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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有什么区别_商标注册查询_新浪博客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有什么区别
  在注册主商标的基础上,同时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是权利人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目前的商标立法中,并未有关于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的相应规定。然而,由于商标注册的成本相较商标异议、争议等低,因此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的注册作为一种对主商标的保护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下面就和北标知识产权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防御商标
  1、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知名商标。防御商标的商标标识与主商标是一致的,但是类别不同。主商标指注册在其主要使用的类别上的商标,而防御商标指注册在衍生类别上的商标。防御商标是相对于主商标而言的,其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阻止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相同商标。作为防御商标而取得注册的标记,虽与主商标相同
但性质是不同的。
  2、实践中,采取防御商标的这种保护模式,常出现在商标所有人对其较为知名的商标的保护中。其原因在于:便捷、低成本、高效率。
  3、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协议)已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但TRIPS
协议、我国《商标法》第13
条、第14条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实质上为事后救济、按需认定、个案认定、个案适用原则。因此企业若需要打击跨类的相同、近似商标,则需要不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降低了企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与信心。
  4、防御商标注册后,使原注册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一个商标的禁止权就商品而言,限于相同和类似商品。然而基于防御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对同一商标标识在相同、类似甚至不类似的商品上均取得了商标权。由此,其商标权涉及的商品范围扩大到了类似及不类似的商品上,即防护性商品上。未经商标权人认可,而将商标用于防护性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行为将会得到规制。
  5、例如,索尼公司对于“索尼”商标,在全部的45个类别上均进行了注册,因此除了在其主营的电器、数码等商品的类别以外,在其余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其“索尼”商标也因注册而获得了保护。
  二、联合商标
  1、所谓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某个商标及与其近似的若干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并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近似商标,即为联合商标。
  2、联合商标的存在也有其原因及必要性。一般而言,《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请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驳回,所以理论上主商标本身的注册即可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起到规制作用。然而实践中,考虑到商标近似审查中的主观因素,一些在商标所有人看来与其主商标近似易混淆的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员眼中看来或许与主商标并不近似,继而可能获得核准注册。出于该原因,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在他人企图抢注近似商标前,首先提交注册以防止他人的不正当注册,不失为一种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措施。
  3、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注册“娃哈哈”商标的同时,在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同时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爷哈哈”、“乐哈哈”、“乐娃娃”等系列商标。这些商标未必会在实践中投入使用,基本是为了配合及保障主商标“娃哈哈”的正常有效使用的。但是在这部分联合商标的注册保护及预防下,主商标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从而得以顺畅使用。
  三、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的局限性
  1、为减少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未使用撤销制度。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而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的性质决定其本身的注册目的便不在于使用,而是对主商标进行一个保护的事先防御措施。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商标法规,在注册满三年后,以保护主商标为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存在着被撤销的风险。
  3、实践中,要求注册的每一个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都必须使用,对商标权人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因为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与一般商标的不同点就在于其注册的目的本身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于是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不可避免的和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发生冲突。
  综上,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一旦经历了注册核准的前三年,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由于其自身的可撤销性,对主商标的保护作用将大为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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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 5 秒&注册个商标要多少钱
注册个商标要多少钱
学习啦【注册商标】 编辑:晓敏
  注册一个商标一般是要多少钱的?需要多长时间?那么就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注册个商标要多少钱,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注册费用多少钱?(仅参考)
  注册费用按类别按个数收取,每类每个商标费用:
  19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900)
  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2000)
  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
  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各阶段用时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申请商标注册要注意的问题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7年2月起,我国商标局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进行限制)。
  2、按商品与服务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商标保护制度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涉及的是具有多大公众知晓度的商标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保护,即驰名商标的具体含义。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在中国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84年8月《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请示报告》所附的中文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其译自well-knownmark。《巴黎公约》采用well-knownmark而不是famousmark,意在表达具有不同知晓度的商标。well-known有3层含义:多数人熟知、熟知、著名,分别表达不同的知名度,以覆盖各种知晓程度的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继承了这一观点。《联合建议》第2条(1)(b)规定,主管机关在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并在《解释性说明》第2.3条指出,对于某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没有为拟使用的方法或将获得的定量结果确定任何基准。《联合建议》采用degree这个表示范围的词,表明商标知晓度是范围,不可以固定其标准。
  《联合建议》第2条(2)(b)、第4条(1)(c)将degree划分为bewellknownbythepublicatlarge、wellknown、known以及特殊情况下的notwellknownorknown,认为某商标至少为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或者只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如仅要求在给予保护的国家以外驰名的情况下,某商标即使不为国内任何相关公众所知,都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当某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淡化其区别性特征或被不正当地对其区别性特征加以利用时,该商标将获得包括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全面禁止权,但其理由是该驰名商标必须为全体公众所熟知。
  可见,驰名商标是覆盖不同知晓程度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
  美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区分为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美国对一般商标按照混淆原则进行保护,实际履行着《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义务。对于驰名商标,美国通过《反商标淡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不区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一律按照淡化原则进行保护。在美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门槛很高,《商标淡化修正法案》(简称TDRA)新增加的43(C)(2)(a)明确规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看其是否被广大美国的消费公众所广泛认可,以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TDRA的起草者解释,广泛认可、广大消费公众等法律用语直接否定了利基声誉(NicheMarketFame),即否定一定的相关公众知晓度在寻求反淡化保护中的运用。
  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区分为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有关防止混淆的规定采用&广为人知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第2款有关淡化理论的规定采用;著名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知名商标只限于在相关的消费者中知晓,而著名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周知,即在不特定的众多交易者、需求者之间周知。可见著名商标是知名度高于知名商标的商标。
  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韩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在其相应的法律中对声誉更高的商标进行扩大保护。
  (三)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的区别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第100号决议的最大价值在于将《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意义上的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与高信誉商标(amarkwithahighreputation)进行了区别。决议将驰名商标定义为&被有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当部分所知晓的商标&,同时提出高信誉商标的概念。决议认为,高信誉商标已不仅仅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都具有的区别力,更重要的是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所不具有的吸引力,其声誉已具有一种超出区别商品或服务传统功能的价值,对它的保护应及于任何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以十分明确国际公约对《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的态度,包括但不限于高信誉商标。之所以不能将驰名商标片面理解为享有高声誉的商标,是因为它的范围十分广泛。董葆霖先生认为,驰名商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个具有一定驰名的商标的称谓。驰名商标的概念应该像是一个&松紧带&,它对具备初级的驰名度、中级的驰名度和高级甚至最高的驰名度商标,都可以提供保护。商标具有多大公众知晓度,就应享有多大范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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