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6年以后生育2016二胎生育服务证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表人: 薛云飞  
提问时间:
 标题:请问号全面放开二胎以后,已经怀孕的还需要办理准生证吗?
&&&&你好,请问放开二胎以后还需要办理准生证吗?已经怀孕三个月以上的社区医院不给开生育保险了,符合政策以后应该去哪里开通生育保险。
回复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回复时间: 10:15   是否超时:否
& & & &您好!
& & & &自日起,天津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全市统一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 & &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二孩生育服务登记:1、双方初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3、生育两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已死亡的。
& & & 进行二孩生育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在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需带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页,已孕妊娠诊断证明。其中再婚夫妻再婚方还需携带全部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遇到需要特殊证明的情况,街道、乡镇应采取&一次告知&、&先登后补&的方法予以办理。
& & & 生育保险请向人力社保部门咨询。
& & &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 & &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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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政策:2016年以前出生的二胎超生罚款还用交吗?
17:49:19  评论(/1)
对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违法出生的二孩是否要继续征缴社会抚养费,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指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日举行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等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对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否进行改革,杨文庄表示,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杨文庄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杨文庄强调,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杨文庄介绍,我们国家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有9000万左右,60%是在35岁以上,50%是在40岁以上,政策实施以后,高龄孕产妇家庭明显增多,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大,妇幼健康和优生优育的服务任务更加艰巨。
在保障母婴健康方面,针对各地妇幼保健资源分布不均衡、优质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委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一是要增加妇幼保健能力的供给,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是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的服务机构,因为我们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确实是人满为患、一床难求,而我们一二级有资源利用不充分的问题。
三是要加强孕产妇的咨询指导,在基层要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资源,加强对孕产妇的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的自我保健能力。
四是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的畅通。总之,我们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杨文庄表示,应当说,我们国家对妇幼事业是非常重视的,近些年来卫生计生部门针对孕前、孕期新生儿等不同阶段,启动实施了一系列服务项目,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地中海贫血项目的一些防控。每年我们国家有1000多万个家庭享受了免费出生缺陷的防治服务。
杨文庄介绍,经过国家努力,从2010年到2014年,国家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是十万分之三十,到了2014年已经下降到了十万分之二十一点七。
婴儿死亡率2010年是千分之十三点一,已经降到2014年的千分之八点九。这些指标都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总体上处于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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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新生儿入户不查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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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至诚财经网()12月30日讯
  元旦后生&&符合计生政策
  深圳商报记者 彭蓓
  2016年元旦将成为深圳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分界点&:当天深圳将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当天及之后出生的&&,其父母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奖励;而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昨日上午,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副主任孙美华做客深圳广播电台FM89.8的&民心桥&栏目,就市民关心的&全面两孩&政策做介绍,并回答市民提问。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孙美华介绍,深圳计划生育新旧政策的衔接,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
  具体来说就是,在2016年元旦当天及之后出生的&&,符合计生政策,即使孩子的父母之前没有办理生育审批登记手续,事后也可以补办,具体办理措施,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细则进行。
  而2016年元旦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然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妻,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包括:每人每月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深圳户籍家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还可以再领取&独生子女奖&,其标准是男、女每月可分别领取160元。即夫妻双方合计可领取&独生子女奖&每月320元。2016年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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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6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生育津贴,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
  生育津贴已经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达关怀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一定的生活标准维持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
  市人社局发出《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自日起施行。届时,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自日起施行
  申请
  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在网上申请办理生育津贴。
  查询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
  划拨
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适用范围和条件
《通知》中明确,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2016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三、报销范围及携带资料
序号 报 销
别 携带资料
专 项 资 料
基 本 资 料
1 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 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3 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 ①《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4 产后并发症
5 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四、申报方法
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五、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结算标准一览表
郑州生育保险办理流程指南
  基本办理流程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生育医疗费,领取生育津贴。
  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时间及需提供的材料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持准生证原件(社区开证明,所在区计划生育学校学习结业后办zheng)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医疗保险卡,每月20日—30日(工作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二胎需要单位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说明详细原因)。逾期未办理者需单位加开证明(解释未及时办理的原因)。情况特殊需提供养老统筹单。
  报销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1. 生育报销(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出院证,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顺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元,剖宫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标准的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 流产,引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单位计生办zheng明(说明流产原因,是否符合计生政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限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结婚证原件。
  3. 上环,取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限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
  4.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流产/引产者,报销必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支付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费用标准的90%。
  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 妊娠满28 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 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 妊娠满12 周不满28 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 天的生育津贴。
  3. 妊娠满8 周不满12 周流产的,享受3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 周流产的,享受15 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的领取女职工在生育后四个月内,到医疗保险中心领取生育费用的同时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报销时间1. 每月25日---30日(工作日)将有关资料报市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
  2. 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22日(工作日)带个人医疗保险卡到市医保中心二楼财务科零钱。
首先呢,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有四项: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现在我就说说前三项,这个是每个孕麻麻都要用得上的。
  产前检查费
  首先呢,如果发现怀孕了,恭喜你。然后你就要做妊娠登记了。现在很多医院都可以联网登记了,就不用再跑到社险去了。
  需要的材料:
  (1)妊娠诊断证明(原件):须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医疗保险专用章;(一般现在的医院要B超看到胎心胎芽才给开诊断证明的,所以不要着急)
  (2)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3)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化验单(尿妊娠化验);
  (5)代办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完了之后医院如果是联网的(一般都是了)产前检查费就可以划卡结算了,注意你用的是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100元。如果全额垫付的话,就在最后一起拿到单位去报销。
  产前检查费是限额支付的,就是说你每到一个孕周的时期医保卡才会有相应的金额: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 40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60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80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1100元
  生育医疗费
  一般这个也是要到医院负责生育保险的窗口登记,然后你结算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申报手术费了。同样全额垫付的话,还是要到单位一起报销的。
  手术费也是有分别的
  A、自然分娩3000元;
  B、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
  C、单纯剖腹产3600元;
  D、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享受天数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基数(孩子出生当年)÷30.4计算。
妊娠周数 享受天数
<12周 15天
12-16周 30天
16-28周 42天
≥28周 98天
生产情况 增加天数
产钳助产 15天
胎头吸引术 15天
多胞胎生育 15天/每多育一婴
输卵管结扎术 14天
※晚育独生 30天
  ※晚育独生是指: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并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
  ★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享受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申报需要的材料:
  1、《婴儿医学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2、出院记录(小结)(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3、手术记录(剖宫产,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专用章)
  4、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章)
  5、晚育(24周岁登记结婚)独生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婴儿的)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二代两面复印)
  7、社保卡(两面复印,没有社保卡的要医保证)
  其中手术记录(剖宫产)和出院小结要到医院的病案室索要(只给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医生是不会提醒你的所以姐妹们要提前做好功课,出院的时候一次性把材料拿齐。
  ※以上材料为红桥区、南开区为依据,其他区可能在此基础上还有所增加或减少。
  生育津贴是要等到你规定的产假就是按照上表核定的日期,结束后交到本人单位的。交早了也是得压着,因为你没到期的话,社险是不收的,所以大家有时会感觉生育津贴核报比较慢。
  生育津贴的支付问题:
  如果在产假期间,企业不给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就是全部给个人;企业正常按月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如果比工资高,高出部分,公司就得补差价给职工;如生育津比工资低的话,那么生育津贴企业全部扣除。现在一般情况都是企业不给工资的,所以这个钱都是给个人的。
  这个钱是社险核报后,打入公司账户的,然后个人再去企业领钱的,不是打进个人的医保账户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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