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纷

当前位置: & & 合同纠纷
选择服务类型
选择服务地址
客户评价(0)
资深律师解答法律问题
1、一次性完成通话,不支持分次使用;2、通话时长为30分钟以内;3、超出30分钟,律师可选择结束咨询。
电话咨询服务,下单付款后律师会主动与您电话联系
律咖网律师均经过实名认证且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您可放心选择
合同纠纷流程
选择律咖网的理由
传统代办公司
律咖网合同纠纷
收费混乱:
价格混乱,办事前先收费,高收费
标准收费:
费用符合行业标准,服务未完成前由平台托管
选择单一:
自己找律师具有局限性,办事效率也无从得知
多样选择:
筛选过后的资深律师,专业可靠,可供客户自由选择
隐私无法保证:
容易泄露个人隐私(电话,身份信息等)
隐私安全保障:
所有客户信息将进行严格保密
律咖网优势
律师怎么提供服务?
A您下单后,律师会主动给您打电话,帮您解答您的法律困惑。
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些什么?
A为了高效地利用您的咨询时间,请在下单前尽可能把您需要准备的问题梳理清楚。
1输入手机号
2您接听来电
请使用律咖网在线担保交易,您对服务满意后,服务商才能拿到钱,保障您的交易安全
您填写的手机号码为:--
客服电话:400-(周一至周五9:00-18:00)
客服邮箱:
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岳麓区麓谷新长海中心B1栋
湘ICP备号-3
为了更好的服务体验,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您的位置:&&&&&&&&& > 正文
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09:19&&来源: |
  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消权纠纷  2.撒销权纠纷  (1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 )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 )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 )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 )拍卖纠纷  (6 )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纠纷  (1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 供用电合同纠纷  16. 供用水合同纠纷  16. 供用气合同纠纷  17.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纠份  18. 赠与合同纠纷  19.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纠份  20. 借款合同纠纷  (1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 )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 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 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份  23. 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纠份  2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 )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纠份  25. 加工合同纠纷  (1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 定作合同纠纷  27. 修理合同纠纷  28. 复制合同纠纷  (1 )印制合同纠纷  29. 测试合同纠纷  30. 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纠纷  3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纠份  (一)客运合同  36.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 )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 )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 )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 )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 铁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纠份  48.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 枝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 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 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 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56.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 科枝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纠份  58.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 专利权转计合同纠纷  (1 )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 )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 )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 商标权转计合同纠纷  62.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 委托创作纠纷  64. 合作创作纠纷  65.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 )出版合同纠纷  (2 )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 )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 )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 )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 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 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 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份  71. 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 委托合同纠纷  (1 )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 )专利代理纠纷  (4 )商标代理纠纷  (5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8 )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 行纪合同纠纷  (1 )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 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 保证合同纠纷  76. 抵押合同纠纷  (1 )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 质押合同纠纷  78. 留置纠纷  79. 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份  80. 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份  81.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 再保险合同纠纷  84.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 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 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 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 理货合同纠纷  96. 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 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 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 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份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井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份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 )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 )服务合同纠纷  (6 )旅游合同纠纷  (6 )房地产咨询纠纷  (7 )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 )房地产经纪纠纷  (9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特色通关:基础+法条+冲刺+论述题特色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精品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班定制通关: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定制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机考模拟系统
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
答题技巧直播课
掌握技巧,大幅度提升卷四成绩,约6小时
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200-400元&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7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学员:kuangtian***学员:wppw***学员:laimeng***学员:liq***学员:szt520***学员:wangshen1***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
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
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日正式施行。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时间: 来源: 本文已影响人
篇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规则 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存在大量的管辖权争议,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未颁布前,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且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规则,具体阐述如下:
一、《民诉解释》颁布前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现状 我国法律最早对合同纠纷管辖进行规定的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后民事诉讼法将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很少产生争议,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因法院对于法律理解的不同出现诸多争议。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统一 程序法和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具体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至22条只是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五种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最高院对于合同履行地也作出了大量(本文来自: 千 叶 帆文摘:委托合同纠纷管辖)的批复、复函、通知。但上述这些规定是不完全列举,没有涵盖合同的所有类型,同时内容庞杂没有规律可循,甚至出现了最高院批复前后矛盾的情况。 《合同法》等实体法则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履行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司法裁判中的混乱由于程序法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定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合同履行地管辖争议案件时,存在能否当然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解决程序法管辖问题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即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履行地。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因在于: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不确定性。当事人是因合同纠纷才诉至法院,合同履行地也是实体审查的一部分,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二是合同履行地具有多样性。实体法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包括主合同履行地、从合同履行地、书面约定的履行地等等。两种观点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断出现。
二、《民诉解释》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民诉解释》确立了一个简便的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即以程序法的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引进《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即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争议标的不为给付货币或者不动产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文的核心规则为一般情形下,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即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满足当事人的管辖预期。“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金钱给付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以金钱的形式来承担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类似违约金这种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形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甲为货物出卖方,乙为买受方,如甲起诉要求乙支付货款的,此处的货款为合同义务中的“给付货币”,甲为接收货币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乙起诉甲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此处应适用“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甲为履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条文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履行义务需要结合实体法的内容确定。实体法中,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作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点也可能发生相应变化。如上述买卖合同,乙起诉要求甲交付货物的,甲为履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 针对合同多个履行义务,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如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解释》确定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规则,使得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程序法中充分适用,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关于能否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解决程序法的管辖问题的争论,统一了裁判观点,有利于减少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数量,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篇二:有关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有关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一、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采取&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A、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地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C、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可以协议管辖:必须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择一选择(即五选一)。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高炜 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时或者再次转让债权的没有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担保权利或者对担保物权单独作出处分的,新债权人不得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 贷款银行虚假剥离如隐瞒剥离前的抵债、诉讼、破产资料、或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中私刻债务人、担保人公章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债务也超过保证责任期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债务人在相应回执上签章的,构成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具有效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原保证人发出具有要求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转移通知书,原保证人在回执上签章的,视为对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
二、当事人与管辖
第四条(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外,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
委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受托人住所地。
对于第二、三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
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起诉借款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
第六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的基本证据材料)
借款合同诉讼时,当事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七条(借款合同订立形式)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签订有要素齐全的借款借据的,视为采用了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借款借据,但当事人各方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无异议的,合同亦成立。
第八条(签名盖章) 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签名并盖章为合同成立的,而实际签订只有签名或者盖章的,合同不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约定合同签字就成立,各方又都实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约定签字即成立,但只加盖个人私章,应认定与签字有同等效力。
对于签名即成立的借款合同,签名主体应限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当事人加盖公章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
借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等代替公章或合同章签订合同的,但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并为合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九条(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确定)
合同签约一方或各方未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时间的,应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合同签订时间或者以贷款人依借款合同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一方已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日期的,一方所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条(贷款人审查义务)
借款人或担保人,其公司章程对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规定不明确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前,可以责令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借款金额确定)
发放贷款后,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记载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金额为确认依据;借款借据记载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四、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条(未经行政批准的效力)
境内机构未履行法定的批准手续借用境外贷款或者向境外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三条(企业借贷效力)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企业以自有的预算外资金,税后留利资金或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二)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银行信誉差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牟利而签订企业间借贷合同。
(另一种观点主张,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原则上认定有效,除外部分无效。除外部分列举无效的情形。)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情况的效力) 借款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提供与借款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虚假情况,从而使贷款人违背真实意志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迫于强令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构成侵权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约定利率的限制)
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的浮动上下限,超出部分无效。
第十七条(复利)
在金融信贷合同、资金拆借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中,除根据行政可以计收复利的外,复利不予计算。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对逾期利息不再计算复利。
借款到期后当事人签订展期协议或重新签订借款,约定将所欠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予以认可。
五、借款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贷款人知道借款人未按约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仍将贷款发放的,贷款人解除借款合同,不予支持。
贷款人发放贷款后知道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贷款人发放贷款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但仍继续发放贷款的,贷款人解除借款合同,不予支持。
上述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根本违约实施救济的条件)
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金额达到借款本金的三分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应当接受。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还款日至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终止之日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拒受借款的责任)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拒绝接受借款的,贷款人应当解除借款合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赔偿其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的,借款人赔偿金额不超过履行借款合同贷款人应获利息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拒放贷款的责任)
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拒绝发放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并可要求贷款人赔偿损失。
有的借款合同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但借款人要求贷款人按照约定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贷款人按约提供借款,并视情况由贷款人赔偿因不按时发放贷款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逾期利率)
借款合同可以约定逾期利率。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执行国家法定逾期利率。
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超出法定逾期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十四条(多笔贷款归还认定)
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在数宗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相同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相同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
相关热词搜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