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是黄了,工伤的社保工伤退费会计分录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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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没有交社保如何叫用人单位赔偿?
上班的时候老板叫其换刀模因其他人不熟悉,小指,无名指,中指从根部截断,(老板在场)现在在私人医院治疗,可能拿不到原始病历,该怎么去做伤残鉴定叫用人单位赔偿
 问题来自:广东 - 深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26 咨询人:f702zsf13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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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没有交社保,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但还是需要依法认定的: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可争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诸多项目,各项计算方法不同。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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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工伤认定,然后做工伤等级鉴定,由工厂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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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协商不了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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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发生工伤后需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得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出来的伤残级别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公司赔偿。
回复时间: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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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可以到医院调取,然后再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回复时间: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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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需要法律帮助可以来电
回复时间: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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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时间:&&|&&作者:王辉&&|&&浏览:14452
张某2010年6月被江苏某建筑公司招用,并将其安排至南京分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等相关工作。日,也就是张某进入公司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甚至公司还没来得及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之际,张某在工作中受伤。
【案例】张某2010年6月被某建筑公司招用,并将其安排至分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等相关工作。日,也就是张某进入公司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甚至公司还没来得及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之际,张某在工作中受伤。日张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张某被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鉴定费用300元。张某受伤后,其所在的建筑公司截止诉讼之日共计为其支付各项费用168900元。&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该仲裁委因超过法定的期限未作出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不同意由该仲裁委继续审理,遂作出终结审理的决定。日,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工伤待遇费用299435元;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875元;3.自2010年6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江苏省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费用,合计元,扣除该建筑公司前期已经支付的168900元,余款33600.7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理涉。根据《》第七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五项内容,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完全由企业承担。本案中的建筑公司因为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该建筑公司根据《》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相应的费用(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否则要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呢?如果不缴纳用人单位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如何救济呢?根据《社会》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30日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超过30日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属违法。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为避免社会保险登记、迁移手续的麻烦,往往不急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付出惨重的代价。有些企业认为内用人单位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待正式录用后再缴纳也不迟。孰不知,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一个月,那么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就面临违法。还有的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重视,认为属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劳动者可以《》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为依据,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额的索赔。最后,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参见《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为此面临各种强制征缴措施(参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克服上述几个误区,尽快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案例中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遭到驳回,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增加缴费基数,或者增加社会保险险种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解决。相关: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工伤保险条例》(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3.《劳动》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5.《江苏省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指南2010》第二章&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三、审判实践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几个疑难问题1.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以下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但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1)用人单位为为劳动者建立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不予受理;(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但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予以补缴的,不予受理;…(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不予受理;…。
作者: [江苏-南京]专长:婚姻家庭 律所: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5793积分 | 帮助1781人 | 1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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