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砂的印尼对锡征收关税量

国税发[05-05-11
财税[05-04-30
财税[05-04-29
国税发[05-04-28
财税[05-04-27
国税发[05-04-27
国税发[05-04-19
国税发[05-04-13
:税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目前,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的税收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其中:车辆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销售和购置环节征收。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地方税务局在使用环节征收。由于机动车辆各环节的税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独立征收,部门之间、各环节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车辆涉税信息没有共享,导致各环节的税收征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考虑到上述各环节征收的各税种的客体同为机动车辆,而且税务机关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有合作关系,前后征税环节都有凭证可据,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一条龙”管理的办法,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 一、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 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销售、购置、使用各个征收环节的信息沟通,实现上下各环节协调配合管理。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控制环节,牢牢抓住“必须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的关键,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审核、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征收车辆购置税后,记录相关信息并将统一发票和征税信息向前即增值税、消费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国家税务局对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用于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对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向后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管理手段,对机动车辆税收采取人工采集相关信息、利用软盘和网络传递信息、通过人工或电脑比对信息,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 二、生产和经销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管理?&&& 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车辆使用者开具的统一发票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主要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统一发票的管理,利用发票注明的相关信息和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经销企业销售价格、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最低计税价格)等信息,监控纳税人的销售额,加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管理,同时防止纳税人利用隐瞒销售额等手段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 车辆识别代码(简称VIN码),是机动车辆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它包含了机动车辆的生产厂家、生产年份、车型以及顺序号等信息。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生产企业报送的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清单》)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按月采集生成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车购税代码清单》)进行比对,监控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销售数量,防止纳税人通过化整为零、销售不入帐等手段隐瞒销售数量,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1.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报送申报当期直接销售给车辆使用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见附件4),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 2.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票表比对。?&& (2)对《统一发票清单》中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进行人工比对。?&& (3)审核企业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4)比对、审核结果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于误填、误报等原因产生的问题,退回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其他原因产生的问题,转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3.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与下载的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的《车购税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 (2)依据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厂价格和报送的《代码清单》中的机动车销售数量,计算出销售额。?&&&(3)利用下载的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的《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信息和车辆出厂价格信息进行核对。?&&& 税源管理部门如果发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如发现企业有偷逃税嫌疑需立案的,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1)《统一发票清单》数据与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不一致的。?&& (2)统一发票期初存量与本期领购量合计与本期使用量与期末存量合计不相等的。?&& (3)《车购税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未包括在企业报送的《代码清单》之内的。?&& (4)《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反映车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且数量较大的。?&& (5)依据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厂价格和报送的《代码清单》中的机动车销售数量,计算出的销售额小于纳税申报销售额的。?&&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 1.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报送申报当期销售给使用者机动车辆的《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票表比对。?&& (2)对《统一发票清单》中的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进行比对。?&& (3)将《统一发票清单》中的价费合计金额换算为销售额,与申报纳税的销售额进行比对。?&& (4)审核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5)比对、审核结果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于误填、误报等原因产生的问题,退回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其他原因产生的问题,转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3.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利用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的价格信息进行核对,以监控整车的销售额。?&&& 税源管理部门如果发现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申报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其采取返利、返实物不入帐,通过故意压低整车售价,按零配件开具其他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和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行为。如发现有偷逃税嫌疑需立案的,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1)《统一发票清单》数据与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不一致的。?&& (2)统一发票期初存量与本期领购量合计与本期使用量与期末存量合计不相等的。?&& (3)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变化较大的。?&& (4)《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中反映的经销企业机动车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且数量较大的。?&& (5)开具了统一发票但未申报缴纳税款的。?&&& 4.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时,如果发现上游供车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上游供车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车辆购置税的管理 ?&&& 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控制环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同时,还要为前后环节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主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利用建立的国税与公安车管部门的信息交换通道,获取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编制《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见附件6),并将从公安车管部门获取的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清分给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供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查询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息,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查处。?&&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申报的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以下简称购车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如果发现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外,还应将申报资料传递给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部门,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发票价格异常信息采集生成《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按月采集生成《车购税代码清单》,作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的信息来源。?&&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采集生成《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见附件7),按照本地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商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 四、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理?&&& 切实加强源泉管理,掌握纳税人和车辆的涉税信息,是实现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充分利用车辆购置税征税环节采集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完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档案,夯实征管基础。?&&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的接收工作。对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可从日起进行采集,在2005年7月底前完成历史资料的采集工作;没有车辆购置税(费)征收档案电子信息的,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人员将纸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资料相关信息转换为电子信息,国税部门要予以配合。信息传递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时间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商定。?&&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或完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并将接入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信息资料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和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查找漏征漏管车辆,并要加大征管力度,采取强有力手段积极催缴。?&& (三)为方便纳税人,加强源泉控管,各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征管的需要,对直接征收有困难、无法控制的机动车辆等,可委托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五、信息传递?&&&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传递、清分上月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传递;?&&&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向市、地国家税务局传递;?&&& 在每月7日前,市、地国家税务局向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传递;?&&& 在每月10日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异地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在每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向开具发票价格异常的统一发票车辆销售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清分《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向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清分《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载相关电子信息。?&&& 以上时间如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为满足《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比对的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销售的统一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 六、具体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车辆税收管理的质量。?&& (二)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必要的辅导工作,搞好相应纳税服务,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对机动车辆各税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对某一产品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总局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相关软件及操作规程另行发布,届时详见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附件:1.《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 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 &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 6.《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 7.《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限:&&& 年&&&&月
车架号码或机动车辆识别代码
填表说明:1、本表“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本表“所属期限”为申报当期,与申报表的所属期限一致。&&&&&&&&&&3、本表“序号”按自然码排序。&&&&&&&&& 4、本表“厂牌型号”、“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为车辆合格证上注明的“厂牌型号”、“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码应填写完整的17位代码。&&&&&&&&&&5、本表由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标准EXCEL文件电子信息形式提供,一车一码。
附件2 《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所属期限:&&&&年&&&& 月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车架号码或机动车辆识别代码
填表说明:1、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2、本表“所属期限”为当月信息。&&&&&&&&& 3、本表“序号”按自然码排序。&&&&&&&&& &&&&&&&&& 4、本表“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厂牌型号”、“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为车辆合格证上注明的“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厂牌型号”、“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码填写完整的17位代码。&&&&&&&&& 5、本表由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提供。
附件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限:&&& 年&&& 月
生产企业名称
车架号码或机动车辆识别代码
价费合计金额
填表说明:1、本表“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本表“所属期限”为申报当期,与申报表的所属期限一致。&&&&&&&&& 3、本表“序号”按自然码排序。&&&&&&&&& 4、本表“发票代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右上角标明的第一行12位数字。&&&&&&&&& 5、本表“发票号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右上角标明的第二行8位数字。&&&&&&&&& 6、本表“制造商名称”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全称)。&&&&&&&&& 7、本表“厂牌型号”、“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为车辆合格证上注明的“厂牌型号”、“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码应填写完整的17位代码。&&&&&&&&& 8、本表“价费合计金额”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
附件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本期交回未开具数量
本期作废或遗失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填表说明:1、本表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填写;&&&&&&&&&&2、本表“本期交回未开具数量”为税务机关本期收缴或缴销的发票;&&&&&&&&&&3、本表“本期作废或遗失”为本期作废和遗失的发票;&&&&&&&&&&4、本表“起止号码”为发票号码的起止号码。
附件5 《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所属期限:&&&&&&&年&&&&&& 月
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车架号码或机动车辆识别代码
最低计税价格
价费合计金额
填表说明:1、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2、本表“所属期限”为当月信息。&&&&&&&&&&3、本表“序号”按自然码排序。&&&&&&&&& 4、本表“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的车辆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5、本表“纳税人识别号”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 6、本表“发票代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右上角标明的第一行12位数字。&&&&&&&&& 7、本表“发票号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右上角标明的第二行8位数字。&&&&&&&&& 8、本表 “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为车辆合格证上注明的 “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码应填写完整的17位代码。&&&&&&&&& 9、本表“最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10、本表“价费合计金额”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
附件6 《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所属期限:&&& 年&&& 月
车辆档案编号
纳税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机动车登记地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 车辆识别代码
完税证明号码
填表说明:1、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2、本表“所属期限”为当月信息。&&&&&&&&& 3、本表“序号”按自然码排序。&&&&&&&&& 4、本表“车辆档案编号”为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提供的“车辆档案编号”。&&&&&&&&& 5、本表“纳税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为车主名称。&&&&&&&&& 6、本表“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 7、本表“车辆牌号”为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牌照号。&&&&&&&&& 8、本表“机动车登记地”为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指定的车辆登记地。&&&&&&&&& 9、本表“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为车辆合格证上注明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码应填写完整的17位代码。&&&&&&&&& 10、本表“完税证明号码”为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11、本表“上牌时间”为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牌照时间。
附件7 《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 所属期限:&& 年&&&& 月
纳税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机动车登记地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 车辆识别代码
&填表说明:1、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2、本表“所属期限”为当月信息。&&&&&&&&&&3、本表“序号”按自然码排序。&&&&&&&&& 4、本表“纳税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为车主名称。&&&&&&&&& 5、本表“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 6、本表“车辆牌号”为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牌照号。&&&&&&&&&&7、本表“车辆类别”为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车辆类别,即: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 8、本表 “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为车辆合格证上注明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码应填写完整的17位代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04)&&& 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4)&&& 3、&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 4、&平安永利两全保险(2004)&&& 5、&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2004)&&& 6、&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7、&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8、&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2004)&&& 9、&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保险(2004)&&& 10、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11、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12、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13、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14、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4)&&& 15、平安创新世纪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 16、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 17、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18、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19、平安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保险&&&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太平抗非典附加健康保险&&& 3、&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4、&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5、&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6、&太平附加安宁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7、&太平福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抗非典定期寿险&&& 9、&太平附加定期寿险&&& 10、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 11、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太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B款&&& 13、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B款)&&& 14、太平盈满多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5、太平盈满多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16、太平稳得康两全保险&&& 1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18、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9、太平团体定期寿险&&& 三、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华泰人寿康泉重大疾病保险&&& 2、&华泰人寿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3、&华泰人寿金色时光两全保险(分红型)&&& 4、&华泰人寿附加定期寿险&&& 四、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众机灵宝贝两全保险&&& 2、&联众恒佑定期寿险保险&&& 3、&联众大富翁B类两全保险&&& 五、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年年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 2、&海康贴心返还保费两全保险&&& 3、&海康附加“呵护一生”终身寿险&&& 六、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智财两全保险&&& 2、&海尔纽约人寿百年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3、&海尔纽约人寿丰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4、&海尔纽约人寿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5、&海尔纽约人寿安馨定期保险&&& 6、&海尔纽约人寿附加定期寿险&&& 7、&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趸缴终身寿险&&& 8、&海尔纽约人寿附加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1、&保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3、&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5、&齐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6、&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2003)&&& 7、&附加意外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3)&&& 8、&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3)&&& 9、&绿色救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11、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12、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3、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4、附加宝安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5、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6、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17、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9、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 八、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2、&民生长瑞个人年金保险(分红型)&&& 3、&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保险(少儿计划)&&& 九、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永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2、&合众永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3、&合众永诚终身寿险(分红型)&&& 4、&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5、&合众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6、&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7、&合众鼎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特此通知。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1:&& 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退税率下调为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及锑制品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煤炭产品
附表2:&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木片、木粒
木丝、木粉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硅类产品
钼矿砂及精矿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轻重烧镁类产品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萤石 (氟石)产品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滑石产品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碳化硅产品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金属类产品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氧化物类产品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盐类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接中国食品土蓄进出口商会、中国肉类协会天然肠衣协会等单位来函反映,要求对天然肠衣适用增值税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出口的“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肠衣”(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绵羊肠衣”(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盐渍的山羊肠衣”(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大肠头”(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的其他动物肠衣”(海关商品码),适用5%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目前对上述货物按17%征收增值税的地区,一律从日起改按13%征税。在此之前已按17%征税的不予调整。&&& 四、日前外贸企业收购上述货物并已经取得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日前出口的,按13%办理退税;日前生产企业如内销上述货物当地税务机关是按17%征税的,出口按13%计算免抵退税;按13%征税的,按5%计算免抵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税则号、7210、72ll、、、、、、、、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联合发布的第30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7款对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有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企业,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规定,税务部门在接到同级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抄送推荐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后,应对推荐企业是否有该款列明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于7月15日前报至总局。?&&& 二、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5款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要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将有问题的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总局,可与推荐企业的核实情况一同上报。&&& 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每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公告。2004年度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完成2005年度的核实工作。?
&&& 附件:2004年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4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地装备集团技术中心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北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首钢总公司技术中心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技术中心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技术中心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铝业公司技术中心
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技术中心
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天津天士力集团技术中心
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榆次液压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技术中心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亿利资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营口化学纤维厂技术中心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东北制药总厂技术中心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港机重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电气集团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华宝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春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石化集团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法尔胜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万向集团技术中心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巨化集团技术中心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技术中心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厦门厦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临沂鲁南制药集团技术中心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天润曲轴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泰山玻璃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海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河南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技术中心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河南安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沙隆达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活力二八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国营武昌造船厂技术中心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长沙卷烟厂技术中心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技术中心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常德卷烟厂技术中心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汕头东方超声集团技术中心
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三九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桂林橡胶机械厂技术中心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四川东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国营建中化工总公司技术中心
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技术中心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昆明卷烟厂技术中心
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技术中心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技术中心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技术中心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为切实落实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 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3.比对异常转办单?&&&&&&&&& 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 & 国家税务总局
&&&&&&&&&&&&&&& &&&&&&&&&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 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 “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 “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 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 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 六、 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 七、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八、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九、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四)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五)《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六)《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八)《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九)《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一)、(二)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除此之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报送第(三)项资料;未实行“税库银联网”且当期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须报送第(四)项资料;第(五)至(十一)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十、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十一、 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十二、 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十三、 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十四、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在征收期内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 十五、 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于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 十六、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对实行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纸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十七、 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二) 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再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十八、 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一)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按接收到商业银行或国库传来的划款信息确定税款的入库。?&& (二)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加盖开户银行“现金收讫”或“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税款的入库。?&&& 纳税人当期没有应纳税款的,不必确认税款入库。?&&& 十九、 复核岗位人员在申报期内按日核对已申报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情况。对未申报或者已申报但税款未能入库的纳税人,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二十、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 二十一、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时,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的,须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 二十二、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十三、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二十四、 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控IC卡报税。&&& 二十五、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完成专用发票销项数据采集工作后,税控IC卡暂不解锁,应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进行比对。?&&& 二十六、 票表税比对包括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票表比对是指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利用申报表应纳税款与当期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二十七、 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税控IC卡报税成功后即时进行;实行上门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在受理申报时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其申报后及时进行。?&&& 二十八、 票表税比对内容?&& (一)销项比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1)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2)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金额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数据。?&& (6)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金额”、“税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3)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数据。?&& (4)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的数据。?&& (三)税款比对?&&& 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据与税款所属期为同期的已缴纳税款总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或等于已缴纳税款总额。?&&& 二十九、 票表税比对结果处理?&& (一)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自动对税控IC卡解锁;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申报征收岗位应立即移交给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按照《“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二)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不符的,不得对税控IC卡解锁,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附件三,下同)移交复核岗位。?&& (三)复核岗位人员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四)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IC卡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六)复核岗位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 三十、 在申报期结束的当日,复核岗位应及时将比对结果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中未票表税比对的纳税人还应填制《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附件五)一并移交。?
&&& 三十一、 复核岗位人员根据票表税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四),并监督核实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处理的问题。?&&& 三十二、 每月申报期结束次日,填写《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附件八),并报送增值税管理部门。?&&& 三十三、 本规程自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进、销项比对不符
由于系统设置原因,造成申报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金额”栏数据与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金额”或认证系统采集的认证相符的发票金额与申报表“本期认证且本期抵扣”栏数据有几分几角甚至几元的差异 (四舍五入问题)。
经核实专用发票份数相符做解锁处理,专用发票份数不符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一、政策或软件功能缺
进、销项比对不符
实行预征或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如电力企业),由于抄报税或专用发票认证地点与中报地不在一地,导致比对不符。
经核实是分支机构预征单位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单位的做解锁处理,不是分支机构预征单位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单位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进、销项比对不符
延期申报。
经核实有延期申报的审批文书的做解锁处理,没有延期申报的审批文书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 L_]转售开具专用发票,但无须申报销项税造成比对异常。
经核实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 u转售业务属实的做解锁处理,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转售业务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二、纳税人误填、误报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号用发票误填入“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发票金额”栏中,造成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或其他技术原因且不需调整应纳税 额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非税控发票 (如:运输发票.海关代征等)抵扣税额误填入“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造成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三、特殊原因
销项比对不符
企业未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专用发票,但纸质发票已作废。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销项比对不符
防伪税控系统误作废,而纸质专用发票未作废,企业申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税额与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不符。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在前期发生进货退出己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本期取得了红字专用票并进行认证。
核实销货退同和索取折让证明单、进项税转出情况是否属实,若属实做解锁处理,爪属实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销项比对不符
企业上月底开具专用发票后,没有将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及时关闭,次月 1日开票时,系统仍默认上月开票。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销项比对不符
个别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会计区间与会计结算 时间不一 致,导致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税额与撒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不符。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同时要求纳税人修改申报表数据,并纠正纳税人的会计结帐时间,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前期己申报交税,但未开具争用发票,在本期补开专 用发票并抄报税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式问题)。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四、非增值税发票比对
进项比对不符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比对小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进项比对不符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阳列资料(表二)》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进项比对不符
《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舶列资料(表二)》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进项比对不符
《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 )》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销项比对不符
《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五、表税比对不符
表税比对不符
未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银联网”、“税库银联嘲”划款不成功
经核实有缓缴税款受理文书的做解锁处理,没有缓缴税款受理文书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六、违反税收规定
进项比对不符
1、纳税人将申报期内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当期进行了抵扣; 2、重复抵扣进项税:3、当期认证当期未申报抵扣, 而在以后月份申报抵扣。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来经认证的防伪税控争用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七、未票表比对
未票表比对
束申报、未报税导致的未票表比对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附件三:编号:&&&&&&&&&&&&&&&&&& 比对异常转办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处理岗位
异常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 (单位签章)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
处理意见:
&&&&&&&&&&&&&&&&&&&&&&& (单位签章)
处理意见:
&&&&&&&&&&&&&&&&&&&&&&& (单位签章)
附件四:&&&&&&&&&&&&&&&&&&&&&&&&&&& 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IC 卡解锁状态
IC卡解锁操作人员代码
制表人:&&&&&&&&&&&&&&&&&&&&&&&&&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异常处理岗操作员、复核岗各一份。
附件五:&&&&&&&&&&&&&&&&&&&&&& 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 税款所属期: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未票表税比对原因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大厅、纳税评估部门各一份。
附件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 )国税票收字[&&& ]第& 号
&&&&你单位取得的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份),在认证时存在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现予以扣押并实施检查。扣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如下:
&&&&&&&&&&&&&&&&&&&&&&&&&&&&&&&&&&&&&&&&&& 认证人员签字:
&&&&&&&&&&&&&&&&&&&&&&&&&&&&&&&&&&&&&&&&&& (税务机关签章)&&&&&&&&&&&&&&&&&&&&&&&&&&&&&&&&&&&&&&&&& && 年 月 日
编号:&&&&&&&&&&&&&&&&&&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 (稽查局名称)&&&&&&&& :&&&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程中,发现&&&& (纳税人名称)& 取得的&&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其中:认证不符&&& 份,密文有误&&& 份,现将《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移交你局。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认证人员:&&&&&&&&&&& 复核岗:&&&&&&& 稽查局(接收人员):
附件八:&&&&&&&&&&&&&&&&&&&&& 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应票表税比对户数
已票表税比对户数
票表税比对率
3 = 2 ÷ 1 × 100 %
比对异常户数
4 = 5+6+7+8+9
其中: 异常类型一
异常类型二
异常类型三
异常类型四
异常类型五
异常类型六
异常类型七
比对异常率
10 = 4 ÷ 1 × 100 %
&制表人:&&&&&&&&&&&&&&&&&&&&&&年&&&& 月&&&&& 日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大厅、增值税管理部门各一份。
:税务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严格税收征管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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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税收征管,确保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房地产业从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在1999年和2003年,为了贯彻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了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的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 优惠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2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优惠政策:财税[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1、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 优惠政策:财税[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这些优惠政策在国民经济处在内需不足的时期,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配合发挥了预期的作用,房地产业(包括住宅)已走出内需不足的阴影,发展速度加快。自2004年第二季度起,国家开始调整宏观调控政策,总体上从扩张方向向紧缩方向转变,以抑制已经局部过热的宏观经济。今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业中住宅业的形势进行了分析,总体来说,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具体表现在:从供需关系上来看,需求大于供给;从结构上来看,普通住宅供给尤其不足;从性质上看,房地产开发商已经销售的住宅中空置率相对较高,表现出这些已经销售的住宅中商业性购买比重较高,消费性购买比重较低。因此,住宅价格上升趋势过快。这些均说明在住宅业已经出现了一定的泡沫。&&& 在住宅业泡沫未破裂之前,调整住宅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势在必行。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出《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出八项措施。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增加住宅特别是普通住宅的有效供给,可以抑制目前已经出现的一部分不合理需求,同时,可以调整住宅业供需结构,而税收政策是发挥调整结构功能的一项重大举措。&&&&住宅业有两大特点:一个是既有商业性买卖,又有消费性买卖;另一个是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 从上所述特点出发,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家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了调整。&&& 1、为了体现对商业性买卖和消费性买卖的区别,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对这种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2、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 这位负责人说,房地产是国民经济中一个支柱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重大作用。各项政策调整的目的是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将泡沫消除在初发阶段。我们要密切关注政策落实的效果,定期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以实现“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的目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这次优惠政策调整中负有重要责任。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下发以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宅,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对于违法给予税收优惠,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最后,这位负责人表示,各地税务机关一定会严格落实七部门文件,为搞好对房地产(住宅)业的宏观调控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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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就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通知明确,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对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 据悉,该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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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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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日起,对税则号、7210、72ll、、、、、、、、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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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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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日起,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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