会由上海市、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接受、管理。
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简介
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更名为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缩写为TASPM。
协会由上海市、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接受、管理。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和发展上海市,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咨询服务部、信息部、协调指导部和鉴定部等六个部门。同时协会根据本市区县设置,下设18个工作委员会,目前共有会员单位千余家。 [1]
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机构设置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 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会日常内务工作,协调内部各部门关系;
2、负责会员单位和各工作委员会的管理;
3、组织协会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工作;
4、策划和组织协会大型活动。
二、培训部职责
1、负责策划行业协会的培训纲要;
2、筹建协会培训中心,建立各类培训渠道和师资信息库;
3、为企业提供特约的培训服务;
4、组织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的下基层服务,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咨询服务部职责
1、组建、运作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
2、建立和管理物业管理人才信息库;
3、建立各类咨询渠道;
4、负责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评优、服务质量价格评价等专项评估;
5、负责协会的课题研究、开发及推广。
四、信息部职责
1、负责《上海物业管理》杂志的编纂、发行;
2、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和运行;
3、组织协会会员单位的信息员活动;
4、负责协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
5、负责协会内部信息化管理。 [2]
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上海物业协会。英文译名 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 。缩写为 TASPM 。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依照《》、《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上海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协会登记主管部门是。本会同时接受上述三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 一 ) 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二 )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 三 ) 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 四 ) 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涉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和调解;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 五 ) 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 六 ) 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本行业技术和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汇编,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 七 ) 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 八 )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内外考察,做好来访接待,促进交流与合作。
( 九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企业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企业、管理项目和从业人员评比,物业收费价格评估和协调,行业调查统计、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并组织行业力量开展工作。
( 十 )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物业管理的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行业评比、学术研讨、会展服务、业务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和编辑出版等。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 一 ) 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符合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 二 ) 本会开展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 三 )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 四 )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守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和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与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二 ) 承认本会章程;
( 三 )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 五 )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 二 ) 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 三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四 )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行约和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实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服务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一位主要负责人出任。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本会秘书处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 三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报告财务状况;
( 四 )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 五 ) 决定设立和撤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 六 )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七 )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八 ) 制定内部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决定会员的除名;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 二 ) 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 三 ) 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 四 )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 五 ) 具有。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其中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秘书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派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工作条例须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免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及赞助;
( 三 ) 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会计人员办理责任明确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请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天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房天下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每个地方的小区物业管理都不一样,会按照各小区物业管理方案来实施,但是小区物业管理范围是不会相差多少的,基本都会一样。我们来给业主们普及一下小区物业服务范围有哪些,能清楚自己物业费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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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封闭式物业小区逐年增多,物业费收缴问题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物业费也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又一项大支出,面对每年少则一两千、多则几千元的物业费,许多居住在物业小区的人们不禁质疑小区物业费过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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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12期)
2年(24期)
3年(36期)
4年(48期)
5年(60期)
6年(72期)
7年(84期)
8年(96期)
9年(108期)
10年(120期)
11年(132期)
12年(144期)
13年(156期)
14年(168期)
15年(180期)
16年(192期)
17年(204期)
18年(216期)
19年(228期)
20年(240期)
25年(300期)
30年(360期)
贷款利率:
15年10月24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8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10月24日基准利率
15年8月26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8月26日基准利率
15年6月28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6月28日基准利率
15年5月1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5月11日基准利率
15年3月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3月1日基准利率
14年11月22日利率上限(1.1倍)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85折)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7折)
14年11月22日基准利率
12年7月6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85折)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7折)
12年7月6日基准利率
12年6月8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6月8日利率下限(85折)
12年6月8日利率下限(7折)
12年6月8日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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