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管理办法》如何出台

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出台
&&&&“小高层的物业费到底该收多少?”“物业费从啥时候开始缴?”“配套房的面积该不该收取物业费?”……这些问题曾一度困扰着我市各住宅小区的广大业主。
&&&&9月22日,随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的《济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往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将有章可循。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办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发展。
&&& 普通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
&&&&据了解,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积极对物业服务企业走访调研,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物业服务收费信息,联合消费者协会发布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同时,参照我省其他省辖市及沁阳、孟州、巩义等市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合理制定了物业收费标准。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普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和装修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内公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综合管理服务,不得另行分摊收取。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服务等级由3级增加为5级,多层最低标准不变
&&&&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分摊标准、定价方式、计费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参照200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制定的。此次出台的《办法》与之相比,服务等级由原来的3级增加为5级,同时增加了小高层、高层两个类别,并对3个类别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最高标准为1级,多层每月为0.55元/平方米,较原标准每月提高0.2元/平方米;最低标准为5级,多层每月为0.2元/平方米,与原标准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物业服务费均不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该项费用由相关部门向业主收取。只要实行正规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都要严格按照物业收费政策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 未装修的空房,业主需缴纳70%的物业费
&&&&“没有入住的业主,物业费该咋缴?”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小区业主都与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了协商,有的减半缴费,有的则予以减免。
&&&&本次《办法》中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装修使用的闲置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
&&&&普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不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办法》还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除自来水二次加压电费由业主据实分摊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其他各种费用。
&&&&针对部分小区存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暖等相关费用的现象,《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收取这些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没有计入产权面积的住宅配房或阁楼不收物业费
&&&&“没有计入产权面积的住宅配房或阁楼不得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规定被写入《办法》中。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小区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具体收取办法以法定产权面积,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办法》对商住楼和公寓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有了规定。商住楼的物业服务收费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性质计收,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寓房物业服务收费以住房登记的性质或土地使用年限来界定实施何种收费方式,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记者 王会& 实习生 张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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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版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15新版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近日,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出台第一时间,本报记者走访多位小区业主、多家物业服务企业,了解他们关心的规定有哪些,并倾听了他们对于这些规定的理解与看法。
  《办法》为何制定?
  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小社会,里面纷纷扰扰的事不少,如果没有规定来约束,必然会乱了套。
  这几年,我市以小区为单位的社区生活逐渐兴起,物业服务行业也在慢慢摸索中不断发展。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相关主体之间常常发生纠纷。不仅如此,我市多数小区还存在业主大会成立很难的现状,即使成立也不规范且缺少制约,因此民主协商、自我管理的机制很难建立。
  纵观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普遍存在服务意识较差,与建设单位、供水、供热单位关系不清的现象。而开发建设单位遗留下的质量问题,也导致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此外,我市还存在许多物业服务收费不规范的现象。
  因此,《办法》的制定就是要规范行为,更好地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
  这些费用应该怎么收?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同部位及共同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是被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据了解,业主和物业比较关心物业费的两种定价方式,以及个别费用的收取。针对他们关心的问题,《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业主和物业又持何种态度呢?记者为您进行解读。
  ■物业费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分等级管理、分等级定价、分等级收费。《办法》在附件廊坊市区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中详细列出了各等级应达到的标准。因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服务标准或收费标准,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市民观点
  市民黄女士为廊坊开发区某外企职工,在她看来各行各业最终走向市场调节是一种趋势,包括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能让物业之间出现竞争,从而促使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黄女士认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之前,由于业主没有空间选择物业,因此即使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也常常无计可施,而业主大会的成立及职能的发挥将使这一局面得到扭转。
  同时,黄女士认为,物业在变更收费标准时,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但这一过程的公开和监督却从未得到重视,她希望物业、相关部门,能在这一细节上向市民主动提供更多的信息,保证过程的合法合规,同时有利于业主监督。
  物业观点
  市区某物业公司工作负责人张先生也呼吁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在他看来,物业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业主,而业主只面对一家物业,小区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对话,将极大改善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作为物业方,我也希望物业费能通过市场来调节,这样的话,能让价格更趋近合理。”张先生说到。
  ■二次加压费、垃圾清运费不计入物业费成本
  《办法》规定,住宅区供暖换热、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在未计入供热、供水总成本之前。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供暖换热、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协商、合同约定。别墅以及其它非住宅的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办法》在附件《廊坊市住宅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明确了,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为0.1元/月·平方米,供暖换热运行维护费为0.15元/月·平方米,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为4元/平方米。
  市民观点
  市民蔡先生5年前搬进市区建设路某小区,他说:“《办法》规定二次加压费为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但12个字如何保证?至少在我居住的小区,从未见物业公布过账目,希望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都能引起重视。”
  物业观点
  “曾经有业主因为住在二楼就拒绝交二次加压费,但水确实经过了二次加压设备,我们收费也是符合规定的,但市民却无法理解。《办法》是出台了,但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再说垃圾清运费,已经明确了费用应该业主来承担,但现实情况是,有的业主将装修垃圾趁他人不留意堆在小区道路上,我们不清理,业主会怨声载道,但我们如果清理了,那又要额外增加了物业服务成本,业主的责任谁来追究?”从事多年物业管理工作的白先生说。
  ■物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
  《办法》规定,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市民观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装修保证金的问题,不少业主遇到过麻烦。有的业主曾交了装修保证金,但由于物业将押金挪作它用,结果很难要回;有的业主则是丢了装修保证金的收据,结果一两千元的装修押金打了水漂。
  2014年9月新修订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陈女士2014年年底在市区某小区购买了房子,物业没有向她收取装修押金,而是向装修公司收取。“虽然这部分钱最终还是我替装修公司垫付的,但我认为还比较合理。如果装修公司装修时造成了损坏,装修保证金领要不回来了,我可以从从支付装修公司的钱中扣除这部分,或要求他们进行修复。”陈女士说。
  物业观点
  “为保证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作为物业经营者,我还是认为装修保证金应该收,但《办法》实施后,我们会效仿其它物业公司的做法,向装修公司收取保证金。这样一来,我们直接与装修公司发生约定,他们在装修时也会更加谨慎、负责。”物业经理杨先生说。
  ■经营共用部位、公共设施需征得业主同意
  《办法》规定,物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收益及使用应当单独记账。
  市民观点
  “小区的‘共用部位’怎么界定?从我一个业主的角度来看,除了住房以外的部位全部为共用部位,包括公共场地和承重墙、走廊、楼梯等,尤其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家住市区紫金华府小区的白先生认为,按照《办法》规定,小区地上面积理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划成车位需要经过业主同意,收入也应该向业主公开,扣除物业的停车服务费,其余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就目前来看,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实现,同时也缺少监管。
  “现在大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而‘需征得业主同意的说法’又比较模糊,挨家挨户上门去征求意见,看起来很民主,但却不太现实,耗费大量人力,且常常会吃‘闭门羹’。还有一种方式是贴出通知,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可以找物业表达,但这样业主的参与度都非常低,他们会在执行之后才提出意见。小区公共场地划为停车位是业主最关注的,划了车位,没车的业主常常意见很大,但不划车位,小区车辆根本没办法管理。”物业经理孙先生坦言。
  物业观点
  记者手记:
  建立良好关系需业主和物业共同努力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大多数业主和物业都希望双方之间能够加强沟通,双方能就小区生活和管理的常见问题交换意见,将原来对立的关系转变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能成为住宅区共同的管理者,促进小区健康、有序运行。
  与此同时,物业方希望,物业费的收取能得到更有效的保证,服务范围、内容不被业主无限放大,保证他们能够将有限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并呼吁业主能够将住宅区视为“大家”,维护“大家”的文明、有序。
  而业主方则希望,物业能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使之与物业费相符合。多数业主同时希望,物业服务企业能与建设单位减少连带关系,在处理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时,要从业主的角度出发,维护业主的利益。而针对《办法》的出台,双方都表示,法律条文的规定将使许多问题得以明确,希望能起到切实的作用。相关部门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有力监督、监管,他们都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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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广阳区、安次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作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具体形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人员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管理费分摊;
  (八)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九)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分等级管理、分等级定价、分等级收费的原则,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相应的等级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当地物业服务收费行业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该等级基准价格的20%,下浮不限。
  第十四条&&住宅区电梯运行维护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区供暖换热、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在未计入供热、供水总成本之前,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缴纳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供暖换热、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协商、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供暖、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暖、供水设施的,供暖、供水设施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服务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等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物业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自物业交付之日的次月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性质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活动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或者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业主应当承担清运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别墅以及其它非住宅的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
  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磁卡、IC卡等方式管理销售水、电、气、热等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应当免费为业主提供卡片,不得向业主单独收取工本费或者押金。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工本费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三十条&&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收益及使用应当单独记账。
  第三十二条&&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用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不合理收费部分。
  第三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等级)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管理、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协议(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的,可仍按原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协议已经到期,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重新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本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变化的,也可仍按原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廊坊市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按照《廊坊市区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附件1)和《廊坊市区住宅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附件2)执行。各县(市)的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廊坊市区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廊坊市区住宅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制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其他物业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标准的通知(廊价经费【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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