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缺少吸收录用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审批表能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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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劳动人事部
现将《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今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都要按照本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更替、补充干部,确保干部质量,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必须逐步改革用人制度,采取多种方法,充分挖掘人才,合理使用人才。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或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调派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属于选举产生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被选前不是干部的,任职期间按干部待遇,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满后仍回原单位,恢复原待遇。
三、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聘干部,要签订招聘合同,发给聘书。有关聘期、工资等事宜,按合同办理。应聘期间,违犯合同规定的可随时解聘。合同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吸收录用干部,须事先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增加干部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增加干部指标。具有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加干部指标(包括因干部自然减员而需要补充的指标)的单位,可以在编制定员内吸收录用。
五、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或从社会上录用。从社会上录用的对象,主要是城镇知识青年以及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农村录用干部,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吸收录用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或具有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二十五岁左右,特殊情况可根据不同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做出规定。
七、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当地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
从社会上成批录用干部,要统一招考。考试由批准机关或县以上人事部门与录用干部的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考试科目,并商请有关部门命题、监考、评卷。录取时按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式样附后*),连同考卷、体检表、档案以及本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发录用通知书。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有》从略。
录用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和自学成才的人员,参照上述有关程序,根据对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确定考试或考核的科目、方法,考试(考核)、政审、体检合格的,经批准机关批准后录用。
从工人中吸收干部参照上述有关程序,坚持全面考核和必要的文化、专业考试,合格的经批准吸收为干部。
吸收录用的干部,根据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训练。
八、县(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县(市)人事部门审查,报地区(州、市)人事部门批准。
地区(州、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地区(州、市)主管部门审查,经地区(州、市)人事部门批准。
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各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及在京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在京内吸收录用干部,由录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查,经各部、委、直属机构批准。从京外吸收录用干部,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审查,经劳动人事部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京外直属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经当地地区(州、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从本单位工人中吸收干部,经上级主管部门(地、市)批准。
九、吸收录用的干部一般应有试用期,时间为一年(不包括训练时间);少数有真才实学的人经批准机关批准,可免予试用。
十、试用期间,录用单位对录用的干部应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并认真考察其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
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干部;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延长试用期满后,仍不具备干部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辞退。
十一、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试用期间实行临时工资,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具有高中毕业和同等学历做行政工作的,一般定为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五级,一年后能够胜任工作的改定行政二十四级;做其他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定级水平按照现行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定级;高于高中毕业程度的,定级可高于上述定级水平,少数地区录用的低于高中毕业程度的定级要低于上述定级水平;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可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评定。
从工人中吸收的干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试用期满后,原工资低于行政二十五级的可定为行政二十五级,高于行政二十五级的暂不变动;一年后,低于行政二十四级的定为行政二十四级,高于行政二十四级的暂不变动。
十二、吸收录用的干部要能进能出,能官能民,不宜继续在干部岗位工作的经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改做其他工作。
十三、吸收录用干部坚决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不许“内招”,严禁徇私舞弊。有作弊行为和不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已录用的应予以辞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子女、亲友谋私利,或打击、压制人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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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暂行规定(失效)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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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
为加强本市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有计划地补充干部,以适应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吸收录用干部指标。
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从现有干部(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调配。补充不足,需从社会上录用或从工人中吸收干部时,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申报吸收录用干部计划。经区、县、局审核汇
总后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下达招干指标。指标当年有效,如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须报市人事局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农业人口中录用干部,须由区、县、局、总公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㈡国营企业单位一般不在社会上吸收录用干部,如需补充干部,可以从工人中选聘。选聘时,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或进行考试,择优选聘。对吸收录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以及特殊专长的人才为干部,由区、县、局和市属总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吸收录用计划,报经市人事局批准,
下达招干指标后,可以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
二、吸收录用对象。
㈠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非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但对被取消分配资格不满五年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得录用。
㈡全民所在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人。
㈢职业高中、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社会待业青年。
㈣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复员。
㈤社会闲散的专业技术人员。
被录用人员必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对未经本单位同意,也未经上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自行辞职的干部,不得录用,特殊情况需要录用的,须报经市人事局审批。
三、吸收录用干部的条件。
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策;
㈡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从组织分配;
㈢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㈣身体健康,符合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体检标准;
㈤社会待业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在职工人一般不超过三十五用岁;社会上闲散的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五十五岁。
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文化条件或提高体检标准的,须报经市人事局批准。
四、吸收录用办法。
㈠成批吸收录用干部,必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市属各局、总公司吸收录用干部,应将吸收录用干部简章草案报市人事局(区、县属单位报区、县人事局),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收。简章内容包括吸收录用的对象、条件、人数、男女比例、待业青年、复员军人、工人的比例以及专业培训等。
㈡成批录用社会待业青年和吸收在职工人,要统一招考。考试科目一般为政治、语文、数学。考试工作由审批机关统一组织,并商请教育部门统一命题、监考、评卷。命题标准必须相当高中毕业水平。录用时,按考试分数择优录取。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经考试、二审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由市人事局制发),连同考试成绩、体检表、二审材料、档案以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发录用通知书。
㈢录用复员退伍军人,由使用干部单位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按照录用干部条件经严格考核后择优录用。
㈣录用非统一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要根据原所在学校的推荐和提供的德、智、体全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择优录用。
㈤录用社会闲散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对其专业知识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进行严格审查。
㈥成批吸收录用干部要有一定的男女比例,女的一般不得少于录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少于百分之五十的,须报经市人事局批准。
五、审批权限。
㈠各区、县、市属各局和部分市属总公司(名单附后,下同)吸收录用干部,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区、县、局和市属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批准。并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向市人事局备案;其他单位吸收录用干部,报市人事局批准。
㈡原国家干部经批准辞职后应聘重新录用的,一律报市人事局批准。
六、训练期、和工资待遇。
㈠吸收录用的干部必须进行专业或业务训练,训练时间、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干部单位确定,但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㈡吸收录用的干部要有一年试用期(包括训练期)。试用期间,一般不得调动。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经批准吸收录用的机关批准,可不实行或缩短试用期。试用期间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指导,并对其政治表现、思想品质、身体状况进行认真考察。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经区、
县、局和市属总公司人事部门批准转为正式干部。个别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期满后不合格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从社会上录用的退回本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从复员退伍军人中录用或从工人中吸收的,由用人单位分配当工人。
㈢吸收录用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吸收录用干部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策办事,坚决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不许“内招”,严禁徇私舞弊。有作弊行为和不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已录用的应及时辞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附:具有吸收录用干部审批权的总公司名单
市机械工业总公司
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
市煤炭总公司
市汽车工业总公司
市广播电视工业总公司
市医药总公司
市住宅建设总公司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市饮食业务总公司
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市农业机械总公司
首都钢铁公司
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
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
市纺织工业总公司
市交通运输总公司
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市计算机工业总公司
市建>工程总公司
市建>材料工业总公司
市饭店总公司
市牧工商联合总公司
市化学工业总公司
市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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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序号 审核项目 审 核 标 准 处 理 办 法
1 出生年月 审查出生年月,应按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进行查核,出具认定。 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或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为准;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因入伍、升学、就业等,将年龄改大的一律不得改回;出生年月涂改后难以辨认的,应当经公安机关鉴定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后,按其涂改前填写的情况予以认定。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认定不予承认。
更改出生年月的,2007年8月以前,应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始户籍底册、登记卡片、出生证等的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2007年8月之后,须有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情况、认定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批复或调查情况、认定意见的,不予承认;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认。
按本人入学、参加工作、入党时间以及家庭成员的年龄等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和逻辑推算,分析出生年月是否合理。 经综合分析,存在不合理情况或逻辑错误的,须进一步核查。
2 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记载前后不一致的,须按规定进行组织认定。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须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批复、相关调查及证明材料。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没有批复的不予承认;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认。
3 入党情况 入党时间填写准确。 要注意不同时期中共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日至今,入党时间以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不同档案材料中填写的入党单位及入党介绍人是否一致,入党后填写的规定材料中“政治面貌”栏目是否及时填写了“党员”,入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至今,除日至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外,其他时间均为一年预备期)。 如存在信息不一致、入党程序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干部本人需作出书面说明。
序号 审核项目 审 核 标 准 处 理 办 法
3 入党情况 中共党员须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停止党籍后经批准恢复党籍的,须有审批材料。 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确实找不到的,由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单位党组织在补填《入党志愿书》中说明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如入党介绍人证明等)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年《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缺少党员登记表的,应由党员登记时干部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具说明。
民主党派党员须有入党材料。 民主党派党员缺少入党材料的,应向有关部门收集。
4 学历学位材料 “文革”以前入学: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1.缺少材料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有关单位及学校收集; 2.一份材料能体现多份材料内容的,不视为缺材料; 3.找不到学历学位材料原件,可到学校复印,并加盖学校的复印确认章; 4.确实找不到任何材料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到学校调查了解,学校出具学籍等情况证明; 5.对学历学位有疑问的,通过查学校名录、查证书式样、网上查询、留学服务中心查证等手段鉴别,也可送省教育厅下属的学历学位鉴定部门验证,并将鉴定结果归入档案; 6.注意审核学历学位的连续性和真实性,防止出现把培训填成学历、低学历填成高学历、在职教育填成全日制教育、入学条件不符合要求以及学历学位材料造假等情况。
年期间入学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1977年以后入学的: 1.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须有学生学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士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须有专家推荐表; 3.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须有专家推荐书(2份)、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材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学位证书复印件,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复印件。
党校学历:须有学员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情况表、学员毕业登记(鉴定)表或党校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
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以后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序号 审核项目 审 核 标 准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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