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乡长和书记关系签字可以为事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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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鹅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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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的一天,号称渠县卷硐乡“铁三角”的原渠县卷硐乡人民政府乡长、已调任县台办副主任白裕勇,原该乡党委书记杨彦,原该乡财政所所长刘其操近日再次“聚首”。不过,他们不是在会议室、办公室,也不是在酒店、茶楼,而是在庄严的刑事审判庭。
&&& 渠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严亨政作为本案的第一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白裕勇、杨彦、刘其操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出公款262491元私分。白裕勇参与作案既遂7次,个人获赃88000元,未遂1次,作案金额4万元,收受贿赂0.5万元;杨彦参与作案4次,个人获赃76650元;刘其操参与作案7次,个人获赃47841元。白裕勇担任乡长、乡安委会主任期间,明知该乡非煤矿山系非法开采而不按规定进行整治,导致境内两家碎石厂发生4起安全事故,死亡4人,伤2人。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白裕勇还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很有戏剧性的是,在庭审过程中,为了争取不坐第一把“交椅”,三人竟然在庭上展开了相互发难推责的“口水战”。看来,利益面前的“铁三角”也会打破力学上三角形具有的稳定性。&&& 渠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事实,并于最近作出一审判决:白裕勇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杨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其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这就是“铁三角”贪焚付出的沉重代价。&&& 10万元救灾款缩水成1万多元&&& 2004年9月,川东北发生了一场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灾,渠县是重灾区。&&& 地处山区的卷硐乡,在这场洪灾中损失惨重,一些村民房屋被毁,生活困难。当年10月至12月期间,县财政局先后四次拨付该乡房屋重建补助资金、灾民救助款、灾区生活救助款106500元。就是这样的救命钱,“铁三角”都打起了歪主意。&&& 这10多万元救灾款到达乡财政所账户后,真正发放给受灾户的只有17600元。2005年1月,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对“9?3”洪灾救灾资金专项检查。刘其操向杨彦、白裕勇汇报:“未发放的救灾款怎么办?”三人商量后达成的意见是:暂时不发放下去,由刘其操负责把账摆平应付检查。刘其操原想用以前村民困难补助发放清单张冠李戴应付检查,但却只有几千元,远远不够。于是只得“另起炉灶”,找了11人只签字不领钱,填制了8万多元虚假的“9?3”洪灾救灾款领取凭证和发放花名册,将106500元账冲平。&&& 2005年3月,检查过关后不久,刘其操再次向杨彦、白裕勇提出如何处理余下的8万多元。杨彦、白裕勇都说手中有些账要处理,就用这笔款来冲抵。刘其操心里明白,二人所说的‘有些账要处理’,就是以前他们分别借的公款3.9万元、3万元。而他们因工作产生的这些费用都是报销了的,这样说不过是个借口,是不把分钱的意图说破。刘其操提出处理洪灾款,本来是想捞点肉吃。听这么一说,他觉得恐怕连汤也捞不着喝。不甘心的刘其操趁机提出:“我以前在财政所也借了19000元用于公务开支。”杨彦、白裕勇当然心知肚明,答应“一并处理”。于是,刘其操抽走了自己的19000元借条。当然,杨彦的3.9万元、白裕勇的3万元借条也消失了。&&& 8万元水利专项资金被盘剥了7万余元
&&& 2004年12月,乡政府以向桥村名义争取了财政水利扶贫资金8万元。资金下达文件特别载明:用于“9?3”洪灾灾后乡村道路水毁工程修复。&&& 这笔款的领款人、向桥村支部书记刘某在接受渠县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调查时说:“2005年7月,刘其操给我说为我们村争取了8万元修复水沟款,我听后很高兴。几天后,他叫我到乡上领款,打了4万元领条,刘其操只给我4700元。2006年1月,刘其操又叫我打4万元条子,实际领了5000元。我问过刘其操为何只领到这点,他说就只剩这点,其他不要过问。”[Page]&&& 其余的70300元去了哪里呢?刘其操如是说:2005年6月,第一笔款4万元到位。白裕勇提出给向桥村5000元,向争取经费人支付1万元。这样,除去乡上用于的招待费,还剩余了13000元。我们三人商量各分5000元。我给他俩各5000元,我只得了3000元。在给向桥村时,实际付了4700元,另300元我用了。2005年11月,第二笔款4万元还未到账,由乡财政所垫付了4万元,资金处理仍然按前次商量方案,我们三人各分得5000元。因而这8万元水利扶贫资金,实际上争取项目人2万元,书记杨彦1万元,乡长白裕勇1万元,财政所长刘其操8300元,用于乡上招待费及有关人员补助2.2万元。这样盘剥以后,真正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仅仅只有9700元,占项目资金总额的12.1%。&&&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是要向财政部门报账的,这也难不倒他们。为了平账,刘其操找了四张销售发票,开据购水泥144吨、条石200方、片石424.3方,金额50450元,由向桥村村干部作经办人,乡长白裕勇审签;同时,向桥村支部书记刘某按刘其操安排编造了29910元工人工资。这就成为了报账依据。
&&& 克扣抚恤金、虚报五保户也是生财之道
&&& 2005年5月,县财政局补助卷硐乡抚恤金2万元,同年12月,又追加抚恤事业费5000元,并拨付灾民生活救济金3300元,三笔共计28300元。据乡民政干部范某讲,民政事业经费发放,正规程序是由乡民政部门将审查符合发放对象人员造成名册,交由乡长、书记审签,再由在册人员到乡财政所出纳处领钱。据他回忆,2005年上级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他并不知情。&&& 原来,刘其操给杨彦、白裕勇建议:这几笔资金接近3万元,拿出9000元三人平分。杨彦、白裕勇欣然同意了。于是,刘其操在发放过程中,采取领款的村干部多打领条少领钱的办法,将提成款按商量的方案进行了分配。当然,村干部还得按打领条的数额造好花名册交乡财政所做账。而这些“内幕”,民政干部自然不知情了。&&& 2005年初,县财政局统计全县五保户的数据。卷硐乡实有五保户30多户,但他们按原来的100多户数据上报,多得到了县财政拨付的五保户供养金3万多元。当年年底,刘其操向白裕勇建议:你过年花费大,要钱开支;我妻子生病也需要钱,我们两人各解决1万元。很明显,刘其操是冲着这笔钱来的。得到乡长白裕勇的同意后,刘其操拿出2004年度虚假的“五保户供养金发放花名册”和虚假的“灾情发放清单”,金额共计33587.36元,又另找了1412.64元的发票,经白裕勇签字后作了报销,刘其操、白裕勇各分得其中的1万元。
&&& “一定查个水落石出!”
&&& 日,刚出任渠县检察院检察长的向可成接到达州市检察院交办的侦办“乡财政所长刘其操在经手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中中饱私囊”的任务。面对有关部门多次调查无果的“夹生案”,向可成知道这是块难啃的“硬骨头”。“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给群众一个交待!”向可成立即在反贪局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了“11?13”专案组,并展开调查。&&& 要煮熟“夹生饭”,就得从长计议,就得另辟蹊径。在长达4个多月的“摸线索”后,专案组干警以县交通局、水利局干部的名义深入卷硐乡实地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工程量,发现实际工程量与报账工程量差距甚大。他们密访了举报人和知情人,展开了外围调查,获取了卷硐乡个别领导干部、财政所长和村干部相勾结,截留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款进行私分的部分犯罪证据。4月28日,收网行动展开,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被各个击破,并按照案件管辖规定,将已担任某县副县长的杨彦移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侦办。专案组又进一步扩大战果,查清了举报信没有提及的犯罪事实和白裕勇受贿、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6月10日,卷硐乡数十名村民敲锣打鼓地给渠县人民检察院送来了“惩腐肃贪为人民,检察精神永留传”的锦旗。[Page]
& 后记& 利益把“铁三角”绑在一起&&& 记者查阅了三个人的经历资料:白裕勇,44岁,从农民到乡长;杨彦,39岁,从乡中学教师到乡党委书记;刘其操,39岁,从乡财政所招聘会计到乡财政所长。不难想象,他们每个人的角色转换,都是经历过无数艰辛的。而恰恰在他们事业辉煌的时期,却演绎了一场贪焚的丑剧。让我们看看他们对自己的罪行所作的辩解:&&& 刘其操:2004年调任卷硐乡任财政所长后不久,妻子患癌症,巨额医药费让我喘不过气来。再说,争取项目和资金我是出了大力的。于是,我将眼睛盯在了项目资金上。&&& 白裕勇:孩子上大学,妻子无工作,工资入不敷出。想到工作辛苦,总觉得得与失不平衡,于是自然想到了自己掌管的项目资金上。&&& 杨彦:当他们两个提出如何处理资金时,我也知道是危险的。但为了一团和气,也侥幸不会出事,就答应或者默认了。&&& 于是,三人被利益链条捆绑在了一起,成为了利益的“铁三角”。&&& 据记者了解,卷硐乡前几届领导干部中也有因贪污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这样的“前赴后继”,仅仅用家庭困难、为了和气来解释显然很是牵强。用承办此案的侦查人员的话结束本文:“只要是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迟早是会暴露出来的。为官者,只有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才能抵制腐蚀,为老百姓所爱戴。”
(黄辉 记者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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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主办:达州日报社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  黔北习水原柑甜乡党委书记陈开权侵占上亿元的  村民集体煤矿的丑行败露(续页)    黔北习水隆兴区柑甜乡庙坪村,2003年改建制为习水县隆兴镇柑甜村,村民五千多人。1988年至1990年,庙坪村出土地、出力、出技术,赤水市官渡镇企业管理站出资218400元,历时两年半,建成年产煤3万吨庙坪联办煤厂。  1992年初,柑甜乡党委书记陈开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变造证件,将价值上亿元的习水县庙坪煤矿据为已有。2009年,柑甜村委诉请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护,遵义市中院判决驳回村委的诉讼请求。村委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陈开权串通隆兴镇镇长王俊居然赤膊上阵,强令村委会撤回上诉,强令村民代表吕良文、吕良禄签具“承诺”。  日,五千多村民代表?求正义将陈开权的丑行向天涯论坛曝光。  崇尚网络?正义是陈开权的诉讼代理人,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却反其道而行之,颠倒黑白,造谣惑众,信口雌黄。辱骂村民代表是“跳梁小丑”,咀咒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姑息纵容”,指名道姓,诋毁维护正义人士。举着“抵制网络诽谤”黑旗,兜售“为虎作伥”的毒药。为了维护法治灵魂,现在将全案的七份原始证据公布于后,敬请广大网友评议。  第一份,日,庙坪村与赤水县(1990年10月改建为市)订立《合资联办煤厂协议书》,约定:建成投产后,先还清官渡投资,合资联营30年(日至日);煤矿产权和利润,庙坪、官渡各享有50%;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第二份,投产后,煤炭市场走低谷,效益不好,暂时难以还清官渡投资。陈开权利用职务之便,避开乡长冒充柑甜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避开庙坪村,虚构“庙坪村写有放弃联办权利的文字依据;同意由官渡企管站直接转让给柑甜乡企办”,于日,陈开权与官渡镇镇长袁明利签订《庙坪煤厂转让合同书》,陈开权以承包经营形式,取得了庙坪煤矿的开采经营权。  第三份,赤公证字第189号、第190号伪造公证书。  日订立《庙坪煤矿转让合同书》后,陈开权利于“赤水县公证处”印章替代“赤水市公证处”,先后于日、7月4日分别变造《赤公证字第189号、第190号两份公证书》,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以证明袁明利与陈开权签订该项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  第四份,串通庙坪村委会文书罗太映,于1997年后盗盖1997年启用的《习水县隆兴镇庙坪村委员会》印章,签盖在落款日期日“习水县柑甜乡政府庙坪村民委员会”的文书。  第五份,陈开权与官渡镇恶意串通,官渡镇企管站竟敢以非产权人身份,再将庙坪煤矿转让给陈开权等人。陈开权独自控制了庙坪煤矿的产权和开、采经营权。  第六份,日,陈开权串通习水县乡镇企业局个别人,制作习乡企(1999)06号《关于习水县庙坪煤矿产权关系的说明》,毫无证据就确认“企业产权(注:指庙坪煤矿)由官渡镇企业办全部转属陈开权”。该文书既不上报,也不抄送,又不下发,只入档存查。  第七份,日,陈开权写报告:“申请将企业性质改为私营企业”。习水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于日,移花接木,以习乡企(1999)17号《批复》,对准隆兴镇企管站批复:“同意习水县庙坪煤矿企业性质由集体转为私营”。陈开权将上亿元的集体资产据为已有。    黔北习水柑甜村五千多村民代表?求正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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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对诽谤文章中的自相矛盾之处及不实之处  前述事实已经能够反映,有关“乡党委书记靠伪造证据,七年活动侵吞集体资产上亿”的网络爆料完全是颠倒黑白,而且,在绝大多数参与人均健在的情况下,所谓爆料人居然敢信口雌黄地编造是非肆意进行污蔑诽谤,这简直是法制社会的悲哀,是对网络纯净的亵渎!那么,让我们利用现存的大量原始证据来粉碎这个闹剧吧!让所有的幕后阴谋家都遭受网民们的唾弃吧!  (一)原庙坪村委从未对“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履行过投资义务,其只是利用国家资源占企业的干股  80年代末,习水县提出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大力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各种形式一起上,联合开发煤炭资源” 的发展政策。在此情况下,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的当时领导班子经集体研究后,决定赶赴习水县考察并选择投资建设煤矿,为便于筹措资金,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还邀请农行赤水支行的领导一同前往。  经多方考察,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最终确定在习水县柑甜乡庙坪村选址建厂,而当时的庙坪村委提出必须占有50%干股,他们才允许在该地建厂。经过反复磋商,最终确定由庙坪村委负责申报资源及办理建厂的占地手续,由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部投资,双方在报经庙坪村当时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习水县柑甜乡人民政府、乡企办批准同意后于日正式签订了《合资联办煤厂协议书》。此后,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即向农行赤水支行官渡营业所贷款近30万元开始投资建设“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而庙坪村委承诺的负责申报资源及办理建厂的占地手续的工作却始终未能完成(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在陈开权92年接手前未获得任何合法的开采证照)。  诽谤文章中声称的“庙坪村出土地、出劳力、出技术,、建厂房、修公路,艰苦奋斗两年半,将村有小煤窑技改成年产煤5万吨的庙坪联办煤厂”完全歪曲了客观事实。首先,庙坪村出土地却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建厂用地的租金都是由厂里每年直接支付给承包土地的村民的,而所谓的庙坪村出劳力、出技术、建厂房、修公路(只有500多米乡村小道),则是厂里为解决当地村民用工问题在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聘请村民施工的(注:①有原始财务账目可查证; ②在当时,只要支付劳动报酬完全可以请他人施工);其次,所谓村有小煤窑其实只是一个非法开掘的探煤洞,离“煤窑”的差距还大;再次,所谓的“将村有小煤窑技改成年产煤5万吨的庙坪联办煤厂”完全是天方夜谭,当时习水县能够基本达到上1万吨产量的只有国有马临煤矿和马临乡政府开办的九一煤矿,“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 怎么可能建成为年产5万吨?  (二)、原庙坪村委一直明知并同意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将“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进行整体转让,其甚至还坚决反对由自身承接该厂  诽谤文章中声称“庙坪村不同意官渡镇保本转让,退出联办”,此一说法简直是弥天大谎!  首先,当时各方的经办人,包括政府及赤水市农行的负责人如今大部分均健在人世,他们完全可以如实陈述当时的真实状况(其中有良知的参与人都如实出具了证明材料),即庙坪村委一直明知并同意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将“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进行整体转让,以规避自身的偿债义务;  其次,日签订的《庙坪联办煤厂有偿转让协议》中,当时的庙坪村村长吕良才代表庙坪村委在此转让协议上签署了“情况属实”以明确表示同意;  其三,相关转让协议签订后,庙坪村委指派代表按照协议要求从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指派代表手中暂时接管了企业档案资料(有原始依据凭证可以反映),这充分说明原庙坪村委是明知转让事宜的;  其四,官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记录并保存的日的会议记录(原件)可以反映,在习水县政府不同意柑甜乡政府出面承接联办煤厂的情况下,原庙坪村委的代表当着柑甜乡政府领导陈开权、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赤水市农行的领导明确表态不同意接受转让,同意转让给吕世凯,并由吕世凯聘请赤水市水泥厂提供担保;  其五,自陈开权1992年11月承接“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之日至今,原庙坪村经历了“村村合并”、经过了六次以上村委换届,其由始至终从没有针对过去的“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乃至今天的“习水县庙坪煤矿”投入过任何人力、物力。这期间,当然也没有任何一位村民、村民代表或村委委员向陈开权主张过企业权利,因为他们都知道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早在1992年就转让给了陈开权,今天的“习水县庙坪煤矿”是陈开权一家人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至于现在为什么有人会深挖“旧事”,后面将专门介绍)  
(三)所谓陈开权“自日起,利用职务之便,八个月内办完相关手续,巧取庙坪煤矿开采经营权”的污蔑完全是混淆视听、指鹿为马  其一,陈开权于日与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签订《庙坪煤厂有偿转让合同书》并正式参与煤厂经营后,随即调入习水县习酒镇工作(未再担任领导职务),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巧取庙坪煤矿开采经营权”根本无从谈起。更何况,从1994年开始,国家提倡机关干部“下海经商”, 陈开权便于1995年正式以停薪留职的方式完全投入到企业经营中,就更加谈不上利用职务便利了。  其二,诽谤文章中所谓的“一冒充”、“一利用”、“ 两避开”、“ 两虚构” 、“三转让”完全是混淆视听、指鹿为马。  1)关于“一冒充”。 诽谤文章中之所以声称陈开权“冒充”柑甜乡政府法定代表人,主要是基于该文作者认为当时陈开权的职务是乡党委书记,其签订协议系“冒充乡长职务”,但事实是陈开权于1989年被任命担任柑甜乡党委书记后一直兼任乡长工作,根本不存在“冒充”一说(习水县的政府档案可以反映);  2)关于“一利用”。 诽谤文章中声称陈开权“伪造赤公证字第189号、第190号公证书,利用公证机关权力,以证明陈开权与官渡镇镇长袁明利签订《庙坪联办煤厂转让合同》行为合法。”对此,笔者要提请广大网民注意,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大多数基层领导都不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较为依赖公证处作出的公证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每份协议都进行公证的原因之所在)。而“赤公证字第189号、第190号《公证书》”均系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在相关协议签订后自行委托公证的,《公证书》也是由他们转交当时的柑甜乡政府存档的,陈开权根本没有参与此过程。至于“伪造”一说,乃是基于原赤水市公证处将空白公证书下发至各乡、镇,以方便人民群众办理公证手续,在赤水市公证处更换印章后,原遗留的空白公证书仍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使用,这就让别有用心的人演绎为“伪造公证文件了”(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已经针对此公证瑕疵作出了书面说明)。  3)关于“ 两避开”。 诽谤文章中声称陈开权“不告知柑甜乡乡长邓明松和庙坪村委,为签订《庙坪联办煤厂转让合同》排除妨碍”,此说法简直是无稽之谈!开始洽谈庙坪联办煤厂转让时,邓明松同志还不是柑甜乡政府的乡长,因此,庙坪联办煤厂转让的整个协商过程均是由陈开权与当时分管乡镇企业的副乡长陈大彬、企管站站长吴德坤(已逝世)代表柑甜乡具体参与的,而出让方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则有时任书记、镇长(含副职)、企管站负责人参加,债权单位赤水市农行则有信贷科长及经办人参加,原庙坪村委则有支书、村长、部分村委委员参加,这怎么能说陈开权避开邓明松同志和庙坪村委呢?这么多人都参与其中,能避得开吗?  4)关于“ 两虚构”。 诽谤文章中声称陈开权“虚构庙坪村写有放弃联办权利的文字依据、同意由官渡镇直接转让给柑甜乡企业办公室,为签订《庙坪联办煤厂转让合同》确定主体合格依据。”对此,当时的主要参与人完全可以驳斥此说法的真实性,带官渡镇领导及赤水市农行领导找柑甜乡政府洽谈“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处置事宜的是原庙坪村委的主要负责人,声称原庙坪村委“参与办厂是只出力不出钱,村里也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明确表态不愿意接收亏损企业的均是这些庙坪村委的主要负责人(今天,当年的主要负责人为了个人利益而泯灭良知不承认了),这怎么能够说陈开权虚构庙坪村放弃联办权利呢?至于当年庙坪村委放弃联办的文字依据,乃是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的同志收到后交由公证处入档了,而现在赤水市公证处由于管理原因而查询不到了,但众多的参与人,包括没有利害关系的赤水市农行的经办人均可证明原庙坪村委确实写有放弃联办的文字依据,否则,作为一级政府的官渡镇敢公开出让吗,柑甜乡政府敢作为承接主体吗?原庙坪村村长吕良才会代表庙坪村委在日产生的转让协议上签署“情况属实”吗?……  5)关于“三转让”。前面已经针对签订三次转让协议的真实过程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所谓陈开权“加速制假,在1999年的七个月将集体财产据为已有”,纯属是恶意中伤、诬告陷害  1)诽谤文章中诬蔑陈开权“伪造核心证据,1998年后贿通村委文书罗太映,伪造写给官渡镇企官站的《申请》”。此一说法实在是典型的诬告陷害。如前所述,当年庙坪村委的确出具了一份放弃联办的文字依据,但由于档案管理原因查找不到了,为此,当陈开权在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其就主动找到当年的参与人罗太映同志(当年的副村长兼村委文书、今天的村支书,参与企业档案移交的具体经办人),要求其根据当年的真实内容重新书写一份“放弃联办的文字依据”,罗太映同志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立刻满足了陈开权的正当要求,而时任支书罗吉光也同意加盖了村委印鉴(今天,罗吉光为了个人利益而否认了这一事实),这便是罗太映同志补写“落款日期为日的《申请》”的来龙去脉,根本不是诽谤文章中声称的“陈开权伪造核心证据”。至于陈开权“贿通”罗太映同志一说及罗太映同志“盗用公章”一说,罗吉光背后的支持者串通习水县纪委的个别人员对罗太映同志进行了百般威胁,要求其“主动承认”,但“贿通”及“盗用”客观上并不存在,因此这一冤案就止于摇篮之中了!  2)诽谤文章中诬蔑陈开权“加速制假,在1999年的七个月将集体财产据为已有”。对此,不得不把庙坪煤矿从“集体企业”转变为“私营企业”的背景作一下简要介绍:1、陈开权于日与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庙坪煤厂有偿转让合同书》中第一条就明确约定“乙方在有偿转让费付清给甲方后,该厂产权属乙方所有。”,根据此协议约定,陈开权在还清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以前,还没有真正获得庙坪煤矿的产权,只得继承原“集体企业”的性质;2、基于陈开权从习酒镇停薪留职后的身份仍属党政干部,为了给陈开权在经营中一个合理身份,当时的习水县乡企局以文件的形式将陈开权同志任命为集体企业“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的负责人(详见﹝习乡企通字(1993)05号﹞《关于陈开权同志任职的通知》,这可以充分说明陈开权参与承接煤厂是完全公开的);3、1995年,当时的国家政策允许并支持机关干部下海经商,陈开权便以领办经济实体的名义正式经营煤厂;4、经过陈开权全家的努力,终于还清了与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在《庙坪煤厂有偿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银行债务,日,第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根据原协议约定为陈开权出具了《产权证明书》,陈开权从此真正获得庙坪煤矿的产权; 5、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矿产资源法》,正式明确了私营矿山企业的法律地位,因此当地政府要求重新据实登记;6、1998年年底至1999年年初,习水县人民法院因为原庙坪村委与邓乾国的债务问题扣押了陈开权的个人资产(习水县法院的执行案件档案可以反映),由此,陈开权意识到再不据实变更工商登记将造成更多的法律风险。  鉴于这些原因,陈开权于1999年3月方正式申请将庙坪煤矿从“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从以上转变过程可以看出,陈开权将庙坪煤矿从“集体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完全是依理、依法并且是公开进行的。  三、关于诽谤文章中所称的陈开权侵占集体资产达上亿元的真实情况  诽谤文章中声称“陈开权将柑甜村在庙坪煤矿的50%产权时值0.7亿元和利润约0.7亿元据为已有。陈开权利用煤矿所得利润兼营房地产,滚动发展,已盈利数亿元。”,此陈述实在是荒谬之极!陈开权接手原“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时,该厂已经建成的一号井处于资源枯竭的状态,配套生产设施极其落后,而且矿区范围不足0.15平方公里。自1993年开始,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陈开权就开始以个人名义向亲朋好友四处借债用于新建二号井(陈开权处仍保留有部分原始借款凭据)。通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庙坪煤矿新建的二号井基本完成,陈开权随即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关闭了原“联办煤厂”建设的老井,正式开始利用新建的二号井进行生产。直到1999年,庙坪煤矿转变为私营矿山企业后,国土资源部门才正式根据二号井的规模将矿区范围增拨至1.0512平方公里。由此可见,无论从技改资金的筹集还是资源范围的增加来看,均不存在诽谤文章中声称的陈开权侵占上亿元集体资产及利用煤矿利润滚动发展的现象!  
四、关于诽谤文章中所称的成百上千村民于2009年6月到庙坪煤矿阻产闹分红的的真实缘由  (一)村民主张分红一说客观上并不存在  “分红”必须要有对象,要么是股东,要么是合伙人!我们姑且不谈自“习水县庙坪联办煤厂”建厂起,庙坪村委就没有出过一分钱,就陈开权于1992年11月承接煤厂之日起至目前为止,庙坪村委仍就没有投入过任何人力、物力,更何况原庙坪村委早在1992年就已经声明退出了当时的联办企业,因此诽谤文章中所称的“村民主张分红”一说客观上并不存在。  (二)村民到庙坪煤矿阻产闹事的确存在,但与所谓的主张分红毫无联系  陈开权刚开始经营庙坪煤矿的时间,基于原来的工作关系,原庙坪村委的领导及当地村民还算比较关照,大家相安无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因煤矿的采掘行为给部分村民的房屋造成了损坏,因此,庙坪村委的个别人开始挑动村民经常到煤矿找茬、闹事。  诽谤文章中所提及的2009年6月的阻产事件的确存在,但不是诽谤文章中所称的“成百上千村民”,也不是为了“闹分红”,实际上是因为庙坪煤矿与村民吕世顺、吕世成因占地产生纠纷后,村民吕世顺、吕世成邀约亲友到到庙坪煤矿阻止生产。此事件发生后,与陈开权有个人恩怨的某矿主出钱、出肉、出粮请村民来参与堵厂,制造声势。(公安机关的原始出警记录可以反映,从未有村民主张分红一说)  五、诽谤文章的炮制出笼以及隐藏幕后的真正黑手  (一)关于这场闹剧的前台导演  从诽谤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标题惊世骇俗、全文看似有理有据、文中深埋刑事圈套,我们不禁深思,陈开权究竟得罪了何方神仙,导致有人将19年前的历史事件进行“冷饭热炒”?而且还借用的是“五千多村民的代表”的名义!  通过诽谤文章中留下的联系电话,再结合一些已经发生的故事,我们终于找到了这场闹剧的前台导演,他就是19年前给陈开权担任法律顾问的邹兮先生。  邹兮先生高龄已70有余,19年前系陈开权聘请的法律顾问(当年的三份转让协议中的一份就是其亲自捉刀起草并主持签订的)。此闹剧开演前,邹兮先生曾经多次找到陈开权,其声称有人准备利用19年前的“习水县庙坪煤矿”的产权转让事宜找陈开权的麻烦,他可以帮忙“化解”!但陈开权考虑到此事件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况就婉拒了邹兮老先生的“好意”。(有邹兮先生电联陈开权的通话记录可以印证,见面会谈内容就无法证明了)  此后,邹兮先生以70高龄之躯居然不辞辛苦地跑到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要求查阅有关当年转让“原庙坪联办煤厂”的原始档案,其还公然对官渡镇政府的现任书记、镇长宣传“庙坪煤矿现在价值巨大,当年的转让不合法,如官渡镇配合打官司可共享利益”(官渡镇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材料可以反映),在遭到官渡镇政府的现任领导的严词拒绝后,邹兮先生又提出借用及复制相关原始档案,而官渡镇政府仅同意复制,邹兮先生只得败兴而归。  从赤水官渡返回后,邹兮先生即藏于幕后,串通个别村民“借用”庙坪村委的名义针对陈开权受让“原庙坪联办煤厂”挑起了诉讼(邹兮先生在一审中由始至终均参加旁听并现场指挥)。一审结束后,邹兮老先生在二审中正式跳出来直接担任了上诉方即庙坪村委代理人。而且,邹兮老先生还借用庙坪村委会的名义炮制了大量的诬告陷害材料四处散发,以此干扰和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诽谤文章中留下的联系电话就属邹兮老先生专用,由此推断,此文也极有可能系邹老先生捉刀)。  (二)关于这场闹剧的前台演员  诽谤文章中的署名为“五千多村民的代表”,文中的受害人为“庙坪村委”,而司法诉讼中的原告主体也同为“庙坪村委(现更名为柑甜村委)”,那么代表“庙坪村委”及“五千多村民” 的前台演员究竟是谁呢?  我们收集到一份与陈开权有矛盾的村民吕良文、吕良禄于日出具的所谓《承诺书》(陈开权与村民吕良文曾经产生过诉讼;陈开权与村民吕良禄正在进行诉讼),通过该《承诺书》基本可以固定这场闹剧的前台演员。  该《承诺书》内容为:“习水县隆兴镇柑甜村村民委员会与习水县庙坪煤矿产权和分红纠纷一案,被委托人与柑甜村委签订了案件所产生的费用。若败诉后被委托人筹资及开支与隆兴镇政府、柑甜村委无关,胜诉后按协议办理。败诉后费用由承诺人自行承担”。通过该《承诺书》内容不难看出,这场闹剧以及延伸出来的司法诉讼均是由所谓的承诺人吕良文、吕良禄挑梁主演,根本不是什么“五千多村民”的共同意愿,或者是“庙坪村委”的集体意见。至于所谓的“胜利果实”,当然也就属于这场闹剧的编导及演员根据“协议约定”分赃了,所谓的“五千多村民” 或者是“庙坪村委”也就只是分一杯羹而已了!  当然,“分赃协议”曝光后,完全有可能会有更多的所谓“五千多村民”中的一份子主动要求加入到这场闹剧的群众演员队伍,毕竟当今中国社会流行的是“物质至上、利益至上、道德沦丧”……  (三)关于这场闹剧的幕后制片人  《承诺书》曝光了,巨额的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也浮出水面了,那么《承诺书》中所谈及的高额诉讼费用(已经产生的诉讼费用达10余万元之巨,尚不包括未知费用)究竟是谁“垫付”的呢?  是出具《承诺书》的承诺人吗?他们没有这个勇气。是导演吗?导演应该收费而不是付费。通过有关知情人透露,幕后制片人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人脉资源,而且还和陈开权有着化解不了的矛盾。由此一来,闹剧中的所有角色都明了了!“五千多村民的代表”及“庙坪村委”真正的代表是谁也就不言而喻了!!  
六、坚决抵制网络诽谤,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日,一审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客观公正的(2010)遵市法民三初字第21号判决。该判决长达39页,其间逐项对吕良文、吕良禄等人借用村委名义提出的控诉进行了查证及驳斥,并据此判决驳回了针对陈开权的所有诉讼请求。  应当说,通过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相关事实得到了法律的澄清,这场闹剧就应该偃旗息鼓了。可一审判决后,所谓的村民代表吕良文、吕良禄等人以巨额诉讼费用及律师的风险代理费无人承担为由威胁、逼迫村委会再次以村集体的名义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四处寄发上访材料(注:①可向相关部门调阅上访材料; ②村委的书面意见可反映上诉非村委真实意愿)。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二审法院居然为了所谓的“和谐”而置客观事实于不顾,随意的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向踢皮球式的发回遵义中院重审(详见﹝2011﹞黔高民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法院的裁定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19年前的原始档案已经提交给了法院进行审查、19年前的相关证人已经到庭出具了书面证词、19年前庙坪村委多名同志的签字资料客观存在,这些都还不能证明案件事实,那究竟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呢?难道非要陈开权去“和谐”某些人吗?难道非要陈开权去“伪造”所谓证据吗?  正是基于二审法院的姑息纵容,才使得这场闹剧愈演愈烈,甚至促使这场闹剧的编导将此搬上网络世界,妄图利用敏感的话题来混淆社会视听,欺骗网民感情,妄图用网络这项工具来引导错误舆论来干扰司法,冲击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谣言止于智者,公道自在人心,相信某些险恶分子的不可告人的目的最终不会实现,因为邪恶的东西必将被真理和正义剥夺地体无完肤,消失殆尽。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暴力制造舆论,诬告他人的案例层出不穷,而其手法无非就是利用社会的敏感的话题来换取社会的同情,来欺骗网民大众的感情,而这些假象往往会蒙蔽很多人,从而被引导为网络暴力的帮凶,被怀有不法企图的人当枪使。在目前这个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我们应该有一个追求事实真相的精神和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只要我们保持适当的警惕性,必将揭开这些利用网络的不法分子的面纱,并将他们的阴谋昭告天下,让他们受到全社会的唾弃、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道德的审判。    日  附件:  1、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遵市法民三初字第21号判决;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  3、村民吕良文、吕良禄为借用村委名义而向柑甜村委会出具的《承诺书》;  4、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提交给法院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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