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距离新农村规划房只有100米合理吗,房子建好三年了,现在村里在规划造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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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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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规〔2015〕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5年4月15日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辅,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只为本镇(办事处)、村(居)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 &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镇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当地政府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公益性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五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做到规划定点相对集中、公墓形式相对统一。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规划预留骨灰堂、骨灰塔用地),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编制好与上位规划相统筹的公益性公墓布点专项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废弃采石宕口和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规划建设。没有荒山和不宜耕种贫瘠地的,可建设骨灰堂(塔、墙)等设施集中立体存放骨灰;积极倡导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积极鼓励各地建设骨灰堂(塔、墙)等适应殡葬改革发展方向的骨灰存放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基本农田、涉及山林红线保护的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周边;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禁止建设豪华墓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九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由村(居)民委员会逐级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墓规划设计方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关于土地的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联动会办审批制度,简化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村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亩以内,镇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0亩以内。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三)墓碑实行卧式,建立园林式公墓。
(四)每亩建成墓穴不得少于260个,墓穴小型化。
(五) 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经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人,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宣传牌。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核定运营成本、收费标准,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市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加强财务管理,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六条& 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检查,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发现问题,暂停运营,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正常运营。市政府民政部门对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十七条& 农村&老林地&是指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长期以来自发形成的相对集中的安葬点,可切实解决就近村和自然村安葬祭扫的问题。
农村&老林地&是村民安葬的重要途径,要因地制宜地挖掘和利用好农村&老林地&的优势。要加强农村&老林地&管理和改造提升,对现有的农村&老林地&改造,可参照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重新进行规范建设,规范建设后的&老林地&,由属地加强管理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非法占地建设公益性公墓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依法被取缔的公益性公墓,该公墓举办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该公墓举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由该公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该公墓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备案序号:苏ICP备号2016年湖北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湖北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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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湖北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 》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农村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生产成本持续上升,农业竞争力不强;农业资源过度开发,农村污染加剧,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发展仍然滞后,实现城乡共同繁荣的任务艰巨。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我省“三农”发展处于新阶段,站在新起点,必须始终坚持“三农”重中之重战略思想不动摇,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2015年全省“三农”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主要发展目标是,粮食增产3亿斤左右,农业增加值增长4%左右,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  一、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必须从主要追求产量向产量质量效益并重转变,走适度规模、提质增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1.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适应食用、加工、转化需求,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实现既增产又增效增收。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地力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继续大力实施新增百亿斤粮食产能规划,推进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统筹规划实施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小农水”、高标准农田等建设项目,提高主产区粮田基础设施标准。扩大水稻集中育秧规模,在适宜地区大力发展双季稻。启动实施再生稻发展工程。大力发展玉米生产,着力提高单产,重点建设鄂西山地春玉米、鄂北岗地夏玉米生产基地。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集成应用优良品种和配套栽培技术,大力推进粮食高产创建,支持县级政府统筹整合资金开展连片大规模高产高效示范片建设。强化粮食生产大县的政策倾斜,扶持规模粮食生产主体。  2.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立足各地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完善全省农业布局规划,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大力发展设施蔬菜、高山蔬菜和水生蔬菜,着力推进茶叶、水果品种改良,加快发展木本油料产业。加大对富硒产业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和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据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巩固生猪、家禽、禽蛋生产优势地位,加快发展草食畜牧业。深入推进“一鱼一产业”战略,重点打造河蟹、小龙虾、鳝鳅产业。深入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畜禽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继续实施“四个一批”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竞争力。深入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支持农垦等海外农业合作开发扩大规模。  3.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负总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相关考核制度,试点推行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包保管理责任制,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试点和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落实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政策。健全完善农业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知名品牌。加强农产品“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建立认证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全面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4.强化农业科技和人才支撑。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深化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组织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农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继续整合有关涉农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产业链建设支持力度。探索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产业发展格局。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运用,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加快推进“中国农谷”和华中农高区建设。继续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及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专家大院、校市联建、院县共建等模式,承担农技推广项目,建立农业示范基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建立健全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切实提高农业综合机械化率。支持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全面实施现代农业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组织开展“三农”干部现代农业知识培训。  5.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编制完善全省农产品市场体系规划。加快全省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在重要流通节点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加快构建跨区域冷链物流体系。着力推进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强农产品市场的公益化建设,鼓励支持农贸市场改造。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开展与超市、学校、社区对接。扎实推进“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打造湖北农产品“卖场品牌”。继续推进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抓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零售店进行信息化改造,提供网上代购代销、电子结算和取送货等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对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油菜籽等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6.加强农业生态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科学施肥和用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加强耕地环境保护,办好黄石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示范区,推动重金属污染耕地的修复。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能等资源节约型技术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打造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循环利用产业链。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力度。继续开展林业生态示范县、绿色示范乡村和森林城镇创建,加快实施“绿满荆楚”行动。大力推进重大林业生态工程,加强营造林工程建设,发展林产业和特色经济林。扩大天然林资源保护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加大对湖泊和重要水源地的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清洁小流域建设。开展农村生态水系整治和修复。继续大力开展村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整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大力促进农民增收  促进农民增收,必须多措并举,继续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拓展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进一步加大政策助农增收力度,努力保持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态势。  7.加大农业农村投入力度。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加快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继续增加财政农业农村支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民生改善。明确划分省、市、县事权,落实各级政府农业农村投入的主体责任。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围绕农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和“三农”重点工作,整合涉农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清理、整顿、规范涉农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各地“三农”发展自主权。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  8.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严格执行国家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农业补贴改革试点,新增惠农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经营主体和主产区倾斜,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  9.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健全“以钱养事”公益性服务机制,完善考核办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等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邮政系统更好服务“三农”。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创新为农服务机制。  10.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拓展农村内部增收潜力,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加快发展特色种养,大力推广稻田综合种养、立体养殖等高效生态种养模式,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生态涵养、文化教育价值。加快培育农产品网络营销、休闲观光、社会服务等新业态,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激活农村要素资源,拓宽农民财产性增收渠道。  11.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农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行动,开展定单、定向、定岗培训。继续组织开展劳务品牌创建,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示范县和示范村创建活动,加强农民工外出就业服务。保障进城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权益。  三、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必须加大推进城乡统筹的协调和指导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12.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开展大江大河治理,实施荆江大堤综合治理、荆南四河堤防加固工程和洪湖分蓄洪区东分块蓄洪工程。加快建设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大力推进规模化集中供水和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启动撤并村通畅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水利设施管理养护资金投入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广播电视、通信村村通工程,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创新投资方式,加大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和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各类事业。对于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13.加快小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编制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加强村镇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秩序。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方式,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小城镇建设。继续抓好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完善乡镇政府职能,探索推进乡镇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四化同步”示范乡镇试点推进力度。继续对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力度大、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地方给予以奖代补扶持。  14.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加快实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规划,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支持县(市)集中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高校招生优惠政策,拓宽农村籍学生升入重点高校的渠道。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开展“四化”乡镇卫生院和“五化”村卫生室创建活动,提升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筹资机制,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发展惠及农村的远程会诊系统。控制政策外生育,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改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着力提高农村减灾救灾基础工作能力。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型公墓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以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为基础,探索建设乡、村两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继续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发展农村体育事业。继续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创建活动。健全完善农村网格化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开展一站多门类、多功能的综合便民服务。  15.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建立贫困县约束、激励和退出机制。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制定并落实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帮扶措施,着力推进项目直扶到户。坚持以片区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集成资源,落实责任,全面推进片区扶贫攻坚。开展综合扶贫改革试点。坚持以整村推进为平台,着力实施雨露计划、小额信贷、扶贫搬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避险解困项目,逐步提高贫困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做好产业扶贫、插花扶贫和老区发展工作。创新扶贫项目管理方式,规范资金拨付流程,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到县。扩大金融扶贫试点,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健全社会扶贫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平台。完善联县、带乡、驻村对口帮扶机制。深入推进科技扶贫开发。完善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县工作机制。  16.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改水改厕。继续开展县域农村生活垃圾统筹治理,巩固“洁万家”成果,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机制。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污水处理运行模式,切实加强已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着力构建市县域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实施宜居村庄提升工程,开展美丽乡镇暨“荆楚派”建筑风格试点。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建立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民居名录,建立健全保护和监管机制。大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规范村庄整治,切实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17.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农村社会新风尚。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好家风好家训活动,继续开展荆楚楷模、十星级文明户、湖北好人、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重视解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问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的关爱和服务。积极开展农村志愿者服务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提倡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18.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创新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乡村两级党组织班子建设,进一步选好管好用好带头人。严肃农村基层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组织实施第五轮“三万”活动,以“村村通客车”为重点,切实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出行难等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开展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四、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深化农村改革是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关键,必须着力抓好试点试验,加强督办落实,确保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19.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龙头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用地、用电、融资、贴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示范县创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  20.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所需经费按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继续推进以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为龙头、全省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加强流转交易市场管理。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扩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21.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在省级“四化同步”示范乡镇开展全域土地利用增减挂钩试点。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将被征地农民规范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22.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步伐。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确保农业信贷规模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直接融资有所突破。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改进农村支付服务方式和手段,实现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行政村全覆盖。深入推进柴湖新型农村金融试点,大力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示范区和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大力发展合作金融,积极探索新型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选择10个县(市、区)开展“合作社+金融”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稳步推进农业保险,着力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23.深化水利、林业、农垦和供销社改革。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行“河(段)长制”、“湖(段)长制”,创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林地、湿地保护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碳汇林业建设。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创新农垦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强化国有农场的企业属性,加快整合垦区产业资源、资产,着力构建以资源、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培育壮大垦区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进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推进供销社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统一开放、功能健全、面向“三农”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  五、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规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24.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涉农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大力开展“法律进乡村”主题宣传活动。重点加强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和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着力建设农村普法平台。  25.完善涉农法规体系。加强地方涉农配套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基建投资、财政补贴、金融保险、天然林保护、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农资市场管理等方面地方涉农法规。依法制定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  26.提高农村依法治理水平。以依法治理、民主管理、村民自治为重点,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依法自治。完善基层民主法制,健全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引导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深入开展平安农村创建活动,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和基层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研究农业农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面临的风险挑战,科学谋划、统筹设计“十三五”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狠抓工作措施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努力保持农业农村持续向好的局面,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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