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一天扣一天请假扣绩效工资合法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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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一天扣多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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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一天扣多少工资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费: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计算基数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以当地标准折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时折算〔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法定166.7小时=实际加班小时数。
实际加班小时数-36小时=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小时数〔含法定节假日,若当月有法定节日可剔除另折算〕
总折算工时:法定166.7+36×1.5+休息时间加班小时数×2=总折算工时〔每月正常加班超过36小时的折算方法。但是若周六日有加班可视其具体情况加减。主要用于超时加班。〕此方法折算工时后,小时工资不再折算
2009年的一些算法
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 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 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 日工资 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 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1.75天计薪日得出的 “日工资” 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 “日工资” 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
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实操的
问题二: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是否可以这么算?
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0.83天=5.17天=41.36小时、表格中应发工资一栏中,比如说1月份工资应发为845.98元,那如果员工全勤的话我们应该给员工的845.98元还是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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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吗?
22:54:51  
22:54:51  评论()
前天感冒了,请假不批,没有办法,身体受不了,只好旷工去看病了。从医院回来,病还没好就赶紧上班去了,但回到厂里,领班还是按我旷工扣了我3天工资,请问厂里这样做合法吗?我可不可以告他们?但是,如果万一我告他们,他们反过来把我炒了怎么办?
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当然不合法了,最多扣当天的工资。遇此问题建议你向劳动部门举报。另外,因为讨要工资被开除也是违法的,也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近日,哈尔滨市张先生为了要工资很是苦恼。5月,他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签合同,为其在长江路398号的&万豪酒店&做装修工作。可从5月到8月,洪涛公司一直没给张先生开工资。9月中旬,张先生想在国庆节前买点过节的东西,去找该装修项目的项目经理李小红要拖欠了3个多月的近两万元工资,结果钱没全要回来,反而被&公司&开除。
9月24日,记者见到张先生,张先生拿出一张欠条说:&将近两万块钱的工资,我去磨了好几天才要回来一万,还欠我八千多。&欠条上写着:&今欠张国华万豪酒店人工费捌仟捌佰捌拾元整,十月二十五日付清。欠款人:刘贵斌&。张先生介绍,这位刘贵斌是&万豪酒店装修项目&的承包法人,正在做这个项目的是&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张先生5月开始为洪涛公司干活,来时和公司签了一份合同,之后就被拿走了。一直干到9月中旬,张先生没拿到一分钱工资,大概有近两万元了。
&刘老板把这个工程的一部分外包给了王老板、黎老板等其他人,自己干其中一部分。本来我应该找王老板要钱,但是王老板欠工人钱太多了,自己也垫了不少钱,早就跑了找不到人了。我和工友就去洪涛公司找负责该装修项目的项目经理李小红要钱,结果我俩去要没给,第二天有人告诉我说,李经理说了:&立刻让这两个人消失&。&张先生和朋友一起去项目部闹,最后,刘老板出面解决:先给一万,剩下的打欠条。但张先生两人就不能来上班了。
9月25日15时许,记者与张先生来到正在装修的万豪酒店,项目经理李经理表示:&下个月中旬工程款到账肯定就会给你。下个月23号或者24号你给刘老板打个电话,他就直接把剩下的钱打到你卡里了。现在我们项目部的人都清楚这件事,不会差。如果25号拿不到钱你来找我,我给你解决。&记者要求李经理在欠条上盖一个公司公章或在欠条上写一句话证明会对这件事负责,遭到李经理强硬拒绝。而对于要求两人&消失&,李经理表示,不要相信风言风语,但没有具体回复两人为什么被开除。张先生表示想看一眼签的合同,李经理慌张地说:&没有合同,什么合同?&之后,就一直保持沉默。
10月24日,欠条就要到期,张先生给刘老板打电话,其表示,现在在外地,要等回哈尔滨之后&再说&。27日10时,张先生拿欠条去找李经理,被回复:&这个现在不要找我,和我没关系,等刘老板回哈尔滨之后和他说&,随后被拒之门外。
27日,记者来到万豪酒店,装修进度与一个月之前没有太大进展,现场很多工人表示,自己的工资也被拖欠。记者粗略计算,能了解到的大概有50多人被拖欠工资,大部分都超过一万元,最多的达两万多元。而能够拿出被拖欠工资&证据&的,只有张先生两人。27日13时,张先生再给刘老板打电话,对方一直不接。
27日下午,记者向律师请教,工人在只签一份合同、手里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被拖欠工资该怎么办?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的张佳言律师介绍,在欠条上写的是&人工费&而不是&工资&,这是一部分黑心公司拖欠工资的手段,把工人与单位的关系变成工人与个人的关系,这样公司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对方一直拖欠,被拖欠方也没有什么有效的手段能够迅速要回欠款。现在这种情况可以去市劳动监察部门报案,等待政府部门立案解决。张先生表示,将准备去劳动监察部门报案。最后,张律师提醒工人:在为公司或个人干活之前,一定要与其签订一式两份的正式合同,提高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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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兴宁钱先生来电咨询:我们公司除了正常休息的2天时间外,不允许请假,请假超过半天的,就要从工资里面扣100元。上个月我因生病到医院看病不能上班,请了一天假,被公司扣了100元工资。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法泰律师事务所刘中强律师答:公司的做法不合法。首先,在职工患病请假期间,公司不但不可以扣职工工资100元,而且还要给予职工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对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要指出的是,职工应当持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医院所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请病假。其次,对于职工的假期问题,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中,明确了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其他请事假的理由、假期天数、批准程序和支付报酬等问题,可以通过职代会或公示过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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