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江山市户口及租房登记表家庭学生登记表

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2015年度部门决算
  一、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地方性实施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住宅与房地产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2.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编制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建设的统计工作。
  3.负责拟订全市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计划并组织建设;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参与拟订市区房地产开发地块出让方案;负责管理直管公房。
  4.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有关权属证书;管理房屋产籍档案;监督房地产测绘活动,审核房屋测绘成果。
  5.依法监督、规范全市房产市场;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管理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房产交易价格评估和中介服务工作。
  6.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7.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8.指导单位自管房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各类房屋政策工作和代管房的管理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部门决算为本单位决算。
  二、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2015年度收入决算6,640.01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118.04万元,占总收入62.02%,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02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70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320万元),占总收入15.47%;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62.86万元,占总收入 2.45 %;其他收入2,928.18万元,占总收入 44.1%。上年结转收入2,521.97万元,占总收入 37.98 %。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2015年度支出决算3,743.11 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城乡社区支出1,448.31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294.8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在职人员经费562.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4.22 万元、离退休人员费用149.11万元、遗属抚恤金1.21万元、购置办公设备6.87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162.86万元,上缴上级支出32.6万元,项目支出2,783.44 万元:主要是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14.71万元、保障性住房建设2488.12万元、公租房管理维修等支出280.61万元。
  3.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11.7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51.93万元,其他各类支出2,579.47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度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 城乡社区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管理费用支出(项)事务2万元,主要用于公租房维修管理支出。廉租住房支出(项)事务13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事务99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项)事务17.93万元,主要用于公租房维修管理支出。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款)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项)事务1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8万元、离退休人员费用2万元。
  2.住房保障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公共租赁住房(项)事务51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项)事务14.7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事务37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 2015年无人员因公出国(境),无出国(境)费用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0.6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67.5%。主要用于接待白蚁防治的检查、考核;保障性用房检查;物业评比考核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13批次,10人次,共0.69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2.7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23.2 %。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71万元,主要用于开支1辆公务用车和1辆其他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支出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车辆维修费用等减少。2015年度,本单位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公务用车和1辆其他用车。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度本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87万元,为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87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日,本单位共有车辆 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用车1辆。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2. 城乡社区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管理费用支出(项):反映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支出(项):反映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方面的支出。公共租赁住房(项):反映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项)反映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配建商业设施租售收入安排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款)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城乡社区方面的支出。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廉租住房(项):反映用于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公共租赁住房(项):反映用于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出。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项):反映各级政府向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支出。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14.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用以前年度欠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须知;一、户口办理;(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申报户口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注: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的,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三)立户、分户、并户;1、立户;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一道起伙生活的,可立为一户;2、分户、并户;在本户口管辖
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户口办理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申报户口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注: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
(二)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的,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立户、分户、并户
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对在同一居民区或同一行政村,虽分居数处,但在
一道起伙生活的,可立为一户。
2、分户、并户
在本户口管辖区的住户,由一户分为数户,或者由数户并为一户的,根据申报,给予办理分户、并户手续。
(1)、结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家协议书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2)、离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
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
(3)、年满35周岁并且单独起伙生活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分家协议书经辖区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签字、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市规划区内的分户按“特殊情况”办理
(四)收养落户
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 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号)的规定, 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
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领取表格(附三),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签字、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落户。
(五)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落户
1、退伍军人凭市民政部门安置办发给的证明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转业军人凭市复员或转业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四),经单位、居委签署意见后予以办理。复员、转业军人属自谋职业的,如家属户口在城区或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直接落实在城区社区;在市区无固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其城区的亲友落户,但不得单独立户。
(六)大中专学生入学迁移户口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要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簿凭录取通知书、村或居委会迁出(注销)户口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大中专毕业生落回原籍
大中专毕业生若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凭书面申请、《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填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原籍地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
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八)对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工人的工作调动、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落户
对干部工人的调动、录用、招收、办理离退休异地安置的,凭人事、劳动部门的录用通知书或单位主管部门的调动介绍信等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四),经单位、居委签署意见后予以办理。具体迁移的材料要求为:
1、办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的,凭劳动、人事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的调动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招收工人的,凭人事、劳动部门的录用通知书。
3、办理离退休异地安置的,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合法居住证明。
(九)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通知书,到市局户政科开具释放证明书后,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结婚户口的迁移
1、外省、外市县户口迁入城关所、城南所辖区的,凭迁入地村(居)委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籍证明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开具准迁证。其中迁入城市规划区内各个行政村的,在开具准迁证前,还须到迁入地街道签署意见。
2、外省、外市县户口迁入其他六个派出所辖区的,凭迁入地村(居)委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籍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开具准迁证。
3、本市结婚迁移的凭村(居)委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迁移户口所填表格为《外地迁入户口呈批表》(附八)
(十一)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落户
1、 出国(境)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公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国(境),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后,属因私出国定居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其他不属出国(境)定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3)已批准出国定居,因故未去的,原则上应在原住地给予恢复落户。
2、回国(入境)
(1)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 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
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下列证明(件),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应收下,作为存档备查:回国(入境)人员的护照(回乡证)、旅行证、国(境)外的身份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收缴(存)上述证件的证明,回国定居的,还应收缴定居证。
(十二)市区人口集聚落户
(一)、实施范围和落户条件
实施范围:江山市区各社区居委会、江山经济开发区。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中学教育、行业资料、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83等内容。 
 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12页 免费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24页 免费 徐州...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办理西安户籍的理想指导文件。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婚后所生婴儿 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  (六) 、大、中专学生退学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学校...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12页 免费 沁阳市学年普通... 33页 免费 福州...  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 ...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公通[ 号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程序,省厅制定了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徐公局( 号 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户口...  (五)市内户口迁移 因投靠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原因户口市内迁移的,按下列...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12页 免费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24页 免费 大连市公安...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09:18 第一节 户籍登记管理 办理户口事项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户口登记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