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机关应树立什么样党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观

共产党员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共产党员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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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为什么活着?人为谁活着?人应该怎样为人?这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物质资料生产者本身的历史,是人民群众的历史。因而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是不是把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为人民服务作为人生目的,是人生有无价值的根本标志。在人类历史上,从阶级属性上说一切剥削者都同广大劳动人民处于对立的地位。他们的人生目的只能是为了自己和本阶级的私利,尽管历史上也有一些有识、有志之士曾经为民众的利益奔走呼吁,但从整个阶级来说,从其根本目的来说,不可能为广大人民谋利益。  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各种现象和事物的总的看法,其中包括社会观、自然观以及伦理观、审美观等。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有着不同甚至对立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是惟一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它坚持唯物的辩证法,强调物质第一性和精神第二性的观点,有力地反对了一切唯心的、迷信的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是我们反对一切歪理邪说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给人们指出了观察社会、观察历史发展的正确方法,得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科学认识。它对社会发展的科学预见,给人们指出了前进的方向。它能够使人们在社会主义的事业遭到挫折和困难时,看到光明的前途,增强人们的信心,能够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中,看到资本主义的不可克服的矛盾,使人们能够从表面现象中看到事物的本质。  人生观主要是指对人生问题的总的看法,包括人生的意义、目的、态度和理想等。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人生观。一切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能推动历史前进的人生观,是进步的人生观,而一切逆历史潮流而动、阻挡社会前进的人生观,是落后的、腐朽的人生观。历史上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人生观,如享乐主义的人生观、利己主义的人生观、禁欲主义的人生观等等。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先进、最崇高的人生观,它指明了一个革命者应当如何正确对待生死、荣辱、得失、苦乐和贫富关系,使我们能够正确对待在人生道路上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知道和学会如何处理顺境和逆境,从而克服人生道路上的困难。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能够使我们更好地关心他人、爱护他人,更好地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懂得人为什么活着,人活着有什么意义,人怎样活着才最有价值。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这就是一个人应当追求的高尚的人生观。  价值观主要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和评价。在日常生活中,对什么是“价值”和什么是“价值观”,从不同的学科和视角来说,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有从经济学上加以理解的,有从哲学方面理解的,有从美学方面理解的。我们共产党人的价值观,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以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为价值主体的,以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价值目标的,以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价值取向的,以为社会做出最大贡献为崇高价值追求的,以“三个有利于”和“人民满意不满意”为基本评价标准的价值观。它是共产党人行为的最高准则和最终归宿。我们党历来重视价值观建设,并且已形成一整套系统化的理论观点,其核心和灵魂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类的解放事业毫无保留地奉献出个人的一切。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世界观是人生观、价值观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人生观和价值观来说,价值观的范围较大,因为它泛指人们对一切事物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看法和评价。而人生观主要是对人生意义和价值大小的一种根本看法,从这个意义,可以说价值观包括人生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旦形成,便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支配作用,是人生的方向盘。  (人民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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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核心价值观
作者:蒋镇嶷
发布时间: 09:39:0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代表全国法官提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产生背景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形势日趋复杂;各种发展模式、各种文明样态相互竞争、相互砥砺,斗争逐渐白热化。环顾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正如南宋哲学家朱熹所言:“学之道,必先明诸心,知所往,然后力行以求至,所谓自明而诚也”。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成为转型期中国必须认真面对的一种重要变迁方式。党中央要求通过对全社会各个层次的发动,使全社会价值取向不断升华,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操发生整体性飞跃,从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目标。
    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涵盖了新时代的价值、公理、信念,强化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观念,要求人民法官在更严格的意义上恪守廉洁奉公,在更彻底的程度上追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加注重引导人民法官追求共同的崇高理想、信仰、价值。
    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丰富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更在价值观层面上为人民法官提供了行为准则。
    “公正、廉洁、为民”,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联系
    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这是古老的东方阐释。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印迹,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如果说立法是分配的正义,司法则是矫正的正义。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使权力被规范、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护。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基本职责。
    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正义的天平哪怕被放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人民法官在价值观上必须深深镌刻“廉洁”二字。
    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旨。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旨所在。
    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秉持公正之魂,则廉洁可期;谨固廉洁之弦,则公正可待;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三、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一)公正、廉洁、为民是法官行为的先导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先进的、核心的、共同的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所谓“现代司法理念”,偏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轨道,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一度时期在法官的思想中引起强烈碰撞,在社会上引发诸多热议,导致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下降。事实再次证明,只有务实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司法理念指引法院工作、引领法官思想的司法理念,才能保证司法审判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凝聚广大法官为实现共同的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
    (二)公正、廉洁、为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人民法院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这种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严峻考验,少数法官为思潮蛊惑,被人情左右,受利益诱惑,违纪违法问题和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加以遏制,基于审判机关这种特殊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较之党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而言,其危害性更大。
    正因如此,人民群众要求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呼声愈高、要求愈严。因为司法公正、廉洁真正能够给予其切实的安全感,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选择司法途径维权时,其最大的愿望就是公平正义得到申张,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这个层面上讲,公正、廉洁、为民这一核心价值观不仅是法官群众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和现实要求。
    (三)公正、廉洁、为民是法官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正、廉洁、为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人民法官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
    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我们必须在审判中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上。
    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廉洁是旗帜,廉洁是号令,廉洁是无声的誓言。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反腐倡廉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中国历史上广受百姓传颂和敬仰的“青天”——包拯、海瑞、狄仁杰等都是清正廉洁的楷模。新世纪的今天,人民法官更应当博古纳今,不为私欲遮望眼,始终保持职业良知,保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本色,严格遵守“五个严禁”、“两个规定”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人民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不能我们自己回答,而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其实在我们身边就不乏爱岗敬业、亲民爱民、无私奉献、受群众欢迎的“人民法官”,从陕甘宁边区被誉为“百姓青天”的马锡五,到“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从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谭彦,到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蒋庆,这些优秀的法官的典型无不诠释着中国法官的优秀精神:公正、廉洁、为民。
    四、如何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人民法官作为司法者,应该体现司法的本质要求,成为公正的化身,实现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人民法官公正司法,既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又要从思想建设入手。建立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线,首先需要完善人民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有关制度,这是迈向公正司法的首要条件。独立行使司法权即人民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需要进一步落实法官的任命权、考核权、财政权等促进审判独立的制度措施;其次需要完善司法中枉法裁判行为的惩罚机制,对于司法不公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落实有关的责任追究机制,使枉法司法行为无所遁形,震慑枉法裁判可能逍遥法外的侥幸心理。构筑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思想防线,主要是加强法官思想道德建设,从观念上对有碍公正的思想防微杜渐。马克思曾经提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是内在的约束,自律要求人民法官以马列主义的道德理想武装头脑,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倡为了民族和人民利益的奋斗精神,培养法官大公无私的道德情操,从现实看,也要求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法官,坚定法官的理想信念,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树立廉洁的行为准则不仅要求人民法官在思想道德境界上自我严格要求,而且需要建立配套的倡廉、防腐、惩腐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是规范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它能从根本上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防止和减少人们的不法行为,堵住产生消极腐败的漏洞,起到防范于前和惩戒于后的双重作用。从制度建设上看,首先,需要加强人民法官薪金、福利待遇等制度以养廉。养廉制度虽然不是拒腐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优良品性的颐养有着促进作用,衣食足,知荣辱,养廉制度可以免除司法人员物质生活压迫的后顾之忧。其次,需要建立财产公示等制度以防腐。反腐倡廉的核心机制是监督机制,离开有效的监督,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形同虚设,从防范角度出发,财产公示制度能够有效督促司法人员克己奉公,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再次,需要完善贪污腐败惩治制度以反腐。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在反腐的深入开展阶段,加大打击力度,运用各种政策措施和法律严惩司法腐败现象,是震慑减少腐败行为的最后防线。反腐倡廉是我国当前时期一项重要的任务,事关国家的安定,法治的兴衰,执政的权威,廉洁司法必然成为人民法官的基本行为准则。
    司法为民要求人民法官不仅要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而且要做到能动司法,落实法助和谐、法真正为民所用的作用。司法为民与能动司法紧密相连,但是,不能把“能动司法”等同于权力制衡理论中的“司法能动”。司法能动是西方国家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司法倾向,其意在于形成司法权对于立法权的积极干预,以期实现国家权力部门间的分权与制衡,通过司法控制日益膨胀的立法权,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在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司法的能动主义与司法的消极主义交替成为法官司法审查的指导思想。而在我国,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不再是被动的法律宣示者,而是要充分发挥听民意、体民情、查民生、促民权、合民心的主观能动性,深入剖析法条背后的立法宗旨,以法律统帅情理,阐扬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中的法律精神,常保法治之树常青。
    公正、廉洁、为民构成现时代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分别为人民法官的业务要求、道德要求、目标要求提出了价值取向。这些价值取向深深契合了人民法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是贯彻“三个至上”学说的要求,是现时代“服务大局”对人民法官提出的要求。社会主义特色的建设事业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人民法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树立法治的权威,所以人民法官必须围绕核心价值观,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完成时代提出的历史使命。
来源: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超奇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之我见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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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撒法治的阳光
---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述
作者:周雄&&发布时间: 15:55:36
  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作为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必须坚定不移地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者和弘扬者。
  一、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的复杂背景下,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坚定正确方向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用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我国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创新性思想,都直接或间接地谈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深刻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当前,改革的矛盾错综复杂,与之相伴随,文化激荡、思想交锋、价值碰撞也更加明显和激烈。面对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牢把握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动权、主导权、话语权,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人民法院工作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是执法办案,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着对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理性认识和整体把握,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中体现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为广大法官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和行动标尺。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人民法官依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更加能动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加有效地应对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加有力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司法的人民性要求我们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把司法为民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把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价值上的“最大公约数”,反映了人民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共同诉求,“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概念,“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地、深入地落实到各项司法实践中,真正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群众路线,才能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拥护和支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权威。
  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打造过硬队伍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了具体部署。人民法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肩负重要责任。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建设一支过硬法院队伍是根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实现了政治理想、社会导向、行为准则的统一。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保持法院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法院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用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过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和神圣使命。
  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需要人民法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高度概括,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总的奋斗目标。要通过依法调节市场关系、保障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保障民主政治,依法促进文化繁荣、保护科技创新,依法促进社会建设、保障民生改善,依法建设美丽福建、保护生态文明,以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履行好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是人民法院的责任所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法治精神的直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这就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贯通于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标之中。各级法院要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各项权利,保障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障各类法人平等参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机遇,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通过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牢固树立对法治的信仰和遵从。
  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追求,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引导规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当树立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应当遵循的根本道德准则,规范着每一个公民的一言一行。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道德天平,引导价值判断,规范行为取舍。要更加注重每一个司法环节的辨法、析理、融情,确保裁判为当事人和普通大众普遍理解和接受,引导全体公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理性表达诉求,使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井然有序。要大力促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保护诚实守信,制裁违约欺诈,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普法教育、司法宣传、办案实践、理论研讨等多个层面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社会公众知荣辱、明善恶、重品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
  三、人民法官要做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
  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每个个体和组织,都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人民法官是天平的守护神,是党和人民利益的忠实维护者,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于严处要求,向实处着力,在“深学、细照、笃行”上下功夫,争当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
  要在“深学”上下功夫,做勤学多思的表率。知行合一,“知”为先。要学经典,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当作看家本领,认真学习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夯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根基。要学文件,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化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一系列重大理论、实践问题和工作部署的认识,深刻认识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合当前多元多样多变社会意识、增强民族凝聚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作用。要学传统,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要学先进,大力学习弘扬雷锋精神、焦裕禄精神等,见贤思齐,以先进为榜样,亲民爱民、艰苦奋斗、科学求实、迎难而上、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审判岗位上创造优异的业绩。
  要在“细照”上下功夫,做素质过硬的表率。从“知”入手,逐一对照,人人体认、人人遵从,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内化为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转化为过硬的能力和素质。特别要牢牢把握核心价值观蕴含的坚定信念,把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作为第一责任和头等大事,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要牢牢把握核心价值观蕴含的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念,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牢牢把握核心价值观蕴含的民本思维,坚持群众观点、为民情怀,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阐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矛盾,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解决“六难”、“三案”等问题,确保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法院深深扎根。要牢牢把握核心价值观蕴含的科学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看透纠纷的本质,善于从矛盾相互联系中发现潜在的风险,善于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中洞察重大的隐患,确保判决更加公正、调解更加有效、工作更加主动。要牢牢把握核心价值观蕴含的清风正气,提高文化涵养,摆脱低级趣味,拒绝灯红酒绿,把八项规定变成“铁八条”,及时检视细枝末节,确保正气存内,邪不可干,从个人的点滴言行中树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好口碑。
要在“笃行”上下功夫,做公正为民的表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最根本的就是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广大法官要时刻把“公正、为民”放在心上,聚精会神抓审判,全心全意办好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司法的力量和温暖,让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精髓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理由合乎逻辑,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事实,并有利于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遵守法律各项程序性规定,彰显程序的独立价值和对实体的保障作用。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既要求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又充分保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积极热情回应好每一个群众诉求,公正高效处理好每一起纠纷案件,努力使受损害的法律秩序及时得到恢复,使当事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使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正义的价值得到更有力的彰显。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和诉讼便民利民相结合,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尽可能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让人民群众真正从司法便民措施中得到实惠,感受社会主义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来源:兴业法院
责任编辑:黄凤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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