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员工理由有什么理由

公司员工被辞退和被开除有什么不一样?
公司员工被辞退和被开除有什么不一样?
09-02-02 &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公司解雇?辞退?开除员工?裁员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解雇、辞退、开除员工有共同的特点,即使是用人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也有些许的不同之处。解雇、辞退两者根本区别不大,也可以理解为同义。而开除则是具有惩罚、处分的性质,而且要记入劳动档案中,对个人今后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较严重的影响。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既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情况出现,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这种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1个月工资外,还应支付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企业因经营不善裁员,是《劳动法》允许的行为,但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裁员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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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公司解雇?辞退?开除员工?裁员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解雇、辞退、开除员工有共同的特点,即使是用人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也有些许的不同之处。解雇、辞退两者根本区别不大,也可以理解为同义。而开除则是具有惩罚、处分的性质,而且要记入劳动档案中,对个人今后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较严重的影响。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既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情况出现,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这种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1个月工资外,还应支付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企业因经营不善裁员,是《劳动法》允许的行为,但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裁员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参考资料: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公司解雇?辞退?开除员工?裁员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解雇、辞退、开除员工有共同的特点,即使是用人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也有些许的不同之处。解雇、辞退两者根本区别不大,也可以理解为同义。而开除则是具有惩罚、处分的性质,而且要记入劳动档案中,对个人今后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较严重的影响。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既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情况出现,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这种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1个月工资外,还应支付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企业因经营不善裁员,是《劳动法》允许的行为,但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裁员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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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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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企业合法辞退员工有哪些理由_3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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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单位为了不故意辞退员工,特意变项转岗辞在劳动法上是允许的。公司业务调整,不需要通知你,更不需要你的同意。公司安排的业务,不需要问你喜不喜欢,想不想做。 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公司可以以不愿意转岗为理由辞退员工吗?
  在劳动法上是允许的。公司业务调整,不需要通知你,更不需要你的同意。公司安排的业务,不需要问你喜不喜欢,想不想做。  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对于转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双方应该协商一致;  1、对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岗位调整,未能达成一致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  2、 其他情况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你可以拿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可以以不愿意转岗为理由辞退员工吗?转岗,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该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你不服从公司安排的情况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为了不故意辞退员工,特意变项转岗辞在劳动法上是允许的。公司业务调整,不需要通知你,更不需要你的同意。公司安排的业务,不需要问你喜不喜欢,想不想做。 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我是一名大四学生,今年8月份进入了一个外包公司做证券客服的工作,但是...没有,现在的用工合同上一般都会注明在工作单位岗位调动上服从工作单位安排,薪金待遇不变。您要辞职属于是不服从单位安排,并不是无辜辞退。只有无故辞退才会有补偿。我在厂里工作了三年,公司最近效益不好,之前辞退了几个员工,并给予了...转岗就说明是让你主动辞职,他不想赔偿 爱做就做下去,不做就滚蛋,这是企业的常规做法,劳动局拿他都没办法一个部门比如不需要人了,就将一个员工转岗培训,如果员工不能适应,再以不...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本人于2013年2月底进入这家公司就职企划部经理,试用期8000元/月(当时...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楼上说的很多,绩效考核的目标不在于辞退,但是可以将员工产生差异的体现出来。 可以作为人事管理,薪资管理的依据。 如果想因为绩效不合格辞退,直接辞退是不妥当的, 一般采用折衷的方式,转岗培训一般操作性较低,比较通用的做法是设定绩效红...这个就是公司变相裁员,钻到是劳动法的空子,没有啥好办法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最好的结局是赔偿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如果你3月拿到的是这个数。口头协议有效,但是老板会承认吗?口说无凭。 你是个有经验的企划人才,建议看看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看得懂的。 现在补签合同后辞退,可能没有赔偿,可能有半个月的工...但在工作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部门的领导需要被调离北京分公司工作,人事部说原部门需要解散,因此人事对我进行劝退,并要求我提交辞职报告。当问及原因时,人事部把我曾经在工作中犯的一个错误纠着不放,说是非常重大的错误。另外还提到我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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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23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女,某展览中心国际合作职员。
  被申请人:某展览中心。
  申请人张某于2007年6月应聘到某展览中心工作,并签订了三方协议,同时办理了派遣手续,在该单位担任国际合作职员。但该单位始终未与张某签订聘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张某于同年10月向单位提出口头辞职,后再未到单位上班。被申请人某展览中心经研究认为张某自日至25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17日,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某展览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作出辞退处理。某展览中心未将辞退决定送达张某而是将辞退决定装入张某档案并将张某档案退回了学校。张某不服,特向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撤销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2.补发相关福利待遇及补办各种保险。
  案情分析
  (一)申请人张某自日向单位提出口头辞职后,未再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辞职手续,且再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旷工。
  (二)被申请人某展览中心认为张某自日至25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17日,构成严重违纪。这一认定存在事实错误,根据某展览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旷工者除扣发当日全部工资外,应予以批评教育,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30个工作日者,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张某的旷工天数共计13个工作日,因此单位对张某的辞退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另外,被申请人未将辞退决定送达给张某本人,而是直接将其放入张某档案,未履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规定的送达手续。
  (三)被申请人某展览中心在见习期内未按规定给申请人办理保险手续,其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规定及时为申请人缴纳各种保险。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因此在本委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决定,并为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其在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
  (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启示与思考
  (一)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应当有法定事由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九种事业单位可以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定事由,非此九种情形,事业单位就不能辞退,而且这九种情形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才能作为辞退的事实依据。
  (二)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
  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且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公示,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其有效性予以认可,且可以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
  (三)事业单位人事处理决定的送达问题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张某作出辞退决定后,未向张某进行送达,而是将辞退决定放入申请人的档案中,这一做法违反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导致处理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因此,事业单位不仅要重视处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还应当充分重视处理决定的送达程序问题。(由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处供稿)
  中国人事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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