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证但未交付的交付有时效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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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10:30来源:未知
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等
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委托代理申请的,持代理授权书)到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权属来源及证明材料,主要有: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下发的用地文件、图件及其他资料;法院判决书、房产的赠与、继承、分割等有效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均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和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不需签署《土地登记委托书》,但须提交其为法定代理人的证明,如表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身份证明等。
&&& 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颁发土地证书:
权利人应携带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到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领取土地证书。
申办要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其他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初始和变更登记个3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的,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
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关于发布土地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行政行为及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登录以解锁更多InfoQ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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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时限问题
  我们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接触许多时限概念,而在实际过程中,有些执法机构及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问题,导致行政主体违反时限规定,面临因程序不当引起的复议、诉讼和履职不当被追责的风险。因此,我们特邀请相关专家对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时限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供大家参考。本期刊登的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涉及的一些时限问题。
  《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时限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时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时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相关时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时限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时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相关时限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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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作者:tcgtj &&&时间:
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 一、土地登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5、《土地登记规则》&&& 二、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 地籍调查&&& 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 核发证书&&& 三、土地登记要件及时限&&&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须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设定登记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申请时限分别为:&&&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建设用地批准书;(3)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预登记文件;&&& (4)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5)征地勘测图件;(6)原《集体土地使用证》;(7)供地手续;(8)其他证明文件。
&&&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六规定,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有两种情形:&&&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出让金的。&&&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时限分别为:(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在支付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使用权的,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2)供地手续;(3)《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5)有关税费的交纳凭证;(6)其他证明文件;(7)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国家授权经营。&&&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让与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企业应当在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国家租赁,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国家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3)国家授权经营,权利人应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后30日内申请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3)土地估价备案材料;(4)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6)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8)《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9)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的材料;(10)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批准手续;(1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12)其他证明文件。&&&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在支付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使用权的,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2)供地手续;(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有关凭证;(5)原《集体土地使用证》;(6)其他证明文件。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1)"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2)拍卖金支付凭证;(3)其他证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1)土地使用证;(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3)土地估价报告;(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5)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6)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5)其他证明文件。&&& (七)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 (1)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的,在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转让的,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4)处分抵押财产的,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2)土地税费缴纳证明。除了以上权属证明文件外,各类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还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八)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在接到有关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3)转移协议批准文件;(4)其他证明文件。
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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