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经商是否可以经商

党政干部边做官边经商 会让无“官”人士生疑
  据中新社电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来,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在中纪委官网解答网友关注的问题。昨日,网站刊登了中央纪委法规室对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否与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存在矛盾以及怎样保证地方在执行《条例》时不会层层加码两个问题的解答。  被禁止经商的是党政干部  一方面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另一方面又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二者是否存在矛盾?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一)项将“经商办企业”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这里规定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禁止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这些机关、团体中的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边做“官”、边经商,难免公私不分,以权谋私,至少会使广大群众、其他没有“官”商背景的“经济人士”产生“合理怀疑”。因此,第八十八条规定与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并不矛盾。  执行《条例》不能层层加码  部分党员干部反映,由于缺乏统一的关于程序、标准、范围的约束,可能导致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时层层加码。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规定的违纪行为在基本特征方面均作出了比较清晰的界定。当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各地党的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都有其许多自身的特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规定,但不得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并应当按规定报中央备案。  链接  安徽省委巡视组原副组长方克友严重违纪被取消退休待遇  曾多人串通对抗组织审查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安徽省纪委获悉,安徽省委巡视组原副组长方克友严重违纪,日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介绍,方克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为掩盖多起违纪事实,与多人串通,编造虚假还款协议和催款、承诺还款手机短信,统一口径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批准与企业老板筹划、组织成立同乡联谊会并担任会长,每年组织聚餐活动,由联谊会成员企业老板赞助经费。  方克友还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和原职权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0多万元。  新疆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收受巨额财物被公诉  中纪委曾通报其“向组织隐瞒年龄”  据新华社电 14日从最高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涉嫌受贿一案,侦查终结后,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智利用其担任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去年7月,中纪委通报了栗智被开除党籍的消息。在对栗智的通报中,中纪委罕见使用了“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等字眼。公开简历显示,栗智1950年11月出生。  中纪委通报107起“微腐败”  据新华社电  中纪委网站13日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107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各级纪检机关治理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成效显著。  这些问题分别涉及贪污和挪用村集体资金、收受好处费、收取服务对象礼金、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克扣村民种粮补贴款、侵占农业设施补偿款、骗取拆迁补偿款、贪污低保补助款、收取低保费领用手续费、违规办理低保、公款吃喝、乱收费,以及在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等问题。被查处的责任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部分责任人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的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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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人民法院扎实开展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作者:李晓庆&&&& 塔河县人民法院自开展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治理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及时部署,对全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组织全体干警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明确了登记报告及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开展,我院党组书记、院长亲自作出部署,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抓科室、科室负责人抓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格局。一是确保应该登记人员全部登记;二是开展个人自查、组织核实工作;三是及时公示自查情况,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贯彻到每个党员干部和各项工作中去。目前,我院所有党员领导干部没有一人参与经商办企业,也没有在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兼职取酬现象。&& 今后,我院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署,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开展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登记报告及治理工作,并将这项工作延伸到每一位干警身上,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Copyright&201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上海市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日前,市委副书记应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该《规定》作了详细解读。
  同时,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姜平就刚出台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如何落实等问题接受了媒体访问。
  记者:上海市委为何要制定实施《规定》?
  应勇:首先,这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市委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深刻认识到,坚持从严治党,重点要抓&关键少数&;抓&关键少数&,必须抓准突出问题;从严管领导干部、从严治吏,要在制度规范上下功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股道,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来当官。
  根据去年中央第二巡视组对上海巡视反馈意见和本市三批巡视工作情况,分析研究上海实际,市委抓住&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决定制定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文件,旨在完善制度规范、严肃规矩纪律,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落实从严管党治党。
  其次,从历史教训和借鉴国际经验来看,对官员亲属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很有必要。西方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行政官员不得用其在政府职位、官衔或权力等,诱使别人为自己或家属谋取私利。有的国家限制家属从事某些营利活动。
  记者: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状况,是否也是促使制定该规定的因素?
  应勇:是的。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情况警示我们,必须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进一步加以规范。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其实质是权钱交易。
  当前,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已是一种实际存在,也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一家两制、官商一体这种所谓的&黄金搭档&,很容易导致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其中存在通过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制造寻租空间、进行利益输送、贪赃枉法等问题的,占了相当大的份量。类似的问题上海也有所发现。可以说,尽管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并不必然存在腐败,但却是导致腐败现象的最大原因之一,也是群众诟病的最大问题之一。
  正是因为看到这一问题的严重危害性,我们下定决心,制定出台这个《规定》。市委把制定实施这个《规定》,从源头上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作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管党的一个实际步骤,作为贯彻中央规定抓落实、抓具体的一个实际行动,目的就是从严管理干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为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做到&四个继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保证。
  记者:《规定》从酝酿到出台,经历了怎样一个过程?
  应勇:去年九、十月,上海市委结合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开始酝酿制订这份文件,至今已有8个月。在韩正同志的直接主持和组织下,市委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
  首先是对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根据中央精神深入研究。接着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着手调查摸底到制订文件,韩正同志先后主持召开了3次书记会、4次常委会、2次专题会、1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在去年底市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前的谈心活动中,他就文件制订逐一征求市委常委、副市长意见,统一思想。此后,又在多个场合对文件有关内容进一步介绍,不断形成共识。
  记者:《规定》具体内容的制定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有什么特点?
  应勇:一是重在守规矩抓落实。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中央早有规定。上海的《规定》不是&另起炉灶&,是与中央有关规定、国家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的,是将中央已有的规定抓落实到位。上海的这个《规定》,一方面是坚持和重申中央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上海实际,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进一步加以细化规范和完善。
  二是体现重要干部重点管理。坚持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具体体现在:明确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明确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明确对于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总体上体现出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  记者: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来界定&经商办企业&?
  应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对什么是经商办企业进行了界定,即指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不过,不包括在私营经济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这就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了。
  对《规定》予以规范的领导干部范围,我们也作了明确。指的是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我们还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的严格管理有所区别。对于省部级、正局职领导干部和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对其配偶比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严。
  记者:在执行《规定》的同时,如何做好核查、督查和问责工作?
  应勇:《规定》明确,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要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市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存在违反规定情况的领导干部,或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对于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即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如果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且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列为市管干部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
  记者:市委政法委单独出台《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以下简称《六条规定》),和市委下发的《规定》是什么关系?
  姜平:《六条规定》和市委出台的《规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都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精神。市委的规定里面,对本市法院、检察院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在《六条规定》里,也明确,严禁违反任职回避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这样,对于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来说,既要遵守市委的规定,也要严格执行《六条规定》。
  记者:针对法检系统单独出台6条禁令,如何通过制度进行有效监管落实?
  姜平:一是制定实施细则。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针对各自系统不同的审判、办案业务特点,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推行报告承诺制度。目前,我们正对法官、检察官配偶,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要求实行一方退出。同时,对于每一位入额的法官、检察官,都要进行书面报告承诺,明确表示知晓六条规定,并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情形,接受组织处理。
  三是出台具体惩戒规定。《六条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一旦违规,由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意见,法院、检察院按法定程序提请免去相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并追究相应责任,以更好地发挥正风肃纪的作用。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惩戒规定。  四是组织开展第三方评议。对于本市法院、检察院系统执行《六条规定》的情况,我们将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以及新闻媒体的同志,进行监督评议。同时,我们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使《六条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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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法院对干警违规经商营利进行严查
作者:黄小艳&&发布时间: 08:35:03&&&&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对违规配置使用公务(警务)用车和违规经商营利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从今年7月至11月集中开展对违规经商营利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并采取了五项措施,狠抓落实。&&&&一是教育学习。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和警示教育材料《违规经商营利案例选编》中的典型案例,对干警进行警示教育。&&&&二是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张建民同志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纪检组长胡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此项活动的开展。&&&&三是开展自查。重点围绕十个方面全体干警开展自查,并填写《法院干警违规经商营利自查申报表》。&&&&1、是否存在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的情况;2、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的情况;3、是否存在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4、是否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况;5、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情况;6、是否存在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情况;7、是否存在违规买卖股票证券基金的情况;8、是否存在在有关单位兼职取酬的情况;9、是否存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10、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的情况。&&&&四是核查整改。将法院干警填报的自查申报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间,纪检监察通过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广泛收集群众的反映,若发现有人未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应当立即进行核查,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瞒报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同时监察室会同民商事审判部门对该院2010年以来受理的以法院干警为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从中摸查法院干警违规经营的案件线索,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五是督促整改。要求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在自查申报表中写明自行纠正的方式和期限。领导干部(班子成员)填写的自查申报表,报送市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建档管理;其他干警填写的自查申报表报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建档管理。确保整改工作能够在日前落实到位,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人员,责令其期限调离法院。第1页&&共1页编辑:阮洪辉&&&&文章出处: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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