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向财政局资金申请报告打今年资金结转的报告

莆市财办〔2014〕18号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的整改情况报告
莆田市审计局:
贵局《审计报告》(莆市审责报〔2014〕1号)于2014年5月30日收悉,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预算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数额较大
整改情况: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已按照市财政统一清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规定进行清理,并在以后加强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部分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挤占项目经费
(一)市本级&由项目支出列支车辆运行费52.09万元、出国费8.06万元。&车辆运行费和出国费属于专项业务开支,资金来源为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该支出从省财政下拨给我局的项目经费列支。我局将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支付中心&由项目支出列支住房公积金1.09万元。&市财政对住房公积金统一没有按实结算,国库支付中心住房公积金预算安排不足部分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培训中心列支车辆运行费5.92万元等。2014年度培训中心不再向市财政申请下拨各类培训经费,中心所承担的财政业务培训支出从中心自身经费结余中列支。
三、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到本单位其他账户或相关单位账户
整改情况: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已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暂行规定,加强对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的管理,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四、超标准发放考试考务费
整改情况:2013年局本级及财会培训中心超标准发放会计考试考务费问题,我局已在2014年4月份审计期间,按照《关于规范市直单位考试考务费讲课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莆市财综﹝2008﹞44号)的规定,收回超标准发放的考务费5.14万元,并加强对会计考试考务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五、&三公&经费支出中存在的问题
(一)接待支出中审批单上接待事由含糊。由于上级来莆调研、检查等工作的项目较多,因此在接待审批单上按照&大类&填写,未详细填写接待事宜。现已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按规定如实填写接待事由。
(二)公务车辆管理。
1、占用下属单位车辆问题。根据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我局下属事业单位车辆现全部由局本级统一管理,公务车辆费用报销按照车辆权属关系由所属单位列支,目前已整改到位。
2、公务车辆没有实行单车核算问题。我局已从2014年1月起实行单车核算,并建立单车核算台账。
(三)公务车辆费用报销存在的问题
1、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报销不及时,只报销到前三季度问题。现已要求定点维修企业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维修明细及原始凭证,以便及时报销;一部车辆重复报销问题,系定点维修企业及驾驶员等人员疏忽无意造成,已在审计期间整改到位。
2、部分驾驶员领取出车补贴、报销车上用品等问题及公务车辆加油卡内余额较大等问题,已通过车辆交通费单车核算,加强车辆费用报销管理。公务车辆燃油费也通过调整会计科目,以便于更加清晰的反映实际支出数。
整改情况:上述问题已在审计期间整改到位,我局已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通过实行单车核算,据实及时按规定核销车辆经费。
六、使用自购收款收据问题
我局从2014年开始使用《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现已整改到位。
七、延伸下属单位存在问题反馈
(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超额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历年结余资金未清理共计549.98万元的问题。其中:442.13万元,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107.85万元代垫农发有偿资金按原借款渠道归还。该办已加强农发资金督查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2.出现提前拨付项目资金问题。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专户出现两次提前拨付项目资金918万元。主要是省下达资金文件已收到,为解决项目建设急需资金,提前拨付。已加强与国库科的业务沟通,核对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拨付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
3.部分区级农发资金部分配套资金未到位且未及时拨付问题。整改情况:涵江区、秀屿区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区级应配套资金计48.5万元,经督促整改已配套到位(见附件)。城厢区农发办截止2014年3月未拨付贷款贴息资金计26.2万元是因为农发资金实行县区级报账制,当时因贴息补助单位的报账资料不全不予报账,现已完成报账(见附件)。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存在随意扣减评审费用&及&委托助审程序存在人为因素&。扣减评审费用是按照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的条款执行的,并不存在随意扣减。目前,评审中心结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3〕214号)有关规定,已拟稿制定《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委托评审合同》(文本),并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出台,以进一步规范评审费和委托评审的管理。
(四)市财会培训中心:
1.&超标准计提住房公积金&。已如数收回,并冲减多列支的公积金支出。
2.&办公用房管理不规范&。位于湄洲岛的房产及动产,因经费缺失,年久失修,已失去使用功能,对外招租无人应租。为确保国有资产不被私人侵占,经与湄洲岛管委会协商,委托其看管,并由其使用,收取1.20万元/年租金。湄洲岛管维护提出合同期满后不再使用,因此该资产只能再与湄洲岛管委会协商,由其代为看管,不再出租。
3.&现金管理不规范&。2013年5月以后,中心已敦促各租户将租金及水电费等直接送存银行,不再收取现金。今后中心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现金管理,杜绝出现坐支现金等违规现象。
莆田市财政局
2014年8月8日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 8月8日印发 &&
主管 承办&&技术支持: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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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发布时间:&&&&来源:财政局&&&&作者:&&&&点击次数:26196【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支出或者费用&
  第三十五条&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自日起施行。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号)同时废止。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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