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所乘车辆投有全险,与其相撞的车辆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露检,也未投任何保险,并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请求保

  投保人给自己的车投保后,第二天就发生交通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生效时间未到&为由拒赔。协商无果后,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庭审后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应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时间,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1万余元。
  车辆投保第二天发生事故
  聊城的周强拥有一辆营运的长途大货车,在保险合同未到期时,聊城一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李平常打电话询问他是否办理保险,因之前保险合同未到期,对此周强并未在意。在其保险到期后,去年6月12日下午16时,周强让其妻子带着保费和相关手续找李平办理保险,并将一万余元保费交给李平。
  该保险公司于6月13日上午10时签发两张保险单,分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两张保险单均注明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该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10655元。
  去年6月13日9时,周强驾驶货车与王梅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侧面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王梅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一级伤残。其住院39天,共计支出费用45645.21元。出院后需1人护理至生活自理能力恢复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经过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梅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后,周强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保单未生效为由拒赔。拿不到保费的周强也无力支付王梅相关费用。后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梅将周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单生效时间成争议焦点
  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在庭审时,大货车车主周强认为,他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理应在保单责任范围内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却辩称:事故发生时周某所有的车辆在他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均未生效起保,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称,当日下午,周强的妻子只是携带涉案车辆的行车证,没有提供挂靠合同等手续,不符合投保条件。业务员也明确告诉她要等被挂靠单位物流同意投保后才能办理投保手续。且保险期间也要打印出的次日零时才能开始计算。第二日上午,业务员找到物流,等物流作出投保的意思后,及时为涉案车辆办理了投保手续。因此,保险生效日期应该为日零时,保险期应该为日零时至日24时。故发生事故车辆未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不能担责。
  被告保险公司还称,周强及其妻子所说,业务员收取保险费,仅为陈述,在其提供的监控中,也并未能看到业务员收取保险费的情况,因此,也不能代表上诉人同意承保的承诺。依据周强所投保险收取保险费的交易记录显示,涉案保险费缴纳时间为6月13日上午10点20分。是在事故发生后,所以该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判决收取保费即生效
  本案的焦点为,保单生效时间。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6月12日16时,周强的妻子携带该车的投保手续到该保险公司在香江市场设立的办公室投保,并将一万余元的保险费交付给该保险公司的员工。此时应当认定双方就保险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东昌府区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应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时间,即6月12日16时,保险公司未及时签发保单属其自身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遂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王梅31万余元。
  此案,经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遂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后依法认定,确认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去年6月12日16时40分。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事故发生在6月13日,该日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现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版权与免责声明:聊城新闻网是聊城报业传媒集团所属《聊城日报》、《聊城晚报》刊登新闻及其他作品的唯一授权使用单位,上述作品电子版的版权均为聊城新闻网所有,严禁任何网站擅自转载或盗用。任何网站转载聊城新闻网作品,需事先征得本网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聊城新闻网,作者□□□”等字样。
聊城新闻网出品&&&&&&&&&&&&&&&&&&&&投保的车辆未进行年审,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人理赔?
投保的车辆未进行年审,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人理赔?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来源:法邦网
本文系法邦网原创,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必究。
栏目关注:
导读:投保的车辆未进行年审,且保险合同约定未进行年审属于免责情形的,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人理赔?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一问题作出分析。
投保的车辆未进行年审2005年4月,原告购买了一辆黑色丰田visogl— i轿车,车牌号“粤mv3791”。原告的车辆一直在被告处办理相关保险业务。日,原、被告续签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单上约定:原告为该丰田轿车投保包括机动车辆盗抢险在内的车辆损失险、责任险及其他附加险种,保险费为3 396. 5元,其中盗抢险保险金额为50 000元,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原告按时交纳了保险费。日,原告投保的丰田车在五华县梅林镇梅林圩被盗,原告当即到五华县公安局报案,并通知了被告。原告在公安机关立案三个月后仍未追回该车时,就书面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拒绝赔偿。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原告50 000元。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车辆“粤mv3791”被盗时因未按规定检验年审,根据其与原告签订的机动车责任免除约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为车辆“粤mv3791”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车未按规定检验年审,且其索赔时提供伪造的年审资料,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理赔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的机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牌号,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是否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了原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条款应作书面或口头充分说明,否则,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就本案而言,被告在与原告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对有关免责或减低责任方面的条款应对原告进行充分说明。但根据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看,原告日在被告购买保险时,被告已经知道原告投保的车辆没有年检,日进行续保时,只是将已经办好的保险单交给有业务往来的汽车修理行转交给原告,无法说明被告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且被告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对车辆承保时未能认真审查投保车辆的相关信息,对原告没有进行年检的车辆仍连续两年承保,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投保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要求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不能采纳。以上是关于“投保的车辆未进行年审,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人理赔?”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延伸阅读:
被保险人为其借用的车辆投保并发生保险事故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郑某某与李明辉相识,将该车辆借给李明辉使用。2009年7月,李明辉以该车辆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下主......
车辆交强险的作用在哪,为车辆进行投保时,投保交强险有什么意义?在我国,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的。但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
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只要不超过保险缴费宽限期的,都不算自动退保。在保险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宽限期为60天,从保险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无需支付利息。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关于投保的车辆未进行年审,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人理赔? 的推荐内容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保险理赔律师为您解决保险理赔纠纷,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保险理赔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保险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重型半挂牵引车参数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