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每个乡镇读中彩那天有感感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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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昭府登84号
巧家县人民政府公告
现公布《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巧家县人民政府
巧政发【2016】45号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巧家县人民政府
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丧葬用品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殡葬工作实行辖区管理,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县民政局是本县殡葬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殡葬工作的实施主体。各部门、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把推进殡葬改革、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并认真落实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及其改革相关工作。
第五条 每年清明节所在月份为殡葬改革宣传月。机关、新闻、企事业等单位和村(居)委员会、老年协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六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全县公民死亡后均提倡火化,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均提倡节地生态安葬。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巧单位),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特殊供养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三)全县范围内凡患甲类传染病及炭疽的病人死亡后其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必须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及早就近进行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县范围内凡是抬尸闹事、挟尸索赔、停尸影响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尸体运到殡仪馆并按规定时限火化。
第七条 火化区的公民(包括外地在火化区内死亡的公民)死亡后,应实行火化。少数民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土葬改革区的公民死亡后,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二)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运往异地的,要经死亡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办理运尸手续;
(三)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应向殡仪馆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 符合火化条件的遗体,必须在10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延期火化遗体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民政部门或立案机关批准后方可保存。
(一)遗体处理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需延期火化的,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第九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有偿寄存在骨灰堂或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也可采取撒葬、树葬等多种生态安葬形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条 火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土葬提供服务或土葬用地,违者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并取缔土葬抬埋组织、打碑场所,禁止从事修坟造墓活动,对原有老坟禁止用碑石、水泥砌筑或扩大面积,应进行植树绿化。
第十一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运送遗体(特殊情况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遗体运送业务。
第十二条 禁止医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医院应当建立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制度,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巧单位)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凭据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按规定向其丧属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四条 生前立有遗嘱,死亡后自愿捐献遗体器官者,由死者亲属凭使用遗体单位证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即可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丧葬费、抚恤费。
第三章 无人认领遗体管理
第十五条 无主或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发现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在72小时内检验遗体,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同时,选择在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批准后,通知发现地县民政局处置遗体。
第十六条 腐烂的无主或无人认领遗体,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及时检验遗体,查明死因,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的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对无保存价值的遗体,经公安部门批准后,通知县民政局及时处理遗体,再选择在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领骨灰启事。
第十七条 在医院死亡或送到医院未经治疗经医生检查确认死亡的,对无亲属及责任人为其履行处理遗体义务的遗体,由医院确认后,立即上报县公安部门及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立即将尸体移送到殡仪馆进行保存。由公安部门在72小时内对无主遗体进行检查,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的工作,并出具死亡证明。公安系统在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后,由公安部门通知民政部门处置遗体。
第十八条 在医院涉及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死亡无人认领的遗体,医院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报告,并提供与死者有关的信息资料。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公告,对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通知医院所在地县民政局处置遗体。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登报公告期限届满,确认为无主遗体的,其登报公告的费用从公安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对无主遗体及财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无主遗体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无主遗体的保存(10日以内)、包扎、运尸、火葬费用由县民政局承担。需要延期保存的涉案无主遗体,由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通知发现地县民政局延期保存遗体。遗体延期保存的费用由发出通知的公安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接到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主遗体死亡证明及处理遗体的通知后,及时通知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
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凭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县民政局火葬遗体的通知,办理无主遗体的登记、接运、火葬及骨灰存放手续,定期向县民政局结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主遗体的骨灰保存期限为120日。120日内有人认领的,认领人须向涉及处理无主遗体的部门或单位交清处理无主遗体的费用,凭交纳费用的证明到殡仪馆认领骨灰。超过120日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民政、公安、卫计等行政部门及医院、殡仪馆单位内部要建立联合管理无主遗体的登记、交接制度。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公民死亡后,可实行土葬,但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 土葬改革区域内死亡公民的遗体,须按当地政府规定,葬入公益性公墓或政府划定的土葬区域内,不得乱埋乱葬。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需占用土葬墓地,建设单位在开工6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迁葬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活人墓、恢复宗族墓地、出售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返迁或重建已迁移、平毁的坟墓;严禁利用墓穴地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转让、出售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自留地、承包责任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资源保护区;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四)自然保护区、国家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区;
(五)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六)居民住宅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十二条 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墓穴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费由租用者在办理租用手续时一次交纳。管理费由租用者一次性交纳或者分年度交纳。分年度交纳管理费的,若连续3年不交纳,经管理单位发函通知或者登报公告后,3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对该墓穴(骨灰)作无主处理。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超过半年未办的,按无主墓穴(骨灰)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墓墓穴的经营活动只准在殡仪馆或公墓场地内进行。公墓墓穴价格按照省、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火化区的经营性公墓只供安葬骨灰。
第六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街道、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抛撒冥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对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在存放、运送遗体或骨灰过程中不得损坏、丢失遗体或骨灰;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应进行消毒,保持清洁,防止疾病传染;殡仪专用车辆应按预约时间接运遗体。
第三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第三十九条 办理丧事活动中,应遵守殡仪服务单位有关规定,不得侮辱、殴打殡仪服务人员;死者家属或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殡仪服务单位侵害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区域内制作或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全县领导干部职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要带头改变丧葬习俗,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联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监字〔2005〕34号)及《巧家县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巧办发〔2015〕31号)精神。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条规定的,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对丧属或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巧单位)死亡后,无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的,其亲属不得享受抚恤费、丧葬补助费、保险补助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巧单位),在丧葬活动中,拒不执行本细则的,除按本《细则》执行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拉运遗体的机动车驾驶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的,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的,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将遗体交给非殡仪单位车辆运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医院追究责任。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停放遗体超过期限的,由民政、公安、卫计、防疫、环保、殡葬执法队、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规定,在禁止建造墓地区域立碑建坟的,乱埋乱葬,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已公告限期拆除,丧属或者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丧属或者责任人承担。
(九)土葬区的单位和个人,为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墓地土葬的,民政、林业、国土、殡葬执法队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制止,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十)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依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全县范围内建造活人墓和在火化规划区内新修宗族墓地,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限期拆除。
(十二)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公共秩序,阻碍公共交通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民政等部门应予以制止,依法处罚。
(十三)殡仪服务单位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或处分。
(十四)殡仪服务单位未按物价政策规定标准收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限出具死亡证明或无死亡证明通知处理遗体的;
(二)不按规定检验、取样保存证据的;
(三)不按规定公告的;
(四)不按规定妥善保管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医院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罚没款收据,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罚没收入金额全额上缴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巧家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日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巧家县殡葬改革管理试行办法》(巧政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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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胡华伦 通讯员 陆元敏)自9月下旬以来,由巧家县委组织开展的“故事党课”宣讲组走进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利用讲故事的方式为党员干部们上了一堂堂别开生面的党课,让广大党员干部接受一次有效的党性教育。
在10月13日白鹤滩镇的“故事党课”上,全体党员干部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故事党课”中每个主人公身上的伟大精神后,在宣讲团成员的带领下重温入党誓词,齐唱红歌《团结就是力量》,洪亮的歌声让人深切的感受到了一名共产党员的“精气神”。
在10月19日“故事党课”走进巧家县第一中学中,全体党员聆听了党课后,并齐唱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面向鲜红的党旗,高举右手,再重温入党誓词。与会党员纷纷表示,“故事党课”内容形象生动,催人奋进,用小故事诠释了大道理,在今后的党组织活动和教育教学工作中,要继续认真做好“两学一做”,牢记历史,不忘入党初心,做“明”师,做“名”师,做合格的共产党员,确保教育教学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振兴巧家教育尽到自己应有的贡献。
10月20日,巧家县住建局会议室座无虚席,“故事党课”在激昂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旋律中拉开序幕,宣讲团的老师分别讲述了《罗炳辉用兵如神九军团黔北完成掩护重任》、《九军团智勇胜敌三战三捷》、《红色花房子》等可歌可泣、感人肺腑的革命英雄故事。党课上,党员们时而为英雄们奋勇杀敌的情节而拍手称快,时而为英雄们忘我牺牲的情节而黯然神伤,个个为故事党课而感动,人人因故事党课而感染。
一堂堂生动的“故事党课”,一次次接受党性教育的洗礼,让巧家广大党员再次燃起了入党时为人民服务的热情与决心,坚定了自己入党的初心,今后将紧跟党的步伐,深入贯彻“两学一做”,做合格党员,为打赢脱贫攻击战筑牢坚强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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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蒋俊洲)7月25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鲁高群召集发改、教育、住建、华东院、云南建工集团等相关负责人到崇溪镇、新店镇、小河镇及老店镇调研板房学校建设。县发展和改革局、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参加调研。
鲁高群一行来到崇溪镇、新店镇、小河镇、老店镇,分别查看了崇溪镇安居、羊棚小学,新店镇新店小学,小河镇瓦房小学及老店镇治乐小学等板房学校的建设情况,同时,听取了设计单位、项管单位及业主单位相关负责人关于板房学校建设情况的介绍。
鲁高群强调,板房学校、卫生室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建设单位及各参建方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科学合理拟定各自的工作计划,确保如期完成时间节点要求;对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要坚持“经济、安全、简洁、适用”的原则,提出方案,报片区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片区指挥部协调相关单位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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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深入各乡镇开展教育扶贫攻坚工作指导
发布时间:11月15日至20日,县教育局分6个工作组深入各乡镇指导教育扶贫攻坚工作。
为认真开展好教育扶贫攻坚工作,县教育局召开会议对11月11日全县2016年贫困退出工作推进会议进行了传达学习,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教育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党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县教育局各股室及各学校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脱贫攻坚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分别由县教育局班子成员任工作小组组长挂钩到每个乡镇及贫困村,明确了工作职责。
会议结束后,县教育局班子成员分别深入各乡镇指导教育扶贫攻坚工作,与各乡镇政府领导及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听取了各乡镇对全县2016年贫困村脱贫退出涉及教育工作的情况汇报,指导组要求各乡镇要认真按照《巧家县2016年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退出验收方案》要求,找准教育扶贫攻坚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对症下药,确保每个贫困村义务教育学校达到《云南省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要求,学校配套基础实施和教学仪器准备完善,能满足该区域学生的就学,确保贫困家庭适龄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指导组还深入各乡镇中学、中心校查阅相关资料,要求学校要配合好乡镇党委、政府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班主任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统计和掌握学生流动情况,参与组织学生入学及辍学生劝返,加强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管理,积极向乡镇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辍学情况。
指导组还深入2016年计划脱贫出列的15个村进行教育扶贫攻坚工作指导,要求村(居)委会要与各学校建立学生入学、辍学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将掌握的适龄儿童入学、流入流出、未到校、流失等情况以及留守儿童信息进行通报、汇总,针对辍学学生采取有效的劝返措施。(县教育局 &邓时贵)&#xe621;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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