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投资款回报按捷信利息这么高合法吗算四分合法吗?

您当前位置:
工程款结算与利息计算的法律探讨
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解决原则与工程造价的确定。 (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 付款要确定付款依据,发包方常以“结算尚未完成,付款没有依据”为理由拖欠款项。实践中,工程款结算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并就结算数额达成了一致意
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解决原则与的确定。(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付款要确定付款依据,发包方常以“结算尚未完成,付款没有依据”为理由拖欠款项。实践中,工程款结算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并就结算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一方事后反悔,认为结算有误,要求重新结算确定付款依据;二是双方约定共同委托第三方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但事后双方或一方又对该机构作出的审价或审计结果表示异议,不承认该结算结果;三是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但在结算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意见的原因可能是双方就结算标准和依据确实有争议,也可能是发包方故意拖延,不予结算;四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结算方法的约定,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结算无法完成。(二)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以上争议诉至法院,法庭将组织双方结算以确定付款依据。经常的做法就是聘请鉴定人对工程款进行鉴定,这一做法简单易行,法院不用面对复杂的技术性较强的审查工作,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针对工程款达成协议,我国法院大多忽视这一前提,这一情况应当改变。笔者认为法院在组织结算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所谓尊重合意,即指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双方的约定。这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表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享有参与或不参与某项民事活动的自由,但选择参与某项民事活动就应当为此负责,所谓“自主参与”,“自负其责”。在工程结算中,体现在双方既然约定了结算方法,那么工程价款结算就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共同选定了第三方审价,就应当尊重第三方的审价结果,双方已经形成了工程结算报告,就应当按照该结算报告来付款,任何一方在形成结算报告的过程中都应当负有谨慎审查,自负其责的义务,因自身审查失误造成对己不利的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实事求是”原则要求结算要尊重事实,尊重证据,如《》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不能协商确定而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进行来确认事实。对于双方已认定的工程造价,一方有证据证明结算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况时,法院也可以否认原结算的效力,组织重新结算。(三)工程造价的确定。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法院的职责是确认并当事人有效力的合同,法院没有责任帮助当事人审核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除了表面错误和非常明显的错误以外,不必进行特别深入细致的审核。当事人签署结算文件的时候他们自己应当审核并确保其准确性,当事人自己不认真审核导致损失,其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时间开始计算利息。民法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在结算争议中,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所认定的事实可能并非真正的事实,但根据该鉴定结果可以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司法鉴定之利不可否认。不过,司法鉴定也不可滥用,原因在于:第一,滥用司法鉴定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司法鉴定造成时间的拖延和社会资源的浪费。鉴定的时间短则两三月,长则一两年,承包方往往因长期拖欠工程款,不得已才提起诉讼,却又要面对漫长的等待,而鉴定费用又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第三,司法鉴定所认定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准确的。十次造价鉴定可能会有十个不同的结果,司法鉴定所依据的图纸、签证以至工程现状都不能反映建造该工程时的真实情况。例如经发包方口头指令,承包方完成某项工作,未经签证记载但在结算时双方同意计入工程量,在事后的鉴定中可能会因为没有保留下相关证据而不计入工程量。《司法解释》关于结算争议也主张不可滥用鉴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滥用司法鉴定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当补充增加一条“双方已协商确定或委托第三方结算确定工程造价,一方对该结算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鉴定的,不予支持。”二、合理确定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与。《司法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此举将使想借拖欠的发包方付出较高的成本,但利息是否可以随便约定?没有约定利率的情况下如何计息?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又是否适用该条款呢?(一)利息和利率的约定与限制。我国法院经常有同情的一种倾向,对于要求的赔偿额,比如利息等,经常加以削减,这种做法可能会使拖欠者有利可图,应当改变。《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条明确了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责任的范围需有合理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在约定时也应当参考相关利息计付的法律法规,否则计算标准约定过高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有迟延付款应当支付“日千分之五”甚至“日百分之五”的利息或滞纳金的约定便属明显偏高。我国目前关于约定利率的限制仅体现在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笔者认为仅就拖欠而言,工程款拖欠在性质上类似于借款不还,在适用对约定利息的上限时,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来确定。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房产纠纷频道
(人)|(个)|(条)
资金监管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最新知识推荐
按地区找房产纠纷律师
资金监管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工程款利息计算表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工程款利息计算表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建设工程新规:拖欠工程款要按四倍利息赔付
来源:安徽财经网
&拖欠工程款要付出的利息代价不再是银行同期利率,而是最高可达四倍。施工单位惯用的以挂靠单位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合同......&26日,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这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定下了&条条框框&。
用挂靠名义签协议再也行不通了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目前建筑市场上惯用的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于施工方没有资质,往往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再难行得通。指导意见对此种行为有了明确规定,只要是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
&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较为严重的不规范行为之一,也是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一种交易模式,是行政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内容。&省高院民四庭庭长沈建红告诉记者:&此次,将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的内部人员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同样认定为违法行为,按无效合同处理。&
&目前,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大部分是通过转包或借用资质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实际施工人,他们文化素养、法律素养不高,诉讼能力较弱。相反,作为相对人的发包方,整体实力较强。&
沈建红表示:&加之建筑市场一直属于买方市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始终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鉴于双方不平衡的交易和诉讼地位及市场的客观实际,对一些具体履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上,适当照顾弱势一方,适度调整双方的利益,以维护实质公正。&
招标前约定工期价款可认定串标
&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工程造价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沈建红告诉记者,本次对招投标也作出了相关认定规范。
&招投标活动,是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的有效机制。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的情况还较为突出,不少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就有实质性的商谈,使招投标活动形同虚设。&
据了解,法院在实际裁判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行为,将认定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认定无效。
拖欠工程款最高要付4倍利息
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屡屡见诸报端,当前不履行合同义务,甚至恶意违约的行为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沈建红表示:&对于这种行为,法院应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提高其违约成本。&
&以前,对欠付工程价款等违约行为的惩罚,一般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此次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守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及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利息总额最高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的4倍,加大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
&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法院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全省统一标准杜绝同案不同判
&建筑市场存在的交易不规范、违约失信等问题仍较为严重。导致矛盾复杂、纠纷频发。尤其是近年来受持续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市场主体资金压力增大,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增多。&
沈建红向记者介绍道:&法院受理案件数逐年递增。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2160件;2012年是2570件;到了2013年达到了2991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都是当事人争议较为集中的(&&&),也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各地法院的认识和掌握的标准并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存在。&
&指导意见对无明确规则可以依据的问题如:开工日期、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全省法院的裁判标准,履行对下级法院业务指导功能。&
原标题:拖欠工程款要按四倍利息赔付
编辑:李静
万家房产频道官方公众号微信号:合肥微楼市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每天都有精彩!
买房子送空调,先领后买!
电话:400-51
惠买房推荐
万家热线房产频道为响应广大购房者的们需求,针对
随着合肥西部的不断发展,蜀山西的发展潜力让很多购房
金九银十万家热线电商平台再发力,携手瑶海区品质新
文一锦门学府里作为文一地产全新锦门系列产品,率先进驻
有居住在洋房的市民表示,“洋房物业费比高层贵,为什么却和高层享受同样的服务与管理...
短信快捷登录
合作账号登录
验证即登录,未注册将自动创建万家账号
发送验证码上有利,好收益
用户等级&:&白手起家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10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21:40:39
我是新利友,很感谢这个平台,让我可以在这里学习和咨询。
我最近才了解到,小区里有些人在投资一个集资项目,投资回报年利率很高:
一年期以上集资5万元以下18%;
10万元以上24%。
已经有人投资半年,返还了本利息,似乎无资金风险。
我觉得利率如此之高,但客服人员说现在的民间融资机构很多,24%的利率还不算高,有的还高达30-40%?这难道还不是非法集资吗?
看到身边的人不断加入,也想试水,但心中惶恐本金安全风险,转来这里求解????
用户等级&:&资深土豪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999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21:41:46
24%以上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
用户等级&:&白手起家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10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21:44:45
请问受法律保护的临界利率是多少呢?谢谢
用户等级&:&白手起家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1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21:53:12
基准利率4倍,不过最近好像法律条文修改了。大于四倍的,不违法,不保护。
用户等级&:&资深土豪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592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22:16:28
这种的不透明,你知道他拿钱干啥了,而且风险太集中,不象咱这儿,我五万块钱可能借给一百个人了,还有担保。
晚上睡得踏实。
不如吃茶去
用户等级&:&理财达人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277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22:27:55
一.利率水平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中国并没有“高利贷罪”这个说法,哪怕是一个月100%的利率,只有有人愿意借,放贷人也并不犯罪。如果由于高利贷而衍生出的其他犯罪(例如暴力催债)那就另说。但在法律上,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
1.没有合法资格;2.承诺某种形式的还本付息;3.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纳;4.以合法面目包装。从这几点看,楼主说的项目虽不说绝对是,但离得也不远了。不过这个罪也有些特点,它更像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根红线。在不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或者损害国家(或某些“代表”国家的人)利益的情况下,很少会亮剑出鞘。简单的说,这个罪是专打出头鸟的。
三.项目风险
前期表现不代表往后业绩,庞氏骗局都是在前人的喜悦之下崩塌的。这里先不以骗局之恶意来揣测,但我并不知道募集的资金投向什么领域,如果是民间借贷的话,这可不是一个草台班子能驾驭的领域。筹钱放贷回本收息看似简单,其实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相当专业的业务能力,而且地方民间借贷有个先天硬伤:放贷过于集中。这会有什么后果?温州、神木的民间借贷崩盘便是前车之鉴。
用户等级&:&白手起家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25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23:08:41
楼上的说的很详细啊,受教了。。。
我撒过的盐比你受过的伤还多
用户等级&:&投资高手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66
用户状态&:&
回复: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23:51:00
XYLCJY2013 写道:利友们:
我是新利友,很感谢这个平台,让我可以在这里学习和咨询。
我最近才了解到,小区里有些人在投资一个集资项目,投资回报年利率很高:
一年期以上集资5万元以下18%;
10万元以上24%。
已经有人投资半年,返还了本利息,似乎无资金风险。
我觉得利率如此之高,但客服人员说现在的民间融资机构很多,24%的利率还不算高,有的还高达30-40%?这难道还不是非法集资吗?
看到身边的人不断加入,也想试水,但心中惶恐本金安全风险,转来这里求解????
这个东西么 不一定高利率就高风险 低利率就保险 这个不成立的 很多小城市商行的***突***贷款也很高啊 也超过20%
这个东西看你的心理接受程度 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
关键是你自己要分散投资最重要
用户等级&:&理财达人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193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07:20:03
劝楼主最好不要参加小区的投资
用户等级&:&理财达人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214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10:23:16
风险不可控,你看中别人的利息,别人看中你的本金,看你能承受多大损失了。
用户等级&:&白手起家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40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10:38:49
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不大,但血本无归的可能性较大。一旦集资者投资失误,他拿什么来还你?
用户等级&:&理财达人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226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10:48:46
好像在哪里看到过是25%的保护范围,具体记得不清楚了,抱歉,如果找到我直接给你短信
用户等级&:&白手起家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6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10:52:22
我觉得既然要投资你就要明白风险是必然存在的,问题就是如何判断风险大小和程度,比如说企业资质情况、之前是否出现过不良记录、资本金是否受银行监管、项目投资方向和具体投资的产品,然后你根据投资的产品去了解其投资标的的价值情况或历年的业绩做一个大概的判断,你要了解能给你开那么高的利率,是浮夸还是集资后公司投资方向的产品本来就是一个优质资产。寡人的一点看法。
当你看到我的签名的时候,说明你已经开始注意我了!
用户等级&:&投资高手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94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12:15:38
非法集资不是通过利率判定的;当然,非法集资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
实际上,在中国,非法集资主要还是事后判定的,即集资者无法归还投资人的资金导致严重后果,才会判定非法集资
只要没出事,没人管你,哪怕你确实在做着非法集资的事
楼主好好理解下这些个逻辑吧
女:“你别乱来,再乱来我可要叫了啊”;男:“叫吧叫吧,叫破喉咙都不会有人应你”;女:“我真叫了啊,叫地主”;男:“抢地主”
用户等级&:&白手起家
注册时间&:&
发表文章&:&4
用户状态&:&
求解:年利率24%的投资项目,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 22:22:17
看起来很像非法集资
| 京公网安备88号 | 京ICP备号-1
客服热线(工作时间 8:00-22:00)
400 890 3980
有利网使用与世界最大信用评分机构美国FICO(费埃哲)联合开发的信用评分卡 及决策引擎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市场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借贷利息多少合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