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茶山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的建议

48小时新闻排行
5086027451199291266912350111329359718056464545
大家都喜欢看
东莞阳光网版权所有 &东莞茶山镇政府做被告错没错
网络实名:金晓光
当前位置: <<<<<<
东莞茶山镇政府做被告错没错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 11:18:01
电线究竟是谁剪断的?
&&& 案情简介:日广东省东莞市养殖户叶效超等二十二户的猪场鸽场等电线被剪断,所养猪鸽等很多被冻死,当地报纸曾进行过报道,养殖户认为是茶山镇政府和东莞市城市执法局组织的执法队伍将他们电线剪断。记者的调查是茶山镇有关单位开始否认是他们所为,继而承认,继而又否认;东莞市城管部门则一直否认。记者问及断电有何法律依据,茶山镇有关单位和东莞市城管部门都未予回答,见下面的报纸报道。
740)this.width=740">
养殖户坚持认为是茶山镇政府和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的执法队伍将他们的电线剪断,2009年1月他们将茶山镇政府和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告到东莞市第一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两被告剪断他们的电线的行为违法。2009年4月14日上午,东莞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二十二位养殖户状告茶山镇政府和东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措施违法纠纷一案。
两被告茶山镇政府和东莞市城市执法局在法庭上都辩称他们没有实施剪断电线的行为。2009年8月东莞第一法院判决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是两被告剪断了原告电线,判原告败诉。
&&& 茶山镇政府和东莞市城市执法局究竟剪断原告养殖场的电线没有?下面我们看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说法和法院的判决。
&&& 叶效超等原告所举的主要证据有,鱼塘承包合同,证明其是合法承包,被剪断电线的现场照片,书证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茶山分局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发出“关于限期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土地统筹范围内养殖场及其他简易建筑的通告”,证明综合执法局赫然告示将对包括原告在内所有未清拆的建筑物施行停水、停电,并由镇清拆队实施强制拆除。书证茶山镇生态园工作领导小组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发出“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证明茶山镇政府要加快生态园收地,镇政府统一组织请拆队,从2008年6月份开始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清拆。
证人钟月笑的证言证明在剪断电线的队伍中,从着装看出来有治安队的、公安、供电公司的人在场,她看到已剪了六、七家鸽场,不知场主是谁,看到剪了谢婉顺和另一场主的电表。证人谢邓培证言证明,南社村书记谢全坤带着一班人过来,有警察、有执法局的车,在执法队伍中还有一个被谢全坤书记称作镇长的人,执法队伍有几十人,证人并当场指认旁听席上一名男子,说看见剪了他家的电表。
以下是原告提交的证据
740)this.width=740">
740)this.width=740">
&&&&&&&&&&&&&&&&&&&&&&&&&&&&&&&& &被剪断的电线照片
740)this.width=740">
740)this.width=740">
对以上证据,茶山镇政府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人证言不符合举证规则,两个证人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不予采纳,对于两个通告,真实性没有异议(有庭审笔录为证)。被告综合执法局认为原告提供的《鱼塘承包合同》是与案外人签订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照片不能证明是在原告所在养殖场所拍,牲畜的死亡也不能证明是断电所致,也不能证明断电是被告的行为;《关于限期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土地统筹范围内养殖场及其它简易建筑的通告》是被告下属单位茶山分局在职责范围内发布,但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没有加盖公章,真实性不予确认;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不予采纳;证言的内容都不能证明被告对养殖场实施了断电行为。
对于茶山镇政府和东莞市城市执法局的辩解和质证意见,原告律师之一金晓光认为,茶山镇生态园工作领导小组以通告的形式公开通知原告养殖户“镇政府统一组织清拆队,从2008年6月份开始对不配合清拆的养殖场及其他简易建筑物进行强制清拆”,茶山镇政府称没有实施剪断电线的强制措施,但其并没有合理地解释其为什么没有实施通告的强制清拆内容,没有举证强制剪断电线不属于通告中的强制清拆的内容,也没有举证其已经不再履行该通告,故结合证人证言,被告茶山镇政府的辩解不能成立。
对于第二被告东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辩解意见,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综合执法局对向原告养殖户发出的“关于限期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土地统筹范围内养殖场及其他简易建筑的通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辩称通告是其在职责范围内发布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没有实施剪断电线的强制措施,这同样不能成立。因为从其发布的对象来看是针对原告养殖户,从通告要强制断水断电的内容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第二被告称其是在职责范围内发布的,结合通告内容“将对所有未清拆的建筑物实行停水停电,并由镇清拆队实施强制拆除”来看,完全可以认定本案中二被告联合执法,由第二被告城市执法局发布断水断电通告,第一被告茶山镇政府组织清拆队实施断水断电。证人证言也证明了在执法队伍中,从着装看出来有治安队的、公安、供电公司的人在场,还有警察、执法局的车等。
关于两被告称证人有利害关系,建议证言不予采纳的意见,因证人陈述客观并全面,且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两被告意见不应采纳。
有一件应提的事是,2009年6月18日,大公报以“书记员篡改笔录,五港人粤省府告东莞法院”为题,报道了6月18日上午,包括五名港人在内的五十八名东莞养殖户,身披写著抗议标语的黄色「马甲」,在广东省政府门前静坐的事情。大公报的报道说静坐的养殖户抗议当地法院在处理猪场养殖户与镇政府的官司纠纷时,不惜用违法行为来进行偏袒,要求广东省政府严查官法勾结,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信,保护港人等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文字摘自大公报:
&&&&“前几天,打算做第二次开庭准备的原告发现了一个令人吃惊的问题:经过法庭和原告被告三方确认的法律文书「庭审笔录」,在四十六天之后被突然更改了。根据叶效超提供的资料,记者看到,该法庭总共删除了三个审判员问话,分别是:「被告,是否有对游庆华等二十二原告作出强制措施?被告回答:是」,「原告是否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这些问题都是法院在审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必须要问的问题,也是影响案件判决的核心问题,然而居然被删除了。「法院更改我们确认过的笔录,也没有告知我们,当我们发现后,进行质询,对方反说自己有权更改,这显然是明显偏袒镇政府的行为,涉嫌『官法』勾结。」叶效超如是说。
  记者随后了解了石龙法庭更改庭审笔录的情况,据该院的解释是,由于书记员工作失误,删除了错误的笔录,属于私人行为。目前,该名书记员正在接受调查。法律专家认为,发生在该法庭的擅自更改庭审笔录事件,暴露了内地基层法院管理混乱的严重问题”
&&&&&&&&&&&&&&&&&&&&&&&&&&&&&&&&&&&&&&摘自大公报的图片
东莞市第一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过整整长达六个月的审理,于2009年8月有了判决结果。判决书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没有加盖公章,对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于两名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日那天在茶山镇南社村和超朗村有人实施断电的行为,不能证明断电行为具体由谁实施。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茶山镇政府和被告综合执法局是否实施了断电行为,《关于限期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土地统筹范围内养殖场及其它简易建筑的通告》只能证明被告综合执法局发出限期清拆的通知,且通知内容亦表明根据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以及茶府[2008]27号《关于尽快交付东莞生态园内土地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而发布的通告,其中通知内容第四条表明有关部门对所有未清拆的建筑物实行停水、停电行为,而不是表明由被告综合执法局及被告茶山镇政府实施;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原告的养殖场被断电。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茶山镇政府和被告综合执法局采取了断电措施,判决驳回叶效超等二十二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法院的判决,原告叶效超等提出以下质疑:
&& 《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被告茶山镇政府庭审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予以确认,见庭审笔录第12页第7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都予以确认” 其他证据就包括《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
&& 茶山镇生态园工作领导小组是被告茶山镇政府领导的工作小组,茶山镇政府已当庭确认了自己证据的真实性,东莞市第一法院却以没有加盖公章为由不予确认,法官是怎么考虑的?法官是不是偏离了公正?
还有东莞第一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原告的养殖场被断电,不能证明是谁断的。那么证人钟月笑的证言证明在剪断电线的队伍中,从着装看出来有治安队的、公安、供电公司的人在场,证人谢邓培证言证明,南社村书记谢全坤带着一班人过来,有警察、有执法局的车,在执法队伍中还有一个被谢全坤书记称作镇长的人,执法队伍有几十人,这些证言说明了什么?这么庞大的执法队伍不是镇政府组织的清拆队,又是什么?原告抱怨难怪东莞市第一法院不承认《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的真实性,因为该通告说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清拆队。
叶效超等原告认为,一个通告说施行停水、停电,并由镇清拆队实施强制拆除,一个通告说由镇政府统一组织请拆队,这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了是二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断电行为。而东莞市第一法院却对茶山镇生态园工作领导小组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大量张贴的“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的真实性不予承认,然后认为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断电是二被告所实施。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不仅是错误的,甚至是荒唐的。
据悉,叶效超等二十二位原告已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他们认为参与判决的东莞市第一法院审委会法官及合议庭法官已失去中立,偏袒被告,他们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举报信。
那么,二十二位原告养殖场的电线是不是茶山镇政府和东莞市城市执法局组织的执法队伍剪断的?请关注东莞市中级法院以后对本案的审理和说法。
&&&&&&&&&&&&&&&&&& 北京金晓光律师在线网
&&&&&&&&&&&&&&&&&&&&&&&&&&& 日
附:东莞市第一法院判决书 (注:二十二位原告的判决书基本一致):
&&&& ...........(略)
&&&& 原告叶效超诉称,原告在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村建有养殖场,养殖生猪, 日以来,被告东莞市茶山镇人民政府生态园管委会和被告综合执法局下属单位茶山分局为了完成东莞生态园的收地任务,在未与原告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联合执法,采取强行剪线停电的强制措施,强行逼迫原告搬迁,致使原告养殖的大批生猪由于停电导致死亡,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两被告茶山镇政府和综合执法局对原告养殖场采取的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未授予被告强行收地的权力,被告事先也没有书面告知原告救济权利,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行为。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两被告茶山镇政府和综合执法局对原告的养殖场采取断电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原告叶效超向法院提供的依据有:1、身份证、《鱼塘承包合同》,证明原告对于涉案的养殖场具有合法承包经营的权利,是本案适格的原告;2、照片,证明当时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以及造成损失的事实;3、东府[2008]10号《东莞生态拆迁安置补偿补充规定》,证明拆迁需要按照市政府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4、茶府[2005]11号《茶山镇禽畜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证明茶山镇政府按照养殖业的污染办法对原告进行补偿收地;5、《关于限期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土地统筹范围内养殖场及其它简易建筑的通告》,证明养殖户不按期拆迁,则实施强制措施拆迁;6、《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证明这次收地是东部快速两侧征地引起的;7、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证明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发通知要求养殖户在日前撤离,否则管委会将依法进行处理;以下证据是原告方当庭提交;8、《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证明茶山镇政府征地并统一组成清拆队拆迁;9、证人证言(钟月笑、谢邓培),证明断电当时的情况及由两被告实施断电行为。
被告茶山镇政府辩称,被告并没有实施原告诉称的强制措施,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茶山镇政府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
被告综合执法局辩称,被告并没有实施原告诉称的强制措施,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综合执法局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茶山镇政府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市政府的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告没有收到,且原告超过了举证期限提交;证人证言不符合举证规则,两个证人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不予采纳。被告综合执法局认为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是与案外人签订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照片不能证明是在原告所在养殖场所拍,牲畜的死亡也不能证明是断电所致,也不能证明断电是被告的行为;《关于限期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土地统筹范围内养殖场及其它简易建筑的通告》是被告下属单位茶山分局在职责范围内发布,但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没有加盖公章,真实性不予确认;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不予采纳;证言的内容都不能证明被告对养殖场实施了断电行为。本院认为,《鱼塘承包合同》是原告与东莞市茶山镇超朗叶屋经济合作社所签,合同书上有签名及加盖公章,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明原告承包了东莞市茶山镇超朗叶屋经济合作社养殖场;照片没有全面反映情况,因此对于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没有加盖公章,对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于两名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日那天在茶山镇南社村和超朗村有人实施断电的行为,不能证明断电行为具体由谁实施。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
另本院依职权对具体是谁对原告养殖场实施断电行为到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公安分局进行调查,茶山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答复并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东莞市茶山镇超朗叶屋经济合作社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将连塘第一口鱼塘承包给原告叶效超,承包期由2002年农历1月1日至农历日止,承包款每年为28800元。日,被告茶山镇政府印发《茶山镇禽畜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规定茶山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方案。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生态园拆迁安置补偿补充规定》,对东莞生态园土地统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日,被告综合执法局下属单位茶山分局发出《关于限期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土地统筹范围内养殖场及其它简易建筑的通告》,表明根据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以及茶府[2008]27号《关于尽快交付东莞生态园内土地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各养殖户必须在日前,自行清拆养殖场及其他简易建筑物;有关部门将对所有未清拆的建筑物实行停水、停电、并由镇清拆队实施强制拆除。日原告养殖场被断电。日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在日前全部撤离。原告认为是被告茶山镇政府和被告综合执法局实施了养殖场的断电行为,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两被告对原告养殖场实施断电行为违法;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茶山镇政府和被告综合执法局是否实施了断电行为。对此,被告茶山镇政府和被告综合执法局予以否认。而原告提供的东府[2008]10《东莞生态园拆迁安置补偿补充规定》只能证明东莞生态园统筹范围内拆迁工作安排及补偿标准;茶府[2005]11号《茶山镇禽畜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只能证明茶山镇畜禽养殖业整治方案及补偿标准;《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只能证明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补偿规定;《关于限期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土地统筹范围内养殖场及其它简易建筑的通告》只能证明被告综合执法局发出限期清拆的通知,且通知内容亦表明根据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以及茶府[2008]27号《关于尽快交付东莞生态园内土地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而发布的通告,其中通知内容第四条表明有关部门对所有未清拆的建筑物实行停水、停电行为,而不是表明由被告综合执法局及被告茶山镇政府实施;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的主体是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与两被告不是同一主体;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原告的养殖场被断电。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茶山镇政府和被告综合执法局采取了断电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效超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叶效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邓& 艳
代理审判员&& 余燕飞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 二九年八月七日
篇评论。】---->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本站关键词: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律师版权所有:北京金晓光律师在线网
传真:010- E-mail:48小时新闻排行
47490455823485934699257812416320690170091567610676
大家都喜欢看
东莞阳光网版权所有 &东莞警察网
茶山公安分局因应企业生产特点 开展夜晚“说防”
  为了进一步提高辖区企业员工防范意识,推动“以案说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5月10日晚上19时许,茶山公安分局“以案说防”专班联合上元派出所来到德国比高模型公司开展宣传活动,该公司全体员工参加。
  比高模型公司由于发现近期公司员工收到诈骗信息较多,员工防范意识不强,希望分局“以案说防”专班到厂进行安全防范宣讲。但由于企业生产特点,白天员工无法离开生产岗位,宣讲活动只能夜晚进行。为保证活动成效,分局及派出所民警主动牺牲休息时间,针对企业员工工作及生活特点,制作了专门的宣传PPT,准备好其它宣传资料。
  活动中,茶山公安分局宣讲员结合形象生动的PPT,用通俗易懂语言向员工讲解诈骗的危险性和防范的重要性。最后,派出所民警在派发宣传单张的同时对员工提出的问题做了一一详细作了解答,并呼吁在场人员当一回宣讲员向各自的亲朋好友讲解防范的重要性及主要的防范手段,以达到全民说防的目的。(茶山公安分局 管萱萱)
(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可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
东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ICP证号:粤ICP备
总访问量:共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东莞市茶山镇铺位招租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