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分支机构都必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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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公司需要单独建账套吗
我想问一下,我司在外地建立了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但实际并未开展业务。只有个打杂的在那边。但增值税仍然在做零申报。经营范围同总公司,总要做贸易。
我想确认一下,分公司需要单独建个账套吗?在总公司的账套下核算可以吗?
我也不清楚这种问题应该咨询那里
请高人快帮帮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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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25 +0800 CST
还是单独建个账套,到时报表与要合并。
在增值税上,凡在异地开办分公司的,该分公司应独立核算,并向核算地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
如果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也要单独建帐核算,最后由总公司拼帐,否则分公司将无法操作日常业务.
也觉得要单独作账
学习拉
谢谢各位哦
路过,学习下
学习一下知道了
一定要单独建账,流转税要在当地缴纳
要单独建账
路过学习学习
学习了,但如何拼账呢,不懂
单独核算会好些
学习了··说不定以后会碰到··
路过,学习了
学习了,正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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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分支机构都必须独立核算了吗?请大侠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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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rbarians 于
18:31 编辑
俗话说,打仗吃亏老百姓;税源的争夺吃亏的也是企业。按照国税局公告2012年57号,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应当将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来了,如果我外地总机构在北京不同的区开了两家只有一两个人的零售店,死活也没有必要给两家店单独做账啊,如何可能单独编制出两个店的财务报表?
但我要是不能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我就不可能做出分配比例,这样根据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就得算成两家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我还得算两家分开算账。
如果我只出一个总报表,然后按一定比例将其在两家分摊,就怕两家的税务机关不乐意,又要我提供分摊依据,我岂不是自找麻烦?
我要在外地有一百个分支机构,我就得编一百个报表,这讲不讲理啊?请问我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反映这个问题,税务局的人才会认真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是各地分配内部的事情拿企业消遣。
第二,新出的上海的分配比例从宽。
今天我飞到上海去代理去备案,北京几个分支年前没开业,所以三项因素都是零。窗口和专管员就是否给备案和出具不就地预缴证明之间踢皮球。
今天我飞到上海去代理去备案,北京几个分支年前没开业,所以三项因素都是零。窗口和专管员就是否给备案和出具不就地预缴证明之间踢皮球。
窗口的一小头目说怎么会没有资产,有租金吗?我说有。那好了啊,租金是不是资产?我说租金是费用。在窗口还大声叫嚣说让懂会计的人来和她说。又问我做账怎么做,我说 借:费用 贷:应付租金。后来在办公室被我反驳了,她只好最后说比例是0,就是没有分配比例,没分配比例不能给备案。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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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国税所〔2013〕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具《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且上海那个文最后写要深入研究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就给人一种他们很不自信的样子。&
是的,这两个文件是我去上海之前做过功课的。我分支机构没开业并不符合不就地预缴证明。&
本帖最后由 barbarians 于
22:05 编辑
我现在觉得要是大陆像美国、香港那样有法庭文化就好了。多一点xxx vs commissioner...这样倒逼他们解释清楚
鼓捣下,弄几张分公司报表,总机构所在地认可问题就不大了。
本帖最后由 zhcbbs 于
22:08 编辑
分支机构一般有两种核算方式:
一是建立独立的会计主体,单独进行核算。二是设置独立的帐套进行核算。不论哪种核算方式,都可以计算出三项因素。
当然根据计算公式,如果所有分支机构的某项分配因素总和为零,在数学上分母不能为零,所以就无法计算出分配比例。
总局有关人士的给的答复是:如果n家分支机构,三项因素中的所有分支机构都为零的,则该项因素的就按照1/n*权重 来计算& &。假设某公司下属所有四家二级分支机构三项因素都为零,那么每家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就是&&1/4*0.35+1/4*0.35+1/4*0.3=1/4
不能因为三项因素为零,而不就地预缴税款。
谢谢答复,可是财务部人少,下属分支机构多,无法做到为每一个分支机构设帐套,最多只能按地区设帐套,咋办?
还有总局的有关人士的答复是官方网站可见的吗?
难道不对每个门面做绩效考核、业绩考核、经营分析?!
目前两种方法核算总分机构企业:
1:分账制,比较适合总分间关联比较多的企业,月末抵消后汇总报表。
2:统账制,一个帐套中分多个分支机构核算,像连锁的企业很多都采用,用友的集团财务模块可以实现。
此种讲法出处何在,愿闻其详!!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 ...
《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有什么用?
以前听某高人讲过,可以将这种异地零售店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于是没有分配的问题了。
好简单:证明其为二级机构 ,然后出具上年度三项因素的分配表:资产、员工薪酬、收入。若本年度为新办二级机构,不纳入汇总分配税款,
只能说楼主自己没仔细看57号公告,楼上些又只言片语
你都能去各地建分公司,现在统几个三因素就说麻烦,
国内那么多跨地区总分机构,每个季度上百家分配表,分配比例都保存到小数点后6位了
你这点事,算个球。
好简单:证明其为二级机构 ,然后出具上年度三项因素的分配表:资产、员工薪酬、收入。若本年度为新办二级 ...
请指点:1.文件说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是指共用一个帐套吗,不独立核算那种吗?
2.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在新开业当年,分公司零申报,总公司汇总申报吗?
我记得做备案的时候分支机构如果对比例有疑义,可以让分支机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搞不定就去所得税科问问.
另外办税无论在哪里,总是找个会当地方言的去沟通效果会更好.
就算不独立建账,总归每个店面有些什么东西,花费了多少,有统计数据的吧。财务上肯定也有核算项目的呀,汇总一下不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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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分公司在领取工商注册营业执行和企业代码证时是一样的;
分公司的主要区别是在税务上:
1、非独立核算,不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发票,可以在总公司下设单独...
独立核算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独立建账,独立开设了银行账户,独立核算盈亏.
显然银行开户是独立核算的条件之一,若不独立核算,则不存在独立的会计主体,开设银行账户...
公司没有收入不会被注销。也就是说,注销公司不是由税务部门决定的。但是,长期没有收入税务部门会到你单位查账的。
非独与独立并没什么特别的要求,就看你当时工商注册的时候怎登记的了。
两个之间理论是是可以互相变更的,只不过变起来的比较麻烦。
一般要变更的的话,
1.先变更工商...
如何避免会阴侧切?我听人说会阴裂伤风险高就有必要切,所以应该怎么避免呢?
答: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答: 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
答: [编辑]直接投资主要形式编辑(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直接开店等,并且独自经营;(2)与当地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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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分公司如何缴税?
我的图书馆
分公司如何缴税?
在异地设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用交税吗?你好!请问,我想在北京设立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合同签定、增值税发票、个人工资发放都是总部办理,那么我们需要在当地税务局交税吗?满意回答异地经营,分公司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在总部缴纳。
11:04 补充问题
设分公司主要是做销售(柴油发电机),发货也是在总部直接发货,如交都交那些税,不交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
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要求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纳税,所以如果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的话,就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当由总公司一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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