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在中国上社保怎么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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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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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 &XXX &&&&&&&&&&&&&&&X&&&&&&&&&&&& XXXXXXXXXXXXXX
&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证件号码)
&&&&&&&&&&&&&&&&&&&&&&&&&&& &&&&&&&&&&&&&&&&&&&&&&&&&&&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 DNK&&&&&&& 0&&&&&&&&&&&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导读]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其国民待遇。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于10月15日实施。据人社部统计,至去年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华工作的 &洋打工&超过23万人。 《暂行办法》的实施,引起外国驻华使馆、商会、外籍员工及其雇主的广泛关注,他们迫切希望了解为何出台 《暂行办法》、参保后外籍员工能否享受国民待遇、如何避免重复参保等。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问:出台 《暂行办法》出于何种考虑?为何要求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答: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区域组织,均有相关的条约规定。
  其次,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其国民待遇。
  再其次,要求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更好地满足在华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的人数逐渐增多,其中许多人在中国长期工作并居留。此前,部分企业以及国外驻华机构聘用的外籍员工,曾主动要求参加我国社会保险,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缺乏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直接影响了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落实。《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更加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问:有些机构和外国人反映,在中国就业的很多外籍员工已经在其本国按照法定要求或自愿缴费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这些员工被要求同时在中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就造成了重复参保,导致费用增加。请问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答:为给予在本国就业的非本国国籍人员国民待遇、切实保障他们在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避免出现两国企业及其员工重复参保缴费等情况,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的社会保险协议加以解决。早在2001年和2003年,中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协议签订以来执行情况良好。
  《暂行办法》颁布之后,一些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法国等已向我提出要求,通过商签双边社保协定解决本国公民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正在准备并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启动社会保险互免谈判,以妥善解决双重缴费问题。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够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吗?
  答: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外国人与中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今后实践中,我们将针对外国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问:有外籍员工担心,由于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样,以及他们绝大多数人会在退休前就离开中国,以致发生缴了费但难以拿到养老金的情况。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 《社会保险法》和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有人提出, 《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导致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机构和团体增加费用,可能会增加这些单位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可能会对中国吸引外资和外籍人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请问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答:首先,我们已经反复说明,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参保缴费是国际惯例,是为了维护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国企业在向海外派驻员工时,在已经参加了国内各项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同样被要求按规定参加派驻国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但这些并未影响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步伐。
  其次,就企业公平竞争而言,按规定为聘雇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此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未普遍开展,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更低,造成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用工的不平等竞争。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所有企业均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并未增加额外的负担。
  再其次,把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对外籍员工特别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不存在影响人才引进工作的问题。
  问:把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一件大事,相关部门在经办管理服务方面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答:在研究拟定 《暂行办法》的同时,我们就已经对外国人参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多次征求地方意见,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一是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社会保险登记办法。所有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包括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和驻华代表机构,以及获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只要持相关批准机关提供的设立文件和相关证明就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制定了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提供的护照号码等为其编制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同时,要求各地相应调整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适应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需要。三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参保外国人的社会保险服务,如要求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宣传和咨询资料。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设立专门为外国参保人员服务的窗口并提供英语咨询等服务。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人民网-英国频道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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