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老板跑路的非法集资公安局逮捕了几名公司高管,其中财务主管负什么责任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公司负责人被批捕
作者:樊丽
  商报讯  (记者 樊丽) 2月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其中涉及珠宝投资的“天福丽华珠宝城”所属公司,即兰州银座投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田某也被批捕。  2014年11月份,有市民反映称,向位于兰州市皋兰路的“银座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等到投资者前来领取利息和本金时,却发现公司负责人不见踪影,而位于该公司楼下的天福丽华珠宝城也被查封,近百人追讨钱款无着落。之后,又有市民举报,七里河区火星街的天福丽华珠宝城老板“跑路”了,多位市民巨额投资不见踪影。近百名投资者到公安部门报案,事发后相关珠宝店被相继查封。  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兰州银座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负责人田某已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当天,七里河区检察院还通报了另外两起案件分别是:日前,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甘肃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尹某等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甘肃诚恒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韩某及副总经理安某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特别提醒  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咨询)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金融、类金融或带有金融属性类业务,不能吸收公众资金和发售,参与这些机构的非法理财活动不受保护,请注意保护您的财产安全,远离非法集资。投资理财,请选择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拒绝高利诱惑,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如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注意保留证据,可拨打110报警或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责任编辑:HN666)
02/06 05:3102/06 01:0902/03 06:1202/03 01:0401/31 10:4901/31 03:3201/30 20:5401/30 19:44
银行精品推荐
特色数据库:
精品栏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专题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所在地区:河南 - 安阳
手  机:
电  话: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24156
执业机构: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阳市永明路东关街口永明银座五楼
按专业找吉安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作者:冯凡英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被告人汪政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汪政智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分析研究案卷、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案情有了清楚、全面的了解,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 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两种情形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①],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关键的前提问题是: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 首先,从形式上看,吸收存款和借款都是以安祥市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奇酒店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集资人都是向斯奇酒店公司(向斯奇汽车租赁公司集资的,与嫌疑人汪政智没有任何关系)提供钱款,集资人收到的是盖有“安祥市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王佑印章的《收据》和《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服务合同》,所涉双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斯奇酒店公司。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斯奇酒店公司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 其次,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斯奇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集资人的证言、斯奇汽车酒店现金会计项美的证言、集资人提供的斯奇汽车酒店出具的收据和《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一致反映的,也是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可的事实是:凡是汪政智参与吸收的集资款,都是由集资人与汪政智商定后,由集资人将款交给会计项美,项美开具相关手续(《收据》和《合同》)。项美是作为斯奇酒店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个人,收取前述钱款。收取钱款后,当然用于斯奇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汪政智个人截取相关集资款。至于收取钱款后,其他人(如股东薛芝)取出款项,涉及的问题是酒店财务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与汪政智没有关系,更不能成为认定该案为自然人犯罪的理由。
&&& 再次,从行为实施的程序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是斯奇酒店公司的股东决定的。通过发行VIP卡发展会员而吸收存款,是两个股东王佑和薛芝以及薛宝商量决定后由汪政智具体实施的(汪政智2111年8月16日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第21页),符合“单位决策机构做出决策由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的重要特征。作为本案证人的薛宝出具的说明吸收公众存款为汪政智决定实施的“证人证言”,因为涉及作为另案被告人的薛宝的刑事责任,完全可能是他基于推脱责任而做出,不足采信。
&&& 复次,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也指出,群众申报的是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而不是汪政智个人吸收的公众存款。
&&& 最后,本案不属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有三种情形,虽然与单位相关但是不以单位犯罪论而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第二,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第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任何情形,所以不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单位犯罪。
&&& 此外,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查封了斯奇酒店公司的财产和被告人汪政智的个人财产,这表明办案机关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自然人犯罪――汪政智个人犯罪,那么斯奇酒店公司与本案无关,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查封范围,办案机关查封斯奇酒店公司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该查封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办案机关采取的上述措施只能有一个合理解释:本案是斯奇酒店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汪政智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所以办案机关才能查封斯奇酒店公司的财产和被告人汪政智个人的财产。
&&& 所以,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汪政智作为斯奇汽车酒店股东聘用的管理人员,对于其实施、参与的犯罪活动,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
&&& 二、汪政智承担责任的数额
&&& 起诉书指控,汪政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2784400元,支付利息506080元,集资余额2278320元。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
&&& 三、汪政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作用较小
&&& 汪政智的笔录显示汪政智曾经说“该酒店从筹建之始到案发,所有事宜都是我组织办理的,所以我也就自然担任斯奇酒店公司总经理了……”(汪政智2011年8月16日讯问笔录,侦查第二卷19页)。但是,律师会见时汪政智对律师“有无正式文件任命你为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的问题回答“我没有任总经理”;律师提到上述供述时,汪政智否认是自己所说内容。其实,本案中有无任命文件和汪政智是否“任总经理”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一系列证据显示汪政智是斯奇酒店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斯奇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承担管理职责。
&&& 证据显示,斯奇酒店公司的股东有两人:王佑和薛芝。汪政智并非投资人,是作为两个股东聘用的人员参与酒店的经营活动。自然地,汪政智在酒店经营活动中听命于两个股东,甚至还要作为“外来人”听命于并非酒店股东的薛宝(王佑的儿子,薛芝的哥哥)的指示。“王佑年龄大”和“薛芝工作忙”不足以得出“汪政智对于酒店的经营活动有决定权”的论断。所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汪政智只是一个直接实施活动的人员,所发挥的作用小于股东王佑和薛芝,自然应当承担较轻的责任。
&&& 四、量刑建议
&&& 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人提出的建议(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安祥市非法集资活动“如火如荼”之时;吸收的存款完全用于酒店的合法经营活动,汪政智没有用于个人消费,客观危害较小,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涉案公司是家族企业,与相关企业资金往来随意……所以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考虑的因素有:
&&& 第一,本案犯罪数额为2784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应当适用的主刑刑罚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二,汪政智在该案件中听命于公司的股东,具体实施,所起的作用较小,汪政智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地位相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辩护人认为应当将汪政智比照从犯处罚,即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被告人汪政智是在2011年8月初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不是“传唤”)作为证人(不是“嫌疑人”)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不是“讯问”),询问后被拘留的。所以,辩护人认为汪政智的行为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认为“犯罪较轻”而“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汪政智在到案后(包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没有任何隐瞒,即使不认定自首,也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 第四,公诉人当庭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对斯奇酒店公司的资产评估的价值为1648万余元,明显超过公司债务(主要是欠日化公司的购房款、汪智的装修工程款和材料款)和尚未归还的公众的存款的总额,所以本案最终不会造成群众的财产损失。
&&& 基于以上事实和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汪政智免予刑事处罚。
&&&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①] 刑法规定的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的犯罪中,多数犯罪,单位构成犯罪的条件高于自然人构成犯罪的条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我的图书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 2010186
19707232006220092**20092200912****200912202010127
19631028200620092**2009212010130382010421201159627
1966112920065**2010130382010421
19651032007220092**20092**2010817
2010196****2010101620101110121020101230201117110*******************
****1%4%6471383.10939.50443.60
12*******34**
1**20089**21383.13420100178607015
**1231004****52367
200512200511302006072009220062009126471383.1939.5443.61092451185219.6483.5190.989899.6*30**232009**
6********************
200912202013619
发表评论:
TA的最新馆藏[转]&[转]&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doc5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1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
来源: 北青网
本报讯 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本报记者曾于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 自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非法下载 逮捕 日本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