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梦想的声音赵俊输了冤案是公检法联手制造非法证据定案变成冤案要求依法纠正梦想的声音赵俊输了冤案我坚党治理司法腐败纠正冤案!

冤案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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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新湖北网报道:
    前日,湖北洪湖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原洪湖市经委副主任、洪江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成章贪污公款、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问题。
    孙成章在洪湖是红极一时的社会名流,既是该市唯一有硕士文凭的企业家,洪湖市企业家协会会长,又兼任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理事等社会头衔。
    经调查,孙在任职期间,将国有企业资金注入到个人牡丹卡上,大肆消费,多次指使下属人员采取假发票报账和重复报账的手段为其报销公款100多万元人民币,孙从中贪污公款60多万元,私分国有资产50多万元,孙从中所得7万元;为了欺世盗名骗取政治荣誉,孙先后违反财经纪律在单位报销个人出版的《谈天说地话美国》书款14万多元。
    经洪湖市委、市政府批准,孙成章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孙成章沐浴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春风走上厂长岗位,二十年理论联系实际地苦苦探索地方企业改革与发展之路,当年唱着《年轻的朋友来相会》,“再过二十年我们伟大的祖国该有多么美……”可是,二十年后却成了阶下囚。是社会经济环境突变?是本人犯罪?还是司法不公?
    八年来,孙成章一边服刑一边在不停的上诉,坚称自己的案子是冤案,他对针对他的指控展开了反驳,认为自己是一名民营企业家,自创洪江集团公司,根本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自己被判刑是遭到了时任代理市委书记罗贵舫一伙人的残酷打击报复,完全是他们一伙人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的无耻陷害。
    孙成章简介:
    孙成章,男,54岁,硕士文化程度,湖北省洪湖市洪江集团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00年12月被拘留,日被逮捕,2003年被判决“有期徒刑13年,依法追缴非法所得赃款153100元”。现目前正在XX监狱服刑。
    一位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民营企业家居然被&双规&,罪名是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罪,到底真相是什么?请详细浏览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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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导马克昌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导李希慧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俊新副教授对四地五处囚禁1000天,历时3年,三起诉,三判决的孙成章贪污案提出质疑。
      孙成章,男,54岁,硕士文化程度,湖北省洪湖市洪江集团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00年12月被拘留,日被逮捕,2003年被判决“有期徒刑13年,依法追缴非法所得赃款153100元”。
     四教授表示:该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该案程序是否合法。
      该案于2002年1月由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审理后不知何故又交由洪湖市检察院于2002年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作出判决。因被告不服,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判证据不足,遂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洪湖市检察院撤诉,又重新起诉,洪湖市人民法院再判。被告人不服,再次上诉。我国司法实行的是两审终身制,羁押被告人法律也有严格的时限,孙成章一案竟耗时3年、先后下发6份法律文书:三份起诉书,三分判决书,十分罕见。
     而且两次判决有相互矛盾之处,比如孙成章在财务处所拿8.5万元具体去向,一审认定已被孙用于公关送情,而二审认定被孙贪污,同一事实经同一法院作出两次不同判决。
      另外,超时羁押,2000年10月,孙成章被洪湖市纪委“双规”,12月29日被拘留,先后辗转囚禁:洪湖市——荆州市——湖南云溪——湖北嘉鱼——洪湖市。囚禁长达35个月。
      第二,孙成章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孙成章虽是洪江集团公司董事长,但他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多年来,他的人事档案和劳动关系一直在劳动管理部门,不具备干部编制,也从未在财政拿过一分钱的工资和福利。
      其次,法院认为孙成章系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属国家工作人员。马克昌、李希慧、齐文远、赵俊新四相关人士在《孙成章贪污案相关人士咨询意见》中表示:这一认定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反映孙成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只是一纸登记表,要成立委派,必须具有委派证明文件。而案卷材料中不存在有权委派机关的证明文件。2.即使是在1989年有委派证明,由于孙成章所任职公司经过三次变化,章程、名册及经营范围均发生变化,股东亦发生变更,故其原来委派也不应具有延续性。只有重新任命或者委派,方才有效。
      再看,洪江集团公司的性质是否“国有”。洪江集团公司是由18股东以现金和实物出资的“红星”砖瓦厂发展而来,公私兼营后,“红星”砖瓦厂为集体企业。1970年,红星砖瓦厂转产水泥,1980年,更名为洪湖县水泥厂。1988年更名为洪江集团公司。1997年,企业改制后,又成立洪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洪江集团公司的资产构成很复杂,公司不能简单定性为“国有”。
      孙成章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以贪污罪定性不当。
       第三,孙成章贪污8万元的证据不足,且违背举证责任原理。
      四相关人士表示:法院判决书认定孙成章将未列支而提走的8万元占为己有。首先其证据不足。在材料中,其中有些证人承认收到孙的礼金,另一些人予以否认,据此就认定孙成章构成贪污,其证据明显不充分。其次,上述做法意味着要求孙成章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接受礼金,才能对其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无疑为举证责任倒置。
      同时认定孙成章贪污已列支的8.5万元的事实不当。对孙成章贪污8.5万元一事,洪湖市人民法院两次判决认定不一致。即第一次判决认为属于送礼,第二次又认为贪污,这明显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四,量刑过重,2003年4月孙成章被判决“有期徒刑13年,依法追缴非法所得赃款153100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俊新副教授表示,即便如此,13年徒刑也属量刑过重。
      2003年孙成章在狱中写道:无论是双规,还是羁押期间,本人向办案人员反复陈述:创建洪江公司,始终坚持四主原则:自创公司、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民事责任。1981年,任洪湖县水泥厂,这个集体小厂建厂11年年连亏损,当年扭亏,后20年,年年盈利。1988年,以本人独创的“洪江”水泥注册商标,1997年,改制洪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没有国家分文投资,但硕果累了:到2000年总资产达6067万元,净资产3807万元,20年来从未拖欠员工工资和退休金,不欠地方财政和社会股民的钱,上缴税金一千多万元,工行信誉AAA级。其间,为企业生存与发展送情,是不得已而为之,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违心之举。自主经营路难!职业经理人行路难!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领导:
    申诉人:孙成章。男。现年55岁。197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文化,高级经济师。民营企业家。1981年任湖北洪湖市水泥厂厂长。1988年自创洪江集团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日突遭洪湖市纪委“双规”。2003年8月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十三年。同年9月2日投入本省江北监狱。
    日,在监狱收到署日7月26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荆中立监字第5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悲愤枉法错判,知错不改!特向上申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
    综括三份起诉书、四份判决书。“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先一审移送荆州、后一审再回洪湖。轮番起诉。最后认定“贪污”,金额累计:19.2万元。具体由三项组成:笔记本电脑、脂肪运动机、跑步机等物品折价3.2万元;从余书云手中拿洪江集团公司武汉商贸公司8万元;从陈方甫手中拿洪江集团公司财务处8.5万元。
    实物贪污没有直接法律依据
    1996年至2000年,本公司上马30万吨水泥粉磨站工程和“玄真酒”项目。脂肪运动机、跑步机等系放在公司办公室或本人家中待送公关物品。实物均在。购东芝笔记本电脑,是自家现金所购,给当时在北大读书的儿子使用。指控为用牡丹卡上资金购得认定贪污,事实不成立:本案侦察阶段,办案人员从工商银行复印弄来牡丹卡上历年用款明细,逐年、逐项、逐笔,已一一核对清楚。此举证明东芝笔记本电脑不是卡上资金所购。原判决、裁定书证实:日,检察院在本人家搜查,其中搜查并扣押了此电脑购置发票,足以求证了并非“用卡上资金所购”。本人也从未在公司报销此物。认定“贪污”没有法律直接证据。
    8万元审理扑朔迷离
    1996年10月和1997年元月,本人在武汉从余书云手中先后借款3万元和8万元。3万元,当时速往北京参加“21世纪议程高级圆桌会议”;8万元用于春节前武汉等地业务公关。3万元法律澄清,8万元认定贪污。
    8万元本人没有贪污!洪江集团公司武汉商贸公司是在武汉注册的独立法人。与集团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11万元均为母、子公司财务往来。8万元实际送礼明细,均可以一一核实。日,荆法作为一审在洪湖开庭,此送礼明细当庭呈交。后来,荆法退案。半年后,又主要就这8万元,洪检起诉,洪法作为一审判我十二年。
    当时,本案辩护律师余卫东,这位具有法学硕士学历,湖北大学教授参与本案荆法一审、洪法一审诉讼后,深感权大于法,遂退出。无奈,家人又在武汉请了一位据说与荆法、洪法关系密切的石律师。一段时日后,石对家人说:荆法二审,一是查证8万元送礼明细;二是到洪湖市经委查工资表,本人拿没拿过国家工资决定本人是不是国家公务员。为此,石律师所撰《辩护词》仅就8万元进行了无罪辩护。日,荆法终审裁定8万元贪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十二年。。
    40多天后,本人才在洪湖看守所收到该终审裁定书。哪知,洪方撤诉又起诉。第三份起诉书刚到看守所。一天上午,在看守所二楼所长办公室,洪法刑一庭庭长叶立法亲自打手机叫石律师从武汉赶往洪湖看守所作本人“思想工作”。“不是洪湖法院在整你,他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是石律师受聘后与本人唯一一次单独会面反复强调语。此次会面时洪法小车司机自始至终在场。日洪法草草开庭,4月29日,洪法一审在原判十二年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年,判本人有期徒刑十三年。
    8.5万元判决自相矛盾。
    洪法判十三年后,家人辞了石律师。鉴于又节外生枝“贪污”8.5万元,家人又从武汉某大学聘请了第四位律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曹亦农律师。这位与余卫东律师具有相同法学硕士和资历的中年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本人,充分了解本案后,于日在撰写的《辩护词》中明确指示:“此款,洪法已于洪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作出认定此8.5万元已被孙成章予以公关送情。同一事实,未经审监程序,由同一法院作出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明显违背一事不二审的刑事诉讼原则。更何况检察机关并未出示任何合法有效的新证据,许多证据同前述8万元的情况一样,或属于孤证,或自相矛盾”。
    真实情况是:自1997年初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发展速度加快,应付方方面面的公关费每年在20—30万元。其开支明细与处理方式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共同决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长使用牡丹卡,方便新产品开发。卡上注资、用资均接受公司财务处、公司监事会的双重监督。贪污公关费,法人代表犹如作茧自缚!天下有如此愚蠢的董事长吗?
    二、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悖现行法律
    首先,本案冤就冤在“犯罪客体”的认定上。
    “洪江法人”是本人依法创立的公司并非地方政府产物。
    “洪江”名称是本人所取。“洪江集团公司”,是1988年本人依据《民法通则》注册的公司法人。原判决、裁定均采信当年本公司注册、后更名、而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资格呈报表,佐证“录用为”、“任命为”、“委派为”……,殊不知,法律的真实,是指洪江公司法人存在的真实?还是特指在双轨制情况下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随大流申报有关方面发证的“真实”?
    洪江公司资本是本人二十年奋斗所创财富并非国有资产。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鼓励中小型企业“谁投资开办,产权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2号令明文指示:“1981年以后国家对企业未投入资产而发展形成的资产不界定国有资产”。当时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在鼓励企业家为社会创造财富。显然,企业若没有国家投入的资产,后来企业改制,什么“国家股”“企业股”只是登记发证的需要,并无实际意义。
    本人1981年任水泥厂厂长时集体总资产不到100万元,前十一年连年亏损欠外债80多万元。后二十年国家没有分文投资。2000年本人被囚后,洪湖市政府改制工作队指定仙桃市永盛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的报告:洪江公司总资产6,067万元,净资产2,807万元。
    荆中刑终字第66号称:“本院认为,湖北省洪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本总额为10,196万股,其中国有法人占股本总额51%,故湖北省洪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非国有公司,湖北省洪江集团公司于日成立,总资本为1,028万元,其中国有资金为696万元,占总资本67.7%,湖北省洪江集团公司亦系非国有公司。
    上述审计报告和终审裁定书,恰恰佐证了本人作为洪江公司唯一创办人和法人代表二十年辛劳创业取得的成果。
    其次,本案冤就冤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
    洪江公司法人代表是本人依法从事公司经营活动唯一的主体身份。
    本人1981年任水泥厂厂长时个人身份是集体性质。二十年后退休养老金归在社会劳动部门并非人事局。二十年来本人也从未离开过本公司。诚然,本人社会兼职颇多。上到社科院中国企业管理研究院副会长,下至本市:十多年来一直兼任洪湖市企业家协会会长和“市组织部任命为市经委副主任”。然而,所有兼职都没有拿过国家分文工资。洪江董事长月薪2000元,也是本公司所发。特别要再次重申的是:本人担任董事长是依据《公司法》和《洪江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绝非此前“经委委派”,更无“委派”红头文件。
    枉法重判十三年,拒绝依法在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谓“驳回申诉”的主要理由,竟是如下一段判词,貌似公允,实则罕见“文字狱”——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于1986年11月被录用为国家干部,1989年6月,受洪湖市经委委派任洪湖市洪江工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1991年10月,洪湖市委组织部任命你为市经委副主任,有你亲笔填写的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和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以及洪湖市组织部的任命文件等书证予以证实,虽你填写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不是委派证明文件,但结合吸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洪组干154号文件、洪组干337号文件等书证,实际上具有委派证明的效力……”
    狱中拜阅上述判词,本人忏悔之心偶发。自我坦白:1993年初,原荆州地委组织部曾任命我为荆州地区建材局副局长。当时红头文件已下发各县市。组织部长带着红头文件来洪湖与我谈过话。一介草民的我,此生未走仕途终生不悔!如今,让我哭笑不得的是:不仅精心制造出“经委委派”,且将1991年挂“市经委副主任”与1997年至2000年在洪江公司“贪污”牛头对马嘴。
    上述一大堆“红帽子”与“犯罪主体”毫无法律逻辑联系。无可辩驳的事实是:本人法律主体身份是洪江公司法人代表,这是“本”;所谓某年某月转干,某年某月被任命为市经委副主任等等,这是“末”。本末岂容倒置?!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3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务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其身份要么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要么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本人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非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要件。根据现形法律,一个县级市的经委根本不具有委派权。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洪法一审已经发现《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委派单位”与委派单位章不一致,为了“认定”本人系市经委“委派”,于是制造了“市经委建材工业局”这一新机构。
    时处21世纪堂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神州大地上如此创新“文字狱”,是非不分,人妖颠倒,逼良为娼,特别是反反复复强调“经委委派”,如此堂而皇之地拒绝本案再审,继续草菅人命,着实让身陷樊笼已五载、被迫五地八处囚禁的本人目瞪口呆,叹为观止。
    三、 本案司法工作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日,本人被双规后,无论在洪湖还是在荆州,洪湖市检察院反贪局一直在参与办案。检查人员从未向本人出示过证件。本人数次询问,他们都谎称是“市纪委的”。
    日,被刑拘,由荆州寄押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看守所的当晚,刑事笔录。洪湖市反贪局副局长李在刚问、科长袁绍东记录。李问我是怎么被刑拘的,我十分肯定地回道:“政治迫害!”听后,李训斥我叫我配合:“写!因贪污!”李示意袁记录。我又一次陈述自己没有犯贪污错误。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只好写上折中词句:“因经济问题。”。
    在此之前或此后,几乎每次刑事笔录,我都陈述:洪江公司是本人依法注册的“四自”公司,即:自创公司、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担民事和刑事责任。遵循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则,本人二十年心血倾注本公司,不可能将自己左荷包的钱“贪污”然后流入右荷包。
    本案,侦察阶段多次超期羁押而未履行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法定手续。在洪湖市区几乎人人知晓本人主题身份,然而,同处一地的司法人员无论在侦察、起诉、审判诸阶段都未正视本人的法定身份。唯心地套用“委派”法律概念。洪法,开庭从未传唤过一名证人到庭;荆法,作为二审从未公开开过一次庭。本人和律师多次申请均无果。
    特别使本人愤慨地是用异地辗转寄押的手段残酷摧残本人心身!如:寄押湖南七个多月,酷夏本人浑身生疮。一天昏倒在监。见状,该看守所所长出于人道亲自电告洪湖市。洪检派人速往。然而,不是将本人转押回洪湖,而是由办案人员李在刚、袁绍东又将本人转寄押本省嘉鱼县看守所……。
    为了本申诉言简意赅,下面将三份起诉书、四份判决书以及拒再审书所违反的法律程序列表如下:
     三份起诉书违反“两审终审制”法律规定概况一览表
    表一:
    立号 起诉书日期 指控内容 涉案金额
    荆检刑起字第12号
贪污、私分国有资产 贪污27.9万元、私分49.2万元
    洪检刑诉字第37号
贪污、私分国有资产 贪污27.9万元、私分39.77万元
    洪检刑诉字第13号
贪污 19.70万元
    四份判决书、拒再审书“有罪推定”概况一览表
    表二:
    文号 判决书日期 判决事项 判决结果
    洪刑初字第60号
贪污公款及物资共计11.9万元 判十二年
    荆中刑终字第141号
8万元据为己有事实不清 撤消原判十二年
    洪刑初字第23号
贪污公款及物资共计19.22万元 判十三年
    荆中刑终字第66号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鄂荆中立监字第52号
申诉不符合刑法第204条 驳回申诉
    本人始终认为本案枉法错判。愈久拖不改愈将成为国内罕见的冤案之一。日,本人通过监狱正当程序致信荆法。表示只要依法再审,本人将兑现三项承诺:维护法律尊严,强烈要求依法;无论在监狱内或外,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稳定压倒一切”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无论在樊笼呆多久,出狱后,继续为社会做好事,继续写好个人历史。哪知,该信发出三个多月后,竟收到荆法拒再审书。
    综上所述,原判决、裁定和拒再审书一锅煮。酿成本冤案的直接原因是:取紧跟主流、创社会财富者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其根本症结是对“公司”法律概念的刻意混淆。为了达到定性“贪污”之目的,将《公司法》置若罔闻,继而一而再、再而三地亵渎《刑法》、《刑事诉讼法》。原判决、裁定书均洋洋洒洒数千字,套事实,套法律,上下唱和,像“小和尚念经”;拒再审书,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鄂高法督32号《督办函》下达后,仍欲盖弥彰。背离法律的真实,丧失基本良知、道义与责任。本案执法者们,明知错,而坚持不改,其中原因,究竟何在?总之,本人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坚信自己没有犯罪!坚信终将会平反!为了捍卫自身做人的尊严,为了21世纪朗朗神州法制的清明,本人誓将奋斗终身!
    附: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荆中立监字第5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湖北蒙冤被囚民营企业家:
    孙成章
    日与湖北江北监狱
  自考报名本月17号报名结束,费用43000,9月份出证书,非诚勿扰!接受上海,浙江,江苏,广州,北京地区学员QQ.电话
嘿嘿!就是要判你炸样
当你有难,请联系呼声网  我是一个黑笔者
又是一个湖北冤案,支持你战斗到底!
孙成章不想斗争,也不要赔偿,也不想讨伐制造冤案的人。现在只希望这个案件能依法进入再审程序!!
  投门无路,9年来寄给省高院的申诉材料石沉大海,各级领导班子一换再换却还是无人问津,60岁的人9年的监狱生活已经让他的身心受尽摧残,做儿女的怀着继续失望的心情坚持完成父亲的心愿。
  如果您有能力助我们将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请您联系我。
谢谢你的关注,我会尽快和你联系的
具体的是不是还要看企业的性质,和他财产的来源呀,如果要差相关的法规可以去东典法律搜索
和你有同感,愿你抗战到底!
我们现在的问题就是没有人听当事人的,才有一个,二个,三个的佘祥林,赵作海。要么你本身就政府官员,不然你不会说出这些话。
  谁跟你说孙拒绝改制?
  说的正题是法院判案是否公正。
  谁跟你说要将功抵过了?
  现在是就是质疑政府部门的证据,人家才10年一直在申述。
  现在企业在谁手里?
  先认定27万贪污判12年,后有认定19万贪污判13年,这是什么法律逻辑? 就算是真的贪污了,也没这种判法吧?
  第一次判决认为属于送礼,第二次判决又认为贪污。那是第一次判错了,还是第二次判错了?
  你江苏有“市经委建材工业局”吗?
  摸摸自己的良心,再来发表评论。一起为中国真正的法制而非人制努力吧
我是在洪湖生活了近四十年的老洪湖人,现在想起洪湖还有点可怕.制约洪湖的不是资源,不是交通,而是人,是洪湖的官风、民风.当官的没有想怎样把洪湖的经济搞上去,想的只是怎样才能晋升官位,怎样把时间混过去,怎样把民众骗过去,怎样排除掉异已。典型的人斗人的局面。远的不讲,只讲近几届的市领导班子的争斗。张守传、雷中喜、罗贵舫、刘曾君哪一个不是在斗争中把洪湖搞乱、搞垮了才放手。洪湖没有摊上一届好领导,这是洪湖的最大悲哀。还有局一级的领导,个个不学无手术,容不得人,逼走了洪湖多少有才能的人。让想把洪湖搞好的人,无用武之地,只能是空叹息。不想讲了
成为中国千万上访大军其中一员.
本人1971年就与孙成章同事,孙是个正派人。
企业家开始都是想借“公鸡”下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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