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单位务工发放工资的后果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劳动争议】本案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刘某日至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日至日的,职位为hse高级工程师。日,公司以刘某工作效率缓慢导致公司项目严重逾期,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单方面为刘某办理了退工手续。日公司强行要求刘某办理离职移交手续。2010年9月,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2个月工资14000元,补发2010年7月份全月工资7000元。
刘某诉称,公司以其项目严重逾期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自己每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故应按照70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和工资。为此,刘某提供了一份4页纸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页中的工资一栏填写的是7000元/月;刘某另外提供了日的银行卡进账记录,显示进账6750元,刘某称第一个月工资是汇入银行卡的(其他月份都是现金签收),扣除了225元的,故实得金额6750元,据此主张自己的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
公司辩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无需支付赔偿金,刘某每月的工资4200元,均现金签收,但由于每月签收工资时与报销款放在一起,从签收单上看不出刘某工资标准,故公司不愿意提供刘某的工资签收单。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提供了一份4页纸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页中的工资一栏填写的是3000元/月,该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均与刘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完全相同。公司还提供了公司自行制作的员工工资单和个人所得税汇缴单,上载刘某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但公司表示实际按照4200元/月的标准支付刘某工资。刘某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劳动合同可能存在换页行为,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司的单方行为,本人事先并不知晓公司是以何基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仲裁裁决:
仲裁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是刘某的行为导致了公司项目延期,也没有证据证明项目延期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公司违法解除成立。同时,工资支付凭证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资料,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申请人每月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现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会采信申请人工资每月7000元的主张。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00元,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份工资7000元。
李居鹏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究竟是7000元,还是4200元?
根据《》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调解》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庭审中,用人单位认可刘某每月工资现金签收,且该签收单由公司财务保管,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提供该工资签收单。本案审理过程中仲裁曾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签收单,现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据此认定刘某每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并无不当。
(本案刘某的代理人为上海市嘉华李居鹏律师,021-)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400-6012708
热门成功案例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不能提供工资发放表&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小王2009年以来一直在某机械加工厂工作,2010年12月辞职。辞职后和厂方结算工资时,小王提出企业欠其、6、7、12月共5个月的工资11000元,企业提出只欠他12月份工资2200元,另几个月的工资在8月份发放工资时已一并补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小王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庭审时,要求企业出示工资发放表。企业称,我们只保留拖欠工资的工资表,工资支付后,工资表随即销毁,所以无法提供。同时,企业找了本单位的两名职工当庭作证,并提供了多名职工的证词。但小王对企业“已将其、6、7月份的工资兑付”的说法坚决否认,并提出企业提供的证人、证词不能采信。
《我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9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可见,工资支付表应当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仲裁庭调解未成,采纳了小王的意见,依法裁决机械加工厂支付小王、6、7、12月共5个月的工资11000元。机械加工厂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和仲裁裁决相同的判决。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不能证明职工工资已发放 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编辑:耿晓喆
 因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不能证明已为职工冯某发放了工资,近日,被法院判决承担不利后果,支付冯某被拖欠的工资。  日,冯某到枣庄某印刷公司工作,但印刷公司一直未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日,冯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一直未上班。后冯某被认定为工伤。日,冯某与印刷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内容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印刷公司一次性赔偿冯某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陪护费等一切费用6万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结,永不再议。2015年4月,冯某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印刷公司支付拖欠的月的工资8930.99元。仲裁委裁决后,冯某不服,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印刷公司辩称,冯某的各项请求已经在日双方达成的协议中处理完毕,因此冯某再次要求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从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内容看,印刷公司支付冯某6万元是仅就冯某受伤事宜作出的赔偿数额,并未涉及其他费用。冯某受伤前在印刷公司付出了劳动,印刷公司应支付工资。印刷公司掌握管理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应由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但印刷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不足以证明冯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冯某主张印刷公司拖欠其月的工资,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印刷公司支付冯某拖欠的工资8930.99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记者 高原)
发表评论[已有条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