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统一后低保方面是否统一,还分城镇低保申请条件农村两种形势吗

2015北京市城乡低保标准,首次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最新消息
发布日期: 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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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市城乡低保标准,首次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最新消息全国政协委员:低保标准应该适度提高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5年末全国共有1880.2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209.0万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529.5万人。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钺锋认为,社会救助应该“救急兜底”。  李钺锋建议,低保标准应该适度提高,考虑当地物价、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至少要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郑惠强则呼吁对处于低保边缘的家庭引起重视。“低保边缘家庭不同于低保家庭,其贫困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残疾或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应推行低保边缘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科学分析救助对象的致贫原因和程度、需要救助时间长短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社会救助策略。”郑惠强说。  “还应该引入更多社会工作者帮助困难家庭。单位帮扶个人,收入高一点的、身体好一点的帮助困难的。”李钺锋说,社会救助是个系统工程、长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心合力。  北京市首次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  延庆县将于7月1日实施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农村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670元调整为710元。这标志着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全部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延续多年的低保城乡二元化,在北京正式走向终点。  2005年以来,本市多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80元调整至710元,农村低保标准逐步接近城市低保标准。截至2013年12月底,北京市城乡低保对象共16.5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0.1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6.36万人。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救助制度在建立之初,存在着制度设计、标准设定等方面的城乡差异。近年来,按照城乡统筹、公平平等理念,我们将工作侧重点放在农村,注重加大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缩小城乡差距。”  2015年民政工作要点曾经提出,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的比例提高到85%以上。去年1月,本市对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根据惯例,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主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北京市居民基本食品费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  市民政局今年1月举行的全年重点工作发布会上,市民政局局长李万钧透露,今年的低保补助标准也将继续上调,去年城市低保标准为每月650元,农村为560元,今年将调整至每月700元以上。另外,备受关注的城乡低保标准不一致问题也将得到解决。今年,城乡低保标准将统一。本市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成低保标准城乡并轨。年初,本市朝阳、海淀等区县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仅剩个别区县还不统一。近日延庆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后,意味着全市13个涉农区县低保标准都实现了城乡统一,比预定目标实现时间提前了半年。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北京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会根据全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有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后,每年的调整也将统一进行。我们在社会救助上消除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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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   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就医的,必须携带社保卡、《工伤证》,并按以下要求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一)工伤职工门(急)诊就医   1、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和《工伤证》挂号,工伤医疗机构应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信息,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结算挂号费用,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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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社保中心   名称: 北京社保中心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邮箱地址: webmaster@   官方网址: http://www./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
  北京个人社保查询系统   网址:http://www./   1. 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点击【个人权益记录】中【历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五险)】进入。   2. 选择相应年度点击【确定】(。您若查询2015年及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障对账单,请在&社会保险历年对账单查询(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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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子女结婚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张 艳
  案例:孙某,29岁,大专毕业,一直未就业,患重度精神分裂症,二级精神残疾,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为县属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均为1100元。孙某与父母的户籍分属两个地方,孙某与其祖父母一个户籍,其祖父母均为城市户口,无收入。申请者认为户籍不在一起,可以分为两户,本人因病无法就业,无任何收入完全符合低保条件。
  孙某由于疾病影响难以就业,无任何收入。如果按照户籍划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孙某与父母分属两户,孙某与祖父母为一户,父母为一户。核算收入时,孙某与祖父母的收入要共同计算,除赡养费计入收入内,三人无任何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享受低保待遇。然而经过入户调查,笔者发现孙某虽然户籍与父母不在一起,但是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孙某的收入要合并父母收入计算,父母是其监护人,有抚养照顾的义务。按照孙某父母双方退休金收入,并不符合低保条件。
  由此可见,单纯的由户籍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不合理,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入户调查,根据实际状况来确定。同理,低保家庭的儿女结婚后,家庭成员增加或减少,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我们需要重新核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适时做出增发、减发或停发的调整。比如女儿出嫁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减少一人,我们比较容易理解,因为女儿嫁到别人家去,去跟另外的人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儿子婚娶后,新的家庭成员的加入,如果父母原是低保家庭,我们直接增加家庭人口和补助金额还是重新核算收入衡量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如果父母前来申请低保,我们将已婚子女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考虑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别对待?笔者认为儿子结婚后,可以按照组成一个新的家庭对待。即子女结婚以后,都可以排除在父母的家庭之外。
  这种具备重合性质的家庭从传统意义上说具有完全剥离性质的两个家庭,我们称之为母家庭和子家庭。
  一、讨论子女婚嫁后排除在母家庭之外的现实意义
  案例一:陈某,男,48岁,县造纸厂下岗职工,患腰椎间盘突出,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配偶张某,46岁,同属造纸厂下岗职工,健康状况一般。陈某在某私企看大门,月收入500元。儿子陈某某,25岁,健康,已婚,县中医院临时工,月收入1200元;儿媳苏某,大专毕业,健康,育有一子2岁,待业,在家照顾孩子。
   案例二:杨某,女,现年48岁,供销公司下岗职工,健康状况一般,多病,在家料理家务。配偶李某,现年53岁,同属供销公司下岗职工,送水工,月收入500元。儿子李某某,26岁,已婚,县直某企业合同工,月收入1200元;儿媳张某,25岁,大专毕业,育有一子2岁,待业,在家照顾孩子。
《济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济政发[2012]3号)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计入家庭人口;失踪、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具有三个条件:一、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二、户口在一起;三、长期共同生活。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者应以户为单位申请低保。笔者查看了第一个家庭的户籍,五口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日常婆婆和儿媳妇一起照顾孩子。家里劳动力主要有父子两个。按照《济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五口人收入为1700元,月均收入340元,低于微山县最低生活保障线(360元/月),按照单位初审、主管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符合低保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二个例子,儿子由于结婚已经单立户,老两口一个户口簿,儿子一个户口簿,这种情况作为两个家庭分别对待。母家庭的月均收入为两人月均收入加赡养费总计260元,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经申请审核审批被纳入低保范围。子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低保条件。
  两户家庭从人员组成上看类似,都是老少三代,收入结构相似。因为户籍不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假如第一户家庭分户,母家庭和子家庭分别在不同的户口簿上,则与第二户保障情况相同即母家庭享受低保待遇而子家庭不享受。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常常遇到这样的申请对象:当被询问到家庭情况时,基本都会将自己的家庭描述为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负担重。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要学会区分“老”、“中”、“小”,即子女成家后,家庭成员如何科学合理的界定?
  二、子女结婚后排除在母家庭之外的合理性探讨
  1、借助户籍界定母家庭和子家庭
孩子已成年婚娶,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成家立业、组成另外一个家庭。对于上有老,要衡量这个“老”有几个子女共同赡养;其次区分“小”,“小”在读、灵活就业或者已结婚。在做了基本的区分后,基本上就剩下申请对象的母家庭和子家庭。存在这种关系的家庭前来申请低保,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户口不在一起。按照文件规定,可直接视为两个家庭。如果是父母前来申请低保待遇,我们就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来判定。成年子女的赡养费计算在父母的收入之内。如果子女前来申请低保,我们按照子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均收入来计算。
  第二、户籍在一起。这种情况分为两种生活方式,共同生活与分户生活。共同生活我们需要计算所有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分户生活,我们则作为两个独立的家庭来考虑。
  随着城市居民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的增强,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开始瓦解,小家庭成为潮流。现在的子女结婚后,一般选择独立居住,收入自己支配,孩子由父母照顾。这种情况该如何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呢?下面让我们先来看看农村是如何区分共同生活还是分户单过的。
  2、从农村“分家”判断同一户籍中存在母家庭和子家庭的重要因素。
农村的分户单过比较容易区分,俗称“分家”。一般农村过去是有的孩子结婚后,或者都结婚后,就开始分家个人起灶了。先看看家里一共有多少财产(土地、房产和存款等)、债务、父母赡养等,这就是“评估”。叫上村里比较有权威的老人或者自己家族里的老人,叫做“中人”,在权衡、商量,互相同意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写上分家的契约,当事人签字花押,表示生效了。也有的是由父母立分家书,确定财产分配办法和相应的父母赡养的办法,然后各方签字,各人一份即可。 基本上每个村的村干部对于哪家共同生活哪家分家了如指掌,主要是因为农村有承包土地和集体经济收益。承包土地的分开种植和集体经济收益分开享有,基本上意味着老少分家。
  由于城市家庭中子女较少,很少以这种明确的方式“分家”,不过我们可以从以上的案例中分析出"分家"的几个重要因素:一是家庭经济收入的支配,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一个家庭中,经济收入决定一个家庭的成员关系和生活方式。二是住房的分配,房子是“家”的物化存在,在当今社会更是衡量一个家庭经济状况的指标。
  以上述案例一为例,陈某一家批准享受低保时,其子正在读大专,后其子灵活就业,收入超标,取消了陈某家庭的低保待遇。后其子婚娶,家中新增两位家庭成员,家庭负担加重,故户主又前来申请低保待遇。这时整个家庭构成已经发生了变化,母家庭衍生出一个子家庭,将两位家庭成员并入子家庭中计算收入更为合理,子家庭的赡养费并入母家庭收入中。
  综上所述,子女结婚后,若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统一分配到吃衣住行等生活各方面,这种案例可以框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独立的子家庭可以排除在母家庭之外,作为单独的一户来界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作者单位:山东省微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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