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患过重大疾病现在投保时未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发生其它疾病会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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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疾病的法律后果(十)
  【案情】
  日,宋某为其妻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该保险要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年龄在16至65周岁。日夜,被保险人黄某突然去世,并于12月8日火化。12月9日,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投保时黄某已患严重疾病为由拒赔。双方遂发生争议。
  【判决书正文】
  原告:宋某,住巢湖市。
  原告:宋甲,住巢湖市。
  原告:宋乙,住巢湖市。
  原告:宋丙,住巢湖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宋某、宋甲、宋乙、宋丙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乙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宋甲、宋乙、宋丙诉称:原告宋某为其妻黄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二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日凌晨4时许,黄某因起床解手时意外摔倒导致死亡,原告向被告报案并提供有关的索赔材料要求被告理赔,被告拒赔。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款1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被保险人黄某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隐瞒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
  原告宋某、宋甲、宋乙、宋丙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材料:
  1?四原告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四原告的身份、主体情况以及与死者黄某的亲属关系。
  2? 日证明一份,证明四原告与死者黄某的亲属关系。
  3?死亡火化证明(0002072号),证明黄某因死亡在日进行尸体火化的事实。
  4?公民死亡报告表,证明黄某于日突然死亡。
  5?保险单二份,证明本案原告宋某为黄某在被告处投保,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
  6? 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家庭生活没有来源,属于困难户,需要照顾。
  7?电话报案记录单,证明出现保险事故后,原告方及时进行了保险报案。
  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被保险人黄某的死亡原因,且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严重疾病,另原告在被保险人火化后报案,也致被告无法查明死亡原因。
  被告举证如下:
  1?保险单及投保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及公司承保的条件。
  2?病例材料,证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就已患重大疾病;投保人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
  3?理赔访谈笔录和录音,证明被保险人不是因意外伤害死亡。
  4?事故情况说明,证明被保险人不是因意外伤害死亡。
  原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对投保须知没有向原告作明确说明,被告的保险代理人陈述发生事故,被告就会赔偿;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不持异议,含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不正确,后被保险人到南京检查,发现含山县人民医院误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确定黄某是疾病死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不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宋某为黄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二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该保险要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年龄在16至65周岁,并界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日夜间被保险人黄某突然去世,日火化,日,原告向被告报案理赔,但被告予以拒绝。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
  另查明,日至日被保险人黄某因&血便近一个月&在含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患直肠癌、肝癌。日至日,被保险人黄某被含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肝癌晚期。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为黄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时黄某已经含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直肠癌、肝癌,黄某并不符合该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要求,原告宋某隐瞒黄某病情;另原告宋某陈述被保险人黄某突然去世,并非意外身故。综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含山县人民医院的诊断系误诊,因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宋甲、宋乙、宋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的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宋某、宋甲、宋乙、宋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代理审判员 张智
  &&&&&&&&&&&&&&&&&&&&&&&&&&&&&&&&&&&&&&&&&&&&&&&&&&&&&&&&&&&&&&&&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 书记员 蒋琰
  【评析】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的情况都能完全了解,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很大风险。保险公司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往往通过制定格式条款来规避风险,但这却会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带来风险。为了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整体利益,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各国保险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不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而且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一旦投保人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既是维护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为了维护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最终有利于保障社会上绝大多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整体权益。
  本案保险公司在与宋某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已经进行了询问并书面告知宋某如实告知的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但宋某对健康告知书所涉及的健康问题,包括是否曾患有肝硬化、肝炎、肝癌以及其他重大疾病等问题时均作了不实回答。保险公司与宋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黄某并不符合该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要求。宋某隐瞒被保险人病情,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以及后来保险事故的发生都具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以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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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未如实告知导致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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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如实告知导致拒赔
  前不久云南昆明发生了一起保险案件,由于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的决定。日,家住云南昆明的卢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昆明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定期保险20份。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额为:2万元;受益人为:法定。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卢先生的身体状况和个人生活情况。卢先生对&过去十年是否患有心脏病?&这项提问作了否定答复。
  3年后,即2002年1月,卢先生因心脏病治疗无效死亡,其父亲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该份保单。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实卢先生的死亡原因时,发现卢先生2岁时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于1988年住院治疗。对于这些情况,卢先生在投保时,针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均作了&否定&的答复。为此,保险公司认为:卢先生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遂根据《保险法》规定,作出拒赔的决定。双方经协商未果,卢先生的父亲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一事实清楚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卢先生的父亲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有义务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卢先生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前不久,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卢先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然而,卢先生针对保险公司&过去十年是否患有心脏病?&的提问作了否定的答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卢先生因心脏病死亡,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曙 瞿征
  保险活动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为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信息的获取,更直接的是来源于投保人的告知。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势必将影响保险人对保险风险的判断,以及收取保险费率的计算。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当然,诚信原则并非只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非保险的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计算方法、专业术语等很多保险知识的理解都是片面或空白的。所以,《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这是诚信原则的细划,也是对保户利益的保护。
  同时,投保人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卢先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判;而且,卢先生最后也是因为心脏病治疗无效死亡,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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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给孩子买的,也是为了预防意外重疾的发生时,不至于因病返贫,原有一份终身重疾险,但保额不高,这份算是一个非常好的重疾险的补充,每年600元的保费也不贵。
***说:非常感谢顾问--小魏给我推荐产品。保障全面对小朋友是很好保障。非常感谢顾问解答与帮助。会推荐身边同时在你们网站上购买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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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隐瞒重大疾病为己投保 身故后家属索赔保险金被拒绝
投保人投保时故意隐瞒自身疾病,出现保险事故后还能得到理赔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刘某在投保时隐瞒自身患有乳腺癌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刘某身故后,她的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时遭拒,遂起诉保险公司。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足,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
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赔付保险金 2012年的5月,刘某身体不适求医,结果被医院确诊为乳腺癌。不久,刘某就在医院接受了乳腺癌根除手术,但身体并未能完全康复,术后仍需进行多次放化疗治疗。
2013年11月,刘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代理合同,约定由刘某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服务,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止。日,刘某为自己投保了所代理保险公司的10份某人生终身寿险,附加10份某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共用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日至终身,未指定受益人。刘某在保险公司出示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提示书》、《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上签名确认,并缴交了第一期保险费。
刘某一直坚持接受放化疗治疗,然而病情仍持续恶化。最终,刘某被医院诊断为多脏器转移癌,并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15年2月逝世。
日,刘某的丈夫谈某处理完妻子的后事,便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人身保险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刘某的身故保险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当日被保险公司告知要补齐相关材料。同年4月24日,谈某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人身保险理赔申请,4天后,谈某收到了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被告知保险公司已解除了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理由是刘某生前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其自身患有乳腺癌的事实。
谈某对保险公司的做法难以接受,期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遂于2015年6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 被
告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付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承认刘某生前曾投保过保险,但保险公司辩称,经调查发现刘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不如实告知既往乳腺癌患病及手术、放化疗治疗的事实。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明知自己患有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乳腺癌,却故意隐瞒并带病投保,具有恶意欺诈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企图。同时,刘某身故是因为乳腺癌转移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的结果,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出示了刘某就诊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以及带有刘某签字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刘某在上述投保单中健康告知事项第5点载明的“是否曾有或被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的恶性肿瘤、或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息肉、囊肿、赘生物”是或否的提示栏中标注为否,在上述投保单声明与授权第2点载明的“本人对本投保单、与投保单有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藏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你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你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处写明了“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法
院 原告申请赔付保险金理由不足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代理人,在给自己投保时,应当清楚自己所代理保险公司各项险种的保险责任和保单中有关如实告知事项的相关内容以及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刘某在为自己投保时,并未履行自己患有乳腺癌的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刘某在投保单上“声明与授权”一栏签名并确认的内容,说明刘某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明确的了解。保险公司享有自知道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赔付的权利,且保险公司在自知道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及拒赔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谈某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理由不足,于法无据。平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谈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平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谈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了上诉。梅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黄义涛 孙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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