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区分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案例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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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基本案情孙某之妻任某自2006年9月到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拔鸭毛的工作,每完成一只提成0?24元,每天结算应得提成数额,每月累计后食品公司于次月通过银行向任某发放。任某在从事该工作期间,不参加考勤,按计件提成,不到食品公司拔鸭毛就无报酬。食品公司对任某的工作时间未作统一要求,双方之间无。任某2008年1月份工作15天,拔鸭毛计件4264只。同年1月24日21时20分,任某在食品公司工作后回家途中,在莒安线39千米处发生道路,造成任某死亡。日,孙某对任某的死亡提起申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任某与食品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清,于同年3月24日中止了该工伤认定。孙某认为,任某虽然未与食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形成劳动关系。食品公司按计件发放工资系企业计付工资的形式,任某是否参加考勤,这是食品公司对其职工的管理问题,不能以此来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任某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后孙某向县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任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处理结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任某工作具有随意性,且其只从事按计件发给相应报酬的拔鸭毛工作,双方之间构不成劳动关系,于日裁决任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任某与食品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且任某不参加考勤等管理,工作具有随意性,其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和条件。据此,县法院判决:任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孙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任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为食品公司提供劳动并没有异议,而且食品公司为任某开立的工资卡账户可以证明该事实,因此孙某对于任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考勤表等证据系其单方制作,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食品公司符合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任某自2006年起就持续向食品公司提供劳动,其提供劳动的场所在公司车间内,其从事的拔鸭毛工作是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过程的一道工序,是食品公司生产业务的组成部分;食品公司向任某支付劳动报酬,而且任某持有食品公司为其开立的工资卡存折。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任某与食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县法院判决,确认任某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食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认为任某在食品公司处拔鸭毛,不受食品公司点名考勤和管理,工作具有随意性。其报酬计算方式为每完成一只提成0.24元,食品公司通过银行存款本支付现金,但该银行本不是工资卡,任某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公司与任某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件。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走完了全部的法律程序,并且出现了二审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及再审法院的观点截然相反的情况。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及再审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食品公司与任某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首先,任某的工作具有随意性,其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隶属关系。任某在工作当中,除依据工作量计件领取报酬外,不享受食品公司的其他任何待遇,也不受食品公司制度的约束管理。任某在食品公司所受的管理仅仅是基于食品加工行业的特殊要求而形成的一种自然管理,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管理关系。其次,任某在食品公司取得的报酬并非工资性收入。本案中,食品公司没有给任某缴纳各种保险费用,也没有基本工资,食品公司通过银行支付任某报酬只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方式,该种支付行为并不能成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二审法院仅以孙某提供了工资存折,便认定其已经完成了任某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并不妥当。任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既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且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因此,任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实务提示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根据双方主体是否合格、双方关系是否符合从属性特征以及双方的关系是否受到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制等要件综合作出判断。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接受了劳动并支付报酬,因此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并不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为前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上,可以看出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都是单位,也可以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大区别。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动的一方不是另一方的成员,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都是平等的。3.劳动报酬的支付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所得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等,不过分干涉。4.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专门规定了劳动仲裁这一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劳务关系则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它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因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没有前置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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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申请人罗某于日通过被申请人单位的一个负责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单位,用自己的车辆为被申请人送货。日,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决定解除与罗某的运输承揽关系,罗某不服,申请仲裁,提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233.75元,经济补偿金4176.25元,赔偿金8352.5元,补缴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争议焦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罗某的所有请求事项。相关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法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十九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律师评析: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1、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看,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本人为中心的,用公司提供的生产资料来创造价值逼供因此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者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且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最基本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取得一定物质化成果作为取得报酬的唯一条件。2、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为目的,不以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合同追求的并非劳务过程而是物化的工作成果。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完成工作具有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以自身的劳动力与公司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他对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有完全的管理和配置权。
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办事交流离不开法律法规,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没有法律必然会天下大乱。生活中典型法律,会让你对有更深刻的认识。以上是赢了网为您整理的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热门,专业律师的案例分析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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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北京&08-11 14:27&&悬赏 0&&发布者:SHxYA3…… & 回答:(6)
律师好:今天我去仲裁接待处咨询了一下,工作人员说我的情况像劳务关系,不能补偿。我有些困惑。我是单位招聘去的,服从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每天坐班工作8小时。但是,单位不给我上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按劳务费发,存折只显示登存,这是单位的行为,我也左右不了呀。可我们长期固定在一个单位工作,怎么会成了劳务关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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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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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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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当事人先协商,不妥再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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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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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将劳动关系伪装成劳务关系,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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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将劳动关系伪装成劳务关系,可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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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否实现其劳动权利的基础。只有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有很多形式上的共同点,但却又有实质上的不同,如何区分二者,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辨别:主体性质及双方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仅仅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平等。劳动者以谁的名义提供劳动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允许或要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代表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劳务服务,劳务接受者也不认可劳务提供者是其员工。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接受人按双方约定支付报酬,具体支付方式以双方约定为准,一般按日计算发放或不定时发放。&&&&&&&&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同。区分好二者的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能对自己的用工形式有所掌握,就能对自己在法律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有所明确,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而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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