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要件分别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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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本罪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犯背叛国家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严重损害的后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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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国家罪
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1.概念背叛国家罪概念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2.构成要件背叛国家罪构成要件背叛国家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和不从属于外来意志。  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所谓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  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  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这一客体的重要性,表明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的最危险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的犯罪分子,为了破坏祖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民族利益,总要千方百计地寻找外国主子或境外敌对势力作靠山;而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搞颠覆活动,也要千方百计地从我国内部寻找中意的代理人,充当内奸。这样一来他们必然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以期达到他们共同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敌对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所以对外国机构加以强调十分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境外犯罪  境外与外国并不相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省(香港于日回归、于日回归)。所谓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台湾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这里的勾结,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是指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2)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3)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勾结,有公开的,但更多的是进行秘密接触,联系交往,通谋策划,共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勾结,既有国内的组织和个人与国外机构、组织、个人主动挂勾联系、投靠、接受其资助、指使,寻求支持、帮助,也有国外机构、组织、个人多方与我国国内的组织和个人联络挂勾,提供各种资助、帮助。其共同目的是进行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即暗中秘密策划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如谋划签订卖国条约,与敌国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我国组织傀儡政府,进行颠覆活动等。  上述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阴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和手段;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特定内容和直接目的。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在实际上已经造成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而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上述两个特征,即有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意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即可构成。如果行为人虽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但策划的不是上述内容,则不构成本罪。  背叛国家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中国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情况下很难危害到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但由于本法并未规定本罪主体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背叛国家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本法将1979年刑法第91条中的阴谋一词删去,将行为人与外国进行密谋策划这种事实上的犯罪预备行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包含于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之中。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处于策划阶段,还是边策划边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3.认定背叛国家罪认定(一)本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这两个罪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另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是不尽相同的,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依然存在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反过来说,政权被颠覆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入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领土完整.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罪则正好相反.总之,本罪与后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4.量刑标准背叛国家罪量刑标准[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立案标准背叛国家罪立案标准6.司法解释背叛国家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7.辩护词背叛国家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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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国家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一个国家独立的基本标志。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最危害的犯罪,直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因此法定刑也较重。  背叛国家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和不从属于外来意志。  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所谓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  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  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这一客体的重要性,表明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的最危险的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的犯罪分子,为了破坏祖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民族利益,总要千方百计地寻找外国主子或境外敌对势力作靠山;而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搞颠覆活动,也要千方百计地从我国内部寻找中意的代理人,充当内奸。这样一来他们必然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以期达到他们共同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敌对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所以对外国机构加以强调十分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中国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情况下很难危害到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但由于本法并未规定本罪主体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本法将1979年刑法第91条中的阴谋一词删去,将行为人与外国进行密谋策划这种事实上的犯罪预备行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包含于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之中。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处于策划阶段,还是边策划边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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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永县频道
作者:蒋冠宇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
  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
  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两学说之争
  近年来,两学说之争也可谓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而守旧或者迎新两派一直争议颇多。
  1、支持四要件说
  支持四要件说的学者认为,四要件说目前在我国仍然是适用的,而三要件说更有利于处理疑难案件的说法也缺乏事实依据,反而会带来判决的任意性。将两种学说进行比较可知,三要件说涵括了四要件说的所有要素,三要件说按照递进式的结构来对各个要素进行排列,而两者的入罪因素其实是相同的。一个行为无论是用三要件说或是用四要件说来评价,如果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罪过、目的、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就都符合了构成犯罪的积极条件。从这方面来看,在积极条件方面,三条件说的排列组织方式不同于四要件说而已,要素上是一致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出罪方面。两者出罪上的最大区别在于递进式的三要件说在有责性这一阶层规定了阻却事由而出罪。而对于无期待可能性这样的阻却事由,确实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从理论上看,这种出罪具有无限性、随意性的危险。某一个行为在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中除了期待可能性意外的其他要件后,法官可以根据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来确定是否出罪。而关于期待可能性虽有各种理论,但是这些理论本身就有缺乏明确性的问题,并且也无法律约束力,如此一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就全依赖法官的判断了,这会带来出罪随意性的风险。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期待可能性作为犯罪豁免的问题来处理,即行为已构成犯罪后,根据政策的考虑再豁免犯罪或许更便于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如前所述,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出罪上受到更大的限制,它严格区分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两个范畴,从而形成犯罪构成和犯罪豁免两个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大定罪过程,它体现了严格的法治精神,因而限制了适用法律的任意性。而三要件说在出罪方面的随意性,使得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理论完善、法官素质较高的国家,采用三要件说确实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灵活的运用构成要件出罪,或许更有助于实现公正。然而以我国目前法官群体的素养还有待提高的现状,贸然地推广三要件说,在某些有争议性的案件中可能会带来执法不公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支持四要件说的学者列举了贸然推行三要件说所面临的现实困境。部分学者认为通说仍以四要件为主,教科书以及法律教材都以四要件为通用观点。建国以来,四要件说深入人心,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四要件说,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则,内地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理论研究人员,主要是依托国内教育,学习中国刑法学理论成长起来的,不具备学习、研究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的语言基础、知识结构,甚至认为移植德日刑法学,可谓“一厢情愿”。贸然换用一种观点,会带来很多问题。
  2、支持三要件说
  支持三要件说的学者认为虽然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没有明显区别,但是旧理论对疑难案件往往束手无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虽则四要件说在我国颇有基础,简洁明了,便于司法实务操作,但是由于其拼凑式的逻辑结构,使得其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遭遇困境,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国与刑法学界在共犯、紧急避险等问题上对话困难。此外,陈兴良教授就一直呼吁中国刑法学转换犯罪构成理论。
  支持者认为三阶层理论有更严密、体系强的优势。正是这种优势,使得三要件说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推广有切实意义。目前在刑法学界,要求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引入我国刑法理论的呼声很高,有些学者甚至开始采用这种理论来编排自己的教材。
  三、总结
  首先,四要件说的支持者所列举的诸多理由里面过于限定在现有制度维持上了,担心新理论的入侵带来的变动,这种因循守旧不能成为维持原状的正当理由。我们判断一种制度是否应当被革新,不能仅仅考虑它存在的时间长短。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四要件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能克服的不足。正如支持四要件者所说,犯罪构成三要件实际上涵括了四要件的全部构成要件,但是这种涵括并非是简单的重新排列,而是进行了归纳,并设置了递进式的结构。三要件说将犯罪区分为违法性、有责性和该当性,这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罗列。
  四要件说中,主观判断和客观评价同时地、一次性地完成。客观判断涉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及不作为)、危害社会的结果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等附随情况。主观判断涉及罪过,即故意、过失。从这方面来看,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不清晰、犯罪主体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纠缠不清这些问题。缺乏评价的层次性,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同等重要,在平面式结构中看不出哪一个要件需要优先评价,也就无法防止人们先判断主观要件符合性是否存在。这种理论构架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在考虑主观要件之后才考虑客观要件,容易将没有法益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性的身体动静(但不是实行行为)认定为犯罪,从而人为扩大未遂犯的成立范围,刑法就可能在某些问题上无可避免地陷入主观主义的陷阱之中。正是这种可能性,使得四要件的运用,可能带来在疑难案件判决上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有失公平。
  而按照三要件说,对行为的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是分层次进行的。客观判断分两个步骤进行,即行为的犯罪构成该当性和违法性。主观判断就是对个人责任的判断。在前一个要件未明确之前,不允许讨论后一个要件,因此它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只有完全走完这一个过程,某一行为才会被认为是犯罪,中间有任何断裂即不能得出有罪结论。正是这种递进式的阶层设计,确保了主观判断不能先行于客观判断,使得三要件说有四要件说不可取代的地方。
  综上所述,关于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能否更好指导我国的刑事审判,现在看来,或许还面临着重重阻力,但是认真体会不难发现,三要件有其说服力。并且司法考试中方向的调整,也是一个助力,相信三要件说能够在我国有长足的发展。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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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身份犯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身份犯 一 一般主体
  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 1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 自然人。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 特殊主体
  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本条之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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