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有安徽舒城县爆炸人在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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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法院巧用微信公众号 老赖丢脸速还钱
据六安新闻网报道 执行难问题近年来日益凸显,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个人财产,躲避法律的制裁,无视法院执行人员的警告。为了打击老赖,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舒城县人民法院积极利用新媒体,将老赖曝光在社会公众面前。执行部门利用法院创办的微信公众号,将具有典型代表的失信被执行人分批公布在微信公众号上。
舒某某长期承包建设工程项目,自2009年起先后向汪某某、邓某某等五人借款78万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支付借款。汪某某、邓某某等五人向舒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某某归还借款,法院依法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由于舒某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案件移送执行部门,舒某某对执行人员说自己生意亏损,无力偿还,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法院依法将舒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又将其失信信息在法院大厅电子屏幕上滚动播出,并将其信息上传微信公众号,立刻被多家媒体转载。
短短一周的时间,相关点击量超过10万次,并在朋友圈里转载。消息很快被舒某某得知,舒某某认为微信传播如此迅速,倘若此事被一同参加投标的竞争对手得知,自己以后就不能成功竞标。日,舒某某联系了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支付20万元,余款在两年半内还清。执行人员随即撤销了舒某某的失信信息。(俞仲康)
原标题:巧用微信公众号 老赖丢脸速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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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滕玲玲、吕礼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编辑:scfy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13-03-27 浏览次数:1066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82号
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春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晖,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玲玲,女,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5-2-112,身份证号170020。
被告:吕礼权,男,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大黉巷1-19-175,身份证号063233。
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滕玲玲、吕礼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解文生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夏晖,被告滕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礼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诉称:日原告下属单位古城支行与被告滕玲玲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滕玲玲借款100000元,期限自日至日,月利率10.1775&;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吕礼权签订保证合同,由被告吕礼权为被告滕玲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用。其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滕玲玲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滕玲玲催收,被告拒不还款,被告吕礼权也不承担保证责任。现要求:1、被告滕玲玲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利息算至给付之日);2、被告滕玲玲支付律师费6000元;3、被告吕礼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滕玲玲的借款本金为100000元,期限自日至日 ,月利率10.1775%;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按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用;
二、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吕礼权为被告滕玲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
三、委托代理协议、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收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被告滕玲玲辩称:借款属实,该款实际由其弟弟使用,同意分期偿还。被告滕玲玲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吕礼权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三性,被告滕玲玲不持异议,本院认可其证明效力。
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日原告下属单位古城支行与被告滕玲玲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滕玲玲借款100000元,期限自日至日,月利率10.1775&;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吕礼权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吕礼权为被告滕玲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滕玲玲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时,被告结算利息至日,未偿还本金及其后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已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滕玲玲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原告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也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与被告吕礼权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吕礼权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用等,且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吕礼权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玲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借款利息自日开始计算,至日,月利率为10.1775&,此后借款月利率为15.266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滕玲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吕礼权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8元,由被告滕玲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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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解文生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林
本案适用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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