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17国家取消临时工真的会取消企业劳务用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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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劳动法工资的算法_2017年劳动法工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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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纠结的劳务派遣用工涉税政策梳理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发布后,本人自第一眼看到这个公告,就始终认为,有关工资福利的扣除问题不是复杂的事情,因为自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改变了原 计税工资限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后,本人自第一眼看到这个公告,就始终认为,有关工资福利的扣除问题不是复杂的事情,因为自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改变了原&计税工资限额&的扣除规定后,现行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工资扣除采取的就是一种较为宽松的&企业自治&方式,除了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外,其他企业均由企业自己制订工资薪金制度,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即可。
本人一直认为34号公告真正的难点在于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为什么说这条是难点?此条的条款本身不难理解,就是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管理费等费用按支付方式分成两种扣除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但由此引发的企业&从业人数&的归属和依工资薪金总额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简称&三项费用&)扣除问题,则非常纠结了。请诸君听我慢慢道来。
现行税收政策对于派遣员工一直是作为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如最近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一、原扣除规定。《》()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在这个规定下,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和直接发放给派遣员工,支付的费用中的工资部分,按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划分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生产经营及管理部门工作的按工资薪金支出,在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职工福利部门工作的按职工福利费支出。
至于用工单位&从业人数&的计算,则不分具体的支付形式,企业接受的派遣员工人数全部纳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内。
同时,对于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样,劳务派遣员工纳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责利相当。
二、新扣除规定。
(一)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该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也作为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依据。这种情况下,该派遣员工纳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也无影响。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意味着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从而也就不能再作为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了。
但是,按照《》()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纳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
这样,在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指标接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标准时,企业就面临不利局面了。对于该部分派遣员工,在计算人数时,要纳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但是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再支付给这些派遣员工的工资,又属于劳务费,而不是工资薪金,也就是不能作为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这种情形下,责利出现不对等。
而且,对于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既然是作为用工单位的劳务费扣除,那么取得该费用的劳务派遣公司在将工资支付给派遣员工时,就可以作为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依据。但此时,在计算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时,却不包含领取工资的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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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规定出炉后,很多妈妈都想了解2017年产假规定有哪些。了解我国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能帮助准妈妈们保障自身的权益。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产假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国家规定2017年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规定。广东2017年产假多少天广东新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2016年比2015年增加了,但各个省份的标准都不同,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2016年产假规定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其中江西是15天,四川是20天,宁夏是25天。其中,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江西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宁夏则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计,可共休假183天。北京等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的决定,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自日公布起开始施行。在此之前,广东省女性职工的产假均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假和30天奖励假,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也就是说如今奖励假已延长至80天之后,产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则在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论基础产假,数广东的208天为最长。此次修改中,没有作调整,仍为15天。另外,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是怎样的呢?来看看2015产假规定的详细内容: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5年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其工资或者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国家规定天数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晚育产假的规定于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为准。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晚育产假的规定于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为准。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1、孕期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2、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3、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4、上班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5、丈夫护理假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6、晚育者产假晚育产假的规定于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为准。7、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8、(1)生育就医手续确认女职工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2)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3)生育医疗费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5)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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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家解答
你好,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这种情况一般是需要看是什么单位的,如果是私人企业的话,考虑产检就比较随便一下的。
你好。2014年国家对陪产假所做的规定,并没有具体体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但各地各单位都有有关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所以地区职业不同,可能有差异。一般来说,陪产假主要是适用于晚婚晚育的男性,并且时间是妻子产后的10天左右,具体可参考每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
你好。2014年国家对陪产假所做的规定,并没有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明确出来。但各地各单位对于陪产假都有各自的相关规定,具体可参考每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很多地区和行业,对于陪产假主要是适用于晚婚晚育的夫妻,在妻子产后,丈夫享有7-10天的陪产假。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准爸爸如果状况特殊,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上海广州为例:
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 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你好。2014年国家对陪产假的规定,仍然延续之前的规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仍然没有对陪产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却都有相关的一些规定。例如有些地方有些行业,对晚育的夫妻,丈夫可以享受7-10天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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