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书做饭着火谁的责任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出租房着火造成邻居损失出租人被判承担责任
所在地区:北京 - 北京
手  机:
电  话:010-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97410
执业机构: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909室
按专业找无锡律师
出租房着火造成邻居损失出租人被判承担责任
作者:阿致刚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柴先生与杜先生系南北紧邻,柴先生居北,杜先生居南,均为两室一厅三层房屋。2012年柴先生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张先生、李女士夫妇开火锅店。2014年5月10日上午,该火锅店起火,后经消防大队出警将火扑灭,火灾造成杜先生房屋受损。房屋承租人张先生夫妇与杜先生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此后,张、李夫妇二人外出务工,现音信全无。杜先生找到房东柴先生要求赔偿,柴先生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8月15日,杜先生一纸诉状将被告柴先生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其房屋损失3万余元。审理中,杜先生申请对其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杜先生房屋墙体、楼层面板、地板砖多处开裂,综合评定杜先生的房屋安全等级为B级。鉴定意见为:经认真核对和审核计算,杜先生遭遇火灾事故房屋受损后修复价值为14831.92元。杜先生为此支出鉴定费6000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于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对房屋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出租房屋失火原因不明,对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对于火灾的发生,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后,可以另行向房屋承租人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柴先生赔偿原告杜先生20831.92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东对房屋及设施是负有维修责任的,房东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租客承租房屋时,也应注意仔细检查房屋的设施,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的话要及时向房东提出并要求修复。租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并加以妥善保管。
租赁期间因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损失时,若是因租赁物安全隐患造成的,将由房东来赔偿;反之,若是因租客不合理使用房屋等自身因素造成的,房东不仅可以免责,还可以向租客提出索赔。出租房出事故,房东未尽义务需担责(图)
制图/武亚新  出租房内发生责任事故、刑事犯罪,除了案件当事人需承担必要的责任外,作为出租人的房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同时,又该如何合法规避这些风险。本期说法,就此话题邀请律师予以详解。
  不按规定登记备案 兰州警方处罚房东
  日,兰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对红山根一村一处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房主郭某将房屋租给涉嫌盗窃的2人,对承租房屋人员也没有进行如实登记。随后郭某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自2013年至今,兰州警方已对不按规定到派出所登记备案,履行治安防范义务的450户出租房主进行了处罚。公安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治安处罚力度,促进房主和承租人自主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的意识。
  房客中毒身亡 房东担责七成
  日,戴某在其租住的乌鲁木齐平顶山东一路某小区内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写明是“一氧化碳中毒而亡”。戴某的父母赶到乌市,在儿子的租住房内发现燃气热水器没有排烟管道,便将房东诉至法院,索赔近50万元。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且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数月,更应该对房屋的安全隐患尽到观察及维修义务,但他没有预见到危害,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客观事实作出判决:房东王某担责70%,赔付戴某的父母各项费用30万余元。
  房客生火炉中毒身亡 房东备案出租不担责
  2012年1月寒假期间,武汉一大学在读女生文某到北京看望男友莫某,莫某决定在外租房。在与房东王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后,莫某让女友文某住进了他租来的平房。为了做饭和取暖,两人购置了炉具。房东王某发现后,劝说两人不要在房间里生炉子,但两人没有听劝。2月4日,独自在房内休息的文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文某的父母闻讯赶到北京,将莫某和房东王某告上法院,索赔75万余元。
  开庭中,房东表示,他的房屋是出租给莫某的,租赁协议也是和莫某签订的。房屋出租的事,他已在公安机关备案。最后,法院认定莫某应承担70%的责任,文某承担30%的责任,而房东王某已尽到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对文某的死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宾: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成阁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文盼
  主持人:房东与房客在租赁前需注意哪些事项?
  张成阁: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出租前,须对出租屋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家电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漏水、漏气、短路等隐患。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如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过错。
  左文盼:如果是承租人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失,损失将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不应存有安全隐患,出租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等事故,如案例三中的房东可免责。同时,切记要在公安机关备案。
  此外,房客在租赁房屋时也该注意:检查房屋内的相关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存在隐患需及时提出让房东予以解决。另外,房客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转租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主持人:房东与房客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
  张成阁:签合同要认识到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房东与房客订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作为房客应查实房屋权,以下房屋不得出租: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左文盼:《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责任。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主持人:房客在承租来的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左文盼:《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房东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明知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助其逃避或为其作假证的出租人,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违法出租房屋可能构成犯罪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依据所在。
  张成阁:有不少房东进行房屋租赁时,只管收取租金,对承租人身份证件、个人基本信息、租房后房屋使用等情况不管不问,不检查、不登记,也不去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出租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提供责任追究对象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线索,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立即举报。
  主持人:近年来,“群租、合租”现象较普遍,法律上又如何认定此类问题?
  左文盼:现实中,群租、合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例如给社区治安、物业管理带来困难;对居民日常生活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如噪声、邻里关系等;对居民小区公共设施带来新的压力。
  日,住建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出租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样《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有关法规也规定,违规者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说明法律上明令禁止群租行为。
  张成阁:我个人建议对《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增加规范群租行为的相关条款:包括对房屋群租作出界定、明确群租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必要的出租条件和禁止条件;将“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小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的行为定性为违规经营社会旅馆,须限期予以改正。消防、环保、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起来将群租房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采取各种形式,推动群租房群体的管理。
  作者:董子彪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48小时评论排行
评论211419条
评论176321条
评论122596条
评论118078条
评论102098条
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跟贴热词: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出租房着火 房东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住,租客租住期间房子着火,火灾导致租客和邻居损失惨重。事后邻居以“出租房存在安全问题”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今日获悉,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决,房东承担20%的过错责任。
苏某是晋宁人,多年前她把位于晋城镇白塔街的一套私房出租给郝某居住,租期至日。郝某住在此房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两年前的一起火灾。日这天中午,郝某在家用火做饭,不小心引燃房子附近堆放的柴草发生火灾。火势蔓延烧毁了郝某租住的房屋及两邻居的两间房,郝某和邻居都损失惨重。
消防队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经核定两邻居的损失为50706元。“苏某是房东,她对房屋的安全问题负责,发生火灾她要承担责任。”两邻居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50706元。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晋宁县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作出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人为承租人郝某,郝某应为这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担责,房东不用承担责任。据此驳回两邻居的诉请。
两邻居不服提出上诉。昆明中院二审认为,虽然火灾责任人是郝某,可苏某作为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有管理义务。根据查明事实,苏某及旁边哥哥的房屋内堆有大量物品,尤其还有易燃物品,在日常管理中更应高度重视防火安全。“火灾发生,房东苏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房东苏某承担两邻居损失的20%,即10141元。(昆明日报 记者雷晴)
作者:雷晴
(本文来源:昆明信息港
跟贴读取中...
网易通行证:
跟贴昵称修改后,论坛昵称也会变哦
网易通行证:
复制成功,按CTRL+V发送给好友、论坛或博客。
浏览器限制,请复制链接和标题给好友、论坛或博客。
网易新闻48小时评论排行
评论211419条
评论176321条
评论122596条
评论118078条
评论102098条
游戏直充:
热门功效:
热门品牌: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出租房违章归那个部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