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广东省民办教师 关于民办教师年限确定后领取补贴 的政策。急急急啊!

东莞今年起对民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包括幼儿园在内的民办教师每年可增收1200元至6;本报记者黄虎波;东莞广大民办教师今年起也将可以从政府部门领“工资;根据《办法》,民办教师根据在所在学校从教年限,可;民校教师最高每年可增收6000元;据了解,我市近年来十分重视民办学校的发展,并在“;不过,在2013年9月份召开的全市教师座谈会上,;根据《办法》,我市今年正式
东莞今年起对民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
包括幼儿园在内的民办教师每年可增收1200元至6000元
本报记者 黄虎波
东莞广大民办教师今年起也将可以从政府部门领“工资”了。记者近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已经下发到各镇街教办,将在今年1月1日起至日期间试行。
根据《办法》,民办教师根据在所在学校从教年限,可领取每月100至500元四个档次的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照一年12个月分上下学期发放。
民校教师最高每年可增收6000元
据了解,我市近年来十分重视民办学校的发展,并在“十二五”期实施民办学校促进工程,对民办学校发展给予多项扶持资金,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每个学生也给予了公用经费和教科书补助经费,但是对如何提高民办教师待遇则处于引导政策引导中,没有直接的资金补贴。
不过,在2013年9月份召开的全市教师座谈会上,市教育局局长杨靖波在谈到如何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问题时透露,我市将探索设立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专项资金。今年年初,全市基础教育大会上明确,我市将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投入1.25亿元,对优秀民办中小学和新创评省、市一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
根据《办法》,我市今年正式开始,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其中连续从教满一周年不足三周年的,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满三周年不足五周年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满五周年不足八周年的,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满八周年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据悉,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6个月。这样算下来,民办教师每年可增收1200元至6000元。
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
《办法》明确,民办教师从教津贴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普惠性、激励性和持续性原则。实行民办教师从教津贴制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教师从中受惠,激励其安心在民办学校长期从教,提高教学水平。
但是强调普惠性的同时,《办法》也规定了申领对象,以及需满足的4个基本条件,要求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民办学校教学岗位工作,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在我市民办学校现任职的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周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师德良好,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8条还专门强调,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镇(街)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此外,市、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若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档次申报资格外,还要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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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5种情况将不能获得津贴
根据市教育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发放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的操作说明》,教师从教时间计算至市教育部门制定的学校校历学期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并规定以下5种情况的也不不予发放从教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民办学校必须为依法设立,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法民办学校,不予发放。
(二)未按规定与民办学校签定劳动合同、连续任教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教师,不予发放。
(三)必须在现任职民办学校从教满1周年及以上。新到现任职民办学校工作不满1周年的,不予发放。在不同学校工作的年限不能累计。
(四)工作年限必须为连续的工作时间。中途辞职离开民办学校后返回该民办学校工作的,从再次返回该民办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之日算起。在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任教工作经历,不能计入工作年限。
(五)领取从教津贴人员必须是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周有固定课时。无固定课时的,不予发放从教津贴。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中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35民办教师领取补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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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辞退民办教师补贴政策
2016年广东省民办教师养老补
  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未满60周岁,但日前已年满60周岁,已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未参保的,可从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参保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后,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成户转户并退地的人员)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1月起,按照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待解决问题&
关于国家对原民办教师最新政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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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12:09
福建省民办教师新政策生活补贴何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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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关于生育保险新政策
为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石嘴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和《石嘴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10]7号),自日正式实施。 一、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大幅提高保障待遇 (一)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达到的缴费年限由12个月调整为10个月。 (二)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门诊产前检查和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提高了分娩待遇:原政策的分娩限额为顺产1200元、助娩产1500元、剖宫产3000元;新政策的分娩限额提高为顺产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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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必须补缴一定数目的劳动保险金之后才可以。具体请咨询当地〔市区〕劳动保障局。 国家政策就是这样的,而且这个政策也是最近几年才出台的,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不过还是建议你到你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具体地询问一下,因为各个地方可能略有不同或者有地方性法规。
2010年出租车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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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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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专门的网站察看。一般而言,会计从业资格教材3年一变化。去年是本次三年的第一个变化,因而在以后两年内的变化很小,除非涉及到新的法规等。最好察看相关网站,有专门的此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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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广东的,60岁了还可以买养老保险吗,我想知道的具体一点
你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一次性补缴齐养老保险最低要求的保险金,就可以在退休后获得养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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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 15:53:05
文章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次数:3671
豫教人〔2012〕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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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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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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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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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 15:53:05 文章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次数:3671
豫教人〔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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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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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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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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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 15:53:05 文章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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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教人〔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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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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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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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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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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