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属于非全日制大学生用工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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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全日制用工角度看大学生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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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全日制用工角度看大学生兼职
官方公共微信在校学生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咨询&&&&新野县张强来电咨询:&&&&我是一名上大学一年级的学生。2012年暑假期间,我到某电动车商行打工,做电动车促销工作,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计酬,时间为一个月。促销工作结束后,双方就劳动报酬数额产生争议,电动车商行拒不支付我工资。我想起诉,要求电动车商行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补偿,支付赔偿金。请问学生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我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新野县人民法院杨焕:&&&&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说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另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冲突。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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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大学生兼职是否属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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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是否属非全日制用工
日 10:22:3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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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两级律协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进行立法界定 &&&&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对兼职大学生的用工问题,引发了广东法律界大讨论。11日,广东省、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召开“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问题研讨会”,并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在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界定兼职为非全日制用工。 &&&&“洋快餐用工事件”引发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适用劳动法及有关最低工资保障的问题,而从现行的劳动法却很难找到明确答案,属于法律灰色地带。 &&&&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国斌说,有些大学生兼职工作的时间很长,是否符合劳动主体资格,有3个要素作标准:一是年龄在16岁以上,二是有劳动能力,三是付出劳动。现在要素具备,资格成立,构成劳动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认为,无论是直接套用劳动法,认为“洋快餐”违法,还是认为“洋快餐”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观点都有问题。劳动关系不单纯属于私法领域,只要双方自愿、有约定就行,如果这样,童工岂不也是合法了吗? &&&&虽然劳动部1995年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如何保护现存的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呢? &&&&黎建飞教授说,使用兼职工是个“美事”,不需要承担太多的责任和风险,如果法律不进行限制,将会引起更多的企业效尤。要禁止学生勤工俭学是不可能的,但企业不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劳动部门不能不管,不能将这样的情况排除在自己的职责之外。 &&&&“兼职大学生不是劳动关系,但提供了劳动,至少可以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去保障。”刘继承律师说,大学生提供了劳动价值,这无可厚非,不能因为他们没有拿到毕业证就否认这一点,可以考虑将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针对现在的灵活用工而扩大适用。 &&&&与会法律专家认为,国家应该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立法补充,以规范其管理。《劳动合同法》(草案)将要进行三审,这一法律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广东省市两级律协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在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界定兼职为非全日制用工,以充分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记者 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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