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体户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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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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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农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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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两处十级伤残获赔元 委托人:何某代理律师:李萃 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 * * 年* 月* 日,李某驾驶的****号轿车在**& 将何某撞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何某交通事故致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李某闯红灯,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于2011年2月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何某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因何某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但是何某在上海市区工作生活已长达15年,何某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保险公司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而农村户籍标准与城镇户籍标准两者赔偿数额相差近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 【律师办案过程】 本案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何某的伤残赔偿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何某户口性质属于农村户口,按照以上解释应当根据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赔偿金,根据2011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为37545.6元。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农村人口在城市长期生活居住,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的,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何某可以获赔伤残赔偿金为86952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搜集当事人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证据材料,如租房合同,租金收据,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据材料准备完整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由于本案律师做了充足的调查工作,搜集到何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1前在上海城镇居住并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故本案在法庭正式开庭前,保险公司表示愿意调解,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故最后调解的金额与何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差别不大,何某共获得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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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农村户口怎样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农村户口需要哪些材料才能按城镇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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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怎样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农村户口怎样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30分
目前在找律师提起民事诉讼,现在我爸不在了,一套在平果县城内,农村户口,一套在平果郊区我爸上个月因车祸去世?符合标准吗。我爸是广西平果县新安镇人,在争取获得赔偿方面是不是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呢,和我妈有两套房子,2011年起因病一直在家休养,2011年之前在新安镇从事非农工作?在我们广西对这种情况有什么明文规定吗
故发生后,由于对死者陈某是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当事各方分歧较大。死者陈某的父母便将谭某的父母、货车驾驶员肖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并在城镇务工、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生活;
(三)因同一事故造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  农村户口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满足以下条件、生活满一年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成为“失地农民”;
3,已连续居住,残疾赔偿金、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具体包括,但本户已被征地
城镇居民久居农村残疾赔偿金可否按农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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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
残疾赔偿金怎么算,怎么区别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应该是按照农村户口来计算的; 2015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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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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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标准的适用
——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视角
作者:柳春龙&&发布时间: 09:09:47
  前   言
  我国当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在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况下,虽然有关“同命不同价”的规定一直饱受诟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应根据受害人和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分别适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予以确定。对于如何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争议较大,特别是对于农村居民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这样既有损法制的统一,对于受害人的保护也具有不平等性。本文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视角,首先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入手,从理论上论述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基础;其次通过对审判实践的总结,分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赔偿标准的现实基础和不足;再通过对城镇居民标准适用的举证责任分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具体适用的城镇居民标准的规则和做法。最后得出同命不同价仅仅是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权宜之举,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更为合理的、统一的赔偿标准一定会实现。
  一、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请求权基础
  (一)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所遭受的损失,在民法理论上对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学说:1、所得丧失说,也称收入丧失说或者差额说,此说认为残疾赔偿金指受害人遭受伤害前的收入与遭受伤害后的收入之间差额损失。德国民法典即采用此说。2、劳动能力丧失说,此说认为劳动能力属于一种人力资本,受害人遭受伤害造成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即构成一种损害,残疾赔偿金就是对劳动能力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的赔偿。3、生活来源丧失说,此说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与减少,必致其生活来源丧失,残疾赔偿金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的丧失,也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失,摒弃了生活来源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为主要原则,第二款一定程度上适用所得丧失说的立法原则,即在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遭受伤害造成死亡时所特有的赔偿项目。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理论上有二种学说:1、扶养丧失说,此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财产损失的是其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死亡赔偿金就是被扶养人从死者生前收入获得的或者应当获得的扶养费的份额。目前德国、美国大多数州、英国、俄罗斯均采此学说。2、继承丧失说,此说认为受害人若未遭受侵害,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可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这些未来收入丧失,死亡赔偿金即是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美国少数州、日本采此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收入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采用的也是继承丧失说。我国对于死亡赔偿金应该界定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是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减少或丧失的收入进行赔偿,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赔偿权利人基于伤残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而形成的一种赔偿请求权。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前的收入情况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最公平和最体现每个人价值的计算方法应当是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以固定收入为计算标准;没有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计算标准;不能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收入没有实际减少或者获得了工伤等其他社会保险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适当调整相应标准。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均采用了定型化的计算标准,只能选择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对于逐步融入城市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应尽可能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如果有受害人系城镇居民的,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标准的法律适用及实务探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法律,均规定对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致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有的表述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或者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上述法律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均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前,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受害人户籍性质分别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前,公民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时,均注明了户籍的性质,即“非农业家庭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口”,根据受害人的户口性质适用相应的赔偿标准,一般都没有异议。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新上户的公民在户籍性质上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科技水平的发展,人口的社会流动性非常强,一个人因为学习、工作等诸多原因而离开户籍所在地去外地,中间也会因探亲访友等多种原因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此时如果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存在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一是住所地说,该种观点认为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应当以住所地作为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的依据,受害人住所地为城镇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受害人住所地为农村的则适用农村居民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二是收入来源说,该观点认为应当以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作为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依据,受害人主要生活来源于农业生产的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生产的则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三是混合说,该观点认为应当以受害人的住所(包括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两个因素作为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依据,只有住所地为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四是择一说,该观点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住所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之一为城镇,则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的(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复函采纳的是混合说还是择一说,并不明确。
  笔者认为,生命不能用价值来计算。对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来讲,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在民事赔偿时本不应该区别对待。但是我国现阶段还存在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在民事赔偿时一概而论,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我国现行法律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主要是考虑城镇标准远高于农村标准,为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避免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因此,民事赔偿中不能简单以户籍因素来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合理确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对于常年生活居住在城镇,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或者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均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金。
  三、城镇居民标准适用的举证责任及司法规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对自己主张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负有举证责任。一般来讲,对于原来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口”的受害人,提供户口本原件即完成举证;对于原来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的受害人,除提供户口本外,还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对于户籍制度改革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受害人,除提供户口本外,亦需要提供居住在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对于农村居民在上述情况下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大幅增加,一方面最大限度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从另一方面又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实践中,个别受害人为谋取更高的赔偿金,恶意提供住所、就业等方面的虚假证据,这样既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又损害了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平等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于城镇居民标准的适用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规制。
  (一)科学界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所有常住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一元化管理,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但是我国现行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也造成实务中标准不一。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参照《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受害人居住地域的性质区分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主要指公共设施)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以及与在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居住的即为城镇居民。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居住的则为农村居民。
  (二)正确把握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农村居民离开住所到城镇的原因很多,确定其经常居住地首先要看其从何时离开住所;其次要审查是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第三对于中间回户籍所在地的,要考虑其主观意图、工作性质、学习要求等多种目的,从而确定其离开住所是否具有连续性;第四,受害人在数个地方都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应当以其起诉时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三)合理审查认定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和居住,对于城市来讲,属于流动人口。我国对于流动人口管理已经逐步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早就颁布实施了《居住证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我省亦于2011年7月颁布实施了《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因此,农村居民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当提交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对应的证据。笔者认为,受害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经常居住地为城镇:1、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2、房屋租赁合同及城镇居住地居委会、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相佐证;3、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以及事故发生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委会书面证明;4、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者入学通知书、学费缴纳凭证、学校的书面证明。
  (四)正确把握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分为农闲时临时打工和脱离农业生产长年在外打工两种。笔者认为,现阶段只有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以打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在损害赔偿时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受害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1、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2、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雇佣单位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帐目等原始凭证;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受害人,应当结合其工资领取凭证、居住情况证明、事故发生地、受害人劳动能力综合认定其主要收入是否来源于城镇。
  结  语
  生命本来不应以价值进行区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区分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只是我国现阶段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的权宜之举。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对于受害人采取同一标准计算损失的春天一定会来临。
来源:岳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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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在城镇长期生活工作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案例
来源::日期:
张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学辉律师受指派担任张某某的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张某某作为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打工受伤,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寿县广岩谢墩村陈圩队人
住址:庐阳区海棠街道藕塘村平楼,电话:?。
被告:张某,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涧沟镇史圩队26号,电话:?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辉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9968.6 元,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见附单;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3月3日,张某驾驶皖01/A1919变型拖拉机沿颖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固镇路交叉路口时,遇张某某骑自行车沿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电动自行车与变型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是皖01/A1919变型拖拉机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交通事故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造成了精神损害,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庐阳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二、赔偿费用清单
张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清单
1、医疗费:719 元
2、交通费:520元
3、营养费:90天×20元/天=1800元
4、护理费:90天×72.2元/天=6498元
5、误工费:(90+124)天×72.2元/天=& 15450.8元
6、伤残赔偿金:12990.4×2=25980.8元
7、精神抚慰金:8000元
8、鉴定费:1000元
以上合计:59968.6 元
三、证据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
事故责任划分
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被告主体资格;事故车辆信息
事故车辆投保情况
病历和医疗费收据
门诊治疗的事实;医疗费支出
交通费收据
交通费的支出
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
原告伤残等级;鉴定费支出
暂住证;商铺租赁暨市场商业管理合同;交铺验收通知函;证明
原告长期在城镇生活和工作
备注:以上皆为复印件
&&&&&&&&&&&&&&&&&&&&&&&&&&&&&&&&&&&&&&&&&&&&& 年&&&& 月&&&& 日提交
四、被告提交的证据
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告提供的暂住证没有上网,是协警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办的,不能用以证明原告在我辖区长期生活工作。
[争议焦点]
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一、被告观点:暂住证的违法办理的,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告方无法证明是城镇长期生活和工作,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原告观点: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立俊诉张国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二、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数额明确、具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一)医疗费:719 元
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
(二)交通费:520元
原告方在治疗、处理交通事故,申请鉴定过程中支付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
(三)营养费:90天×20元/天=1800元
从2009年3月3日到6月3日遵医嘱,要加强营养,每天按20元计算营养费
(四)护理费:90天×72.2元/天=6498元
从2009年3月3日到6月3日原告一直生活不能自理,遵医嘱,十级伤残,五根胸部肋骨骨折,需在家卧床休息,由其家人护理,由此发生的护理费用,也应予赔偿。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因其家人也都从事窗帘生意,无固定收入,按2008年安徽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363元计算,每天72.2元。
护理费的赔偿不应以住院为条件。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曾建议其住院,但原告因平时较为节俭,坚持在家养病。我们认为由此发生的护理费用,应予赔偿,因为对其护理根据医嘱实属必要,并且也实际发生了护理费用。此外,原告在家养病,给被告方节省了住院的费用开支,反而因为没有住院而不予赔偿护理费,对于原告方很不公平。
(五)误工费:(90+124)天×72.2元/天=& 15450.8元
根据2009年8月7日在医院的复查结果,医生建议避免重体力劳动。而原告原来在其窗帘店里主要从事窗帘的送货、安装工作,需要耗费很大的体力,是一项重体力活,而且安装窗帘时,动作幅度会很大。对于胸部肋骨骨折的张立俊,在没有完全痊愈之前,不适合从事这一工作,由此造成的误工,应予以赔偿。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因其从事窗帘生意,无固定收入,按2008年安徽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363元计算,每天72.2元。
(六)伤残赔偿金:12990.4×2=25980.8元
根据200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受害人的工作和收入状况,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本案中,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应当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原告虽然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合肥的窗帘店从事窗帘的送货和安装,并且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资源后,于2008年8月自己在合肥华孚·城隍庙商业广场租赁商铺专业从事窗帘的制作和安装。由此可见,其长期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其生意的收入和对城市经济的贡献都要超过一般的城市居民,并且其做生意本身也是一个长期的行为,因此,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如果不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不合情理,也有悖于法理。
对于原告在合肥的生活和工作期限,法庭可能根据证据认定为一年多,一年或八个月等。对此,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教条的理解安徽省高院指导文件中“已连续居住、生活一年”的规定。当然,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期限,也是决定是否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需要考虑一个因素。但是否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尤其是其在城市工作和收入状况。
&&&& 关于暂住证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的暂住证是合法有效的,是否上网登记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程序要求,无关暂住证的效力。在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作出无效的决定并没收证件之前,它就是有效的。即便暂住证是无效的,也不应影响其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由于执法水平以及农村务工人员的怕麻烦的心理,可能很多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民工都没有办理暂住证,但他们的权益,我们不能不予保护,我们同样可以根据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其在城镇长期生活和工作,从而在其符合条件时,对其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七)精神抚慰金:8000元
(八)鉴定费:1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辉
&&&&&&&&&&&&&&&&&&&&&&&&&&&&&&&&&&&&&&&&&&&&&&&&&&& 2009年9月22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2009)庐民一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张学辉地区:安徽 合肥手机: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真:-执业证号:11921执业机构: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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