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进口货物涉及到的税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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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资产重组中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10:35:0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提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原标题:国税总局:资产重组中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公告称,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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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不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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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就业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李志远:无论是全部资产组合,还是部分资产组合的重组交易都可以享受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而且在重组中,合并、分立、出售和置换方式,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后续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李志远备注: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当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对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营业税也有类似的规定,即资产重组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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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中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浙江国税&   |
  问: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
  答: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要特别注意前提,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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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税务总局:资产重组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增值税
税务总局:资产重组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增值税
  阅读提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发布后,在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通过多次转让,但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的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作为对13号公告的补充和完善。 & & & &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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